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曾在《朝日新聞》看到一則題為“遺失物品比去年增加了36.3%”的報道,報道中統計了如下數據:
“2008年日本全國各地的警察署共收到遺失物品約1733萬9000件,比2007年增加了36.3%,同時返回給失主的約617萬件,占57.3%左右。這些遺失物品中,現金金額為141億5041萬日元,其中返回給失主的金額為97億1468萬日元。”
看到這篇報道,腦子裡的反應是:日本的拾金不昧者真多;日本老齡化現象更嚴重了;還有就是:具備“老齡化健忘症”傾向的心不在焉的人增加了。
剛來日本就聽不少前輩說,在日本丟東西不用太擔心,因為你大部分時候能把它找回來。
說實話最初我對這事是將信將疑的——雖然總能聽到身邊朋友有人說誰誰誰的錢包手機啊什麼丟了又找回來的傳聞。
再加上來日本這五六年從沒丟過錢包,於前輩們的這番言論也並沒有怎麼放在心上。
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的;有錢包,哪有不丟的?終於,丟錢包這種過去在我看來頗為無腦的事,還是發生在了自己身上。
前幾天中午和朋友出去吃飯,到家後忽然發現錢包沒了,這下冷汗直流了——撇開三四萬日元不說,所有證件銀行卡什麼的全在錢包裡,那麼多證件補辦起來可就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
中午12點多出去吃飯,發覺錢包沒了已經是當天下午5點了,心想這下完了,這麼長時間肯定找不到了。
給朋友打電話後朋友安慰說應該找得到,他說他自己都丟過n次手機錢包,無一例外都找到了。
朋友說根據他的經驗丟東西第一時間先到附近的交番(編者按:相當於中國的派出所)詢問。
於是在朋友的陪同下,我們一起來到車站附近的派出所。
半大的小房子裡坐了3個警察,接聽電話,整理文件,還有一個在寫著什麼,看我進來其中一個抬頭微笑問我有什麼需要幫忙的嗎。
我說中午在這附近吃飯,到家後發現錢包不見了可能是在這附近丟了,有沒有人撿到錢包給送過來。
然後那警察遞過來一張單子,上面寫有姓名,住址,大致幾點,在哪丟的,失物是什麼,什麼顏色,現金多少之類。
邊填還邊想,估計是沒戲了,可能是要回家等通知吧。
填完交後另一個警察拿著單子走進後面一間小屋,不一會出來了,手裡拿的正是我的錢包。
那一刻什麼感覺?
事後我問自己,除了不可思議以外,更多的是感恩。
以前確實常聽別人說自己的錢包丟了又找到之類傳聞,但那畢竟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的,那份失而復得的感覺是無法體會的。
警察依然微笑著把錢包遞給我,讓我確認一下有沒有少什麼東西。現金,銀行卡,證件全在,分文不少。
千恩萬謝的我反而讓警察有點不自然了,旁邊一個警察笑著插口說你不用謝了,以後自己小心,撿到你錢包的人還得特地送到派出所來,你可耽誤人家的時間了。
其中一個警察把我送出門,面帶微笑補了一句,下次小心啊。
其實良性循環不正是如此嗎?
錢包丟了在派出所找到,懷著感恩的心,以後我撿到什麼也會自然而然的送到派出所;然後另一個人失而復得也同樣懷著感恩的心做同樣的事情。
如此循環,社會風氣只會越來越好,越來越健康,人與人之間只會越來越為對方考慮。
其實日本能做到“路不拾遺”的社會風氣,並不單純是作者所說的“良性循環”的社會風氣,更因為日本健全的法律制度。
日本《遺失物法》第四條2項規定,撿到他人的物品必須盡快交予失主或警察,如果私自占有則會觸犯《日本刑法》第254條規定的“遺失物品冒領罪”,將被當做刑事案件處理,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最低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萬日元以下;最高則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另外,根據日本《民法》第240條規定,從拾得者將遺失物交予警察之日算起3個月以內,如果最終無人認領,無論遺失物價值高低,該遺失物所有權將歸拾得者所有。
這一條“遺失物法”,我是通過一個日劇記住的。是剛來日本不久的時候,那個日劇的名字忘記了,只記得內容。說一個窮人家的女孩,非常想開一家自己的料理店,但怎麼打工也積攢不出開店的資金,正郁悶無比的時候,一天出門居然在路上拾到一麻袋錢---女孩猶豫再三,還是將錢交到了警察署,一大麻袋錢自然十分可疑,最值得懷疑的是這錢很可能是贓款。但接下來警察破獲了一起大案,所有贓款都一一追回,但女孩上交的這一麻袋錢時隔半年依舊無人認領。最後警察到女孩家登門拜訪,說:你拾到的那袋錢半年時間一直無人認領,找不到失主,根據法律規定,這袋錢現在歸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