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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師:求皈依者,若不用自屈之字,決不敢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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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手書,並王,李,汪,朱之函,備悉。三人法名,另紙書之,祈為轉交。

  王君之大願雖可嘉,然於此時局危險之際,不知決志求生西方,尚欲待後出家,再誦若干經咒,以了大願。又祈壽與願齊,願若不了,壽亦不終,直是癡人說夢。彼看淨土書,完全不依書意,而自立章程。若不及時隨分隨力修持,不但所願均同畫餅,或致成神經錯亂之病。此病甚易得,甚難愈。光老矣,一向直心直口,絕不敢順人情,以取人歡喜,故為說破,免致受病。汪李二君,質直無偽,頗可嘉尚。今為彼三人,各寄文鈔一部,嘉言錄一本,並各小冊,共二包,祈為分送。

  朱太然君,信中只用合十,則不敢認為皈依,彼之四圓香敬璧回。光雖不能宏揚佛法,決不敢自己輕慢佛法,亦令人輕慢佛法。

  為彼三人說,以後不許再來信,來決不復,以目力,精神均不給故也。

  (其三)手書,及朱太然書,備悉。

  須知佛法,有住持世間法,有唯論理性法。

  住持世間法,若人不致誠敬,則不為說法。今世道陵夷,不能全依此行。故光於問法之函,任彼如何,亦為彼答。若太傲慢,亦當指斥其過,以不負彼之來意。唯求皈依者,若不用自屈之字,決不敢允許。以此允許,即是自輕佛法,亦令彼輕佛法。以彼或是不知禮儀,或是我慢自大。自大之人,何可與語。不知禮儀,必使即知。非求人恭敬,乃正不敢輕法與輕人也。不如此維持,則佛法便不能流通矣。

  唯論理性法,非凡僧所可行。唯大菩薩,又無住持法道之責任者行之,則有深遠之益。凡夫行之,則破壞如來正法,為害不淺。如法華經,常不輕菩薩,凡見四眾,皆為禮拜,雲,我不敢輕於汝等,汝等皆當作佛。四眾有以杖木瓦石打之者,則避走遠住,作禮贊歎曰,我不敢輕於汝等,汝等皆當作佛。恐汝不知此義,妄生疑議,故為略說。若凡夫僧,斷斷不可依此章程。住持法道之大菩薩,亦當依凡僧之章程。如濟顛之師,乃出格高人,仍是繩趨尺步。濟顛,則不守清規,顯大神通。若謹守清規而顯神通,則不能在世間住矣。唯藉此瘋瘋顛顛,以令人疑信相參,以密行教化,令人知佛法不可思議,以生正信心耳。世之無知無恥之人,從而學之,何不學吃死者以吐活的乎。何不學喝酒醉臥數日,而百千根大木,從井中運出,及喝酒大醉,吐金以裝全殿佛像之金乎。此種不思議事,唯此種人行之,則無礙。若謹守規矩之人行之,必定當下去世。否則,人皆求彼,不能做一切事矣。

  朱居士之書為轉,及此字祈令彼看。光目力不給,不多書。其淨土法門,與修持法則,自有文鈔,嘉言錄等已說之,亦不須詳說也。

  節選自《印光法師文鈔續編(上)》:復楊慧昌居士書(三)(原名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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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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