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手書,並王、李、汪、朱之函,備悉。三人法名,另紙書之,祈為轉交。王君之大願雖可嘉,然於此時局危險之際,不知決志求生西方,尚欲待後出家,再誦若干經咒,以了大願。又祈壽與願齊,願若不了,壽亦不終,直是癡人說夢。彼看淨土書,完全不依書意,而自立章程。若不及時隨分隨力修持,不但所願均同畫餅,或致成神經錯亂之病。此病甚易得,甚難愈。光老矣,一向直心直口,絕不敢順人情,以取人歡喜,故為說破,免致受病。汪、李二君,質直無偽,頗可嘉尚。今為彼三人各寄《文鈔》一部、《嘉言錄》一本,並各小冊,共二包,祈為分送。
朱太然君,信中只用合十,則不敢認為皈依,彼之四圓香敬璧回。光雖不能宏揚佛法,決不敢自己輕慢佛法,亦令人輕慢佛法。為彼三人說,以後不許再來信,來決不復,以目力精神均不給故也。
(其三)手書及朱太然書備悉。須知佛法,有住持世間法,有唯論理性法。住持世間法,若人不致誠敬,則不為說法。今世道陵夷,不能全依此行。故光於問法之函,任彼如何,亦為彼答。若太傲慢,亦當指斥其過,以不負彼之來意。唯求皈依者,若不用自屈之字,決不敢允許。以此允許,即是自輕佛法,亦令彼輕佛法。以彼或是不知禮儀,或是我慢自大。自大之人,何可與語?不知禮儀,必使即知。非求人恭敬,乃正不敢輕法與輕人也。不如此維持,則佛法便不能流通矣。
唯論理性法,非凡僧所可行。唯大菩薩,又無住持法道之責任者行之,則有深遠之益。凡夫行之,則破壞如來正法,為害不淺。如《法華經》常不輕菩薩凡見四眾,皆為禮拜,雲:“我不敢輕於汝等,汝等皆當作佛。”四眾有以杖木瓦石打之者,則避走遠住,作禮贊歎曰:“我不敢輕於汝等,汝等皆當作佛。”恐汝不知此義,妄生疑議,故為略說。若凡夫僧,斷斷不可依此章程。住持法道之大菩薩,亦當依凡僧之章程。如濟顛之師乃出格高人,仍是繩趨尺步。濟顛,則不守清規,顯大神通。若謹守清規而顯神通,則不能在世間住矣。唯藉此瘋瘋顛顛,以令人疑信相參,以密行教化,令人知佛法不可思議,以生正信心耳。世之無知無恥之人從而學之,何不學吃死者以吐活的乎?何不學喝酒醉臥數日,而百千根大木從井中運出,及喝酒大醉,吐金以裝全殿佛像之金乎?此種不思議事唯此種人行之則無礙,若謹守規矩之人行之,必定當下去世。否則,人皆求彼,不能做一切事矣。
朱居士之書為轉,及此字祈令彼看。光目力不給,不多書。其淨土法門與修持法則,自有《文鈔》、《嘉言錄》等已說之,亦不須詳說也。
節選自印光法師:“復楊慧昌居士書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