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閱讀

首    頁

法師開示

法師介紹

人間百態

幸福人生

精進念佛

戒除邪YIN

最近更新

居士文章

寺廟介紹

熱點專題

消除業障

素食護生

淨空法師

佛教护持

 

 

 

 

 

 

全部資料

佛教知識

佛教問答

佛教新聞

深信因果

戒殺放生

海濤法師

熱門文章

佛教故事

佛教儀軌

佛教活動

積德改命

學佛感應

聖嚴法師

   首頁佛教知識

 

功過格四種合刊

 (點擊下載DOC格式閱讀)

 

功過格淺釋
  初指道士逐日登記行為善惡以自勉自省的簿格,及後流行於民間,泛指用分數來表現行為善惡程度、使行善戒惡得到具體指導的一類善書。
   這類善書分別列為功格(善行)和過格(惡行)兩項,並用正負數字標示。奉行者每夜自省,將每天行為對照相關項目,給各善行打上正分,惡行打上負分,只記其數,不記其事,分別記入功格或過格。月底作一小計,每月一篇,裝訂成本(見附錄書影一),每月如此進行,年底再將功過加以總計。功過相抵,累積之功或過,轉入下月或下年,以期勤修不已。

功過格源流與發展
  道教記錄功過善惡的作法要從功過思想說起。中國的功過思想起源甚早,《易經》說:「積善之家必有余慶,積不善之家必有余殃」。道教和民間信仰認為天地、灶神、司命等神,監察人的善惡並給予應得的賞罰。後漢的《太平經》有勸人行善避惡之論,而功過格跟《太平經》的「天券」說法也有關連。晉代葛洪的《抱樸子》《內篇》卷三《對俗》及卷六《微旨》載有功過思想的豐富資料,《對俗》篇說要想成天仙,須要積1200善;想成地仙,須要積300善。對善惡功過積累增減以計算人的禍福壽夭的說法,也見於五代時杜光庭《道門科 范大全集》,是書卷73、81載有「善惡之二書」、「功過之兩簿」。「格」有規准之意,言行之善惡功過,成了降福獲咎的依准。這種計算功過的辦法,宋代以後就發展形成功過格一類善書。因此,功過格可說融合了道教積善銷惡、儒家倫理道德和佛教因果報應三教的理念。

  現存最古的功過格是《太微仙君功過格》,1171年成書(《道藏》洞真部戒律類收錄),為淨明道道士自記個人善惡的簿冊。《道藏輯要》收《警世功過格》和《十戒功過格》,是托名呂祖撰述的功過格。後經袁黃(1533-1606)、祩宏──蓮池大師(1535-1615)等人倡導,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中葉功過格盛行於世,有多種功過格編寫而成,不單有道教色彩濃厚的功過格,還有佛教系統的「善過格」(祩宏──蓮池大師《自知錄 》是代表作)、與民眾道德有關的功過格(如《匯纂功過格》)。十七世紀以後,不僅道士奉持,士人、崇奉佛教戒律的人及民眾亦漸奉行,更有特定勸戒對象的《當官功過格》、《童蒙功過格》、《婦女功過格》。清初的《太微仙君呂純陽祖師功過格》(1734年成書),香港抱道堂近年仍有重印。(見書影二) 。

自知錄
明蓮池大師刪定


  予少時見太微仙君功過格,而大悅,旋梓以施。已而出俗行腳,匍匐於參請。暨歸隱深谷,方事禅思,遂無暇及此。今老矣,復得諸亂帙中,悅猶故也。乃稍為刪定,更增其未備,而重梓焉。昔仙君謂凡人宜置籍臥榻,每向晦入息,書其一日功過。積日而月,積月而年。或以功准過,或以過准功,多寡相仇,自知罪福,不必問乎休咎。至矣哉,言乎!先民有雲:人苦不自知。唯知其惡,則懼而戢;知其善,則喜而益自勉;不知則任情肆志,淪胥於禽獸而亦莫覺其禽獸也!茲運心舉筆,靈台難欺,邪正淑慝,炯乎若明鏡之鑒形,不師而嚴,不友而诤,不賞罰而勸懲,不善龜而趨避,不天堂地獄而升沈。馴而致之,其於道也何有。因易其名曰《自知錄》。是錄也,下士得之,行且大笑,莫之能視,奚望其能書;中士得之,必勤而書之;上士得之,但自諸惡不作,眾善奉行,書可也,不書可也。何以故☆善本當行,非徼福故,惡本不當作,非畏罪故。終日止惡,終日修善,外不見善惡相,內不見能止能修之心。福且不受,罪亦性空,則書將安用。矧二部童子,六齋諸天,並世所稱台彭司命、日游夜游、予司奪司、元會節臘等,昭布森列,前我後我,左右我,明目而矚我,正使我不書,彼之書固以密繭絲而析秋毫矣。雖然,天下不皆上士。即皆上士,其自知而不書,不失為君子,不自知而不書,非冥頑不靈,則剛愎自用雲爾。人間顧可無是錄乎☆是放在儒,為四端百行,在釋,為六度萬行,在道,為三千功八百行,皆積善之說也。彼罷緣灰念之輩,以自為則無論矣。如藉口乎善惡都不思量,見有勤而書之者,漫呵曰:惡用是矻矻爾煩心為☆則其失非細。嗟乎!世人夏畦於五欲之場,疲神殚思,終其身不憚煩,而獨煩於就寢之頃,不一整其心慮,亦惑矣。晝勤三省,夜必告天,乃至黑豆白豆,賢智者所不廢也。書之庸何傷!

時萬歷三十二年歲次甲辰清明日沙門祩宏識

序譯
  我小時候見到《太微仙君功過格》,就非常喜悅,立即刻板印贈。後來出家,行腳參訪,乃至歸隱無人深谷,專心禅定,就沒有空再印贈此書了。現在,我已經老了,又從亂書叢中看到此書,心中的喜悅與原來一樣。於是就稍加刪除訂正,更增加了一些原來沒有的內容,再次印贈。從前仙君說:“每人都應該放一份在床前,每天晚上睡覺前,自己檢查一天的功過。積日而月,積月而年。或者用功抵過,或者用過抵功,加減消除,自知罪福,不必算卦看相。”這話真是至理名言啊!古人說:“人苦不自知。”要是自己知道某件事情後面的災禍,就會恐懼而自制;知道某件事情後面的福氣,就會歡喜而勉力去做;如果迷迷糊糊不清楚前因後果,就會放縱情欲任憑己見,慢慢地淪落成衣冠禽獸而自己還不發覺!

  記錄時,運心舉筆,靈台難欺,是邪是正都不能隱瞞,就好象明鏡照身形。不用老師在跟前而自然覺得嚴厲,不用良朋在身邊而自然呵斥自己的過錯,用不著賞罰就會改惡向善,不用精通占卜吉凶而自然懂得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不必親眼見到天堂地獄就會選擇前面的道路。馴而致之,其於道也何有。所以改了名字叫做《自知錄》。

  這本自知錄,愚笨的人得到它,就會嘲笑不以為然,看都不會看,還能期望他記錄嗎。資質中等的人得到它,必然勤懇記錄奉行。上等根器的人得到它,自然會諸惡不作,眾善奉行,記錄也行,不記也行。為什麼這麼說呢?上根的人深刻了解,眾生一體,利人之善本當行,不是為了邀福;損人之惡本不當作,不是怕災禍。上根人終日止惡,終日修善,然而外不執著善惡相,內不執著能止能修之心。福氣都不動念,哪裡還有罪的概念呢?又哪裡用得著記錄呢?就算“二部童子、六齋諸天”和世人知道的“台彭司命、日游夜游、予司奪司、元會節臘”等神明,到處森列,前後左右,明目監察於我,就算我不記錄,他們的記錄也會象蠶繭密絲一樣絲毫不錯。話是這麼說,天下卻不全是上根人。就算都是上根,他自己能自我覺察,不記錄也不失為君子。而那些不自知又不記錄的,不是冥頑不靈之輩,就是剛愎自用的人啊。人間難道可以沒有這本自知錄嗎?這本自知錄若在儒家,就是四端百行;在佛教,就是六度萬行;在道教,就是三千功八百行。這些都是積善之說。那些杜絕外緣息滅念頭的自了漢,就不在討論范圍,如果借口“善惡都不思量”,見有勤懇記錄者,毫無根據地就呵斥說:“哪裡用得著這樣瑣碎煩心?”那麼這樣說法為害可真不小。唉!世間的人沉湎於財色名食睡五欲之中,耗時費神,從來不感到絲毫厭煩,而偏偏不能在睡前十幾分鐘,整理思慮,澄清心神,真是迷惑顛倒啊。古人如孔子的弟子曾參一日三省自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言不信乎、傳不習乎”,如趙清獻公和袁了凡等夜裡焚香向天地禀告自己一天的作為,還有龍樹菩薩等用黑豆白豆記錄自己的善惡。這些都是賢智者所不廢棄的。那麼每日記錄善過又有什麼不合適的呢?!

時萬歷三十二(公元1604)年歲次甲辰清明日 沙門祩宏作    

  善門 忠孝類
  ☆事父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一善),守義方之訓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父母去世如法資薦(所費百錢為一善),勸化父母以世間善道(一事為十善),勸化父母以出世間大道(一事為二十善)。解:百錢者,以前為銅錢百文准銀十分,當前以元為准,不論物價。

  ☆事繼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二善),敬養祖父母(同論)。
  ☆對國家竭忠效力(一日為一善),開陳善道(利益一人為一善,利益一方為十善,利益天下為五十善,利益天下後世為百善),遵時王之制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凡事真實不欺(一事為一善)。

  ☆敬奉師長(一日為一善),守師良誨(一言為一善)。
  ☆敬兄愛弟(一事為一善),敬愛異父母兄弟(一事為二善)。

  過門 不忠孝類
  ★事父母失敬失養(一事為一過),違犯義方之訓(一事為一過),父母責怒,生嗔者(為一過),抵觸者(為十過);父母所愛者故薄之(一事為一過),父母去世後,應資薦不資薦(一度為十過),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勸化(一事為一過)。
  ★不敬養祖父母繼母(一事為一過)。

  ★事國家不竭忠盡力(一事為一過),當直言不直言(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極大事為百過),違犯時王之制(一事為一過),虛言欺罔(一事為一過)。

  ★不敬奉師長(一日為一過),不依師良誨(一言為一過),反背(為三十過),(若師不賢而捨之者,非過)。解:反背,如陳相學許行之類(見《孟子》);不賢而捨,如目連離外道之類(出佛經)。

  ★兄弟相仇者(一事為二過),欺凌異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為三過)。

  善門 仁慈類
  ☆救重疾(一人為十善),輕疾(一人為五善),施藥(一服為一善),路遇病人輿歸調養(一人為二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受賄者,謂得彼人的財物酬謝)。

  ☆救死刑(一人為百善),免死刑(一人為八十善),減死刑(一人為四十善),(若受賄徇情者非善),救軍刑、徒刑(一人為四十善),免(一人為三十善),減(一人為十五善),救杖刑(一人為十五善),免(一人為十善),減(一人為五善),救笞刑(一人為五善),免(四善),減(三善)。(以上受賄者非善,偏斷不公者非善)。居家減免奴婢之屬(同論)。解:救,謂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謂自己主事,特與恕免是也。偏斷者,謂非據理詳審,唯任意偏斷,反釋真犯是也。

  ☆見溺兒者,救免收養(一命為五十善),勸彼人勿溺(一命為三十善),收養無主遺棄嬰孩(一命為二十五善)。
  ☆凡救人一命(為百善)。
  ☆不殺降卒,不戮脅從(所活一人為五十善)。

  ☆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善),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善),救微畜(一命為一善),救極微畜(十命為一善),(若故謂微命善多,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若不吝重價而救大命,與救多多微命同論)。解:有力報人,如耕牛乘馬家犬等;無力報人,如豬羊鵝鴨獐鹿等,微命,如魚雀等,極微,如細魚蝦螺乃至蠅蟻蚊虻等。救者,或買或放或禁絕或勸止是也。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是惟貪己福,無慈物心是也。

  ☆祭祀筵宴,例當殺生,不殺而市買現物(所費百錢為一善),世業看蠶,禁不看者(為五善)。
  ☆見漁人獵人屠人等,好言勸其改業(為三善),化轉一人(為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殺(一日為十善)。
  ☆耕牛乘馬家犬等,死而埋葬之(大命一命為十善,小命一命為五善),復資薦之(一命為五善)。

  ☆赈濟鳏、寡、孤、獨、癱、瞽、窮民(百錢為一善),零施(積至百錢為一善,米麥布匹之類同上計錢數論),周給宗族中人、周給患難中人(同論),如上窮民,收歸養膳者(一日為一善)。

  ☆見人有憂,善為解慰(為一善)。
  ☆荒年平價粜米(所讓百錢為一善)。

  ☆濟饑餓人(一食為一善),渴人(十飲為一善),濟寒凍人(暖室一宵為一善,棉衣一件為二善),夜暗施燈(明一人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為一善)。
  ☆施禽畜(二食為一善)。

  ☆饒免債負(百錢為一善),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難取而饒免者(二百錢為一善),(告官,官不為理,不得已而饒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困之苦(一時為一善)。解:救接者,謂或停役或代勞,是也。
  ☆死不能殓,施與棺木(所費百錢為一善)。
  ☆葬無主之骨(一人為一善),施地與無墳墓家(葬一人為三十善,若令辦租稅者非善),置義冢(所費百錢為一善)。
  ☆平治道路險阻泥淖(所費百錢為一善),開掘義井,修建涼亭,造橋梁、渡船等,(俱同論),(若受賄者非善)。

  ☆居上官慈撫卑職(一人為一善),有過情可矜,保全其職(為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凡在上不凌虐下人者,(同論)。

  ☆視民如子,惟恐傷之(一事為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為十善),資發(所費百錢為一善),白還人賣出男女,不取其贖者(原銀百錢為一善),出錢贖男女還人者,(同論)。

  過門 不仁慈類
  ★重病求救不救(一人為二過),小疾(一人為一過),(無財無術而不救者非過)。
  ★修合毒藥(為五過),欲害人(為十過),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禽畜(一命為十過),不死而病(為五過)。

  ★咒禱厭詛(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
  ★錯斷人死刑成(為八十過),故入(為百過);錯斷人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故入(為四十過);錯斷人杖刑成(為八過),故入(為十過);錯斷人笞刑成(為四過),故入(為五過);私家治責奴婢僕人之屬者(同論)。解:錯,謂無心;故,謂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為十過),無罪笞人(一下為一過)。
  ★謀人死刑成(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舉意(為十過);軍刑徒刑成(為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為八過); 杖刑成(為十過),不成(為八過),舉意(為五過);笞刑成(為五過),不成(為四過),舉意(為三過)。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為五十過),墮胎(為二十過)。解:上帝垂訓,父母無罪殺兒,是殺天下人民也,故成重過。
  ★殺降屠城(一命為百過),以平民作俘虜者(一人為五十過),致死(為百過)。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權勢,或執守舊案,不與伸雪者,死刑成(為八十過),軍刑徒刑(為三十過),杖刑(為八過),笞刑成(為四過),若受賄者死刑(為百過),以下(俱同謀人)。諸枉法斷事,隨輕重(亦同謀人)。

  ★心中暗舉惡意,欲損害人(一人為一過),事成(一人為十過)。
  ★故殺傷人(一命為百過),傷而不死(為八十過),使人殺者(同論)。

  ★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過),誤殺(為五過);故殺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過),誤殺(為二過);故殺微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故殺極微畜(十命為一過),誤殺(二十命為一過)以上使人殺者(同論),贊助他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賣與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同論),看蠶者與畜養殺(同論)。

  ★故殺害人之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
  ★見殺不救(隨上所開過減半,無門可救者非過),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為二過)。解:減半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十過是也,以此類推。

  ★耕牛乘馬家犬等,老病死而賣其肉者(大命為十過,小命為五過)。
  ★時當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私買者(同論),居上位反為民開殺端者(同論)。解:加一倍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四十過是也,以此類推。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者(一命為二十過)。解:如活烹鱉蟹火逼羊羔之類是也。
  ★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為五過),致死(與前故殺諸畜同論),發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發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解:作善誤傷,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種種善事,本出好心,故不為過,然須忏悔資薦。

  ★籠系禽畜(一日為一過),見人畜死,不起慈心(為一過)。
  ★見鳏寡孤獨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一人為一過),(無財者非過)。
  ★欺弄損害盲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者(一人為十過)。

  ★見人有憂,不為解釋(為一過),反生暢快(為二過),更增其憂(為五過),見人失名失利,心生歡喜(為二過),見人富貴,願他貧賤(為五過)。
  ★荒年囤米不發,坐索高價者(為五十過),遏籴者(亦同此論)。
  ★逼取貧民債負,使受鞭撲罪名(為五過),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強役者(一時為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

  ★放火燒人廬捨山林者(為五十過),因而害人(一命為五十過),害畜(如前殺畜同論),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為百過)。

  ★掘人冢棄人骨殖者(一冢為五十過),平人冢(一冢為十過),(太古無骨殖者非過)。
  ★依勢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為十過),賤價強買(百錢為一過)。
  ★損壞道路,使人畜艱於行履(一日為五過),損壞義井涼亭橋梁渡船等(俱同論)。
  ★居上官輕壞卑職前程(一人為三十過),枉法壞之者(為五十過),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論)。
  ★幽系婢妾(一人為一過),謀人妻女(一人為五十過)。

  善門 三寶功德類
  ☆造三寶尊像(所費百錢為一善),諸天先聖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費二百錢為一善),重修者(同論)。解:諸天,謂欲、色、無色三界梵王帝釋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聖,謂堯舜周孔等,正神,謂岳渎城隍等,賢人君子,謂忠臣孝子義夫節婦等。

  ☆刊刻大乘經、律、論(所費百錢為一善),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費二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印施流通者(同論)。解:賄,謂取價貨賣等。人天,謂佛菩薩所說五戒十善及世間正法、六經論孟先聖先賢嘉言善行等。

  ☆建立三寶寺院庵觀及床座供器等(所費百錢為一善),施地與三寶(所值百錢為一善),護持常住不使廢壞者(同論),建立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費百錢為一善,用葷血祭祀者非善)。

  ☆施香燈燭油燈物供養三寶(所費百錢為一善)。
  ☆受菩薩大戒(為四十善),小乘戒(為三十善),十戒(為二十善),五戒(為十善)。

  ☆注釋正法大乘經律論(一卷為五十善),卷數雖多(止千五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為一善),卷多(止三百善),(若僻任臆見者非善)。

  ☆自己著述編輯出世正法文字(一卷為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為十善),卷多(止百善),(若談說無益者非善)。

  ☆見偽造經勸人莫學者(為一善)。
  ☆為君王父母親友知識法界眾生誦經(一卷為二善),佛號(千聲為二善),禮忏(百拜為二善),(若受賄者非善),為自己(經一卷佛千聲忏百拜俱一善)。

  ☆為君父乃至法界眾生施食一壇(所費百錢為一善),登壇施法者(一度為三善),(若受賄者非善),為世間災難作保禳道場(所費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講演大乘經律論(在席五人為一善),人數雖多(止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為一善),人多(止八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圖名者非善,講演虛玄外道無益於人者非善)。

  ☆禮拜大乘經典(五十拜為一善)。
  ☆講演正法處,至心往聽(一席為一善)。

  ☆飯僧,因其來乞而與者(三僧為一善),延請至家者(二人為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為一善),若盡誠盡敬者(一僧為五善),(再三苦求而後與者非善)。

  ☆飯僧不拒乞人,平等與食者(二人為一善)。
  ☆護持僧眾(一人為一善),(所護匪人者非善)。

  ☆度大德賢弟子(一人為五十善),明義守行弟子(一人為十善),但明義、但守行弟子(一人為五善),(若泛濫度者非善)解:大德賢弟子,謂能續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義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過門 三寶罪業類
  ★廢壞三寶尊像(所值百錢為二過),廢壞諸天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錢為一過),(葷血邪神惑世者非過)。
  ★以言謗斥佛菩薩羅漢(一言為五過),謗斥諸天正神聖賢(一言為一過),(斥邪救迷,出言真誠者非過)。
  ★禮佛失時(為一過,因病因正事非過),葷、辛、酒、肉、觸欲、失時(為五過),六齋日犯者(加一倍論)。

  ★毀壞三寶殿堂床座諸供器等(所值百錢為一過),誘他人使之毀壞者(同論),見毀壞不谏勸(為五過),反助成(為十過),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值二百錢為一過),(葷血YIN祠惑世者非過)。解:誘,謂他本無心,我教彼為之,助,謂他先欲毀,我從旁贊之。

  ★占三寶地(所值百錢為一過),占屋宇等(同論)。
  ★新立葷血祭祀神祠(一所為五十過),神像一軀(為十過),重修者(祠像各減半論)。
  ★毀壞出世正法經典(所值百錢為二過),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錢為一過)。
  ★謗讪出世正法經典(一言為十過),人天因果(一言為五過)。

  ★吝法不教(為十過,因彼不足教者非過),阻隔善法,不使流通(為十過),(屬於邪見謬說者非過,雖屬善法時當韬晦,順時休止者非過)。

  ★無故殿上行,塔上登者(為五過),殿塔上葷酒污穢者(為十過)。解:故,謂燒香、掃地、禮佛、誦經等。
  ★誦經差一字(為一過),漏一字(為一過),心中雜想(為五過),想惡事(為十過),外語雜事(為五過),語善事(為一過),起身迎待賓客(為二過,王臣來者非過),不依式苟且誦(為五過),誦時發嗔(為十過),罵人(為二十過),打人(為三十過),寫疏差漏者(同論)。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為二十過)。
  ★著撰偽經(一卷為十過)。
  ★講演邪法惑眾(在席一人為一過),往彼聽受(一席為一過)。
  ★講演正法任己僻見違經旨背先賢者(在席五人為一過)。

  ★著撰脂粉詞章傳記等(一篇為一過),傳布一人(為二過),自己記誦(一篇為一過)。解:一篇,謂詩一首、文一段、戲一出之類。

  ★傳人厭魅墮胎種種惡方(一方為二十過)。
  ★僧人乞食不與(一人為一過),非僧人乞食不與(二人為一過),(無而不與者非過),不與而反加斥辱者(為三過),僧不飯僧而拒絕者(一僧為二過)。解:上謂俗不齋僧,其過猶輕,下謂僧不齋僧,其過尤重。

  ★畜養惡弟子不遣去者(一人為五十過),弟子有過不訓誨,小事(一事為一過),大事(一事為十過)。

 

上一篇:淨空法師:聰明人做的事情
下一篇:印光大師:善用心者,困苦艱難,皆為解脫之本


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台灣學佛網 (200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