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典中所說的因果報應,遵循的是因果律,大略包含5個定律:
一、善惡業因必生同類果報
亦即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不可能雜亂,也不可能有因無果或有果無因。
不管人們是否相信,因果報應的鐵律都是宇宙和生命現象的基本規律。眾生所造的業必定遵循這不變法則,同類因必生同類果報,善業必生善報,惡業必生惡報,善惡雜造業(黑白業)必生善惡夾雜果報,有漏業必生有漏果報,無漏業必生無漏果報……無有錯謬,絲毫不爽。
善惡因果,主要依眾生的相互關系而建立。對他人於自己之損益恩怨施以報償,是一種本性。這種本性相似於“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的物理定律。“業”有不可思議的巨大力量,稱為“業力”,為佛經所說世間四種不可思議力(佛力、神通力、龍力、業力)之一。四種不思議中,神通力、龍力都沒有業力大,佛家說:“神通敵不過業力”。在業力面前,多大的神通也會失效。《南傳彌蘭陀王問經》載:彌蘭陀王問神通與業力之不可思議孰為大,龍軍羅漢答道:“於此不可思議中,業之成熟力非常猛烈及更強大。”就是佛力,尚不能隨意卒消定業。只要身在眾生生死界,造了善惡業,便無法擺脫所造業力的束縛,無處逃避善惡業果報的追逐。
有一個故事:有四個仙人,各各神通自在,以天眼看見將受惡報而死,力圖以乃盡其所能,上天入地,赴雪山,入海底,結果仍無法擺脫如影隨形般的業報(見《增一阿含經》卷二三等)。善惡業必生同類果報,還意味著:一個人若既行善又作惡,則其善惡各自生果報,不可能互相抵消,不可能用行善的方法消滅惡業之惡報,而惡業再大,也不能消滅起所作善業的善報。《佛說未曾有因緣經》卷下佛言:
“夫人修福,不與罪合,不共和故,要須方便,令得滅罪。”
謂善惡各有其果報,不相混合,若要消滅惡業罪報,必須用能消滅惡報的方法(修學智慧等)。
二、自作自受,不由於他
眾生既然以自我為中心而造業,有一個造業的“俗我”,其所造業的果報,按因果決定不雜亂等緣起義,只能由造業主體的相續變化來承受果報。而眾生現在所承受的業報,必定是自己前生宿世的業力所感。就象飲食睡眠,不能由別人替代,就是至親如父母子女,也不能互相承受業報,只能是自作自受,不必怨天尤人。《泥犁經》載佛言:“父作不善,子不代受,子作不善,父不代受,善自獲福,惡自受殃。”
《無量壽經》佛告誡世人:“天地之間,五道分明,善惡報應,禍福相承,身自當之,無誰代者。”
三、業因多類,果報五種
眾生所造能生必然果報的業,從作為生果之因的角度,佛典作了二因、三因、六因、十因等多種分類。
二因:貪YIN等多作則YIN欲愈益增長,如渴飲鹹水,愈飲愈渴,這樣的業因叫做“習因”或“同類因”。善惡業因能生後世的果報,這樣的業因叫做“報因”或“異熟因”(異時異地而成熟)。
三因:生因(異熟因)、習因、依因(識等之所依)。
六因:見《俱捨論》。能助成或不障礙果報出生的業因叫做“能作因”;互相依存而生果的業因叫做“俱有因”;能出生同類果報的業因叫做“同類因”;同時相應而生的業因叫做“相應因”;無明、身見、邪見、見取見、疑等能遍生一切煩惱惑業的業因叫做“遍行因”;有漏善惡無記業能生來世成熟於五道中的果報,這叫做“異熟因”。
十因:見《瑜伽師地論》卷五。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引發、相違、不相違三因。引發因,謂三界有漏的善業不但能引發自界的有漏和無漏善業,還能引發其余二界的有漏無漏善果,如多行好事容易坐禅入定,這當屬間接引發;所以很多的佛教修行者都把行善作為修行的助行來做,這是很有道理的。反過來看,有的人長期靜坐也不能入定,正是缺乏善因的引發。相違因與不相違因說明:果報將生時,若有障礙之緣現前阻擋,便暫不得生。
諸種業因出生的果報,有五種:
1、現法果(或士用果)。指當前現世就可得實際的果報,如世俗的學習及經濟活動等,現世便得到果報利益。《瑜伽師地論》卷九說兩種極重的善業和五種極重的惡業必得現法果報:極重善業指於佛法僧正信、正解,以佛法為指導作大善行,能於現世獲得福壽安樂等果報;五種極重的惡業指五無間罪——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含劫奪僧寺財產和誹謗大乘佛法)等,得現世惡報。
2、等流果。就是同類因果相續,有如同一河水相續而流。如殺生者喜殺,修禅者喜清淨,布施者仁慈等。
3、異熟果。果報成熟於來生後世,使人流轉於六道。佛經說人一日一夜有八萬四千念,每一念都可能牽引出一生乃至多生的異熟果。人一生多造無數業,死後如何受異熟果呢?《阿毗達摩雜集論.決擇谛品》中回答說:
“重者先熟,或將死時現在前者,或先數習者,或最初所引者,彼異熟先熟。”
謂極重業、臨死時現前的業(近死業、臨終業)、一生常作成習的業(習慣業)和宿世積累但未生果報而於臨終、死後最先成熟的業(累計業、儲備業)四種業,決定死後最先受的異熟果,亦即決定死後的去向。四種業中數極重業與臨終業對決定死後去向來說起著關鍵性的作用。《業道經》雲:“業道如秤,重者先牽。”佛書有雲:“臨終片刻,能勝多時。”
4、增上果。指主體的業行對其生存環境發生的作用。佛法認為眾生的生存環境——包括地域、時代、氣候、物產、人緣等條件都是眾生業力所感,為業報的一部分,與主體“正報”相應,稱“依報”。行善,會感得好的生存環境,生於富強文明之邦;作惡業,會招致不好的生存環境。《增一阿含經》卷四三佛說十惡而導致十種“外物衰耗”。《業報差別經》佛言:
“若有眾生於十惡業多修習故,感諸外物悉不具足。”
5、與他增上果。指一眾生所作的業對他的親屬、他周圍的人乃至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如常言“一人得道,雞犬升天”,一人犯罪,則全家人臉上無光。眾生,尤其人類,是社會性的存在,生活於眾人、社會、自然界乃至動物界的緣起關系中,互相關聯,按五果中的增上果、與他增上果二義,則一人所造業的果報,可波及於他的生活環境(社會、自然界),而眾人共同造的業(共業),則感得眾人共同依止享用的或好或壞的生存環境。按此,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貧富強弱、先進落後、文明程度、社會秩序、社會心理氛圍、生存環境等,是這個社會群體所共造業的果報,由社會群體“自作自受”。
四、果依眾緣,報通三世
業因雖然必定生果,但“因”僅為緣起果報諸條件中最重要的一種,尚須待必要的一切條件齊備,才能生出果報。按《中論》等說,緣起一個現象的條件,有因緣(因)、所緣緣(外境)、增上緣(起關鍵作用的其它條件)、等無間緣(因果相續中間沒有停頓)四種緣。
具倫理、社會性的業因出生果報,須視造業主體和業所作用的對象之間的因緣際遇等而決定,有一種條件不具備,便不得生果,就象植物的種子,不一定即刻便能落地發芽,要等到一定的時候,具備適宜的溫度、濕度、土壤、光照等條件時,才會發芽、生長、開花、結果。
眾生所造業的果報,也未必都能現前或今生現世便能見到,也許要經歷長時或到來生乃至極久遠的後世才能成熟。業力果報,要從整個生死輪回的漫長過程去觀察,不能僅局限於眼前和今生。
按佛經說,業因之果報,按其成熟的時間,分成三種報應形式:
一是現報(現世報),果報在現前、今生便會成熟,這在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如學習工作,現前便見成效(士用果);信修佛法,不久便身心獲益;犯罪違法,先前便遭法律制裁、眾人唾棄等。《中阿含經》卷五三《癡慧地經》佛言:造惡業者,現前身心要受被人責罵、蔑視、拋棄,受國法處罰及臨死時畏懼墮入惡道等三種憂苦,而行善者則現前受被人尊重、無所畏懼、坦然善終三種喜樂。
二是生報,今生造業,來生受報,而今生所受果報的因,自然要追溯於前世了。佛經說:“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來世果,今生作者是。”這主要指異熟因、異熟果而言。異熟果,當指生來既定、不容自己選擇的諸條件,如所生的時代、地域、家庭,天生的身體、容貌、智力、性格等禀賦。
《瑜伽師地論》卷七言:“或有諸業,唯用宿作(宿世所造業)為因,猶如有一自業增上力故,生諸惡趣及貧苦家。”
謂生諸惡趣及貧苦家庭等異熟果報,唯由前世的業決定。
三是後報,謂今生或宿世所造的某些業,由於諸緣未具,要在多生後世,乃至極為久遠的未來,才會諸緣齊備,果報成熟。但不管受後報的時間多長,即使長到多劫之後,只要已經種下業因種子,便會出生果報,沒有不受報的道理。《大寶積經.入胎藏會》有偈子說:
“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
《法句經》偈雲:“妖孽見福,其惡未熟,至其惡熟,自受罪酷;祯祥見禍,其善未熟,至其善熟,必受其福。”
《大般涅盤經》卷九說,人間雖然不乏“作惡不即受” 的現象,然而“如乳即成酪”,總有果報成熟的一天,猶如灰覆火上,似乎無火,愚癡之人貿然踏過,只會招致燒足之禍。不能因為只看到社會上有好人受罪、惡人享福的現象,便輕易說善惡無報。好人受罪,受的是他前世所作惡業的果報;壞人享福,享的是他前世所作善業的果報。“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不到”。“善惡到頭終有報,只爭來早與來遲。”
佛學還分眾生所造業為定業、不定業兩種。定業,謂果報已經決定,難以轉變。《大般涅盤經》卷三一解釋說:
“若定心作善惡等業,作已深生信心歡喜,若發誓願供養三寶,是名定業。”
定業,指以決定心、深重心所造的重業,作後沒有後悔,其善者如發願供養佛法僧等,其惡者如五無間業、殺人等。定業的報應,又分三種:一種報定,肯定會有果報;二者時定,受報的時間已成定數;三者報定而時不定,要等到時機成熟才受定報。除定業外,其它非以決定心作,作後反悔改正者,屬不定業,不一定必受果報。《優婆塞戒經.業品》就定不定,分業為四種:
“一者時定果報不定,二者報定時不必定,三者時定果報亦定,四者時果二俱不定。”
當然,不定業之不定,只是所說業的力弱,或有可能因其它強大障緣而難得生果,如植物種子成熟得不太好,或有可能會被破壞,便不一定能發芽生長,並不意味業因無報。
五、業由心生,轉消有道
這是因果律的第五條定律,說的是若依佛法看破業之本質的智慧,則已造有漏業可以轉變,業力可以擺脫,這是佛教因果說的真谛所在。若僅見及前四條業必生果的屬於世俗谛的法則,而未見及於此,則失去了佛法的神髓。《華嚴經》所載佛言甚至說:
“以我所說世間正見、順生死理、業緣果報可戲論法為上智慧,是人則為毀謗如來及如來法!”
《大般涅盤經》卷三一佛言,謂認為諸業定得報者,“當知是人非我弟子,是魔眷屬!”為什麼?因為若一切業皆須受報,“則不得有修習梵行、解脫涅盤”。
宗喀巴大師《顯密修行次第科頌》雲:“因果若決定,眾生不成佛。”如果業力因果決定不可轉、消,則一切眾生自無始以來造業無量,只能業果相續、生死不休,不可能擺脫業力之束縛,至多是行善生於人天,報盡還墮,豈有橫渡生死之流、到達涅盤彼岸的可能性?何況因果報應,並非佛家孤發獨明,是婆羅門教等也都宣揚的世間學說,非佛家獨有的、核心的出世間之說,以此為最上真理,當然是貶低了佛法,要被斥為謗佛謗法了。因此,佛典中多處宣說:業報可轉,並非決定。《大般涅盤經》卷三一佛言:
“非一切業悉定得果,雖不定得,亦非不得。”
“當知作業有定得果,不定得果,或有重業可得作輕,或有輕業可得作重。”
有智之人以智慧力,能令地獄極重之業現世輕受,愚癡之人則令現世輕業地獄重受。而且:“一切眾生不定業多,決定業少,以是義故,有修習道,修習道故,決定重業可使輕受,不定之業非生受報。”
龍樹菩薩《十住毗婆沙論》中說:具有大智慧大福德者,雖然作惡,能“不令墮地獄,現身而輕受。”比如佛經中所講一位名鴦掘魔羅的外道,殺過許多人,有曾想謀害生母和佛,罪大惡極,墮地獄無疑了,然而竟聞佛說法,得大智慧,悔過修行,現身證阿羅漢果。
宗喀巴大師《菩提道次第廣論》卷三說:佛經和戒律中說“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是對缺乏佛法之智慧、不知消轉業報之道者而言,若有大智慧,得佛法轉消業報之道,“則雖定當受果,亦能清淨。”這是《小品般若經釋》中所說。
轉變乃至消滅已造業之惡報,唯靠如實徹了業報真實本性的智慧,由依佛法修道。經中把依佛法智慧修道可轉變、消滅惡業果報,比喻為能治百病的妙藥“阿伽陀藥”和一種據說一擂便能消除諸毒的“除毒鼓”。
業報為什麼可依智慧而消而轉?首先,若以智慧掌握因果法則,則可利用因果律“果需眾緣”方能出生的定律,創造條件阻礙業果的出生,便可轉移業報。現代高僧太虛大師《真現實論》說:
“雖佛亦不能超越及改變於因果律,然若了知於因果律,則能創造善業,和集善緣,生於善果。因不值緣終不生果,故因亦非必能生果。或遠其助緣,或別造強因,借可使此因之果暫不生起,或終不生起。”
如人因前世殺生業報,命中本應遭遇車禍夭折,若特別注意乘車安全(遠其助緣),依佛法發菩提心,努力護生、放生(別造強因),便能延壽乃至長壽。
其次,依佛法的智慧觀察,則業、因果緣起無自性,本性是空,空故可轉,就象一張白紙好隨意圖畫。如果業有其不改變的自性,那便沒有可消可轉的道理了。而且,業由心造,心之為物,在佛家看來是世間最為靈妙、最不可思議、力量最大者,業力雖大,雖不可思議,但不及心力之不可思議。心,無形無相,卻具有創造一切的奇妙能力,潛具諸多不可思議的功能、智慧。《禅經》中說,地火水風四大元素中,水的力量大於地,火的力量大於水,風的力量大於火,比風更為輕巧無形的心,其力量大於風。心力雖大,心性本空,與本性空相契合的智慧心,即是真實、絕對,超越時空,不生不滅,超越了因緣生滅的因果界,具有消融一切的巨大力量。《永嘉證道歌》說:
“證實相,無人法,剎那滅卻阿鼻業。”
還有,已證實相的佛菩薩,依實相成就了轉、消眾生業報的巨大能力,眾生依虔誠信心的淨因,通過禮拜、供養、誦經、持咒、念佛、忏悔等修行,仰仗佛菩薩的“加持”作強大增上緣,也能轉、消惡業果報。關於業隨心轉的道理,清代徹悟禅師語錄中的論述頗為精辟:
“業由心造,業隨心轉。心不能轉業,則為業縛;業不隨心轉,則能縛心。前境來報,皆有一定,以業能縛心故。唯心所現故,前境來報,皆無一定,以心能轉業故。若人正當業能縛心、前境來報一定之時,而忽發廣大心,修真實行,心與佛合,心與道合,則心能轉業,前境來報,定而不定;又心能轉業,前境來報不定之時,而大心忽退,實行有虧,則業縛心,即前境來報,不定而定。”
佛典中不但說轉、消業報之理,而且設計有多種轉、消業果之道的具體操作方法,《菩提道次第略論》卷三總結大乘所說清淨業障罪報之法為依四種力:
1、依能破力,指忏悔。佛經中多處講,內心對所犯過錯深自忏悔,決心悔改,具有消滅罪障、轉變身心的強大力量。《增一阿含經.馬血天子品》載佛言:
“人作極惡行,悔過轉微薄,日悔無懈怠,罪根永已拔。”
《金光明經》卷二說:
“千秋所作極重惡業,若能至心一忏悔者,如是重罪,皆悉消滅。”
《四十二章經》忏悔滅罪如有病出汗,漸至痊愈。
《大集經》比喻忏悔滅罪如“百年垢衣,一日而浣,可得鮮淨”。
佛教諸乘諸宗,都以忏悔業障為佛弟子修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列為修行者的日課之一。忏悔又分事忏、理忏。
事忏,是在眾僧或佛像或自己傷害的人之前,誠懇坦白發露過錯,表示悔過,“所未作者,更不敢作,已作之業,不敢覆藏。”(《金光明經》卷二)。
大乘《觀普賢菩薩行法經》說觀想專表忏悔滅罪的普賢菩薩而忏悔之法。漢傳佛教界依經編有多種忏悔的儀軌,如《法華忏法》、《金光明忏法》、《藥師忏法》、《華嚴忏法》、《禮念彌陀道場忏法》、《梁皇寶忏》、《慈悲水忏》、《大悲忏》等,以供佛弟子依法修忏悔。密乘則主要觀想密法總管、普賢菩薩的秘密身金剛薩多,誦念其“百字名”(咒語)而忏悔,這被列為密乘修行者必修的“四加行”之一。事忏忏至罪障消除,有嚴格標志,稱“見罪淨相”。依《准提陀羅尼經》所說,見罪淨相有看見或夢見佛菩薩、光明,或夢見聽聞佛法,吐惡食,或吐或飲乳及酪,或夢見日月、空行母、猛火、水牛、黑色人、僧尼、乳樹、象、牛王、山、獅子座、微妙宮殿及飛行上升等。
理忏,又名“實相忏悔”、“無相忏悔”,即依佛法真理,觀業從心起,由自心妄想而生,妄想依緣而生,即生即滅,無實自性,本來是空,如空中風,無所依止。《觀普賢菩薩行法經》偈雲:
“一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若欲忏悔者,端坐念實相,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
這種理忏,因與絕對真理——本來空性相契合,故消滅罪障惡業的力量比事忏更大。
2、對治現行力。即修佛教所說種種能對治業障的法門,如讀誦大乘經,觀空、無我,持誦有消業力用的真言密咒,及以虔敬心、忏悔心塑畫佛像、供養佛和佛塔,禮佛、持念佛菩薩名號等。
多種大乘、密乘經典中,都盛說此類修行能消業滅罪。如《觀普賢菩薩行法經》說若晝夜六時禮十方佛,誦大乘經、思第一義甚深空法,“一彈指頃,除卻百萬億阿僧祗劫生死之罪。”
《金剛經》說誦持該經能轉後世重罪為現世受人輕賤的輕報。《觀無量壽經》說臨終者至心稱念“南無阿彌陀佛”名號一聲,滅八十億劫生死重罪,觀想佛的形相、淨土等也皆滅罪無量。《大悲心陀羅尼經》說供養觀世音菩薩並專稱其名號,“得無量福,滅無量罪,命終往生阿彌陀佛國”,持誦此菩薩“大悲咒”,一宿滿七遍,“除滅身中百千萬億劫生死重罪”,甚至接觸從虔誦此咒者身邊吹過的風,也“一切重障惡業,並皆滅盡,更不受三惡道報,常生佛前”,然“唯除一事:於咒生疑者”。
密乘經典中此類說法比比皆是,多數佛菩薩真言皆被說為有消罪滅障之效。這類滅罪法門的神力,來自佛菩薩與真實相應的誓願和歷劫修行所成就的功德,與眾生虔誠敬仰心、忏悔心的清淨心力之因緣和合。
3、遮止力。指嚴格遵守以“防非止惡”為旨的佛教戒律,謹言慎行,不作諸惡,奉行諸善,以實際行動證明已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了。
4、依止力。指皈依佛法僧三寶,發普度、普利一切眾生的“菩提心”,依靠三寶的巨大法力和菩提心的強大願力為殊勝增上緣,自能起到消罪滅障的作用。
雖說惡業罪障可以依以上種種法門,隨心轉、消,但是否轉、消,須具嚴格條件。如前所述,事忏須修到“見相”,方算見效;理忏則須修至明心見性,與空性真實相契,《永嘉證道歌》曰:
“了則業障本來空,未了應須還宿債。”
了,指明了自心佛性,證見空的本面,其境界相當高深,非可輕易達到。若不能“了”,那就還得受因果律制約,償還宿世所欠的債。可消可轉之業,主要指非決定心作、作已有悔的“不定業”。《優婆塞戒經.業品》說:
“若時不定果報不定,是業可轉,或果報定應後受者,是業可轉現在受之。”
沒有說過重大定業可以不受。佛典中說,以佛力之大,亦難卒滅定業,但也非絕對不可滅,只不過消滅轉移的因緣難具罷了。智者大師《法華文句》卷十說:“若其機感厚,定業亦能轉。”肯定深厚的非常機緣和大感應,可以轉、消定業。
至於佛教所設各種忏悔滅罪法,雖可奏效,但經論中還是強調作了惡業之後忏悔而淨,與注意防護不作惡業之清淨,兩者大有區別。
《瑜伽師地論.菩薩地》說,若破犯殺、盜、YIN、妄(語)的“根本戒”(性戒),雖然可以通過深重忏悔滅罪後,重新受戒,但障礙現生證入菩薩初地。
只有皈依佛教、受佛教戒以前所造的重大惡業能忏悔而淨,皈依受戒後所造的重業難以忏除。僧尼戒條規定,同性戀等重大惡業是不可忏悔(僧團不接受其悔,非驅逐不可)的。這就避免了業可轉消說可能產生的“今天先盡情作惡,明天再忏悔念經持咒以消滅惡報”等副作用。
野孤禅”公案
中國禅宗門下,流傳著一則著名的“野孤禅”公案(參禅故事),講的便是業報是否轉可消的教理。故事說:禅宗六祖慧能三傳弟子百丈懷海禅師,每日上堂,見常有一不認識的老人聽他說法,聽畢隨眾僧散去。有一天,眾僧散去後,老人獨自留下來,百丈乃問:“站在那裡還不走的是什麼人?”老人回答:“我於過去迦葉佛出世時,曾住此山為大禅師,有學禅者請教:‘大修行的人還會落於因果(被因果律束縛)嗎?’我答:‘不落因果。’因為答錯,遭受惡報,墮為野狐,已經五百生,今請大和尚代作一正確答案。”百丈說:“你只管問。”老人便問:“大修行的人還落因也未?”百丈答:“不昧因果。”老人於言下大悟,告辭說:“金也脫野狐身,住在山後,請求能按葬送亡僧的儀式燒送。”百丈乃命維那師(掌管僧眾秩序的僧職)敲鐘召集僧眾,齋飯後率大家去後山葬送亡僧,果然在後山發現一只死狐狸(見《古尊宿語錄》卷一等)。
迦葉佛(釋伽牟尼以前出世的佛)時的一位大禅師,因為答徒眾所問,一字之差,修行一世,竟然落得個百生墮為野狐的下場,此事的確發人深省。這禅師答錯的,正是佛法中關於業報因果的重大理論問題:依佛法修行,究竟能否超越因果律,不受業力果報的束縛?禅師的答案,究竟錯在哪裡?如果說他答錯了,那麼慧能高徒永嘉玄覺禅師說“證實相,無人法,剎那滅卻阿鼻業”,豈非更錯?
依佛法義理,因果律,從世俗谛的角度來講,是鐵的自然規律,只能從遵遁中獲得自由,不得隨意超越。經傳載釋迦牟尼在成佛後,還曾因過去世的宿世,受“金槍馬麥”(被木片傷足、施主忘記供食而屈尊食用馬料)之報,佛神通第一的高足摩诃目犍連和禅宗西天第二十四祖獅子尊者等,盡管已證阿羅漢,仍因酬償宿世所欠人命,被人打死、殺死。說明業報不是那麼好超越。《優婆塞戒經》說,依佛法修行,只有修到阿那含果(第三果)和阿羅漢果,才能轉應後世重受的欲界重業果報,在現世提前受報或從輕受報,輕業不受,不是一修行便可轉、消業報。說大修行人不落因果,籠統肯定因果律可超越,忽略了可轉、消宿業的條件,未能將真、俗二谛統一(依業空故必有因果報應),墮於“惡取空”的邊見、斷見,會起使人縱心放任、不勤苦修行的負面教化作用,令學人智眼不明,造下了宣揚邪見的惡業,因此應墮於畜生道,受癡暗無智之報。然畢竟善根不淺,五百世後,得遇百丈禅師說法,當下解脫。百丈回答“不昧因果”,與“不落因果”雖然只一字之差,但這個“昧”字非常關鍵,肯定因果律不可超越,只能如實認識,“不昧”,與常人的“不明”有別,意謂對前因後果及因果本空的性質看得清清楚楚,如大珠慧海禅師所說,“現前心通,前後生事猶如對見”(《傳燈錄》卷二八)。據說摩诃目犍連、獅子尊者,不是不知宿業果報,而是以神通智慧看清楚了,才主動找上宿世怨家債主的門,去痛痛快快地接受被殺之報。
至於永嘉玄覺禅師《證道歌》所說的“剎那滅去阿鼻業”、“了則業障本來空”,是從真谛的角度,肯定證會實相(空性)有消滅阿鼻地獄重業的巨大力量,這完全符合佛教教義。按大小乘所說修道階位,修行者觀修實相,當達見道前“四加行位”的第二位“忍位”時,便已轉、消重業,不墮惡道,繼而入見道位以上,便永斷惡道之因,再也不會墮入地獄等惡道了。禅宗說的“證實相”與“了”,一般指見道,那當然已消滅了阿鼻地獄重業,若未達“了”,對不起,那還是得遵循因果律安排,去償還宿債。 (小乘以八忍八智之十六心為見道,因十六心是初生無漏智照見真谛理之位。大乘的菩薩,則於初僧祇之終,終四善根之加行,而頓斷分別起之煩惱所知二障,叫做見道)
“野狐禅”公案因而被禅門重視,用以憼懲未得真“了”而無視因果業報的假開悟者,以後又被人加以引申,變成了對未得真正了悟的“狂禅”之貶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