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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師:釋大乘經,不得引小乘經中之義為之诠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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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師:釋大乘經,不得引小乘經中之義為之诠釋

相別數月,企慕實深。適接來函,並所注二經,如觌法顏,感愧無極。光以業障深重,目等生盲。雖常時忏悔,業仍如故。謹將《普賢行法經》二序,各閱一遍。大心之序,可謂以己立立人之心,行自利利他之事。其決十疑而顯十益,豈徒為閣下諸經之序,實為古今弘經者之通序也。不意中州有此偉人。末後“品”之一字,似不甚妥。彼雖非有意僭竊,但從無此法。有冒經式,宜改作“總序”。鈍根之跋,意甚推崇,依宗依教,兩皆不合,然亦無大關系,且自隨他去了。閣下序中,初引演宗之言,可謂不刊之論。末引胡氏之說,足見就正之心。後之視今,亦猶今之視昔。能存畏後之心,斷不至違經叛古,贻诮將來也。凡注佛經,當另具只眼。不可以凡夫境界,測度如來不思議微妙境界。如紀大奎、葉錫鳳等,坐此之故,以弘法而竟成謗法,曷勝惜哉。余以目力不堪,皆未敢閱。又經中名相大小相同者多。釋大乘經,不得引小乘經中之義為之诠釋。如六念末後念天,小乘即念欲色等天,大乘則念第一義天,大涅槃天。若大乘經引小乘義釋之,則為壞亂經宗,不可不慎。只此一義,余可類推。(民七 十月廿六)

光現在打七,祈勿來書。縱有商量,且待明年三月。若於三月前來書,概不奉復。祈慈諒。

選於印光法師文鈔三編卷一

《復丁福保居士書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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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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