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同、異品定義中為何沒有“除宗有法”
剛 曉
一般來說,漢傳因明所據的原典只有兩部,就是《因明入正理論》和《因明正理門論》。在這兩部典籍中間都沒有明確的“除宗有法”這樣的字句。在《因明正理門論》中述說因三相部分,有這樣的一句話:
若所比處此相審定;於余同類今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1]
我手邊有三個《因明正理門論》的釋本,一個是沈劍英先生的《佛家邏輯》下卷――《〈因明正理門論〉譯解》。一個是鄭偉宏先生的《〈因明正理門論〉直解》,其上篇為直解,下篇為研究。一個是筆者的《漢傳因明二論》,其中第二部分是《因明正理門論》的解說。這三個釋本對《因明正理門論》中這句話的說明大同小異,尤其是其中的“於余同類今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遍無”一句――
沈劍英先生說:
於余同類:即除有法之外的宗同品。[2]
鄭偉宏先生說:
“於余同類念此定有”:“於余”是宗有法之余。“同類”即同品,指與宗上之法即所立法相同性質的對象。《大疏》對本句作注說:“同品定有性也。”(卷四頁十八右)這也說明同品定有性中的同品是除宗有法的。
“於彼無處念此遍無”:《大疏》說,“異品遍無性也。”(卷四頁十八右)“彼”指所立法。“彼無處”即異品,意指除宗有法以外無所立法的一切對象。這第二、三兩相的陳述都表明同、異品是除宗有法的。可見,有的著作批評陳那關於同、異品定義不除宗有法與《理門論》體系矛盾是攻其一點不及其余,是沒有根據的。[3]
筆者說:
“於余同類念此定有”,這是說同品定有性……這個“余”字就是其余、以外,也就是說明了同品是要排除宗有法的,有人說佛教的因明沒有明確提出排斥宗有法,就是不對的。[4]
我們都是把這個當作了除宗有法的依據。
在唐疏中,明確說“除宗有法”的有文軌法師的《莊嚴疏》,裡邊說:
均等義品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5]
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為處……[6]
在慧沼法師的《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中說:
問言同品定有性,何法名同品?因於何有?且答:初問舊有數釋。一雲以瓶等體名為同品,以瓶與聲同是無常之品類,故名為同品;一雲除聲已外為品,有無常者為同。與初解同;一雲如立聲無常,除聲一切無常為同品;一雲……[7]
其他著作中,明確地說要除宗有法的也有,比如《因明論疏瑞源記》中說:
玄應法師《理門疏》曰:與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者,總有四家。一、莊嚴軌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二、汴周璧公意謂除宗以外一切差別名為義品……三、有解雲除宗以外有法能別與宗所立均等義品雙為同品……四、基法師等意謂除宗以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為宗同品。[8]
還有如《因明大疏蠡測》,其在目錄中明確地立出“宗同異品除宗有法”。文中說:
同品除宗有法,論雖未嘗明言,然試尋繹論旨,其理顯然可見。論雲:“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見大疏卷六頁十三左)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句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常住者為同品……可知所雲同品,但攝聲外常品,不苞宗中有法……是則同品除宗,固因明之通例……竊謂同品除宗,准因明理,實有其堅強正當之理由……[9]
周叔迦先生的說明全同於《瑞源記》中的說法,雲:
唐時釋此同者有四家不同:一文軌師雲,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若彼義品與宗所立法,均平齊等,名曰同品;二璧公雲,除宗以外一切差別名為義品,若彼義品與宗所立均等相似,名曰同品;三有解雲,除宗以外,有法能別與宗所立均等義品,雙名同品;四窺基雲,除宗以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為宗同品。後解為正,以陳那正取法及有法不相離義為宗性故。[10]
鄭偉宏先生在《因明正理門論直解·下篇·第三章》中有言:
《理門論》雖未明言同、異品除宗有法,但這是明擺著的。[11]
鄭偉宏先生更在其《佛家邏輯通論》的第三章第三節,就是在論述“同異品除宗有法”。其論述分二:一、九句因規定同異品除宗有法;二、陳那新因明題中應有之義。本節有兩頁半之多,此處恐繁不錄[12][gx12]。在其第四章第三節《正因的三個條件》中,第一就是“同、異品除宗有法”,用了半頁的篇幅來論述。在本書中論述除宗有法的還有多處,篇幅都不小。
這些說法說明了在古今治因明者一般都是認為除宗有法的。
近一段時間,我一直在研習《集量論》,我手邊有三個關於《集量論》譯本:一是法尊法師的譯本,叫《集量論略解》,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於一九八二年三月出版的。一個是呂澂先生的譯本,叫《集量論釋略抄》,是收在《大藏經補編》第九冊裡。齊魯書社出版的《呂澂佛學論著選集》第一冊裡邊也收的有。第三個是韓鏡清老先生的本子,可惜這個本子沒有公開出版,只是一個手抄本。這三個本子比較起來各有短長。
在這裡我們就比較一下《因明入正理論》、《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三部原典中對於同品、異品的說法。先看《因明入正理論》中對同品、異品的說法:
雲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gx13]。[13]
《因明正理門論》中對於同品、異品的說法:
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若所立無。說名異品[gx14]。[14]
在法尊法師譯本《集量論略解》中說:
謂由所立法總,品類均等,說名同品。[15]
謂若同品無即名異品。[16]
在呂澂先生譯本《集量論釋略抄》中說:
此中以一切義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類似者,是為同品。[17]
如是,以同品無處為異品。[18]
陳那論師之後的法稱論師,是佛教因明的另一高峰。他在其《正理滴點論》中給同品、異品下的定義是:
同品者:謂與所成立法之總項為義相同。異品者:謂非同品。[19]
我們從這幾部論典給同品、異品所下的定義中確實沒有明確地看到除宗有法的說法。巫壽康先生根據原典中沒有明確地說除宗有法,說這和因明的九句因、因三相理論相矛盾[gx20]。[20]針對巫壽康先生的說法,鄭偉宏先生在《佛家邏輯通論》第六章第五節進行了極力的批駁。
佛教因明的因三相是其重要的概念,而因三相的理論基礎是九句因。在《因明正理門論》中對九句因是這麼說的:
於一切同品有中。於其異品。或有。非有。及有非有。於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三種差別。若無常宗。全無異品。對不立有虛空等論。雲何得說彼處此無。若彼無有。於彼不轉。全無有疑故。無此過。如是合成九種宗法。隨其次第略辨其相。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或立無常。所作性故。或立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或立為常。所作性故。或立為常。所聞性故。或立為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或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或立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或立為常。無觸對故。[21]
在這九句因中,其第五句是同品非有異品非有,陳那論師給出的例子是:
宗:聲常
因:所聞性故。
依這個式子來說,根據同品、異品的定義,虛空之類即為同品,而瓶、盆之類則當為異品。虛空之類同品是不具因法所聞性的,而瓶、盆之類的異品同樣也不具備因法所聞性。
我們根據陳那論師的這個論述,可以很自然的說是陳那論師把宗有法“聲”給排除在了同品、異品之外。
另外,在《因明正理門論》中還有這樣一句話:
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於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復如是。[22]
這句話中就說了:同品必須共許極成[23]。這樣的話,比如說“聲無常”這麼一個宗,立論者與論對者正在爭論“聲”到底是不是無常,所以,這根本不可能共許極成。所以,“聲”自然不被包含在同品、異品之內。
最前邊兒我舉的把《因明正理門論》中“若所比處此相審定;於余同類今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這句話作為“除宗有法”的依據,其實嚴格來說,只是同品除宗有法的依據。關於異品除宗有法,沈劍英先生在其《因三相答疑》中說:
宗有法與宗異品屬於矛盾關系的兩類物,本來就不在一個集合裡,又何來除不除的問題?所以主張異品也要“除宗有法”,並聲稱這是“陳那的因明體系”所規定,恐怕是想當然之言。因為陳那從未說過異品要“除宗有法”。而且,說同、異品都要“除宗有法”還會出現悖論。記得華東師大的姚南強在一次討論會上對此發表了精辟的見解:要在同異品的邏輯外延中同時排除宗有法,則不知宗有法何處存身?實際上,如果要同品的外延中“除宗有法”則其必進入異品的外延;反之亦然。同、異品“除宗有法”在邏輯外延上是悖論,在同一語言層次內是無法解決的。既然這只是一種“理發師悖論”,那麼由此而根據“同一律”所作的在九句因、因三相中異品亦要“除宗有法”的推論自亦不能成立。我贊同這一分析。[24]
關於沈劍英先生以及姚南強先生的這個說法,我覺得不妥當,根據就是共許極成原則,既然除宗體以外的都得共許,異品自然也得共許極成。所以,要是不除宗有法的話,就不共許了。另外還涉及一個問題,就是因明的定位,在2003年第2期《世界宗教研究》上,有曾祥雲先生一篇《因明:佛家對話理論》,也就是說,因明根本不是一種嚴密的邏輯體系,用邏輯來要求因明可能不大合適。曾祥雲先生在文中說,“開展因明研究,必須……走出狹隘的邏輯主義立場。”當然,曾祥雲先生這篇文章還是有可商榷之處的,這裡不展開。
回頭再看《因明入正理論》、《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等原典中給同品、異品下的定義,我們就可以明白,定義中確實是不用寫明“除宗有法”,因為已經要求同品等共許了,如果在定義中再寫出來,反而有畫蛇添足之嫌。
關於在論述中陳那論師除去了宗有法,但在定義中卻沒有明確除去宗有法,鄭偉宏先生是這麼解釋的:
同、異品除宗對陳那同時代的學者們來說,恐怕是朗若白晝的事情,根本不必要說,說了反而多此一舉。為什麼唐疏四家給同、異品下定義都要明明白白說明除宗有法呢?這是因為文化傳統不同。因明是印度的邏輯。古因明中,同喻依、異喻依不能是宗有法,否則有循環論證的毛病。因明在唐代輸入漢地是一門生疏的新鮮學問。對一門新學問的傳播來說,把隱藏著的對印度因明家不言而喻的道理明明白白地揭示出來,是很正常的[gx25]。[25]
應該來說,鄭偉宏先生一用“恐怕”,則臆測意味就顯得濃了一些(上引沈劍英先生《因三相答疑》中也有“恐怕”一詞)。但不管怎麼說,同品、異品中確實不包含宗有法。這是沒有問題的。
在呂澂先生《集量論釋略抄》講因三相處,有這樣的話:
又所比同類(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見有彼法。何以不定?說唯同類有,不說同類唯有故。更求決定說彼無處無。彼無處(異品)者,謂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違。[26]
法尊法師的譯本與此相類,但用語實在別扭,故這裡不復引述。這句話中的“彼法”是因法。這一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在同品中或者全部具備因法的性質,或者一部分具備因法的性質。為什麼不確定地說是全還是分呢?因為因明要求的是“唯同類有”,而不是要求的“同類唯有”……
這裡我們來看看“唯同類有”和“同類唯有”的區別。如果是“同類唯有”的話,則可以說是等同於“同品分有”,但“唯同類有”就不同了。我們知道,因明的論域則括盡了同品、異品,絕對不能有第三種情況出現。這樣的話,“唯同類有”實際上成了“異品遍無”的等價命題。法尊法師譯本《集量論略解》在卷三中講因三相時有這樣的話,“言異品唯無,即同品非無”[27],這也就成了後二相等價。也就是說,因三相的後二相其實是一回事兒。但是,我們得注意,雖然說因三相的後二相其實是一回事兒,可在實際應用的時候,陳那論師有這樣的要求:二者都得出現。陳那論師在《集量論略解》中解釋“非許唯同有。於一見多義”這兩句頌文時說,“‘非許唯同有’。若指定唯同品乃有,則應成為唯同品俱行者。此雖無有前二種過失,然則唯所立同品,無則不生,余都非有。‘於一見多義’。然於一因,亦見眾多無則不生。如一所作性,是無常、無我等無則不生也。故三種指定詞皆有過失[28]。”這三種指定詞與《集量論》上下文連起來讀,就明白是“異品唯無、唯異品無、唯同品有。”在法稱論師這兒,不要求二者都出現,他是或用同法式、或用異法式,二具其一即可。這是陳那論師與法稱論師的不同之處。陳那系因明的後二相等價就決定了喻體絕對不能是除外命題,但是,同、異品在事實上又除去了宗有法,這就是因明背後的宗教悲情所決定的――
避免在毫無意義的問題上爭論……所以,因明總受事實的限制,它要求論式中所涉及的東西一定不能脫離事實,不但要求論式在推論上不能“錯”,而且要求它是“真”的[29]。
法稱論師在列因過的時候沒有列陳那論師所立過失中的不共不定,這一不列表明了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同品非有異品非有”這種情況沒入法稱論師的“法眼”。按現在人的說法,說這就表明在法稱論師的因明體系中同品、異品中是不除宗有法的。比如鄭偉宏先生,他在其《因明正理門論直解》第279頁中說:
《正理滴點論》全文都沒有特別說明同、異品不除宗有法,但從因過中只列不成、不定和相違三類,而沒有不共不定因,在講了不滿足因的第一相便有不成因過之後,直接講不滿足第三相有不定因過,而不講不滿足第二相的似因即不共不定因,可以看出法稱的同、異品是不除宗有法的。
他在其《佛家邏輯通論》第十章第五節《法稱對佛家邏輯的貢獻》中說:
《正理滴論》在講完違反第一相的不成因之後,直接講違反第三相的不定因過。根本不提陳那九句因中的第五句不共不定因。這表明法稱取消了第五句不定因……[30]
法稱取消了第五句因並降低了同喻依的作用,也就實際上表明了同、異品不除宗有法……[31]
對於法稱論師不列“不共不定”,還有其他的理解法。我們來看一下劇宗林先生的說法:
法稱強調語言與思維的一致性,強調為他比量與為自比量的一致性,他首先認為思維裡不可能有“不共不定”的情形,因為比量思維都是從同異的比較上著眼,而離開同異比較,單從是否有法的一個屬性上考慮,那是不會有任何確定的結果的,也就不會有一個完整的比量程序。“不共不定”既然在正常的思維裡不會有,那就沒有必要用語言形式把它肯定下來。因此法稱在“不定因”裡不列“不共不定”。法稱與陳那對於“不共不定”的不同看法,並不是站在同一角度上的。法稱強調的是實際應用,對於正常應用中不存在的東西便加以擯棄。陳那強調體系的完整性,在不定因裡是存在著這種“不共不定”的情形的,一旦遇到這種特殊情形,亦應視為一種不定,它是與其他不定完全不同的。[32]
應該來說,劇宗林先生這本《藏傳佛教因明史略》有點自說自話的味道,是介紹性質的書,其寫法從表相上看不如一般的學術著作那麼規范。但考慮到劇宗林先生有在藏地十七年的背景,所以就把他的說法引述在這裡,作為藏地因明學者對法稱論師不列“不共不定”過的通常看法。
通過劇宗林先生這段話,我們得知,不能把法稱論師不列“不共不定”看作是要取消“除宗有法”,而是為了實用。這就是理論與事實的區別,理論正確但事實上不存在的情況多不勝舉。就是說,陳那追求的是理論體系的完備,而法稱則在顧及事實中存在不存在方面考慮得比陳那詳盡。
鄭偉宏先生在其《佛家邏輯通論》第十章第四節《為他比量品》中有這樣的話:
此因過(筆者按,指不共不定)的存在標志著“同品定有性”獨立於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但是法稱沒有提及此因過,這表明法稱取消了不共不定因,進一步說明法稱的第二相不同於陳那的第二相,法稱的後二相是可以互推的。[33]
在法稱論師的《正理滴點論》中有後二相實際上是一回事兒的說法:
悟他比量者:謂說三律人中之標志。由於生起因假立為果法故。由隨應構成之差別故、此有二種:一、具有同法性。二、具有異法性。除隨應構成差別外、此二差別實為無有。[34]
這是法稱論師的原文。
剛才我們說過,陳那論師在《集量論》中說“唯同類有”(法尊法師譯本中是“唯同品有”),這完全等價於“異品遍無”。故此,我們可以說,法稱論師的後二相互推實際上直接來源於陳那論師的“唯同類有”。
對於人們說的後來因明中的後二相互推,我問韓老師在藏傳因明中共許極成的問題,他明確地告訴我說這是肯定的。法稱論師的《正理滴點論》分為現量品、為自比量品、為他比量品,其《釋量論》分為自義比量品、成量品、現量品、他義品。既然有為他比量品、他義品,當然得有共許極成,共許包括:宗依的共許;因概念的共許;因概念在宗有法上的遍依、遍轉共許;同品、異品的共許;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的共許;喻體的共許;喻依的共許等[35][gx35]。既然要求共許,正爭論的內容當然不是共許,所以法稱論師的命題與陳那論師的命題都不可能包含宗有法。
至於用邏輯手段來研究因明,這本非我的長處,而且從宗教悲情(關於因明的宗教悲情,筆者《漢傳因明二論》第5至第11頁有說明)上來著眼的話,根本是不可以的:佛教因明論式中先說的宗是親證的、不可更動的,但邏輯三段論先說的大前提實際上是一個假言命題,這其實乃是兩股道上的車。
參考資料:
《佛家邏輯》,沈劍英著,開明出版社1992年10月第一版。
《因明正理門論直解》,鄭偉宏著,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
《漢傳因明二論》,剛曉著,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藏傳佛教因明史略》,劇宗林著,民族出版社1994年12月第一版。
《呂澂佛學論著選集》第一、第三卷,呂澂著,齊魯書社。
《中國佛教邏輯史》,沈劍英主編,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佛家邏輯通論》,鄭偉宏著,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8月第一版。
《集量論略解》,陳那著,法尊譯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3月第一版
《因明正理門論研究》,巫壽康著,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4年10月第一版。
《因明學說史綱要》,姚南強著,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8月第一版。
《正理滴點論解》,剛曉著,法明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
《因明論疏瑞源記》,唐窺基撰,扶桑鳳潭記,智者出版社2002年9月初版。
《釋量論》,法稱造,法尊譯,中國佛教協會印。
《因明大疏蠡測》,陳大齊。韓廷傑老師提供復印件。
《因明學研究》(修訂本),沈劍英著,東方出版中心2002年10月第一版。
《卍續藏經》第86、87兩卷。新文豐出版公司印行。
《大藏經補編》第九冊,華宇出版社。
《藏傳因明學》電子版。楊化群著。
《因明入正理論釋》,周叔迦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89年10月第一版。
《大正藏》第32冊。新文豐出版公司印行。
《集量論》手抄本,韓鏡清譯。
注釋:
[1]見《大正藏》卷32,第3頁上欄。
[2]見《佛家邏輯》下卷,第370頁。
[3]見《因明正理門論直解》上篇,第102頁。鄭偉宏此說中的“有的著作批評陳那關於同、異品定義不除宗有法”雲雲,乃是指巫壽康先生的《〈因明正理門論〉研究》。
[4]見《漢傳因明二論》第353頁。
[5]見《卍續藏經》第86冊第0068頁上欄。
[6]同上注下欄。
[7]同上書第0847頁下欄。慧沼法師在述說之後還有評判,最後說,“由此故知宗之同品即取與宗能別法同名為同品。”
[8]見《因明論疏瑞源記》第141頁。玄應法師《理門疏》今已不見,從這裡所引原文可以看出,當時玄應法師引文並非引用的原文而是大意。因為我們現在可以看見窺基法師的《大疏》原文,在解同品處並不曾明確地說“除宗以外”。
[9]見《因明大疏蠡測》第70――71頁。
[10]見《因明入正理論釋》第37頁。
[11]見第251頁。
[12]《佛家邏輯通論》中論述“同、異品除宗有法”部分自第48――50頁。
[13]見《大正藏》第32冊第11頁中欄。
[14]見《大正藏》第32冊第2頁上欄。
[15]見第70頁。
[16]見第71頁。
[17]見《大藏經補編》第9冊第204頁。
[18]同上,第205頁。
[19]此處所引乃轉引自筆者《正理滴點論解》第44頁。引文乃韓鏡清老先生的譯本。劇宗林先生在《藏傳佛教因明史略》第100頁給同品、異品的定義是:“同品”,指所立之法。“異品”,指非同品,即同品而外之他品,或與同品相違者,或無同品者。
[20]見《〈因明正理門論〉研究》第一章。
[21]見《大正藏》第32冊第1頁上欄。
[22]見《大正藏》第32冊第1頁中欄。
[23]鄭偉宏先生說,“同品、異品必須同許,同品有、同品非有、異品有、異品非有等都得同許。”見《因明正理門論直解》第251頁。
[24]見《覺群·學術論文集》2001年11月第1版第286頁。
[25]見《〈因明正理門論〉直解》第256頁。
[26]見第192――193頁。
[27]見71頁。在呂澂先生譯本中,這句話是,“雲異品無者,即是同品無處非有之義。”
[28]見《集量論略解》第80頁。
[29]見《漢傳因明二論》第11頁。
[30]見《〈因明正理門論〉直解》第155頁。
[31]第156頁。
[32]見《藏傳佛教因明史略》第72――73頁。
[33]第154頁。
[34]轉引自筆者《正理滴點論解》第74頁。此為韓鏡清老先生的譯本。劇宗林先生譯本用語為:“為他比量,當指三相因之能立語,因上安立果名故。以組合差別約之,此有二式:同法式,異法式。除此二種差別法式外,別無任何差別。”(《藏傳佛教因明史略》第116頁)
[35]見《因明入正理論直解》第2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