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因果原理
(一)因果的種類
(二)因果的普遍性
(三)引業與滿業
(四)獨業與共業
(五)果報的加強
(六)結論
(一)因果的種類
宇宙各種事物在生成變化之過程中,皆有其因果作用,此一定理,可以包括物質現象和人類為謀求生存福樂而作的一切行為活動,其范圍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是物質的因果;作善受福,作惡受殃,是行為的因果。行為的邪正,視乎心術,心術可分二種:一是質直心,一是機械心。質直心合於事物實際理體,稱為聖心,易招致人事失敗而感召業報的勝利;機械心偏重權謀思辨,稱為凡心,常能獲得人事勝利而感召業報上的失敗。因之,善惡之判別,不在於形式上手段之巧拙而在於加諸於人的損益關系。世俗每視巧妙的損人利己行為可以逃避法律道德的責任而博得人們的同情。如某甲為反抗某乙淆亂群眾視聽侵奪自由權益而作不平之鳴,在常人直覺的感官接觸之下,未能審察乙的手段內容,由於憎厭甲之態度而顛倒善惡是非的認識。因果律上並不以某乙手段之巧妙而不報或以某甲作不平之鳴而視為罪惡。相反地,某甲之鳴,為出於被侵害的必然表示,往往反能贏得人力控制以外自然異熟果的勝利。因此,果報在行為感受的回向上,常有合乎事物客觀理體的平衡作用,而不同於一般常人的主觀看法。
凡同一事態,可以信其發生同一現象,根據同一現象,亦可逆料其為同一原因,此均齊之事理,稱為自然齊一律,適用於一般普通事理。佛教對行為因果,並非如此。唯識學分因果為等流,離系、士用、增上、異熟五種。除離系果為諸漏已盡證得善無為法之二乘聖者佛位之果報以外,凡由人力造作達成預期目的之果體,稱為士用果。加強業果功能之助力,稱為增上果。因結成果,果再為因,遞相變化,綿延不絕之業報現象稱為等流果。異熟果含三義:(甲)過去造業,現在感果,其成熟不一時,名異時而熟;(乙)業因善惡相間,乃至成熟共變為無記性,互相抵銷,是為異類而熟;(丙)善惡業因由未成熟到受果中間,必有許多變異,是為變異而熟。如按其有漏、無漏的性質作大體的劃分,可歸納為離系,異熟二種:離系為不生不滅的涅槃聖果;異熟為六道凡夫的生死業果;其余士用、增上、等流三種只為異熟果加以人力助緣或時間伸延所呈現之各種動靜狀態而已。士用果雖有變化業用的功能,假令作者對事理之是非善惡認識不清,或昧於因果的回滅與酬償作用而采取機械性之動作,常可招致相反的報應而不能達成預期的果體。故人類一切行為聽任自然異熟果之反應,遠較人力造作之士用果為普遍。
(二)因果的普遍性
在科學家未能捨棄目前動物繁殖方法而改用單獨的化學元素以培養細胞創造新的動物以前,我們不能否認宇宙間有靈魂之存在。因之,佛經對有靈性動物分為佛、菩薩、辟支佛、阿羅漢、天、人、阿修羅、餓鬼、畜生、地獄十法界和六道輪回之說,自有其存在的價值。菩薩修行共分五十二位:十信是資糧位:中間三十位是三賢位;最後十地始登聖位。依仁王經‘三賢十聖位果報’一偈的提示,自凡夫至十地聖菩薩的一切行為,皆在因果律支配范圍之內,為三界異熟報所攝,非任何功行法門所得斷滅。異熟果既有上述三種含義,遂使感果的方式和報期構成:(甲)時定報不定;(乙)報定時不定;(丙)報時俱定;(丁)報時俱不定四種類型。報時既有固定與非固定之分,現諸感受方面,既有現報(現生造業,現生感果);生報(現生造業,次生感果);後報(現生造業,歷二三生以至千萬世後感果)之別:例如親屬間因營共同生活而形成復雜關系,其行為有隨時互相酬償作用,感果的方式,亦無一定,報期常在次世,是為時定報不定之一種類型。人類精神、自由、地位、生命、財產、名譽、事業、幸福各有其不可侵犯的分際,倘無前因而加以侵害,必視其福力等差以定其反報期間的遲速;如被侵害者福力薄弱,侵害者福報方殷,必形成報定時不定的一種類型。如兩方福力相敵,或被侵害者福力高於侵害者,其反報必甚疾速;即使侵害者身居高位,被害者毫無權勢,亦不免在一定期間內感受轉移酬償之逆果(轉移酬償含義詳下文),此屬於報時俱定的一種類型(凡屬此類型之果報,常有其報期上的齊一性,近人淨土宗第十三袒印光法師每推崇太上感應篇有特殊的效驗,該篇指出人類第一年所造業因必於第三年現其果報,但無對准月份之規定,可供此一類型之參考)。人類宰殺牲畜,依因果律仍須互相酬抵,但其他動物果位界地低於人類,福力薄弱,鮮能即生回報,其報期必俟異世,未有一定的方式,此屬於報時俱不定的一種類型。一切行為業因的感果,並不限於同類之間,任何一界,皆可發生業因的交感作用。如以十法界因果的關系與報通過去現在未來三世作綜合的視察,即可了然於因果力具有無限的空間性和無限的時間性,此無限之空間與無限之時間,即因果力的普遍性。
(三)引業與滿業
唐玄奘所著八識規矩頌裡面有‘引滿能招業力牽’一偈,這句偈文的含義,指出構成果報的力量統稱業力。業有二種:一是引業、一是滿業。引滿二業表現在因果上,視報應之遲速而有兩種不同的解釋:(甲)在同一生命階段內造業感果時,引業為導使善惡兩方互相酬對之引力,滿業為生命、財產、境遇、幸福因互相酬對而發生變化之情況(如兩方力量或地位不相等,必變為間接的酬償作用);(乙)現生造業,報在次生,則引業為導使六道受生趨向界地之力量,滿業為受生於某一界地後與其他同類差別之業報:如同一人類,由他道轉入人道之業力是引業;人道中千差萬別之命運,即為滿業。故引業之性質,有如物理學上之引力或力學上之攝力。滿業具依、正二種形式:正報為六道受生之根、身報體;依報為受生界地所依止之環境與苦樂感受(在人類為山河、大地、園林、捨宅、舟車、以及生活圈內各種遭遇等)。念佛人超生西方極樂世界,念佛之業為趨向往生之引業;蓮花化生為滿業之正報,莊嚴國土為滿業之依報。依報與正報有其共通性,亦有其差別性。同一人類,必生於同一界地,具備同一生活形式,此依報之共通性;同一人類中由於貴賤窮通之差異而形成各種不同之生活遭遇,此依報之差別性。
宇宙間普通物體或物質微粒互相攝引之力,常與其質量之乘積成正比例,因此物體大,攝力亦大;物體小,攝力亦小。因果上引業之攝力,使恩怨之對方受同一趨向果報之時間范圍,與此相同。除時間之遲速部分具詳上文外,磁石攝鐵引力之效用,常因所攝受鐵屑累積之間隔而遞減。人與人間的引業,亦可分成直接引業和間接引業(凡引業皆以造業之主角作直接論,不以其行為之直接與間接為判別):例如某乙困逐某甲出居丁地,不久乙被某丙困逐,亦出居丁地,是為甲、乙間直接的引業;乙居丁地後其親友眷屬隨同轉移,此隨同轉移之攝力,即為親友眷屬與某乙間相互的引業;就某甲論,則為間接的引業。至某乙親友眷屬以外有不隨同轉移者,則為攝力遞減的必然現象。
(四)獨業與共業
法律對犯罪行為之懲罰有主、從之分,主犯與從犯之共同行為,稱為共犯。故多數人共同侵害一人權益之行為,多數人皆論罪,並不以被侵害對象之多寡而增減共犯罪責之人數。此一原則,亦可適用於因果方面:如(甲)一人造業而無第二者參與其間,只由一人受報,在佛學上稱為獨業。獨業因果的回受有二種方式:一是直接的酬償,一是轉移的酬償,如某乙侵占某甲財產,致甲貧困以終,次生乙生甲家受貧困報,甲生乙家受富足報,此為怨對雙方直接之酬償作用。轉移的酬償作用有直接、間接之分:如甲、乙雙方互負不同的業債(業債種類包括自由、名譽、健康、苦樂、榮辱等精神方面的感受和事業、財產等物質的損益關系以及生命等),其等值可以相抵,必變為無記性,不受因果的回受,此為直接的轉移酬償作用;如乙負甲業債,丙負乙業債,乙甲之業債與乙丙之業債相等,即由丙代乙償甲業債,此為間接的轉移酬償作用,通常父祖造業由子孫感受,即屬此一原因。如子孫與父祖夙生無業債關系,其業報即轉變為直接的酬償。(乙)一人造業而群眾參與行動,或群眾授意一人以侵害某一對象人物自由權益之罪惡行為,群眾必同受其報,在佛學上稱為共業。一切共業常由群眾對事理之是非黑白認識不清,為有財勢者所利用,或為謠言所惑,附和盲從,養成錯誤觀念,進而現諸集體之行動,因以植下嚴重之惡因,招致無可挽救的業報。佛教天台宗(一名法華宗)教義認為人生一起心一動念,必落三千法界(依上述十法界每界自具十界,共成百界;百界各有十如,共為千如;五陰、國土、眾生各一千,共成三千法界,亦雲三千世間),三千法界國土及眾生一切動態,皆群眾最初行為善惡一念所變成,故群眾加諸於一人的善惡行為,往往亦能招致國境各種天然以及人為現象的意外變化。仁王經有‘識隨業遷,身即無主,應知國土,幻化亦然’一偈,可為此一觀點之理論根據。
(五)果報的加強
因果的回向,並不以共業可感召普遍性的反應和善惡行為的對象人物按上述四種報應類型作機械式的酬對為限,願力與道力亦有加強業報功能的作用。四十二章經認為‘行道守真者善,志與道合者大’,善與大皆處於果報上的優勝地位。仁王護國般若波羅密經卷下佛對波斯匿王指出當政者系縛沙門,不聽出家,或待以獄囚與兵奴之法,能感國土各種災變,超出怨對雙方酬抵范圍之外而使舉國同受其殃。是為堅定的願力足以擴大業報力量的啟示:通常一枚小型干電池在一定的蓄電量上,欲擴大其空間電源的供應,必減少時間的持久性,欲延長時間的持久性,必減低電源供應的負荷,遂使平面與線條的空時關系,成為它矛盾的焦點;如另一干電池的蓄電量增加十倍或百倍以上,則在電源供應與持久性兩方面均能超越前者的仗用限度,解決空時兩方面的矛盾困難而得到統一的擴展。佛學上果位高低所能發生的業報現象,亦基於此一原則。十法界既各具依、正二報,依報境界的廣狹,常與果位成正比例:經言‘一佛成道,法界無非此佛之依正’,涅槃無名論有‘天地與我同根,萬物與我一體’之說,因此應有三千大千世界依報者,可與天地同其根,萬物同其體,大千界內一切現象,等於其整體之各個細胞;應有萬裡之依報者,其業力足以及於萬裡之遙;應有千裡依報者,其業力可以達於千裡之境,是為善惡業報依果位的增進而擴張其空間性。四十二章經闡釋布施福報因受施對象之不同而有等差,教典述阿那律尊者過去布施辟支佛一缽飯感九十劫無貧如意報,其所得酬償的代價,非倍數所可計算,是為善惡業報依果位的增進而擴展其時間性,皆加強業報力量之明證。
(六)結論
六道凡夫有漏的異熟果,無論獨業或共業,皆引滿二業的綜合作用。善惡行為千差萬殊,而報應的形式,只有一個共通點,這共通點就是因果的回向性。力學認為甲物體加力於乙物體使其運動時,則乙物體亦以反對方向加相等之力於甲物體,此稱作用,在物理學上稱為反作用,可以表示行為因果回向的自然形態。因此,儒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兩語,至足概括一切因果的性質。除菩薩外,善惡的報應,概以加諸於人的實際行動為感果的因素,無實際行動的虛幻意業或心理狀態,不在異熟果感受之列,比丘戒身口七支而不戒意業,實值得從事佛學探討者的研究(上文天台宗一念落三千法界,以現諸實際行動之善惡念為限)。因果既有報時和性質的四種類型,雖因眾生福力果位的差別和兩種變化酬償方式的歧異而不易獲得和物質因果同樣的齊一性,但在注重實際的現代學術思潮之下,邏輯的應用,仍不失為自然科學以外其他各種學科研究的極理方法,假定對於有連續性的報時俱定因果問題之觀察與體認,苟有其時間及性質上的一致性,自應視為合乎科學的觀點而不宜斥為虛妄與神秘。人類內蘊的才德與形式的儀表每不一致,以貌取人,失之子羽,以言取人,失之宰予,以孔子之聖,尚且自悔犯過兩次品評人物的過誤,才德方面如此,善惡方面自不宜有所例外。世間法曹戴上主觀的有色眼鏡,以觀察人物表面某一角度的行為形態,每為憎愛的情感作用與片面的法條所左右而不能作正確之認識與判斷,惟有自然異熟果之感應,始為最公平的法官,縱使因高果位或其他因素而加強業報的力量,亦不過為當事人長期業因累積的結果,絕非幸致,況加強的力量包括善惡兩方面待遇的反應在內,未嘗偏差,自不宜有所嫉視!菩薩畏因,眾生畏果,欲免感受後果,除非勿造新因,常人各鑒於有道之士自然因果力反應之烈,尤其應當如此!(完)
佛教因果錄(全)
----------上海佛學書局
序言
本書的宗旨,一如書名,欲以殺生招禍、殺戒得福的現世實力,證明“因為報應確實存在”的真理。本來有書中那麼多實例做證,讀者諸君大可深信因果報應的真實性。但是現實生活中卻有許多矛盾的現象,可能使人不少人在閱讀本書後,對因果報應的道理仍舊半信半疑。例如:書中說放生戒殺有好報,偏偏見到有些戒殺吃素的人,現實中受病苦折磨,坎坷度日;書中說殺生食肉有惡報,偏偏見到有些富翁們,每天三餐山珍海味,卻不見報應臨頭,反而事業越做越大,錢越賺越多,甚至有些天天殺生的屠夫,卻是錢囊飽滿,身體肥壯,因果律似乎管不著他們。
由於這些矛盾現象的確存在,而且為數不少,難怪是大家對因果的說法疑惑重重,無法身心。因此首先要在本篇,簡單討論這些矛盾現象的來龍去脈。至於整個因果律的原理,內容復雜,牽涉極廣,須看專書討論,方能盡其詳情。
以下先略述因果律的特性,然後根據這些特性,說明與因果律互相矛盾的現象產生的原因。
因果律的特性
眾所周知,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制裁犯罪,國家制定了法律和各種法規。因此,因果律要規范所有善惡行為的報應,當然也不會太簡單;因果律的特性,自然也非三言兩語所能道盡。
以下僅就與矛盾現象有關的三個特性提出討論;(一)公平的特性;(二)因緣會合才產生果報的特性;(三)隱微的特性。為了說明的方便,將公平的特性三分為三點討論。合起來共有五點,分別敘述如下:
一、 因果通於三世
所謂“三世”,是指過去世、現在世、未來世。“現在世”指現在這一生。“過去世”包括的范圍,是由現在世的前一世起,逆推到無窮久遠的過去,這段時間都屬過去世。“未來世”包括的范圍,是由下一世起,順推到無窮遙遠的將來,這段時間都屬於未來世。
所謂“因果通於三世”,意義有二;(一)從行善或作惡到產生果報、所須時間有快有慢。快的話,當生就得到果報;慢的話,可能過去世造的因,今生才受報,或今生造的因,未來世才受報;更慢的話,則由因到果,跨越過去世、現在世、未來世,經過百千萬劫,無窮久遠的時間才產生果報。(劫是佛經上計算時間的單位。劫有大劫、中劫、小劫之分。經上說的劫,通常指的是大劫。一個大劫是十三億四千三百八十四萬年。)
(二)產生果報後,受報的期間也有短有長。短的話,只有幾日、幾月、幾年;長的話,從開始受報,到報盡為止,跨越過去世、現在世、未來世,經過千萬億劫,無窮久遠的時間。關於這一點,請參考下一段的說明。
二、小善行得小福報,大善行得大福報,小惡行得小惡報,大惡行得大惡報
茲分別討論如後:
(一)“小善行的小福報,大善行得大福報”
說明:
“小的善行得小的福報。”小的福報程度輕,賺小錢、享小名、做小官或小主管、生活小康;小的福報時間短,也許數日、或數月、或數年、或二三十年就享盡。“大的善行得到大的福報。”大的福報程度重,賺大錢、享大名、做大官或大企業家,甚至做國王做總統,生活優裕;大的福報時間長,也許一生、或十生、百生,甚至百千劫之久才能享盡福報。
因為這個緣故,若有人過去世中做了非常大的善行,他可能在很多世以前就開始享受福報,一直繼續到這一生,甚至到未來世才能享受完畢。在沒享完前,是沒有誰有權利可以輕易剝奪他應享得福報的。
二、“小惡行得小惡報,大惡行的大惡報”
說明:
“小的惡行得到小的惡報。”小的惡報程度輕,的得小病、遭小挫折、勞苦而收入微薄、貧窮而低賤;小的惡報時間短,也許數日或數月、或數年、或二三十年就報盡。“大的惡行得到大的惡報。”大的惡報程度重,或是大病、惡疾、短命、橫死,或遭大挫折,或生而盲聾暗啞、身體殘廢、或生而為乞、饑寒交迫;大的惡報時間長,也許一生,或十生、百生、千生,甚至百千劫之久才能受盡惡報。
因為這個緣故,若有人過去世中做了非常大的惡行,他很可能在很多世以前就開始接受惡報,一直繼續到這一生,甚至到未來世才能受報完畢。在沒有受報完畢前,沒有誰有權利可以輕易免除他應受的惡報。
三、善惡不能輕易互相抵消
“善業與惡業不能輕易互相抵消;須有相當的條件才可相抵。”這是維持因果律公平的一個重要原則,善惡能相抵銷時,“抵消”只是一種表面上看到的現象,實際上應稱為“轉業”較正確。“轉業”是指“原有的福報,因作惡而發生轉變”;或者是“原有的惡報,因忏悔、止惡、行善、念佛而發生轉變。”這時被轉變的業報,或者由重轉輕、由輕轉無;或者現報轉為後報、後報變為現報;或者根本斷滅,或者暫時中止而隱伏,以後遇緣仍會再發。情形復雜,無法一概而論,也不是簡單幾句話可以說得明白。”
這個特性與世俗上的情形大不相同。世上有錢、有地位、有實力的人犯了罪,只須花大筆錢,買通貪官污吏,就可免除應受的刑罰。但天地大公無私,因果律之前,不分貧富貴賤一律平等,善惡不能隨便抵消,有錢有勢者做了惡業,無法用金錢改做善事以來抵消應受的惡業。否則有錢勢的人,大可有恃無恐,做盡傷天害理的事。然後花錢做做善事,就可消災,免收惡報,如此一來,哪有公平可言。
不過,佛出世的目的,是為了拯救眾生出離苦海,當然也慈悲的替未信佛法,不明因果、犯下大惡重罪的人,指引了一條悔過向善的路。因此在符合相當條件之下,業報可以轉變。如此一來,受到惡報、陷於痛苦絕境的人,也有了一線希望。
四、因緣會合才產生果報
行善得福報,行惡的苦報。行善是“因”,福報是“果”;行惡是“因”,苦報是“果”。“因能生果,果必有因”是一定的道理。
但是有了“因”後,還須要“緣”來會合促發,才能產生“果”。“因”譬如種子,“緣”譬如土壤、水分、空氣、日光,這些都具備而且會合之後,種子就發芽、成長而結出果實。若缺乏緣的配合,種子仍是種子,不會自己變成果實。不過種子仍舊存在,只要有一天,“緣”來促成,仍可成長而結果。
由於姻緣會合才能產生果報,所以先造的因不一定先產生果報;後造的因不一定後產生果報;後造的因不一定後產生果報;現在造的因也不一定今生就產生果報。
一般人多因看不見今生的現報,就否定因果報應的存在。其實佛經上早就告訴我們:縱使經過百千劫那麼久的時間,所做的善業惡業是不會消失的,只要因緣會遇,還是會產生果報的,由自己來承擔。
五、復雜而隱微的特性
因果律絕對公平,因此必定復雜而不簡單,難以三言兩語解說明白:因果通於三世,因此常常隱微而不明顯,難以輕易窺見全部的真相。
由於因果通於三世,往往一件福報或惡報,從開始到結束,跨越了過去世、現在世到未來世的長久時間,只有佛的智慧與神通才能徹底了解它的來龍去脈,我們凡夫是無法知道過去世與未來世的事情的。
因果報應有時隱微難測,就如浮於海上的冰山,我們只看見露出水面的部分,至於隱藏在水面下的部分有多大則不得而知。也許他只露出小小的一角,水面下的部分卻巨大無比。無知的開船人,通常只相信自己的眼睛,不會理會聰明人的經驗與勸告,見到冰山只是小小的,就盲目的將船開過去,結果難免船破人亡,後悔莫及。
不明因果的人也有同樣的情形,他只相信自己的眼睛,佛陀的佛眼觀察出來的因果法則他全沒聽過;不信因果的人,則雖聽過卻因沒有深入了解而無法相信。於是自己整日循著因果律的軌道前進,卻不會善用因果法則以求趨吉避凶,掌握命運。結果難免遭受苦報,甚至墮落到畜生、餓鬼、地獄中,久年淒慘過日,無有出期,豈不可憐,又復可歎!
病從口入警語
炖肉煎魚為解饞,不知動物不心甘。
廚房變成屠宰場,開膛破腹上刀山。
煎炒烹炸諸刑罰,生吞活嚼是美餐。
神識寄住你身上,遲早要你把命還。
善惡到頭終有報,病從口入莫等閒。
時日不久惡盈滿,疾病纏身進醫院。
破腹開膛下刀剪,全是廚房景再現。
早知今日下地獄,何必當初嘴太饞。
回向文
願以此功德 莊嚴佛淨土
上報四重恩 下濟三途苦
若有見聞者 悉發菩提心
盡此一報身 同生極樂國
忏悔文
往昔所造諸惡業 皆由無始貪嗔癡
從身語意之所生 一切我今皆忏悔
聖德法師著
選自台灣佛教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