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善惡的概念界定講,導致快樂的思想行為是善,導致苦難的思想行為是惡 。
從思想感情來說,貪心、嗔恨心、不分善惡的無明心,我執256、法執257等邪見,嫉妒心、傲慢、自私等屬於惡;無貪心、無嗔恨心、無無明邪見、知羞恥心、平等心、慈悲心、自知自律心、尊敬愛護眾生心等都屬於善心。
從行為方面講,殺生、盜竊、YIN亂、說謊、挑撥離間、惡言傷人、撥弄是非等違背道德和法律,危害社會和眾生的一切行為都屬於惡行;不殺生、不偷盜等十善行,遵守道德、法律,做有利於社會安定、繁榮、昌盛、眾生幸福快樂的一切行為都屬善行。
小乘和大乘佛教在善惡的標准方面有所不同,小乘認為:不傷害別人的行為是善行為;大乘則認為不傷害別人並不等於有利於眾生,善的標准應該是有利於眾生,使一切眾生得到幸福和快樂。
備注:
我執:又作人執、生執。執著實我之意。蓋眾生之體,原為五蘊之假和合,若妄執具有主宰作用之實體個我之存在,而產生“我”與“我所”等之妄想分別,即稱我執。俱捨論卷二十九,謂我執有五種之失,即:(一)起我見及有情見,墮於惡見趣。(二)同於諸外道。(三)猶如越路而行。(四)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不能淨信,不能安住,不得解脫。(五)聖法於彼不能清淨。小乘將我執視為萬惡之本,為一切謬誤與煩惱之根源。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亦載,煩惱障之品類眾多,以我執為根,生起諸煩惱;若不執我,則無煩惱。
又依成唯識論卷一載,我執可分為二種:(一)俱生我執,即先天性之我執,由無始以來虛妄熏習內因力之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謂俱生。(二)分別我執,即後天所起之我執,乃由現在外緣力之故,非與身俱,須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謂分別我執。分別起之我執,能生“發業”之用;俱生起之我執,能起“潤生”之用,皆能擾惱眾生之身心,而令其輪回生死。[俱捨論卷三十破執我品、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
法執:“我執”之對稱。又作法我執、法我見。略稱法我、假名我。系應破除之兩種我執之一。將所有存在(法)之本質認為是固定不變、有實體之物,稱為法執;而將人類之本質認為是固定不變、有實體者,則稱為我執。以上皆屬迷妄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