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攔車救狗”的情與法之爭
4月8日,在昆明市昆安高速路上,志願者攔車救狗,與貨車司機對峙了一天。事後證實,運輸方所有證照齊全,並非違法行為。圖為志願者給狗喂水。
2013年3月,在京沈高速路沈陽於洪段又一次上演了高速公路“攔車救狗”事件。近兩年,這類事件多次見諸報端,但一直飽受爭議,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對。支持的多是小動物保護協會成員或愛狗人士,他們往往從情理出發,認為那麼多小生命即將被宰殺,人類的良知何在?而反對人士多從法理出發,認為如果在運輸手續和動物檢驗檢疫手續合法情況下強行攔截運輸車輛,就是違法。
那麼,這一場場“攔車救狗”鬧劇背後到底折射出了哪些問題?“情與法”之間的激辯與博弈過後,動物保護之路能否迎來新的春天呢?
情理下的是與非
保護動物的基本權益,使其免遭痛苦和殺戮,這是一個社會文明與成熟的標志。而此次“愛犬志願者”的救狗行動不僅體現了他們閃光的道德品質和對生命意義的尊重,同時也體現了公眾在保護動物權益方面的意識覺醒和價值訴求,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積極意義。但良好的初衷和主觀願望在缺少正確方式方法的引導下會產生很多問題。
在此次事件中,動物保護人士在高速公路上強行圍堵運輸車輛,與前來協調溝通的政府工作人員抵觸對抗,甚至在運輸車輛出具合法運輸手續和檢驗檢疫報告時仍然糾纏不休。公安機關在證實了貨車司機所運輸犬只手續齊全,合法合規等情況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中4名攔車救狗志願者給予治安拘留的行政處罰。
其實,民間動物保護人士發起的救狗行動初衷是好的,但為何在表達愛心的同時會引發如此大的爭論?問題的關鍵是在高速公路上強行攔車的行為在給他人造成傷害和不便的同時引發了公眾不滿,傾向於同情救狗行動的輿論天平瞬間發生了傾斜。
所以,這種愛心下的是與非,對與錯,以及“情與法”之間博弈後的動物保護之路走得異常艱辛,但卻值得我們為之反思,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法理缺位下的尴尬
我國在保護動物權益的相關法制建設、政策制定和宣傳推廣方面留有很多空白,與其他國家相比還存在不小的差距。
在國外相關的動物保護法中,對動物種類劃分相當詳盡。比如,根據動物生活方式以及與人類關系的不同,劃分為農場動物(亦稱經濟動物或食品動物)、寵物動物(亦稱伴侶動物)、工作動物(如耕牛、警犬)、娛樂動物(如動物園內、馬戲團的動物)、實驗動物和野生動物。完善的動物保護法根據不同種類動物的具體特質制定與之相適應的保護規范。
對於農場動物,其最終是為人類提供食品,此類動物是允許販運和屠宰的,只是在其成為食品前,在飼養、運輸和屠宰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動物的恐怖和痛苦,禁止采用野蠻與殘酷的飼養、運輸和宰殺方法。寵物動物是人與動物之間交流的紐帶,給人類生活帶來了無限樂趣,是人類的朋友,即人們常稱的伴侶動物,是不能被虐殺和遺棄的。工作動物和娛樂動物,比如警犬和馬戲團的動物,它們在人類生活中有特殊身份,與人類的關系也很為密切,它們因其特殊的身體機能在人們的生活中扮演著特殊的角色。所以,人類給予這些動物附加“退休”、“安樂死”等動物福利。實驗動物對人類健康作了重大貢獻,在國外嚴格控制在實驗中對動物產生痛苦和折磨。野生動物是生物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部分國家都會為野生動物劃定保護區,並嚴格依法保護。
很容易理解,人類對於動物的利用和動物福利是相互對立統一的兩個方面。動物福利過高,會給生產者或者動物的主人帶來過分的負擔,造成浪費。動物福利不是片面、一味地保護動物,而是在兼顧對動物利用的同時,考慮動物的福利狀況,並反對使用那些極端的利用手段和方式。動物保護法正是基於這樣一個利益平衡的出發點而制定的。實際上,反虐待動物法只是期望一種最低的人道:即不能隨意地把動物置於痛苦狀態,不能以虐待動物取樂或者惡意地破壞動物的基本生存環境。其所倡導的是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的文明觀念。動物福利保護的規則是不斷發展、與時俱進的。立法將有力地幫助人們確立這些觀念和准則,培育人的德行,並對違法者加以懲處。
我國至今還未出台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動物保護法。一些動物保護協會及民間人士不斷呼吁國家制定具有統一性的動物保護法,這樣既能避免行善者無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能提升動物維權者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情理與法理的博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應當遵守的基本准則。但在“攔車救狗”行動中,良知與情感突破了法律底線,動物保護的善舉很有可能會演變成違法和侵權行為。
第一,動物保護人士沒有行政執法權,在高速公路強行攔車既具有危險性,本身也是違法的,救狗善舉不應以犧牲法治為代價。這也是為什麼沈陽市公安局在調查核實後,給予4位志願者行政拘留處罰的原因所在。
第二,車上運輸的活狗屬於私人物品,與其他家禽一樣是受物權法保護的財產。法律不禁止人們以盈利為目的從事包括活狗在內的運輸、販賣和屠宰,只要這些行為符合相應的運輸、販賣和屠宰規定。
第三,如果承運人在不存在違法運輸、能夠出具動物檢驗檢疫證明的情況下,動物保護人士仍然強行扣留,並拒絕放行,其行為已構成侵權,受害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並要求賠償損失等,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如果承運人被執法機關檢查證明手續合格放行後,動物保護人士明知而再次攔截的,其行為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構成強迫買賣的,也可能涉嫌強迫交易罪。
可以說,在歷次“攔車救狗”行動中真正的推手都是動物保護協會等民間公益組織。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講,中國民間性質的公益組織還處在初創階段,要想健康長遠發展,並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取得相應的社會地位,其前提還是要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活動,對其所倡導的理念要通過合法及更加平和的方式來傳播。
事實上,對這次救狗行動,很多人之所以不看好,並不是因為他們覺得狗不該救,而是他們認為攔車的行為已經從愛心行動變成了違法行為,已經從善意的正能量變成了影響交通安全的負能量。
所以,民間公益組織在做善舉的同時,應多考慮方式和方法,比如將善待和關愛動物的理念帶入學校課堂,多組織有價值意義的動物保護宣傳,讓全社會都參與進來。如果能將這種正義善舉演變成一種推動國家動物保護立法的正能量,如果能在“情與法”的激辯與博弈後正視法律,愛心人士的“攔車救狗”行動也許會得到更多人的理解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