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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法師:漫說《雜阿含》(卷四十一)~E 1136經:在此經中,佛陀以摩诃迦葉尊者為典范,告誡弟子們應以什麼樣的心態入於他家、接受供養並為人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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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6經:在此經中,佛陀以摩诃迦葉尊者為典范,告誡弟子們應以什麼樣的心態入於他家、接受供養並為人說法。

  佛陀在一次開示中,以住於虛空中的月亮和月光,而對對眾比丘說:“當如月譬住,如新學,慚愧軟下,攝心斂形而入他家。”佛陀為什麼要用夜月作譬?因為月光柔和,清淨無染,而且不系不縛地行於空中。這裡的“他家”,應理解為入於城邑聚落的居士家或普通百姓家。比丘們在寺院內往往比較守規矩,一般不大可能做出十分出格的事情;可是一旦出了寺院大門,進入到城市或者鄉村聚落之中,情況就可能大不相同。佛陀為此制定了乞食法,這在《行事鈔》中有著詳細的記載。佛陀在開篇便告誡弟子們,當入於他家時,“慚愧軟下,報心斂心”是基本原則。就好像“明目士夫臨深登峰,報心斂形,難速前進”,當我們如臨深淵,如履薄冰之時,還敢大膽地向前邁步麼?對於耳聰目明之人來說,這樣的蠢事是斷不會去做的。在這裡,佛陀既然如此要求大眾,那麼有沒有在這方面做得很好的先進表率呢?有的,於是佛陀便以摩诃迦葉為例,要求大家要像迦葉尊者那樣,做到“如月譬住,亦如新學,慚愧軟下諸高慢,御心控形而入他家”。迦葉比丘在原始僧團中算是老資格,堪為上座大尊者。每當迦葉尊者入於他家時,他從來沒有自視資格老而擺譜,相反卻如“新學”(當出家的新比丘)一般做到“慚愧軟下諸高慢”而“御心控形”,何況剛出家不久的比丘僧呢?所以大家都要向迦葉尊者看齊,以他為楷模,向他學習。

  其次,當比丘入於他家之時,還要“心不縛著貪樂,於他得利,他作功德,欣若在己,不生嫉想,亦不自舉,亦不下人”。比丘進入他家之時,對於他人所作的諸功德事(比如飯食供養),要隨喜贊歎;同時要做到不亢不卑,既不自吹自擂,也不妄自菲薄,更不要诋毀矮化他人(尤其是同參道友和其他出家比丘,甚至不能隨意對其他不同教派作出評論)。能做到這些,便可以“應入他家”。佛陀說到這裡,便“以手扪摸虛空”,然後問大家:“我今此手,寧著空、縛空、染空不?”我們用手去抓空氣,能抓住空氣麼?當然抓不到。

  再次,當比丘在接受飯食供養後,有時候要照例為施主即席講些隨機性的開示,要怎樣做才能稱得上“清淨”,才能合乎規范呢?(“何等像類比丘應清淨說法”)佛陀首先列出不清淨的一些說教:“若有比丘作如是心為人說法:何等人於我起淨信心,為本已當得供養衣被、飲食、臥具、湯藥。如是說者,名不清淨說法。”張口閉口就與人家談論衣食湯藥等供養,這就是陷於貪著,是為名聞利養而說法,就很有問題。

  如何做才是清淨的說法?“若復比丘為人說法,作如是念:世尊顯現正法、律,離諸熾然,不待時節,即此現身,緣自覺知,正向涅槃,而諸眾生沉溺老、病、死、憂、悲、惱苦,如此眾生聞正法者,以義饒益,長夜安樂。以是正法因緣,以慈心、悲心、哀愍心欲令正法久住心而為人說,是名清淨說法。”時下一些公司或高等院校的研修班,喜歡請一些法師去授課,內容無非是以佛家理念去修身養性,去從事企業管理或者學習與生活。我在網上也看到一些法師很是繁忙,一年到頭都排滿了講座課,可謂十分繁忙。我個人覺得這種弘法利人的行舉應該值得贊歎,完全沒理由說三道四。時代在變,弘法內容也應有一定的適度變通。然而私底下還是在想,弘法方式縱有千種,然而若把教導眾生“離諸熾然”為作為弘法利生之主旨,或許才稱得上是“清淨說法”吧!在佛陀看來,能以“如是清淨心為人說法”者,似乎很難,可是迦葉尊者卻將之做得盡善盡美——我竊自以為,或許只有以“清淨心為人說法”,方能使“正法久住”吧。

  總結:本經敘述入家之法。第一,在入他家之前,擺正心態很重要,要做到“慚愧軟下”和“御形控形”;第二,入他家之後,接受施主供養要隨喜贊歎,不能自譽毀他;第三,入於他家在為人說法時,一定要保持“清淨心說法”,以“離諸熾然”解決生死為說法要旨,不能信口開河地胡說八道。(10.31.)

  附:乞食法:

  1、入聚法:蘭若比丘,入村乞食者,清旦淨浣手,至衣架邊,一手舉衣,一手挽取抖擻,著七條已,揲大衣著肩上,若缽囊中,執打露杖在道行;常思惟善法;若見人,先問訊,言善來。若近聚落,便著大衣。至於村門,應看巷相、空處相、第一門相、第七門相。右手捉杖,左手持鉢,道側而行,次第乞食。若俗人送食,不得迎取,除喚來往取。不得強乞,應知,當得者立待。得食已,作念言,此為賊食,此自食。乃至出村,安缽著地,揲僧伽梨,如前進否。至蘭若處,方共食之。(四分律)

  2、語默法:若乞食時,不得語雲,與我食,得大富;當在現處,默然而立。(僧祇律)

  3、至家法:乞食,得入三重門,至庭中,三彈指,不得,便去。食時,先噉熟者,後噉生菜果等。……若乞食時,系念威儀,終不輕躁,谛視目前,不過一尋,次第乞之。除惡狗惡牛,先破禁戒,隨有人畜能擾惱者,皆悉不往;可譏嫌處,亦不往彼。(十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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