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在戒律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佛教徒不可以自殺,如果自殺,那是有罪的。(見四分律調部之二及律攝卷二)
此所謂自殺,是指為了厭惡此一生命的存在,誤以為自殺之後,便可得到解脫而言。
因為佛教徒主張因果定律,若不證悟諸法實相,若不以修持的工夫解脫生死,自殺是沒有用的,業報未盡,即使自殺,也將再接受另一期的生死,正像一個欠了債的人,為了躲避債主的追討而將戶口從甲地遷到乙地,那是不中用的,遲早一些債主仍會找到他的。所以,佛教徒反對自殺,佛教鼓勵人生的建設,利用這一生的存在而做修善的努力,以改造現實的乃至未來的命運。
然而,佛教不是鼓勵自私的宗教。如果為了救濟眾生,在必要時可以捨身,如果為了維護神聖的信仰,在必要時可以殉教;並且,一個真正的菩薩道的實行者,應該是頭目身肉,無一不能施捨的,比如釋迦世尊在往昔生中的菩薩階段時,曾經屢屢捨身,如法華經中說:‘未有一微塵如芥子許非菩薩捨身命處’,便是最好的說明。其實雜阿含卷三九及四七,就有三位羅漢自殺。
離婚的問題,在佛典之中,也不容易找到明確的根據。不過,佛教主張婚姻的美滿及婚姻的責任,既然結為夫婦,結婚之後,應該相親相愛,互相尊敬,各守各的本分,各盡各的責任,佛教嚴禁邪YIN(私通),婚姻破裂,多數是由夫婦之間的不能互守貞節,夫妻之間既然都能堅持邪YIN一戒,婚姻是不容易破裂的。即使破裂了的婚姻,佛教也主張破鏡重圓;所以,佛陀雖不許比丘弟子們介入婚嫁的事件,但仍許可比丘們為‘若男女先已通,而後離別,還和合’(四分律卷三)。因為,男女的離婚,對於彼此的心理,都有不良的影響,尤其對於兒女的撫育,更要負起道德上的責任。根據這一論點而言,也可以說,佛教是反對離婚的。
不過,佛經中也沒有說離婚是犯戒的行為。所以,萬一由於感情的沖突,趣味的不投,乃至是出於虐待等的重大理由,在忍無可忍的情形下,是可以離婚的,如果是為了滿足情欲的理由而離婚,那是不道德的,也不是佛教所許可的,故也是罪惡的。因為,夫妻的離異,最倒楣的是他們無辜的兒女。
在中國的古俗,男子喪妻可以再娶,稱為續弦,以為那是道德的,如果女子喪夫,唯有守寡終身才是值得表揚的美德,這種‘貞操’的觀念,實在是由於輕女重男的習尚而來。在印度,並不如此,以印度教的科多馬法典而言,主張丈夫他往六年而仍不得其音訊者,妻即可與其他男子通。佛經中的俗人出家時,必先捨其妻子,任妻自由,所以,失去丈夫的女子改嫁,在佛教是允許的,也是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