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律典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上)
釋悟殷
壹、前言
動物,是旁生趣有情,佛教說那是惡趣眾生,生活充滿了苦痛與不自由。而在古代印度人的心目中,動物或鳥類,它們也能歡樂的歌頌生命,盡情揮灑生命的樂章,它們與人類的關系就像朋友般的親切。如在世尊本生談的故事裡,鹦鹉王、象王、猕猴王、鹿王等等,它們不但會說話1,聰明有才華,又具有領袖群倫的氣質,平時帶領大家過著逍遙自在的生活,一旦災難來臨時,會以自己有限的力量,盡可能救援自己的族群及其朋友,甚至因此喪失了生命。這樣崇高的德行,在人都是稀有難得了,卻在動物身上出現,有時還超過自認是萬物之靈的人類。
佛教聖典經、律、論三藏中,有非常豐富感人的動物故事,有許多與動物習性、動物生態有關的報導,可說是動物知識的寶庫。由於三藏的性質不同,故出現的動物故事,形式體裁及要表達的目的(作用),也會不同。以聲聞律典來說,主要是有關佛弟子日常生活上止持和作持的規制;世尊制戒的事緣及制定的戒法,與動物有關的篇章不少,而律師在弘揚戒律時,也傳出許多德行高尚的動物說是世尊的前生,佛教與動物的關系,可見一斑。因此,筆者就以廣律的資料為主,藉以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
本文,分六節來說明:
第一節,奪人命、畜生命的罪罰。護生,是佛教最根本的精神。在廣律中,有關不殺生的戒法,分為殺人與殺旁生二類,殺人得“波羅夷”罪,殺畜生類則得“波逸提”罪。同樣是殺生,何故殺人與殺畜生的罪罰不同?而且,即使同為畜生類,世尊嚴謹制定僧眾不得喝蟲水、用蟲水澆地、墾土掘地、焚燒山林等傷慈行為,何故卻允許僧眾食用三淨肉呢?這些,都是值得留意的問題。
第二節,斷畜生命與危害小蟲。佛教在“不殺生”的道德規范下,不但嚴禁殺人,並且不得故意殺害畜生,連水中有微細小蟲,還得用漉水囊過濾後才可使用,以免無故傷害了它們。不過,從世尊制殺人罪重於殺畜生,即透露了佛教慈忍護眾生的精神,在實踐上,還是先從人類做起。
第三節,蠶絲與羊毛。蠶絲、皮革等的取得,會傷害到畜生命,比丘當然不得使用。律典中,用蠶絲及用黑羊毛、白羊毛作新臥具,皆是尼薩耆波逸提罪。蠶絲的取得,煮繭抽絲是殺生行為;羊毛的取得,只要剪羊身上的毛就可,不必殺羊取毛,何故罪罰卻相同?這得探源於世尊制“尼薩耆波逸提”的精神了。
第四節,三淨肉與素食。畜生肉的來源,會傷害到畜生命,比丘理應不得吃肉。在“不殺生”的前提下,適應當時的乞食制度,世尊有三淨肉的規制。然律典中既有不得吃象馬獸肉及鳥禽肉的制限,也有吃三淨肉的隨宜,在自由采證下,於是形成肉食主義與素食主義的思想诤論,有的竟然拿世尊自己不斷肉食,作為滿足自己嗜食肉類習性的藉口,並且譏諷禁斷肉食者是提婆達多的徒裔,不是世尊的教徒。以佛教慈忍護眾生的精神來說,大乘經典中明白的標示:吃肉是“斷大慈種”,強調不殺生的素食,才更合乎世尊慈護一切眾生的精神。
第五節,放生與護世間。一、放生:僧眾不得圈養牲畜及籠系玩弄鳥禽,不吃彼類肉品,不穿皮草及使用皮革坐墊等,這是對畜生生命的關懷與尊重,及不忍畜生遭受殘殺危難的悲心;而為了解除它們受難招苦及生活的恐懼,釋放它們,讓它們回到自由的園地,也是護生的行為。二、護戒與護器世間:緣起世間,包括有情世間與器世間。世尊制戒,規范弟子護念有情世間,而堅持禁戒寧捨身命終不毀犯──護戒,也是護生。器世間上的森羅萬象,是一切眾生共依止共受用的公共財產,不應任意破壞,則是護器世間。
第六節,動物的德行。分三項說明:一、策發修行,世尊舉動物德行為例證,以警策弟子:旁生類有情都有這樣的德行,何況是修出世解脫的行者?二、動物的智商與懿行:律典的動物,有高尚的德行,有高度的智商,也有犧牲奉獻族群及朋友的熱誠。三、寺塔雕刻壁畫與動物:在寺院、佛塔雕刻彩繪動物圖像,藉由動物的特性诠釋教義,並作為通俗教化及接引信眾之初機。
貳、奪人命、畜生命的罪罰
護生,是護念眾生、不惱害眾生,這是佛教最根本的精神,學佛者在宣誓成為佛教徒時,就發願遵守的道德規范2。這種精神的道德規范,從佛教緣起思想開展的眾生平等論來說,不僅護念人類有情而已,還應普及於一切有情眾生(五道,或說六道)。那麼,佛弟子在日常生活,如何做到護念眾生、不惱害眾生?
在《雜阿含經》中,世尊诃責婆羅門傳統的血祭說:“邪盛大會,系群少特牛、水特、水悖,及諸羊犢小小眾生,悉皆殺傷”,用此殘殺犧牲的大會來祈求生天享樂,不過是造惡生罪,豈有功德可言3。在廣律中,世尊就明確的制定:不得故意殺害畜生之生命;且標示出屠羊、魁脍、養豬、養雞、捕魚、獵師、網鳥、捕蟒、咒龍、獄吏、作賊、王家常差捕賊人等十二種事業,以及養蠶煮繭等行為,都是惡律儀,是佛教徒不應該從事的工作4。
護生的最基本精神,先從“不殺生”做起。律典中,有關不殺生的戒法,分為殺人和殺畜生二類,殺人得“波羅夷”罪,殺畜生類則得波逸提,如故奪畜生命,知道水中有蟲,自澆泥澆草、令他人澆,或者飲用,自手墾土掘地,或令他人掘等,都是“波逸提”罪5。
這裡,有一個問題:同樣是殺生,何故殺人得波羅夷、殺畜生卻只得波逸提呢?可以這麼說,在印度的民俗裡,雖然也有主張樹木、草木等有生命存在,若砍伐它即等於殺生的說法6,但是佛教的殺生,還是專約有情眾生來說;而且,人與被殺對象關系不同,殺生的罪過及判決的輕重,也就有了不同。如諸部廣律,在故斷人命的“犯相分別”,律師钜細靡遺地分別在各種情況下殺人得罪輕重及犯與不犯之差別,殺害自己與殺害他人不同,蓄意殺人與誤殺不同,殺人與殺動物、蟲、鳥不同,殺人與殺鬼神不同等等7。殺人中,以殺害對自己、對人類有恩有德的父母、師長、聖賢等,得罪最重,是無間重罪。因為是無間重罪,所以律師更詳細演繹分別其犯與不犯的各類情況,這種現象,近似於論師推演分別的風格8,可見律師們的慎重!
殺生罪的構成,如《僧只律》說:人、人想、興方便、殺心、斷命等五事具足,殺人命得波羅夷;畜生、畜生想、殺心、起身業、命根斷等五法成就,斷畜生命得波逸提9。《十誦律》則分析說:
若為人作弶,人死者波羅夷,非人及畜生死者偷蘭遮;若為非人作弶,非人死者偷蘭遮,人及畜生死者突吉羅;若為畜生作弶,畜生死者波逸提,人及非人死者突吉羅;若不定為一事作,諸有來者皆令墮死,若人死者波羅夷,非人死者偷蘭遮,畜生死者波夜提,都不死者偷蘭遮、突吉羅。(《十誦律》,大正23.9上)
這是從蓄意殺卻誤殺了對象來論定罪罰。另外,有從殺心(善、惡、無記三性)去分別殺母、殺父、殺阿羅漢的罪罰,且論定說:比丘“若先破戒、若賊住、若先來白衣”,即使殺人也不得波羅夷罪10。顯然,律師認為:殺生罪的構成及罪罰輕重,應綜合殺者的心境及殺害的對象來論定,誤殺或蓄意殺,惡意殺或無意殺,正常人或瘋狂人,人趣或旁生趣(或鬼趣),諸如此類等,罪罰輕重即有顯著差異。
律師的說法,有部論師也有相同意見,如《大毗婆沙論》說:殺生等十不善業中,每一個不善業,都有由於貪、瞋、癡(邪見)而起決定殺害(盜、YIN、妄乃至邪見)等的意欲11。如果在貪、瞋、癡等煩惱推動下而現起決定殺的意欲,殺人或殺畜生,其罪都蠻重的。殺生罪的構成,必須具足二個因緣:起加行及果究竟。亦即假如有人想殺害自己的母親,拿起刀加以砍殺(起加行),結果母親真的被殺死(果究竟)。如此,就構成殺母重罪;否則,即不成為殺母罪。
綜合殺者的心境及殺害的對象來論定罪罰輕重,這是律典、論典共有的意見。關於何故殺人罪最重的問題,以聲聞律典的精神來說,“人是善趣,害之重故”12,是較吻合於律師的意見。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說:何故唯有殺人得波羅夷,其余諸趣不得呢?律師答道:“人中有三歸、五戒、波羅提木叉戒故,有沙門四果多在人中得,佛與辟支佛必在人中得漏盡故,是以害人得波羅夷,余道不得波羅夷。”13又人有梵行、憶念、勇猛等三事勝,人有慚愧心,有父母、兄弟、姐妹等倫常觀念,畜生無慚愧心,無倫常觀念,無律儀戒等,故而殺人罪最重14。各部廣律,律師在不殺生戒條的“犯相分別”,或有落入太過煩冗推演的嫌疑,其形式與內容也極不統一;不過,他們還有一個共同的理念:以殺者的心境及殺害的對象,作為論定其罪罰與輕重的依據。而且,從殺人得波羅夷、故殺畜生命得波逸提,也就說明了一個事實:佛教立足於“護生”的道德規范,心願普及於一切眾生,這是一個崇高理想,在實行上,先從人類做起,漸次擴展,最後達到普及一切眾生的崇高理想。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必須解決:(如前文)何故唯有殺人得波羅夷的問題,律師回答:“人中有三歸、五戒、波羅提木叉戒故”。律師言下之意是,畜生等有情,無三歸、五戒、波羅提木叉戒。就以畜生(龍)來說,依據律典記載:伊羅缽龍王和那羅陀梵志,結伴同往鹿野苑聽世尊說法,世尊漸次為他們說“布施持戒生天之法,呵欲不淨,贊歎出離為樂”,勸令發歡喜心。伊羅缽龍王聞法後,歡喜無限,世尊進而教導龍王學佛要先歸依佛法僧三寶。伊羅缽龍王隨即歸依,它是畜生有情最先受三自歸者15。有一善現龍王,是長壽龍,厭惡龍身,知道出家修行的功德益處,於是變化成青年外道,到僧團裡求聽出家受具。善現龍王在睡眠時,現出原形,驚嚇了大眾。由此事緣,世尊制:“畜生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若未出家,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當滅擯。”16又依據《菩薩本緣經》記載,某龍王常為族群說法,勸修慈善,宣揚受持八齋戒法的殊勝,並親自受持八齋戒法17。伊羅缽龍王受三自歸,龍王自受持八關齋戒(近住律儀),顯然地,畜生(龍)得受三歸、八關齋戒,唯不得出家及受具足戒而已。那麼,律師何故說畜生不得受五戒等呢?《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解說:
凡受戒法,以勇猛心自誓決斷,然後得戒。諸天著樂心多,善心力弱,何由得戒?餓鬼以饑渴苦,身心焦然;地獄無量苦惱,種種楚毒,心意著痛,無緣得戒。畜生中以業障故,無所曉知,無受戒法。雖處處經中說龍受齋法,以善心故而受八齋,一日一夜得善心功德,不得齋也,以業障故。以四天下而言,唯三天下閻浮提、瞿耶尼、弗婆提,及三天下中間海洲上人,一切得戒。……大而觀之,愛佛法者蓋不足言,若天、若龍、若鬼神、若郁單越、若不男、二根種種罪人,盡得受三歸也。(大正23.509下)
依《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律師的解說,畜生類等得受三歸,但畜生類“以業障故,無所曉知,無受戒法”,故不得五戒、八齋戒、具足戒等;至於經中龍王受八齋戒的事跡,律師解說是“以善心故而受八齋,一日一夜得善心功德,不得齋也,以業障故”。律師的說法,大同於有部論師的主張,如《大毗婆沙論》說:
問:近事律儀依何處有?答:依欲界有,非色、無色界;依人趣有,非余趣;依三洲有,除北洲。問:若此律儀唯依人趣,契經所說當雲何通?如契經說:時天帝釋來詣佛所,作如是言:願佛憶持,我是近事。我從今者,乃至命終,於其中間,護生歸淨。答:彼自顯示是信等流,非受律儀,不應為難。(大正27.647上)18
問:近住律儀依何處有?答唯依欲界有,非色、無色界;依人趣有,非余趣;依三洲有,除北洲。問:若此律儀唯依人趣,契經所說當雲何通?如契經說:有海居龍,從大海出,於六齋日,受八戒齋,放捨身心,寂然而住,徐發吟韻,作如是言:今於世間,無所惱害。答:彼得妙行,不得律儀,自慶暫時離諸惡行。彼自憶念:昔在人中,受八戒齋,不能清淨,有毀犯故墮龍趣中。作是思惟:我本人趣,若能清淨持八戒齋,今應生天受諸快樂,何期毀犯墮斯惡趣。厭惡行故,數從海出,受八戒齋,吟韻自慶。然實彼龍唯得妙行,不得律儀。(大正27.648下)
有部論師主張:畜生類有情,無近事律儀,亦無近住律儀;對於經中龍受八戒齋的事跡,解說是“唯得妙行,不得律儀”19。妙行,即身、口、意三妙行,屬於十善業道的范疇,是一種道德律。意思是說,龍王實行的是道德律,並不是得律儀,因為旁生非律儀器,不得律儀故。
以上,從殺人與殺畜生命,談及畜生是否得受律儀戒(三歸、五戒、八齋戒、具足戒)等相關問題。聲聞律典及部派論書,都一致主張:人是律儀器、畜生非律儀器,雖然諸天、鬼神、龍等諸趣有情也有愛樂佛法的,但是佛宣揚的是以人類為主的佛法。人生活在世間,人與人的互動最為密切,故殺生中以殺人罪最重。
參、斷畜生命與危害小蟲
世尊制:比丘故意損害畜生命,得波逸提。在這條制限下,所有會損害畜生類生命的行為,或者使用從畜生身上取得如蠶絲、皮革、骨牙等之類,都在禁止之列。以下,依次說明之。首先,說明斷畜生命與危害小蟲的制限。
佛教立本於“不殺生”的道德規范,不但嚴禁殺人,並且不得故意損害眾生命;連水中有微細小蟲,還得用漉水囊過濾後才可使用,以免無故傷害了它們。如律典記載:故意損害畜生命,畜生命斷,得波逸提;若無害心,只是誤殺,畜生死了,也是無罪。假如羊、馬、象等牲畜來到寺院佛塔,碰觸佛圖形像,毀壞花果樹木,可以用木棒、石頭等敲打地面發出聲音,讓它們自動離去20;飛鳥鳴叫吵雜,妨礙比丘坐禅讀經,可豎立欄楯、裝設羅網,以阻擋鳥類進入21,但不得毀壞鳥巢,及任意破壞蜂巢22;即使蛇、老鼠、蜈蚣、蚰蜒等進入屋裡,也只是把它趕走,或者用器物裝妥,遠送到無人來往處野放,不得任意傷害23。比丘游行教化時,要准備漉水囊,隨身攜帶,水先過濾後才可飲用;明知道水中有蟲,親自澆地、澆草,或令他人澆,皆得波逸提24。也不得用兜羅(柳華、白楊華、蒲梨華、睒婆華)貯作枕褥,因為這類植物“臭穢,好生諸蟲”,若使用,不但有殺生之虞,還招致“無有慈心,斷眾生命”的譏嫌25。如有比丘作織毛〔肖+毛〕扇,多殺細蟲若草,就被譏嫌“無有慚愧,害眾生命”,於是世尊制定:不應畜如是〔肖+毛〕扇26。曾有比丘親自作瓦屋,聚積材薪、牛糞,放火燃燒,世尊說:“焚燒,傷殺眾生”,無慈悲心;故不得放火燒諸草木,“若放火燒者,隨所殺得罪”;也不得無故露地燃火取暖,唯病苦除外27。印度民俗中,“草木中有命根想”,比丘墾土掘地,被譏嫌是“掘地,斷他命根”,故世尊遮止墾土掘地。夏天動辄驟雨,容易山洪爆發,外出游行,一旦遇到暴雨,不但會飄失衣缽坐具;又“踐踏生草,奪諸蟲命”,也將招致“蹈殺生草木,斷他命根”的譏嫌,於是世尊制定:夏天得三月安居28。
以上,是律典中關於斷畜生命與飲用蟲水的制限。由此可知:佛教的慈忍護眾生,不得故意殺害畜生類生命,不管是如象、師子、老虎等大的野獸,或小鳥等飛禽,連微細的小蟲,都不忍傷害。世尊曾說:“若人有慈心,以米泔汁、若蕩滌汁,棄著不淨水蟲中,使彼蟲得此食氣,我說彼猶有福。”(大正22.872上)世尊慈護眾生的精神,從以上世尊規范弟子的制限中,深刻地傳達了出來。
另外,有部論師說:若殺害螞蟻的蟲卵而毫無忏悔心,此人是已斷善根者,因為“諸蟻卵於人,無過亦無所用,而故殺害尚無悔心,況復有過有用者,故知彼類已斷善根”。於是論師假設問答:
問:殺斷善人與害蟻卵,何者罪重?答:且依《施設論》說:若住等纏,其罪正等,所受異熟無差別故;若纏不等,罪隨有異。有作是說:害蟻卵者罪重,非斷善人,所以者何?蟻卵成就諸善根故。復有說者:殺斷善人得罪為重,所以者何?人是善趣,害之重故。〔論主〕評曰:應作是說:若依罰罪,殺斷善人得罪為重,得邊罪故;若依業道,害蟻卵重,以彼成就諸善法故。(大正27.184下)
論中共有四種說法,論主評取的正義是:若以罪罰輕重來說,殺人得波羅夷(邊罪),殺旁生類得波逸提,當然是殺人罪為重;若依業道來論,蟻卵皆成就諸善法,自然是殺害蟻卵的罪較重。有部論主的解答,涵蓋了眾生平等的理念,亦符合於有部“有世間信根”的學理;然在論師極度推演下,漸有偏頗的發展,竟然出現蟻卵等類(旁生趣)勝過於斷善根者(人趣)的言論;《大般涅槃經》甚至還說:“殺害蟻子猶得殺罪,殺一闡提無有殺罪”29。這樣的思想,顯然不同於聲聞律典以人類為本的精神,可以說已偏離佛教的根本思想了!
肆、蠶絲與羊毛
故意殺害畜生命得波逸提,比丘的衣服、臥具等日常用品,自然要避免使用殺生物,如不得用“雜野蠶綿”作新臥具。這裡,有一個問題:在律典中,用“雜野蠶綿”作新臥具,或用“新純黑羺羊毛”、“新純白羊毛”作新臥具,皆是尼薩耆波逸提30。“雜野蠶綿”臥具,是蠶絲和綿參雜而作成的臥具,如今之蠶絲被(非100%);“新純黑羺羊毛”、“新純白羊毛”臥具,是用黑羊毛、白羊毛作的臥具,即黑色羊毛被、白色羊毛被。蠶絲的取得,煮繭抽絲會殺害畜生(蟲)命;羊毛的取得,則只要剪羊身上的毛就可,不必殺羊就能取毛,何故都是尼薩耆波逸提?這問題,可從二方面來解說:
一、從世尊制戒的事緣來說,比丘之不得使用新野蠶棉作臥具,主要在於煮繭抽絲是一種殺生行為,如《僧只律》:比丘至養蠶家乞討絹絲,主人“持繭內釜中,啾啾作聲”,主人嫌責:“我聞沙門瞿昙無數方便贊歎不殺,毀呰殺者,雲何沙門釋子故殺眾生,失沙門法,何道之有?”《五分律》:比丘親自煮繭,居士譏嫌說:“沙門釋子與我何異?此等常說慈忍眾生,而今親自煮繭,無沙門行,破沙門法”;居士在比丘前煮繭,蛹動作聲,比丘教他:按著湯中。居士即呵罵:“汝常說不殺生法,而今教人殺生,無沙門行,破沙門法。”《四分律》:比丘到養蠶家乞蠶絲,在旁邊看煮蠶繭,當“爆繭時,蠶蛹作聲”,居士們見了即說:“沙門釋子無有慚愧,害眾生命,外自稱言:我修正法,如是何有正法?求索蠶繭作新臥具。”《十誦律》說:拘睒彌比丘,作新憍施耶敷具,此國綿貴、縷貴、衣貴、繭貴,多殺蠶故。比丘數數乞,……擘治引貯,多事多務,妨廢讀經坐禅行道。”《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以下簡稱《根有律》)亦說:新野蠶絲臥具,此物稀有難得,價錢昂貴,比丘們為營造故,妨廢正修讀誦作意;又數數向居士乞索,諸外道見了,即輕賤言:“諸人當知:此沙門釋子是殺生者,不捨害業,自作、使人用新野蠶絲作臥具,若用此者,殺多有情,如何以好衣食施彼禿人斷物命者?”31
由此可見:比丘索乞絹絲及親自擘治引貯,不但妨廢讀經坐禅行道的正行,而絹絲輕柔保暖物美價高,比丘若是貪圖物質享受而索求蓄積,將增長對物欲的貪染,有違僧眾少欲知足之簡樸生活,更重要的是,煮繭抽絲是殺生傷慈的行為,違背佛教護生的根本精神,故律中規定:不得自用雜野蠶綿作新臥具,或語他人作,若作成者,尼薩耆波逸提。
至於比丘不得用“新純黑羺羊毛”、“純白羊毛”作臥具,廣律記載的事緣,與殺生無關,而是此類羊毛稀少不容易取得故價錢昂貴,或是使用此類羊毛被譏嫌其行儀與世俗人無異,不是修道者所應為,故律中制定:比丘若要作新臥具,“應用二分純黑羊毛、三分白、四分尨”作;若自己、或教他人用新純黑羺羊毛、純白羊毛作新臥具,得尼薩耆波逸提32。由此可知:蠶絲是殺生戒,純黑羊毛、純白羊毛是譏嫌戒。
二、尼薩耆波逸提,又名“捨墮”,犯此戒者,罪應忏悔,物則應捨。雖然同樣是“物應捨”,但是用蠶絲、或用黑、白羊毛作的臥具,物品在僧中捨後,處理物品的方式不同,如用“雜野蠶綿”作的臥具,在僧中作捨羯磨之後,不得還與捨比丘(物主),應以斧釿細細锉斬,和上泥巴,用來塗牆壁、或塗土埵;用“新純黑羺羊毛”、“純白羊毛”作的臥具,在僧中作捨羯磨以後,物品當還與捨比丘,不還則犯突吉羅。
考世尊制定尼薩耆波逸提戒(捨墮)的精神,如長衣、長缽等,要作淨施羯磨,主要是為了杜絕僧眾的私有欲和貪染心,故物品在僧中捨後,只是捨去所有權,還擁有使用權33。以此精神來衡量蠶絲與羊毛品,就可發現世尊是嚴格管制蠶絲品,捨物比丘不僅不再擁有所有權,連使用權也被剝除,這樣一來,要斷絕僧眾使用“雜野蠶綿”作的臥具,可說是徹底多了。蠶絲品要殺害畜生命才能取得,有違護生的道德規范,故禁止僧眾使用;純黑、純白羊毛品是譏嫌戒,為防世俗人譏嫌,故遮止使用此類羊毛,但可以用“二分純黑羊毛、三分白、四分尨”作。這就是世尊制戒的精神。
【下期待續】
注釋
[1] “古時畜生所以能語,今時畜生所以不語,謂劫初時,先有人天,未有三惡。初有三惡,盡從人天中來,以宿習近故,是以能語;今時畜生,多從三惡道中來,是以不語。”(《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大正23.540上~中)
[2] “我某甲歸佛法僧,願尊憶持,我是近事,我從今日乃至命終,護生歸淨。”(《大毗婆沙論》,大正27.645下)“佛告大名:諸有在家白衣男子,男根成就,歸佛法僧。起殷淨心,發誠谛語自稱:我是邬波索迦,願尊憶持,慈悲護念。……我從今者,乃至命終,護生。”(《順正理論》,大正29.552下~553上)“白佛言:我今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唯願世尊,聽為優婆塞,自今已去,盡形壽不殺生,乃至不飲酒。”(《四分律》,大正22.789下)
[3] 《雜阿含》,大正2.22下,24下。
[4] 這十二種事業,也稱為“不律儀”,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說:“十二惡律儀者,一者、屠羊;二者、魁脍;三者、養豬;四者、養雞;五者、捕魚;六者、獵師;七者、網鳥;八者、捕蟒;九者、咒龍;十者、獄吏;十一者、作賊;十二者、王家常差捕賊人:是為十二惡律儀。養蠶,皆不離惡律儀也。”(大正23.510上)《大毗婆沙論》亦說有十二種不律儀,見(大正27.607上~中)。
[5] “若比丘故自手斷人命,持刀與人,歎譽死,快勸死”,及用“種種方便歎譽死,快勸死”,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四分律》,大正22.575下~577中)“若比丘斷畜生命者,波逸提。”(676下~677中)“若比丘知水有蟲,若自澆泥若草、若教人澆者,波逸提。”(646中~647上)“若比丘知水有蟲飲用者,波逸提”。(677中~下)“若比丘自手掘地、若教人掘者,波逸提。”“若比丘壞鬼神村,波逸提。”(641上~642上)
[6] 《十誦律》:“有居士是外道弟子,說地中有命根”(大正23.117中);《四分律》說:比丘掘地,被譏嫌是“掘地斷他命根”,因為居士於“草木中有命根想”故(大正22.641上,830中)。《僧只律》:比丘建寺,掘地作地基,“佛語比丘:此中雖無命根,出家之人所不應作,當少事少務,莫為世人所譏。”(大正22.385下)
[7] 不殺生的“犯相分別”,見《四分律》,大正22.576下~577中;《五分律》,大正22.8中~9上;《僧只律》,大正22.256上~257下;《十誦律》,大正23.8中~11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660中~668下。
[8] 《十誦律》,大正23.375中~下,381中~382上;《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大正23.518中~519上;《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大正23.566下~567上;《大毗婆沙論》,大正27.619上~621上。
[9] 《僧只律》,大正22.257下,378上。
[10]《大毗婆沙論》:“由二因緣建立無間:一、背恩養;二、壞福田。背恩養者,謂害母、害父。壞德田者,謂余三種。由二因緣得無間罪:一、起加行;二、果究竟。”(大正27.619上)
b.《十誦律》從善惡無記三性去分析殺母殺父殺羅漢的罪與罰,見《十誦律》,大正23.375中~下。
c.“問:問頗比丘殺人不得波羅夷耶?答:有,若先破戒、若賊住、若先來白衣是。問:頗有不受具戒人殺人得波羅夷耶?答:有,與學沙彌是也。”(382上)《四分律》亦說:“有三種斷人命,不犯波羅夷。人作非人想,若以身、若以口斷命,是為三種斷人命,不犯波羅夷。”(大正22.996上)
[11] 有部論師說:十不善業中,斷生命乃至邪見,皆有從貪、瞋、癡生的三種情形,見《大毗婆沙論》,大正27.605下~607上。
[12] “有說者:殺斷善人得罪為重,所以者何?人是善趣,害之重故。〔論主〕評曰:應作是說:若依罰罪,殺斷善人得罪為重,得邊罪故;若依業道,害蟻卵重,以彼成就諸善法故。(大正27.184下)
[13]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大正23.518中。
[14] 閻浮提人有三事勝諸州、諸趣,“一者、勇猛強記,能造業行;二者、勇猛強記,勤修梵行;三者、勇猛強記,佛出其土”(《長阿含·世紀經》,大正1.135中~136上)。
b.“世尊告諸比丘:有二淨法,能護世間。何等為二?所謂慚、愧。假使世間無此二淨法者,世間亦不知有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宗親、師長尊卑之序,顛倒渾亂,如畜生趣。以有二種淨法,所謂慚、愧,是故世間知有父母,乃至師長尊卑之序,則不渾亂如畜生趣。”(《雜阿含經》,大正2.340下;此經內容,《十誦律》亦有,見大正23.354中~下)
c.按:畜生無慚愧心,是就普遍性來說,畜生父母兄弟間,會互相殘殺YIN亂等。《大毗婆沙論》記載:“問:諸旁生類殺害父母得無間不?答:不得。所以者何?彼身法爾志力微劣,不能作律儀,不律儀器故。……大德說言:諸傍生類殺害父母,於無間罪有得、不得。謂聰慧者得,非聰慧者不得。曾聞有聰慧龍馬,人貪其種,令與母合,馬後覺知,斷勢而死。”(大正27.619中~下)大德傳說的“聰慧龍馬”,則是具有倫常及慚愧心的畜生。
[15] 畜生歸依三寶,如伊羅缽龍王,《四分律》,大正22.792下;《五分律》,大正22.106上~107上。
[16] 畜生不得與出家受具,見《四分律》,大正22.813上;大正22.117下;《十誦律》,大正23.154中。畜生不得出家受具,故當行者出家求受具足戒時,戒師問“十三遮難”,其中一項,即問“汝是非人否”(大正22.814下)。
[17] 《菩薩本緣經》記載:龍王向同族說:“閻浮提人以八戒水洗浴其身,……汝當知之:若能受持如是八戒,雖無妙服而能得洗浴,雖無牆壁能遮怨賊,雖無父母而有貴姓,離諸璎珞身自莊嚴,雖無珍寶巨富無量,雖無車馬亦名大乘,不依橋津而度惡道。受八戒者功德如是,汝今當知吾於處處常受持之。……龍王即將諸龍至寂靜處,遠離YIN欲瞋恚之心,於諸眾生增修大慈,具足忍辱以自莊嚴,開菩提道自受八戒,清淨持齋經歷多日。”(大正3.69上~下)
[18] 關於“唯受三歸及缺減律儀,是否名為近事”,學派中有诤論,如論說:“健馱羅國諸論師言:唯受三歸及律儀缺減,悉成近事。……迦濕彌羅諸論師言:“無有唯受三歸及缺減律儀名為近事”(大正27.645下~646上)。“無有唯受三歸及缺減律儀名為近事”,以及近事律儀“依人趣有,非余趣”。由此來說,則旁生類無近事律儀。
[19] “三妙行者,謂身妙行,語妙行,意妙行。雲何身等妙行?如世尊說:何者身妙行?謂離斷生命,離不與取,離欲邪行。何者語妙行?謂離虛诳語,離離間語,離麤惡語,離雜穢語。何者意妙行?謂無貪、無瞋、正見。”(《大毗婆沙論》,大正27.581上)
[20] “只桓園牛羊來入,無有禁限。佛言:掘作塹障。”(《四分律》,大正22.941下)“若惡象、馬、牛、羊、狗,如是種種惡獸來,不得打,得捉杖木瓦石等打地作恐怖相。若畜生來入塔寺中,觸突形像,壞花果樹,亦得以杖木瓦石等打地恐怖令去。”(《僧只律》,大正22.376上)
[21] 有鵝、雁、孔雀、鹦鹉等飛禽類出入鳴叫,妨諸比丘坐禅讀經,佛言應設欄楯、或網等阻隔。見《十誦律》,大正23.243中~下,278中;《五分律》,大正22.136中;《四分律》,大正22.955上。
[22] 不得蓄狗、豬、馬等走獸類旁生,見《四分律》(大正22.962下);不得蓄畜鹦鹉鳥、鸲鹆鳥等飛禽類旁生,見(大正22.961上)。不得壞鳥巢,見《十誦律》(大正23.431上)。蜂巢,“應撿看蟲及蜂窠,蜂若出窠,即應除去;兒若未出,應以線懸系置余處,長成自去。”(《根有律·安居事》,大正23.1042上)
[23] 蛇的解放,《十誦律》,大正23.278下~279上;蛇、鼠、蜈蚣、蚰蜒,見《四分律》,大正22.870下。
[24] “若比丘知水有蟲,若自澆泥若草、若教人澆者,波逸提。”(大正22.646中~647上)“若比丘知水有蟲飲用者,波逸提。”(677中~下)“比丘不應無漉水囊行,乃至半由旬;若無,應以僧伽梨角漉水。”(954中)
[25] 《五分律》,大正22.70上~中;《四分律》,大正22.693中~下。
[26] 《四分律》,大正22.956上。
[27] a.焚燒傷殺眾生,《摩诃僧只律》,大正22.238中。放火燒諸草木,“若放火燒者,隨所殺得罪”,見《十誦律》,大正23.274中。
b.不得無病自燃火的事緣,諸部廣律記載,都是比丘燃材火,躲在木材中的蛇遇熱逃出,以致咬傷比丘。(大正22.64中~下;364下; 675上~下;大正23.104中~105上)應別作“燃火堂”,見(大正22.942下)。
[28] “若比丘自手掘地、若教人掘者,波逸提。”(大正22.641上~中)比丘夏三月安居,見(《四分律》,大正22.746上,830中;《五分律》,大正22.129上;《十誦律》,大正23.173中)。
[29] 按:何以蟻卵成就善法呢?如《大般涅槃經》雲:“一闡提輩以何因緣無有善法?……一闡提輩斷善根故,眾生悉有信等五根,而一闡提輩永斷滅故。以是義故,殺害蟻子猶得殺罪,殺一闡提無有殺罪。”(大正12.562中)“眾生悉有信等五根”,螞蟻是眾生之一,故螞蟻也具有信等五根;由此理由,故說殺害蟻子得殺罪,殺一闡提無殺罪。從《大般涅槃經》的解說,可以得知:有部論師說蟻卵“成就諸善法”,是符合於有部“信等五根通於有漏、無漏”(大正27.8上)——“有世間信根”(大正49.16中)的學理。
[30] a.“若比丘雜野蠶綿作新臥具”、“以新純黑羺羊毛作新臥具”,不用“二分純黑羊毛三分白四分尨”作,都是尼薩耆波逸提。(大正22.613下~615下)
b.印順導師在《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談到:“戒律五部中的波逸提,應包括《戒經》八篇中的尼薩耆與單波逸提”(頁137)。佛弟子犯尼薩耆波逸提或波逸提,同樣的,罪應忏悔,只是尼薩耆多了物品應捨而已。
[31] 煮蠶絲是殺生行為,見《僧只律》,大正22.307下~308中;《五分律》,大正22.34下~35上;《四分律》,大正22.613下~614上;《銅鍱部律》,南傳1.380~382《十誦律》,大正23.47下~48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23.735下~736上。
[32] a.用“新純黑羺羊毛作新臥具”,《四分律》說:毗捨離諸梨車子等多行邪YIN,用純黑羺羊毛作氈被體夜行,使人不見,彼等見比丘用純黑羺羊毛作新臥具,皆共語言:我等在於愛欲,為YIN欲故作黑羊毛氈,汝等作此純黑羊毛氈,何所為耶?(大正22.614上~中)《僧只律》:有居士具白捨利弗言:“毛大貴,或一錢得一兩,乃至二、三、四金錢得一兩,然此毛極細軟,觸眼睛不淚出,甚為難得。尊者!此羊毛出四大國:毗捨離國、弗迦羅國、得剎屍邏國、難提跋陀國。尊者!我夫主及諸親屬,為求是毛故,或時得還,或死不還。以毛難得,是故極貴,而諸比丘人人來乞,破我家業,遂至窮乏。”(大正22.307上)《十誦律》說:“此國黑羊毛貴,黑羊毛縷貴,黑羊毛氈貴,諸比丘數數乞,……居士厭患呵責:諸沙門釋子自言善好有德,而以純黑羺羊毛作新敷具,此國黑羊毛貴,縷貴氈貴,比丘取是黑羊毛,擇擘布貯,多事多務,妨廢讀經坐禅行道。”(大正23.48上)
b.《四分律》說:比丘以純白羊毛作新臥具,諸居士見皆譏嫌言:“沙門釋子不知慚愧無有厭足,外自稱言我修正法,如是何有正法,作新白羊毛臥具似王若王大臣。”(大正22.615上)
c.另外,還有二條與羊毛有關的戒法:若比丘“使非親裡比丘尼浣染擘羊毛”,“道路行得羊毛,若無人持得自持乃至三由旬,若無人持自持過三由旬”,都是尼薩耆波逸提。(大正22.617中~618下)
[33] 有關長衣的制限,見《四分律》(大正22.601下~603上);長缽的制限,見(621下~623上)。佛弟子犯尼薩耆波逸提,罪應忏悔,物品應捨,如何捨?捨給誰?捨後如何處理捨物?則端視物品是否生活上迫切的必須品,是否助長貪欲,傷物害生,和是否會遭來世人譏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