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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真堪布:《量理寶藏論》講解(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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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真堪布宣講於2016年6月28日

  為修持成佛要發殊勝菩提心!

  為度化一切父母眾生要發誓修持成佛!

  為早日圓成佛道要精進認真聞思修行!

  此處所講至尊文殊菩薩之化身薩迦班智達所著,有十一品內容的這部《量理寶藏論》。

  全論分三:一、入論分支;二、真實論義;三、造論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實論義)分二:一、從總反體抉擇所知;二、決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從總反體抉擇所知)分三:一、所知境;二、能知識;三、彼識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識知境之方式)分四:丁一(總及別之證知方式)分二:

  分析總別證知差別,己三、擇義 庚一,破他宗 辛二,破實體一體

  壬二(破多總與多別一體)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癸一、宣說對方觀點:

  倘若謂與一一別,相系之總有數多。

  有些論師聲稱:沒有一個實有的總相,如果有的話,要麼跟別相以同體方式要存在,要麼跟別相以多體的方式要存在,但這都是實際不合理的。不過與每一個別相密切相關的多體總相可以存在。每一個別相都可以有自己的總相,別相有多少,總相就有多少。這樣,前面所講的過失就沒有了。但這個觀點也是不合理的,下面進行遮破。

  癸二、破彼觀點:

  如此法相不成立,且壞一切破立理。

  倘若如此,那麼非為各自的一個共同“總相”的法相就不得成立了,如果是“總”就兼有兩個反體,比如,沉香樹的“總相”也應成兼具兩個反體,結果將失毀一切破立之理。總相是遣除跟自己不同類別之他法而安立自己的,應具有一個反體;別相不但遣除非同類的法,也遣除同類的其他法,具備兩個反體,以這種方式安立自己。這是別相和總相的特征、法相,在名言上必須要這樣安立。這個遣除余類的分別念叫遣余識。雖然總相、別相都是假立,但是它在遣余識面前可以這樣成立,這就是遣余識取境的方式。

  按照你們的觀點,跟別相密切關聯的總相也具足兩個反體,這樣,你們所承許的總相具有別相的法相、特征,總相成為別相了,總相本身的法相、特征就不成立了。

  名言上的法都由它的特征來表明它,比如水牛有自己的特征,以它的特征來證實它;人也有自己的特征——知言解義,以這個特征來證明是人。若不是這樣,則失壞一切破立。比如直接遮破總相,間接遮破別相;直接安立別相,間接安立總相。但是按你們的觀點,這些安立都不可成立了。

  總相不是真正的境,但是可以為對境。為什麼?雖然這是一種錯覺,但它有作用和能力,有意義和必要。總法可以涵蓋具有別相特征的同一類的所有的法。比如“知言解義”涵蓋所有的人。雖然沒有實際存在的“總”,但是分別念可以這樣假立、執著,也可以在心中存在這樣的概念。分別念上可以說“人”。意識把這個人的總相和別相誤認為一體了,並以此進行破立。它把總相和別相,也可以說是把總相和外面的自相誤執一體了。但是能找到對境自相就可以了,它有這樣的功能、作用和能力。

  遮破總相同時可以遮破別相。我說“大殿裡沒有人”,他就知道所有的人都沒在大殿裡,而不會想:“沒有人”是誰呀?是說張三還是李四?

  安立別法的同時可以安立總法。比如我說“張三在大殿裡”,對方不會懷疑大殿裡有沒有人,他馬上就能了知大殿裡有人,因為有張三。

  但是按你們的觀點,這都不成立了。比如我說“對面的山上沒有樹”,這個時候對方不會懷疑:有沒有沉香樹、檀香樹、松樹?不會的。說沒有樹,就知道所有的樹木都沒有。這就是遮破了總相的同時就遮破了別相。

  我說對面的山上有松樹,這個時候我安立的是別相松樹,同時安立了總相。有松樹肯定有樹。總相和別相是有差別的,所以很容易溝通。若是按你們的觀點,總相也是跟別相一樣具有兩個反體的法了。我說對面山上有樹,這個時候對方可能懷疑:有樹是跟沉香一體的樹,還是跟檀香一體的樹,還是跟松樹一體的樹?樹沒有涵蓋一切有枝具葉的法(樹木)。若是每個別相都有自己單獨的總相,這樣我們就不能溝通了,沒法進行有效的破立。

  壬三(破同類之總)分二:一、破外境相同之總;二、破心前相同之總。

  癸一(破外境相同之總)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子一、宣說對方觀點:

  傳聞法相同一總,與別乃為一實體。

  據說,有些論師不承認各自毫不相干的“總相”,而認為沉香樹、柏樹等都具備有枝有葉相同法相的一個“總相”,此“總相”與它所有的“別相”均是一實體。

  一些雪域派的論師說,是沒有這樣的總相,一個總相也不成立,多個總相也不成立,總相和別相一體、多體的方式存在都不合理,但是我們有合理的說法。因為相同就是總相,總相即是相同,跟別相也是實有的一體。比如,人都能知言解義,樹都有枝具葉,水牛都有項峰和垂胡,這個就是相同。溝通的時候說“人”,都有相同的總相,我就知道是所有的人了。說水牛,有相同的項峰和垂胡,就都是水牛。這個觀點你們是沒有辦法遮破的。

  子二、破彼觀點:

  相同乃由分別合,分別心法外境無,

  若外境有相同法,見前未見亦成同。

  所謂此法與彼法相同,只不過是以分別念銜接、假立的,實際上沒有真正相同的。分別心連結的法在外境自身上根本不存在。

  假設外境本身也存在所謂“相同”之法,那麼第一次見其中的一個法的時候,就會知道另一個法,因為相同是在外境上實有的。比如有人見到前所未見的一個“寶珠”,也應該生起認為“此寶珠與其余寶珠相同”的念頭。再比如,有一個人,從來沒見過張三,也沒見過李四,當他第一次見張三的時候,就知道張三和李四長的特別像,這是不可能的。若是在外境自身上有相同,就有這樣的過失。所以,外境自身沒有實有的“相同”,它是分別念的一個假立。獨立的兩個不同的法,怎麼能說是相同呢?

  癸二、破心前相同之總:

  相同不容一實法,非一不具總之聲,

  一總若未現心中,執同亦非堪當總。

  部分相似普皆有,一切相同悉不具,

  亦明顯違正理王,所說一切之真理。

  據說,另有個別論師聲稱:盡管外境上不存在一個相同的“總”,你們說的特別對,但是我們不這樣承許。我們承許在分別念面前可以成立這個相同。分別念執為相同本身就是“總相”。

  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我們來進行遮破,這也不應理。既然不是一個對境,也就不存在唯一“總”的概念;又因為“總”只是涉及耽著境一法的名稱,而不會浮現兩個法的形象。

  “執為相同” 肯定是兩個法以上,不可能是一個有實法。自己和自己相同的法相是不會有的,也沒有什麼意義。若是這種說法合理,自生也應該成立了,可以無數的生,這是很大的過失。同理,不能說自己跟自己相同。兩個法以上才可以成立相同,但是兩個法就不能成為總相了,總相必然是一個行相、一個法。二者本質上是矛盾的,不可能成為又是相同又是總法。

  相同是兩個法,總相是一個法,一和多在本體上是相違的,但是錯亂的分別念可以執著為相同。若是我們進行遮破,必須要依靠總法、總相。因為無始以來,分別念就是這樣取境的,它有這個作用。一說人,就知道是所有的人。他心裡面的總相和別相沒有分開,一直混為一體,誤解為一,這樣我們溝通就方便了。我們直接表達的時候,都是一些假立。雖然進行分析都是錯亂的,但是最後能無欺惑地得到真實的對境——自相。能達到目的,這叫正量。

  正量的范圍也是有限的。這裡的正量不是在中觀裡講的實成的、獨立的、恆常的。獨立且與任何法都不相對的正量是不會有的,都是暫時的、相對的。它是變化的,不可能有絲毫不變、永恆不滅的正量。相對來說是正量或者非量,沒有獨立存在的。名言都是這樣相對安立的。

  也許有時候“相同”和總相一樣能起到一些作用。但是它跟“總”不一樣,它要求是絕對相同。部分相同的情況無論是“總相”還是“別相”都存在,而地點、時間、形象一模一樣的法在何處也沒有,因為自己獨具特色的不共法不可能出現在他法上。就算是雙胞胎,也有不像的地方,也能分辨出來。每個法都有自己的特征,部分相同的法可以有,全面相同的哪都沒有。

  若是無始以來久經串習,一個總相的自性仍然沒有浮現在心中,那以重新妄執相同不能充當總法的身份,也不能代替總法。比如,不說“將沉香給我拿來”,而只是說“將與沉香相同的東西拿來”,溝通的時候肯定不能這麼說,對方也肯定不會明白。它是間接承許的,通過“相同”而不是“總相”。通過總相說“把沉香拿來”,他知道,說“把跟沉香相同的東西”拿來,就不知道了。這樣溝通根本達不到目的。

  顯而易見,凡是承認“總”實有的觀點均與“正理王”(法稱論師特別精通名言,所以叫正理王)所說的真理相違,因為法稱論師在《釋量論》裡講:“總即無實體(總相無有實體),故非根行境(它不是根識的行境),一切總之法,成非現量故(都不是現量的對境)……”

  庚二、立自宗:

  遣除非彼之自性,於諸實法皆成立,

  彼即遣余之總相,誤為自相行破立。

  諸如樹木一樣的法排除所有“非樹木”他法的自性,而在一切“樹木”的有實法上成立,這是在遣除其余不同種類的心識前顯現一個共同的“總”概念,人們將它與自相(外境)誤為一體而進行破立。由於始劫的習氣,了知名言之後自然有這樣的概念,一說就知道。

  其實外境自身有這樣的特征,所以全知麥彭仁波切在《釋量論大疏》裡講,外境上也有遣余,每個法都有各自的特征,它一出現,自然就遣除其余法。但是很多論師是不承認的。但是薩迦班智達等很多論師認為遣余應該是心法、分別念,外境上不應該有遣余。這裡有很多辯論。

  庚三、除诤論:

  若謂外境無有總,遣余增益無實法,

  雖成與境無關聯,是故失毀諸名言。

  外境自相及遣余,妄執一體而取境,

  唯得自身之法相,乃正量故實合理。

  有些論師開始反駁。假設外境本身不存在“總”,總相在外境上不存在,並且總相不是實有的,那麼遣余的“總”不僅僅是一種增益之無實法,即使它成立一個“總相”,然而與外境有實法無相關聯,則將失壞由“別”成立而證明“總”成立的自性因、遮破總法即已否定別法的能遍不可得因等推理的安立。

  他們的意思是:如果“總相”僅僅是一種分別念增益、心的假立,實際是無有實體的,這樣的“總相”成立了也沒有什麼意義,因為跟外境不相關聯。這樣,按你們的觀點,遮破、安立等名言都不成立了。

  別法成立而證明總法成立的自性因:自性因是真因之一,是一種安立之因。比如“音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無常和所作性是同體相屬關系。所作性成立了,無常就成立。證成若是此因,即是此宗,此因是所作性,此宗是無常。這是同體相屬關系所作性成立,凡是所作性的就是無常。

  能遍不可得因是一種遮破之因,是“可現不可得因統一因”之一。比如“對面的石寨中,無有沉香樹,以無樹故”。無樹木是總相,它是能破因;因為無樹木,就沒有沉香樹,它是所破法。它們兩個是同性相屬關系,沒有這種關系,就不可能以“能遍不可得之能破因”,破除“所遍之所破法”。 能遍的“樹木”不可得,沉香樹、檀香樹等所遍的別法,它們也不存在。那麼,一切推理都無法安立,名言上也無法溝通。我說“往寶瓶裡灌水”、“把柱子給我拿來”等等這些都沒法表達了。

  駁:一切破立絕不可以將自相、共相分別開來而進行,但是你們把自相和共相分開了。人們可以把遣余的總相法與外境的自相法誤認為一體而取境,分別念有這樣的作用和能力,無始劫一直這樣串習,所以可以進行遮破、安立一切名言。

  假如分別念沒有這樣的作用,就很難安立名言。對方把總相和自相、總相和別相分開了,那麼怎樣說都不可能成立。所以不能分開,也沒有必要分開。必須是將外境自相與遣余增益二者顛倒執為一體而緣取破立的對境。“遣余增益”就是分別心面前的總相。無論怎樣取境,只要按照這樣去做,就絕對能獲得外境自身的無誤法相,由此而證明它是正量。為此,這種方式是極其合理的。這是自宗。

  關於總相和別相、總法和別法,因明裡有很多分類。

  義總相:將顯現和假立視為一體的增益。顯現是外境,假立是心裡的總相。比如,將外境的寶瓶和我們在分別念面前浮現的寶瓶錯誤地執著為一體。

  類總相:在我們的分別念面前有“人”的總相,所有的人。將這個總相和外境上的人誤執為一體。

  聚總相:一個粗塵,至少由八個微塵來組成,色、香、味、觸,地、水、火、風。這是構成一個粗塵最小最小的單位。雖然還有別的微塵,但它是最小的。粗塵由很多種微塵組成,但是在分別念面前,我們卻將它誤執為一個實體。

  名總相:不是外境,而是名稱。柱子的名稱、寶瓶的名稱、人的名稱,有很多名稱,也是在分別心前浮現的,並把這些名稱執為一體。

  每個總相都有和它相對的別相,也有總相和別相的分別。

  總結偈:

  許異體總鸱枭派,謂一實體數論派,

  諸雪域派追隨彼,智者之宗許遣余。

  承認“總”與“別”互為他體的是鸱枭派(勝論派);主張“總”、“別”為一實體的是數論派;所有雪域派也追隨數論派而承認“總”等在外境上存在。

  薩迦班智達帶著嘲笑的意味對那些因明前派的論師說,你們與外道數論派一樣了。勝論派主張總相、別相互為他體,都是實有;數論派主張總相和別相一體,都是實有;你們雪域派也跟數論派一樣,認為總相、別相都是實有的,並且是一體的。但是,承許“總相”在外境上不存在而只是一種遣余,是具德法稱論師及薩迦班智達我等智者的觀點。我是與法稱論師站在一起的,我們的觀點是:總相是遣余,別相也是遣余,都是分別心假立。

  遣余就是遣除其余。薩迦班智達認為,外境上沒有真正的總相,都是分別心的假立。但是因為無始劫的習氣,人們把外境和自相錯誤地視為一體了,這樣它可以成為有境。這就是遣余的優點。

  但是,麥彭仁波切認為在外境上也有遣余。雖然也可以這樣安立,但不是這種遣余。此處所講的遣余肯定在心裡。諸大德的見解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共同的地方。

  《量理寶藏論》第三品《觀總別》講解完畢。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過患敵。

  生老病死猶波濤,願度苦海諸有情。

  以佛所獲三身之加持,法性不變真谛之加持,

  僧眾不退意樂之加持,如是回向發願悉成就。

  達雅塔,班贊哲雅阿瓦波達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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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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