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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知識
實用佛教九:持戒與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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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課 持戒與犯戒
戒,梵語「屍羅」,《大智度論》卷十三說:「屍羅,此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屍羅。或受戒行善,或無受戒行善,皆名屍羅。」由此可知,戒是善法的初基,善法的依止處。受持戒法是信仰的實踐,佛陀於遺教中告誡弟子們當以戒為師,經典中也常以各種譬喻來說明「戒」的重要性。 佛教的戒律講究修身做人,所謂「仰止唯佛陀,完成在人格」,把人做好,修身完成,才能進一步開發內心的光明智慧,悟證最高的真理。戒律因應各種根機對象,可分為出家修道者的式叉摩那戒(六法戒)、沙彌(尼)十戒、比丘(尼)具足戒;以及在家五戒、八關齋戒;菩薩戒則適用於任何發心受持的眾生。 以具足戒而言,因戒品具足故名之,依性質不同可分為八類: 一、波羅夷:屬根本極惡戒,犯則喪失比丘(尼)的資格,無法再生活於僧團之中。此罪如同斷首之刑,不可復生。例如:殺人、搶劫等。 二、僧殘:是次於波羅夷的重罪,犯此罪者,如同殘廢一樣,但得於清淨大眾中,為如法說忏悔除罪之法,則此罪可除。例如:毀謗、造謠等。 三、不定:有犯罪嫌疑,但尚在懷疑判斷之中(嫌疑犯)。例如:比丘夜宿寡女家。 四、捨墮:因貪財或貪物所犯之罪,犯則罰以沒收物品,並於大眾中忏悔。例如:不法向人需索衣物。 五、單墮:捨墮和單墮都屬「波逸提」(忏悔罪),意譯:墮、令墮、能燒熱、應對治、應忏悔。乃輕罪之一種,謂所犯若經忏悔則能得滅罪,若不忏悔,則墮於惡趣之諸過。須捨財物而忏悔之墮罪,稱為「捨墮」;單對他人忏悔(於大眾前)即可得清淨之墮罪,稱為「單墮」。例如:惡口辱罵、令人斗亂、打人傷害等。 六、波羅提提捨尼:簡稱提捨尼(悔過罪),意為向彼悔、對他說、可呵法。犯此過者,必須向其它之清淨比丘發露忏悔,是輕罪的一種。例如:飲食不當(強人所難、不如法食品等)。 七、眾學:有關生活禮儀等細則,條目眾多,應常學習,故稱眾學。屬「突吉羅」(粗魯)的輕罪。例如:食衣住行之威儀端正、身語意三業之清淨和雅等。 八、滅诤:止滅诤論所設的方法及規定,當大家意見不合,起爭執時,要面對面坦誠布公,互相表白說明,解除彼此間的誤解。一旦化除爭執,事後則不可再有議論,不可背後再搬弄是非。 由上述可知,佛教講究自制修身,尊重他人,行止合乎善惡因果則是持戒,破戒猶可藉發露忏悔、積善結緣來化解,將功贖罪;破見(沒有因果觀念)則無可救藥,萬劫不復。 一般人以為受戒是增加束縛,其實,凡身陷牢獄,失去自由的人,究其原因,都是觸犯了五戒。五戒,是做人的根本道德,是倫理的基本德目,受戒在於不侵犯而尊重有情眾生。所以受持五戒,就是守法的表現。 由五戒再擴而充之,有十善戒,可概分為身、口、意三業。意業為身、口二業的根本,因此受持五戒,遵行十善法,應從心(意)出發,以止惡行善的戒行來達到自心的清淨,同時也帶給他人和平、尊重。菩薩戒則是聚集持律儀、修善法、度眾生等三大法門的一切佛法;不僅要消極的不作惡,更要積極的修一切善,乃至遍學一切佛法,以救助無量的眾生。 世間的校規、法律是來自外在的約束,屬於他律;佛教的戒律則是發自內心的自我要求,屬於自律,受持者皆為自願求授。持戒是設身處地,將心比心,為他人著想,而自願受持的「自通之法」。 有人認為受戒難免會犯戒,不受戒就不會有犯戒的擔憂。事實上,受戒縱使犯戒,因為有慚愧心,懂得忏悔,罪過反而比不知忏悔者輕。不受戒並不表示做錯事就沒有罪過,犯了過失,一樣逃不過因果的報應;好比一個人不懂得國家的法律,觸犯了國法,仍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律藏中有些戒條是佛陀因應印度的社會風俗習慣而定,並不適合應用在中國。佛法的戒律具有寬容、自由的精神,在守持戒律時,應當把握戒的基本精神,以饒益有情為本,不拘泥於形式化的戒條,因應時代,與時俱進,發揮安頓身心、淨化社會的功能。 現代社會需要積極為善的佛教,我們應該規范出人間化的戒法,視八正道、四攝法、六度萬行、饒益有情為真正的戒律。人間化的戒律,一方面固然消極的規范身心,止惡息罪;一方面更應該積極廣修善行,廣作善事。唯有依循人間佛教,受持菩薩道的戒行,才能讓佛光普照,法水長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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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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