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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百態
見義勇為者犧牲後家人為善款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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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甘冰 《桂林日報》記者 張迪
見義勇為的英雄犧牲後,社會各界紛紛向其家人捐款,加上社會保險,總額高達數十萬元。這筆善款到底該歸誰?英雄的家人為此爭執不休,甚至走上法庭。
為善款,英雄家人起紛爭
2006年7月20日,桂輝物業管理公司保安員劉發龍在桂林市西城路步行街值勤時勇抓歹徒英勇犧牲的事跡,經媒體報道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社會各界紛紛向其家人伸出援手,為劉發龍捐款。2006年,劉發龍也被評為“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劉發龍犧牲後,其老家雁山鎮魚良頭村的親戚聞訊後紛紛到市裡吊唁,並按農村習俗送上禮金。由於當時劉發龍的妻子黃榮珍處在悲傷中,那些親戚沒吃飯便直接回家了。劉發龍下葬後,劉發龍老家按農村習俗曾請親戚吃飯,為此花去一筆錢。而這筆錢便成為日後糾紛的導火索。
劉發龍下葬後不久,其大哥劉發真給黃榮珍打電話,希望從捐款中拿點錢補貼,但雙方始終沒達成一致。為此,他們向黃榮珍所在單位領導求助。黃榮珍單位領導多次找黃榮珍做工作,但一直沒做通,無奈只好向他們轉述黃榮珍的意見——願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於是,劉發真等人決定:“要為70多歲的母親討‘說法’,既是為母親爭取應得權益,同時也想引起社會的重視,避免這類事件重演。”
劉發真等人後來又向處理劉發龍後事的桂林市象山區政法委領導求助。其時,正積極為劉發龍爭取榮譽的象山區政法委副書記顏青出於對英雄形象的維護,勸他們先由象山區政法委出面做黃榮珍的工作,不要打官司。
顏青向記者出示了一份給劉發龍妻子黃榮珍的款項說明:
象山區政府獎勵款1萬元;象山區政府職工捐款2萬元;廣西公安廳獎勵款1萬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款5萬元;廣西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款1萬元;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獎勵款3萬元。
顏青還表示,象山區為激勵轄區居民見義勇為,每年向保險公司投保5000元,凡在象山轄區內見義勇為者最高可獲賠10萬元。劉發龍犧牲後,由於劉發龍家人一直沒達成分配協議,這筆款至今未領。據了解,桂輝物業為劉發龍家人申領的5萬元保險費也是如此。
然而,對於劉發龍犧牲前後,究竟接受了社會各界多少捐款,劉發龍的後事花去多少錢,劉發龍的妻子黃榮珍一直都沒有公開,只說“沒去算,不清楚”。
捐款到底屬於誰
在黃榮珍給記者送來的長達4頁的材料裡,她解釋了目前不能提供詳細捐款數額的顧慮。她說,劉發龍火葬3天後,劉發真等人找到她,讓她出錢按農村習俗請村裡人吃一天,但她明確表態不支持這種做法——“群眾給發龍遺屬的捐款是雪中送炭,不是拿來請客吃飯的。”其後,劉家人再提及此事,她都予以回絕。
在這份材料中,黃榮珍寫道:“媒體報道的已收撫恤金及捐助,實際上尚在等待交付,與現實所得有很大的差距。”她強調,不願意披露具體捐款數額,源於目前同劉發龍兄弟之間的矛盾。“在善後事宜完成時,我一定會妥善處置我們所得的各項撫恤款。”她最後說。
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對劉發龍親屬的捐款究竟屬於什麼性質?這些款項究竟哪些人可以享有?依法該如何分配?記者就此采訪了法學界人士。
桂林君健律師事務所趙孟安律師認為,我國目前沒有專門法律規范針對個人捐款,目前這方面的糾紛只能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法律上對於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著明確的處理原則規定。家屬成員中的共有,通常屬於共同共有。
他認為,捐獻給劉發龍家屬的款項,它的歸屬也很明確,應當歸劉發龍的家屬共同共有;如果捐款人明確說明是捐給劉發龍的某個或某幾個家屬的,那麼就應當歸這些特定的家屬個人所有或共有。
對此,廣西師范大學法學副教授莫凌俠則認為,如果捐款發生在劉發龍生前,那麼捐款的目的是為救治劉發龍。劉發龍死後,支付完救治所需費用後,如有剩余的捐款,應當由募捐人按照捐款人的意願進行處理。
專家建議設立機構統一接受和分配捐款
據劉發真透露,由於一直協商無果,他們受母親委托已向七星區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材料。
“慈善官司在全國已發生多起。”桂林市慈善事業會副會長劉光世告訴記者,由於很多人捐款出於一片善心,不願留名,對所捐款項也沒有明確說法,所以他認為,避免“英雄家人為善款鬧糾紛”現象的出現,首先捐款人應選擇具有募捐資格的合法組織或機構進行捐款。另外,具備募捐資格的組織和機構要對每一筆捐款都出具正規發票。在根據英雄家人的實際情況合理分配每一筆捐款時,英雄家人領款必須有據可查。這樣,每個環節都可以完全置於社會監督之下。
桂林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科長唐新華建議,政府可組織具有募捐資格的機構,及時給予指導和幫助,以妥善管理每一筆捐款,合理分配每一筆捐款,不讓英雄形象因其家人的行為受損失。
桂林市象山區政法委副書記顏青也建議,今後桂林再出現類似的情況,最好由一個合法的機構統一接受社會各界捐款並合理分配每一筆款項,並向社會公開賬目,接受社會監督,從而避免英雄家人因分配不公而產生矛盾。
莫凌俠副教授則呼吁,募捐者和捐贈者都應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如按照法律規定,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目的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盡可能地將各種情況納入法律規范,從而避免事後出現糾紛。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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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台灣學佛網 (20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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