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南老居士編述
(一)居家
一、為人子不晏(晚)起,衣被自己整理,晨昏必定省。
二、為人子坐不中席,行不中道。
三、為人子出必告,反必面。
四、長者與物,須兩手奉接。
五、徐行後長,不疾行先長。
六、長者立不可坐,長者來必起立。
七、不在長者座前踱來踱去。
八、立不中門,過門不踐門限。
九、立不一足跛,坐勿展腳如箕,睡眠不仰不伏,右臥如弓。
十、同桌吃飯不另備美食獨啖。
十一、不挑剔食之美惡。
十二、食時不歎,不訓斥子弟。
(二)在校
一、升降國旗及唱國歌、校歌時,肅立示敬。
二、師長上下課時,起立致敬。
三、向師長質疑問難,必起立。
四、路遇師長,肅立道旁致敬。
五、聽講時,應端坐或直立;不支頤交股,彎腰,翹足。
六、考試時,不交頭接耳,或左顧右盼。
七、安其學而親其師,樂其友而信其道。
(三)處世
一、無道人之短,無說己之長。
二、家庭之事,不可向外人言。
三、口為禍福之門,話要經一番考慮再說。見失意人,不說得意語;見老年人,不說衰喪話。
四、交淺不可言深,絕交不出惡聲。
五、不侮辱人,不向人開玩笑。
六、與殘疾人會面,須格外恭敬。
七、於肩挑小販苦力,莫討便宜。
八、施恩求忘,受恩必報;開罪於人須求解,開罪於我應加恕。
九、善人自當親近,須要久敬;惡人自當敬而遠之。
十、遇事要鎮靜,做不到的事,莫妄逞能。
十一、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
十二、凡事要合理智,不可偏重感情。
十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十四、凡求教他人的事,必須造門請問。
(四)聚餐
一、座有次序,上座必讓長者。
二、入座後不橫肱,不伸足。
三、主先舉杯敬客,客致謝辭。
四、主人親自烹調,須向主人禮謝後食。
五、主人敬酒畢,正客須回敬主人。
六、舉箸匙,必請大家同舉。
七、用箸夾菜,只取向己之一方者,不立起向他角器中取菜。
八、箸匙不向碗盤頂心取菜取湯。
九、公食之器,不用己箸翻攪。
十、匙有余瀝必傾盡,方再入公食器中。
十一、自己碗中之肴菜,不可反回公器中。
十二、箸匙所取肴菜,不倍於他人。
十三、食勿響舌,咽勿鳴喉。
十四、公食以不言為原則,須言亦應避免唾沫入公器中。
十五、咳嗽必轉身向後。
十六、勿叱狗,不投骨於狗。
十七、碗中不留飯粒。
十八、不對人剔牙齒。
十九、客食未畢,主人不先起。
二十、起席,主遜言慢待,客稱謝。
二一、宴畢,主人進巾進茶。
(五)出門
一、衣冠不求華美,惟須整潔。
二、見長者,必趨致敬。
三、登高不呼,不指,不招呼。
四、路上不吸煙,不嚼食物,不歌唱。
五、乘車見長者必下,見幼者亦須與之颔首為禮。
六、夜必歸家,因事不能歸時,必先告家人。
七、車馬繁雜沖區,不招呼敬禮。
八、不立在路上久談。
九、不走馬路中間,越路須先向左右看清,不可與汽車爭路。
十、行走時,步履宜穩重,並宜張胸閉口,目向前視。
十一、遇婦女老弱,應盡先讓路讓座。
十二、途次有人問路,須詳為指示;問路於人,須隨即稱謝。
十三、一人不入古廟,兩人不看深井。
十四、逢橋先下馬,過渡莫爭船。
十五、在舟車上或飛機上,不探首或伸手出窗,並不得隨便涕痰。
(六)訪人
一、先立外輕輕扣門,主人讓入方入。
二、入內有他客,主人為介紹,須一一為禮,辭出時亦如之。
三、入內見有他客,不可久坐;有事,須請主人另至他所述說。
四、坐談時見有他客來,即辭出。
五、坐立必正,不傾聽,不嘩笑。
六、不攜一切動物上堂。
七、主人室內之信件文書,概不取看。
八、談話應答必顧望。
九、將上堂,聲必揚。
十、戶開亦開,戶阖亦阖;有後入者,阖而勿遂。
十一、主人欠伸,或看鐘表,即須辭出。
十二、飯及眠時不訪客。
十三、晉谒長官尊長,應先鞠躬敬禮,然後就座;及退,亦然。
十四、與長官尊長,及婦女行握手禮時,應俟其先行伸手,然後敬謹與握。
十五、訪公教人員,必先問明其上班鐘點,不可久坐閒談。
十六、訪客不遇,或留片,或寫字登留言牌。
(七)會客
一、見先致敬,熟客道寒暄,生客請姓字住址。
二、及門先趨,為客啟阖。
三、每門必讓客先行。
四、入門必為客安座。
五、室內有他客,應與介紹,先介幼於長,介卑於尊,介近於遠,同倫則介前於後。
六、敬茶果先長後幼,先生後熟。
七、主人必下座,舉杯讓茶。
八、客去必送致敬,遠方客必送至村外或路口。
九、遠方客專來,須備飲食寢室,導廁所,導沐浴。
十、遠方客去,必送至驿站,望車開遠,始返。
(八)旅行
一、將遠行,必辭親友,祭祖辭親。
二、遠到目的地,必先拜訪有關人士。
三、歸來必谒親友,或略送土物。
四、遠行之親友辭行,必往送行,事前或贈物,或宴餞。
五、遠方客來拜訪,須往答拜,或設宴接風。
六、旅人歸來拜,須詣回拜,或設宴洗塵。
七、受人之送行及餞別,達到所在地,須一一函謝。
八、人之接風或洗塵畢,須還席。
九、入境問禁,入國問俗,入門問諱。
十、入國不馳,入村裡必下車馬。
(九)對眾
一、他人正談話,不在中間插言。
二、兩人對談,不向中間穿走。
三、不高聲喧嘩擾亂他人視聽。
四、不橫坐,不橫腿,不扪腳。
五、不隔席談話。
六、坐不掀起椅凳之後方。
七、衣帽不加於他人之衣帽上。
八、不向人噴水吐痰。
九、不向人呵欠,舒伸,嚏噴。
(十)饋贈
一、禮尚往來,來而不往,往而不來,皆非禮也。
二、賜人不曰來取,與人不問所欲。
三、贈人物品,必謙必敬。
四、贈人物品,外必用包裹,婚喪慶壽例外。
五、平素贈物,座有他客,須避觀聽,遠來及初晤,可不避。
六、受贈先略謙辭後受,稱謝,逾日須往拜。
七、長者賜,不敢辭。
(十一)慶吊
一、參加吉禮,不談衰喪話,不戚容,不啼泣。
二、居喪不參加吉禮,只送儀物。
三、喪服不入公門,不觀吉禮。
四、賀婚在眾賓前,辭不諧谑。
五、臨喪不笑。
六、裡有殡,不巷歌。
七、飯於喪家,酒不赭顏。
八、佩會葬徽章者,禮終即卸去,不佩帶他往。
(十二)稱呼
一、初見面之人問姓,曰貴姓,問名,曰台甫。自說姓曰敝姓某,說名曰草字某某。
二、有親戚世交者,應各以其名分彼此相稱。普通稱人曰先生或某兄,自稱曰弟。老者長者,稱曰老先生,自稱曰後學,或稱自名。
三、稱人之父曰令尊,母曰令堂。向人稱自父母,曰家嚴,曰家慈。見朋友之父,稱老伯,母稱伯母,自稱晚或侄。
四、稱人之祖,曰令祖公,祖母曰令祖太夫人。向人稱自祖曰家祖。祖母曰家祖母。見人之祖父祖母,稱太老伯,太伯母。自稱己名即可。
五、稱人之兄弟,曰令兄,曰令弟。向人稱自兄弟,曰家兄捨弟。稱人之姊妹,曰令姊令妹。向人稱自姊妹,曰家姊捨妹。見人之兄弟,稱幾先生,或幾兄,自稱小弟。見人之姊妹,統稱幾姐,稱自曰小弟。(書款則稱侍)
六、稱人之妻,曰令正或尊夫人,向人稱自妻,曰拙荊或賤內。見人之妻稱嫂,自稱己名。(女子可自稱妹)
七、女子稱人之夫,曰尊府某先生,向人稱自夫,曰外子。見人之夫稱某先生,自以避免稱呼為佳,如必要時,只稱本人即可。
八、稱人之子,曰令郎或公子,稱人女曰令愛,或女公子。向人稱自子,曰小兒,女曰小女。見人子稱世兄,自稱弟,稱女曰世姐,自不稱。
九、稱人之孫及孫女,曰令孫曰令女孫。向人稱自孫,及女孫,曰小孫,曰小女孫。見人之孫及女孫,稱幾公子幾小姐。
十、稱人或稱自之已故上輩,統加一先字。如稱人之故父母,曰令先尊令太夫人;稱自之故父母,曰先嚴先慈之類。稱人已故下輩不必另加字,只雲「以前某兄」即可,稱自故下輩,但加一亡字,或雲「以前某某」亦可。
十一、稱人之姑丈姑母,曰令姑丈令姑母。向人稱自姑丈姑母,曰家姑丈姑母。見人之姑丈姑母,稱老先生老太太;交厚者,可稱老伯及老伯母。
十二、稱人之舅父舅母,曰令母舅令舅母。向人稱自舅父舅母,曰家母舅家舅母。見人之舅父舅母,稱謂仿前。
十三、稱人之岳父岳母,曰令岳令岳母。向人稱岳父母,曰家岳家岳母。見人之岳父母,稱謂仿前。
十四、稱人之內侄,曰令內侄。稱人之甥,曰令甥。稱人之婿,曰令婿。向人稱自內侄,甥,婿,曰敝內侄,曰捨甥,曰小婿。
十五、稱人之親友,曰令親曰貴友。向人稱自親友,曰捨親敝友。
十六、稱人之師,曰令師,生曰令高足。向人稱自師,曰敝業師。稱自生曰敝徒。自稱師,曰夫子或吾師。稱自曰受業,或曰門生。
十七、稱人之長官,曰貴某長(院部廳局等)。稱人之屬員,曰貴部下或貴屬。向人稱自長官,曰敝某長,稱自屬員,曰敝同事或敝屬,稱其某姓某職亦可。
十八、稱人之主人,曰貴上,稱人之僕,曰尊紀。向人稱自主人,曰敝上;稱自僕,曰小價。
(附說)
一、稱呼一事,本甚繁雜,各地習慣,直接見面之稱,尤多不同,故難備載。本編僅錄其對外交際通常用者。
二、親戚之間,稱呼甚為微細,每有錯一字而贻笑者。茲編本為舉要,專為常用,故不詳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