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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助念團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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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團為協助蓮友道業專修淨土法門,信願真切往生極樂為宗旨。

第二條:本團之組織如次:

一、本團由各念佛班班員發心組織之。

二、本團暫設笃信、精進、淨念、正定、啟慧等念佛班,將來視實際需要再擴大之。

三、本團設團長一人,由導師聘任之,統籌辦理助念業務;另設副團長二人襄助之。團長、副團長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第三條:本團經實由團長籌措撥付,凡助念人員之車馬費、餐飲費等皆由該款支付,絕不煩勞對。

第四條:助念對象,暫以加入助念團之念佛班班員以及本所蓮友之直系親屬,但以能力行早晚二課,決志往生極樂者為限。

第五條:請求助念手續:先由對方通知其所屬念佛班班長,由班長聯絡班員先往助念,若人數不足時,再請求團長連絡助念事宜。

第六條:凡有請求助念者,須先填寫‘請求單’(如附表一)後,由團中發給‘家屬須知’(如附表二),如能照此確實遵行者,方允其請。

第七條:本團接受助念請求書時,團長應迅速召集團員與該念佛班班員,協力實行助念業務。

第八條:助念開始前,應將團員臨時編成,分班定時,輪流實行助念。但各分班應由團長指定一人負責領導。

第九條:助念期內,各團員必須認定每日值班時刻,依次輪值。如不能准時值班時,應切實托人代理。

第十條:前往助念時,須帶接引三聖像、引磬及其他需用物品(如供燭、檀香、線香等)。

第十一條:初到時,一面將助念利益及所有避忌切囑病者家屬,一面策勵病者及布置一切(佛像面東,病者面西,坐臥不拘)。

第十二條:助念方式,應依本團規定之助念須知行之。

第十三條:病者殁後生西瑞相,須注意考察,以便記錄,應征其平日行誼,入道因緣,廣為宣傳,以資激勵。

第十四條:本團團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團員三人以上提議,開會議決修正之。


附則

第十五條:班員及其直屬親眷喪亡時,應由助念團長,通知各團員,前往送葬。

第十六條:送葬時,由團長領導,於路默聲念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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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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