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過格淺釋
初指道士逐日登記行為善惡以自勉自省的簿格,及後流行於民間,泛指用分數來表現行為善惡程度、使行善戒惡得到具體指導的一類善書。
這類善書分別列為功格(善行)和過格(惡行)兩項,並用正負數字標示。奉行者每夜自省,將每天行為對照相關項目,給各善行打上正分,惡行打上負分,只記其數,不記其事,分別記入功格或過格。月底作一小計,每月一篇,裝訂成本(見附錄書影一),每月如此進行,年底再將功過加以總計。功過相抵,累積之功或過,轉入下月或下年,以期勤修不已。
功過格源流與發展
道教記錄功過善惡的作法要從功過思想說起。中國的功過思想起源甚早,《易經》說:「積善之家必有余慶,積不善之家必有余殃」。道教和民間信仰認為天地、灶神、司命等神,監察人的善惡並給予應得的賞罰。後漢的《太平經》有勸人行善避惡之論,而功過格跟《太平經》的「天券」說法也有關連。晉代葛洪的《抱樸子》《內篇》卷三《對俗》及卷六《微旨》載有功過思想的豐富資料,《對俗》篇說要想成天仙,須要積1200善;想成地仙,須要積300善。對善惡功過積累增減以計算人的禍福壽夭的說法,也見於五代時杜光庭《道門科 范大全集》,是書卷73、81載有「善惡之二書」、「功過之兩簿」。「格」有規准之意,言行之善惡功過,成了降福獲咎的依准。這種計算功過的辦法,宋代以後就發展形成功過格一類善書。因此,功過格可說融合了道教積善銷惡、儒家倫理道德和佛教因果報應三教的理念。
現存最古的功過格是《太微仙君功過格》,1171年成書(《道藏》洞真部戒律類收錄),為淨明道道士自記個人善惡的簿冊。《道藏輯要》收《警世功過格》和《十戒功過格》,是托名呂祖撰述的功過格。後經袁黃(1533-1606)、祩宏──蓮池大師(1535-1615)等人倡導,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中葉功過格盛行於世,有多種功過格編寫而成,不單有道教色彩濃厚的功過格,還有佛教系統的「善過格」(祩宏──蓮池大師《自知錄 》是代表作)、與民眾道德有關的功過格(如《匯纂功過格》)。十七世紀以後,不僅道士奉持,士人、崇奉佛教戒律的人及民眾亦漸奉行,更有特定勸戒對象的《當官功過格》、《童蒙功過格》、《婦女功過格》。清初的《太微仙君呂純陽祖師功過格》(1734年成書),香港抱道堂近年仍有重印。(見書影二) 。
自知錄
明蓮池大師刪定
序
予少時見太微仙君功過格,而大悅,旋梓以施。已而出俗行腳,匍匐於參請。暨歸隱深谷,方事禅思,遂無暇及此。今老矣,復得諸亂帙中,悅猶故也。乃稍為刪定,更增其未備,而重梓焉。昔仙君謂凡人宜置籍臥榻,每向晦入息,書其一日功過。積日而月,積月而年。或以功准過,或以過准功,多寡相仇,自知罪福,不必問乎休咎。至矣哉,言乎!先民有雲:人苦不自知。唯知其惡,則懼而戢;知其善,則喜而益自勉;不知則任情肆志,淪胥於禽獸而亦莫覺其禽獸也!茲運心舉筆,靈台難欺,邪正淑慝,炯乎若明鏡之鑒形,不師而嚴,不友而诤,不賞罰而勸懲,不善龜而趨避,不天堂地獄而升沈。馴而致之,其於道也何有。因易其名曰《自知錄》。是錄也,下士得之,行且大笑,莫之能視,奚望其能書;中士得之,必勤而書之;上士得之,但自諸惡不作,眾善奉行,書可也,不書可也。何以故☆善本當行,非徼福故,惡本不當作,非畏罪故。終日止惡,終日修善,外不見善惡相,內不見能止能修之心。福且不受,罪亦性空,則書將安用。矧二部童子,六齋諸天,並世所稱台彭司命、日游夜游、予司奪司、元會節臘等,昭布森列,前我後我,左右我,明目而矚我,正使我不書,彼之書固以密繭絲而析秋毫矣。雖然,天下不皆上士。即皆上士,其自知而不書,不失為君子,不自知而不書,非冥頑不靈,則剛愎自用雲爾。人間顧可無是錄乎☆是放在儒,為四端百行,在釋,為六度萬行,在道,為三千功八百行,皆積善之說也。彼罷緣灰念之輩,以自為則無論矣。如藉口乎善惡都不思量,見有勤而書之者,漫呵曰:惡用是矻矻爾煩心為☆則其失非細。嗟乎!世人夏畦於五欲之場,疲神殚思,終其身不憚煩,而獨煩於就寢之頃,不一整其心慮,亦惑矣。晝勤三省,夜必告天,乃至黑豆白豆,賢智者所不廢也。書之庸何傷!
時萬歷三十二年歲次甲辰清明日沙門祩宏識
序譯
我小時候見到《太微仙君功過格》,就非常喜悅,立即刻板印贈。後來出家,行腳參訪,乃至歸隱無人深谷,專心禅定,就沒有空再印贈此書了。現在,我已經老了,又從亂書叢中看到此書,心中的喜悅與原來一樣。於是就稍加刪除訂正,更增加了一些原來沒有的內容,再次印贈。從前仙君說:“每人都應該放一份在床前,每天晚上睡覺前,自己檢查一天的功過。積日而月,積月而年。或者用功抵過,或者用過抵功,加減消除,自知罪福,不必算卦看相。”這話真是至理名言啊!古人說:“人苦不自知。”要是自己知道某件事情後面的災禍,就會恐懼而自制;知道某件事情後面的福氣,就會歡喜而勉力去做;如果迷迷糊糊不清楚前因後果,就會放縱情欲任憑己見,慢慢地淪落成衣冠禽獸而自己還不發覺!
記錄時,運心舉筆,靈台難欺,是邪是正都不能隱瞞,就好象明鏡照身形。不用老師在跟前而自然覺得嚴厲,不用良朋在身邊而自然呵斥自己的過錯,用不著賞罰就會改惡向善,不用精通占卜吉凶而自然懂得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不必親眼見到天堂地獄就會選擇前面的道路。馴而致之,其於道也何有。所以改了名字叫做《自知錄》。
這本自知錄,愚笨的人得到它,就會嘲笑不以為然,看都不會看,還能期望他記錄嗎。資質中等的人得到它,必然勤懇記錄奉行。上等根器的人得到它,自然會諸惡不作,眾善奉行,記錄也行,不記也行。為什麼這麼說呢?上根的人深刻了解,眾生一體,利人之善本當行,不是為了邀福;損人之惡本不當作,不是怕災禍。上根人終日止惡,終日修善,然而外不執著善惡相,內不執著能止能修之心。福氣都不動念,哪裡還有罪的概念呢?又哪裡用得著記錄呢?就算“二部童子、六齋諸天”和世人知道的“台彭司命、日游夜游、予司奪司、元會節臘”等神明,到處森列,前後左右,明目監察於我,就算我不記錄,他們的記錄也會象蠶繭密絲一樣絲毫不錯。話是這麼說,天下卻不全是上根人。就算都是上根,他自己能自我覺察,不記錄也不失為君子。而那些不自知又不記錄的,不是冥頑不靈之輩,就是剛愎自用的人啊。人間難道可以沒有這本自知錄嗎?這本自知錄若在儒家,就是四端百行;在佛教,就是六度萬行;在道教,就是三千功八百行。這些都是積善之說。那些杜絕外緣息滅念頭的自了漢,就不在討論范圍,如果借口“善惡都不思量”,見有勤懇記錄者,毫無根據地就呵斥說:“哪裡用得著這樣瑣碎煩心?”那麼這樣說法為害可真不小。唉!世間的人沉湎於財色名食睡五欲之中,耗時費神,從來不感到絲毫厭煩,而偏偏不能在睡前十幾分鐘,整理思慮,澄清心神,真是迷惑顛倒啊。古人如孔子的弟子曾參一日三省自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言不信乎、傳不習乎”,如趙清獻公和袁了凡等夜裡焚香向天地禀告自己一天的作為,還有龍樹菩薩等用黑豆白豆記錄自己的善惡。這些都是賢智者所不廢棄的。那麼每日記錄善過又有什麼不合適的呢?!
時萬歷三十二(公元1604)年歲次甲辰清明日 沙門祩宏作
善門 忠孝類
☆事父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一善),守義方之訓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父母去世如法資薦(所費百錢為一善),勸化父母以世間善道(一事為十善),勸化父母以出世間大道(一事為二十善)。解:百錢者,以前為銅錢百文准銀十分,當前以元為准,不論物價。
☆事繼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二善),敬養祖父母(同論)。
☆對國家竭忠效力(一日為一善),開陳善道(利益一人為一善,利益一方為十善,利益天下為五十善,利益天下後世為百善),遵時王之制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凡事真實不欺(一事為一善)。
☆敬奉師長(一日為一善),守師良誨(一言為一善)。
☆敬兄愛弟(一事為一善),敬愛異父母兄弟(一事為二善)。
過門 不忠孝類
★事父母失敬失養(一事為一過),違犯義方之訓(一事為一過),父母責怒,生嗔者(為一過),抵觸者(為十過);父母所愛者故薄之(一事為一過),父母去世後,應資薦不資薦(一度為十過),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勸化(一事為一過)。
★不敬養祖父母繼母(一事為一過)。
★事國家不竭忠盡力(一事為一過),當直言不直言(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極大事為百過),違犯時王之制(一事為一過),虛言欺罔(一事為一過)。
★不敬奉師長(一日為一過),不依師良誨(一言為一過),反背(為三十過),(若師不賢而捨之者,非過)。解:反背,如陳相學許行之類(見《孟子》);不賢而捨,如目連離外道之類(出佛經)。
★兄弟相仇者(一事為二過),欺凌異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為三過)。
善門 仁慈類
☆救重疾(一人為十善),輕疾(一人為五善),施藥(一服為一善),路遇病人輿歸調養(一人為二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受賄者,謂得彼人的財物酬謝)。
☆救死刑(一人為百善),免死刑(一人為八十善),減死刑(一人為四十善),(若受賄徇情者非善),救軍刑、徒刑(一人為四十善),免(一人為三十善),減(一人為十五善),救杖刑(一人為十五善),免(一人為十善),減(一人為五善),救笞刑(一人為五善),免(四善),減(三善)。(以上受賄者非善,偏斷不公者非善)。居家減免奴婢之屬(同論)。解:救,謂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謂自己主事,特與恕免是也。偏斷者,謂非據理詳審,唯任意偏斷,反釋真犯是也。
☆見溺兒者,救免收養(一命為五十善),勸彼人勿溺(一命為三十善),收養無主遺棄嬰孩(一命為二十五善)。
☆凡救人一命(為百善)。
☆不殺降卒,不戮脅從(所活一人為五十善)。
☆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善),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善),救微畜(一命為一善),救極微畜(十命為一善),(若故謂微命善多,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若不吝重價而救大命,與救多多微命同論)。解:有力報人,如耕牛乘馬家犬等;無力報人,如豬羊鵝鴨獐鹿等,微命,如魚雀等,極微,如細魚蝦螺乃至蠅蟻蚊虻等。救者,或買或放或禁絕或勸止是也。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是惟貪己福,無慈物心是也。
☆祭祀筵宴,例當殺生,不殺而市買現物(所費百錢為一善),世業看蠶,禁不看者(為五善)。
☆見漁人獵人屠人等,好言勸其改業(為三善),化轉一人(為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殺(一日為十善)。
☆耕牛乘馬家犬等,死而埋葬之(大命一命為十善,小命一命為五善),復資薦之(一命為五善)。
☆赈濟鳏、寡、孤、獨、癱、瞽、窮民(百錢為一善),零施(積至百錢為一善,米麥布匹之類同上計錢數論),周給宗族中人、周給患難中人(同論),如上窮民,收歸養膳者(一日為一善)。
☆見人有憂,善為解慰(為一善)。
☆荒年平價粜米(所讓百錢為一善)。
☆濟饑餓人(一食為一善),渴人(十飲為一善),濟寒凍人(暖室一宵為一善,棉衣一件為二善),夜暗施燈(明一人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為一善)。
☆施禽畜(二食為一善)。
☆饒免債負(百錢為一善),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難取而饒免者(二百錢為一善),(告官,官不為理,不得已而饒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困之苦(一時為一善)。解:救接者,謂或停役或代勞,是也。
☆死不能殓,施與棺木(所費百錢為一善)。
☆葬無主之骨(一人為一善),施地與無墳墓家(葬一人為三十善,若令辦租稅者非善),置義冢(所費百錢為一善)。
☆平治道路險阻泥淖(所費百錢為一善),開掘義井,修建涼亭,造橋梁、渡船等,(俱同論),(若受賄者非善)。
☆居上官慈撫卑職(一人為一善),有過情可矜,保全其職(為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凡在上不凌虐下人者,(同論)。
☆視民如子,惟恐傷之(一事為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為十善),資發(所費百錢為一善),白還人賣出男女,不取其贖者(原銀百錢為一善),出錢贖男女還人者,(同論)。
過門 不仁慈類
★重病求救不救(一人為二過),小疾(一人為一過),(無財無術而不救者非過)。
★修合毒藥(為五過),欲害人(為十過),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禽畜(一命為十過),不死而病(為五過)。
★咒禱厭詛(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
★錯斷人死刑成(為八十過),故入(為百過);錯斷人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故入(為四十過);錯斷人杖刑成(為八過),故入(為十過);錯斷人笞刑成(為四過),故入(為五過);私家治責奴婢僕人之屬者(同論)。解:錯,謂無心;故,謂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為十過),無罪笞人(一下為一過)。
★謀人死刑成(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舉意(為十過);軍刑徒刑成(為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為八過); 杖刑成(為十過),不成(為八過),舉意(為五過);笞刑成(為五過),不成(為四過),舉意(為三過)。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為五十過),墮胎(為二十過)。解:上帝垂訓,父母無罪殺兒,是殺天下人民也,故成重過。
★殺降屠城(一命為百過),以平民作俘虜者(一人為五十過),致死(為百過)。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權勢,或執守舊案,不與伸雪者,死刑成(為八十過),軍刑徒刑(為三十過),杖刑(為八過),笞刑成(為四過),若受賄者死刑(為百過),以下(俱同謀人)。諸枉法斷事,隨輕重(亦同謀人)。
★心中暗舉惡意,欲損害人(一人為一過),事成(一人為十過)。
★故殺傷人(一命為百過),傷而不死(為八十過),使人殺者(同論)。
★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過),誤殺(為五過);故殺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過),誤殺(為二過);故殺微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故殺極微畜(十命為一過),誤殺(二十命為一過)以上使人殺者(同論),贊助他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賣與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同論),看蠶者與畜養殺(同論)。
★故殺害人之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
★見殺不救(隨上所開過減半,無門可救者非過),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為二過)。解:減半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十過是也,以此類推。
★耕牛乘馬家犬等,老病死而賣其肉者(大命為十過,小命為五過)。
★時當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私買者(同論),居上位反為民開殺端者(同論)。解:加一倍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四十過是也,以此類推。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者(一命為二十過)。解:如活烹鱉蟹火逼羊羔之類是也。
★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為五過),致死(與前故殺諸畜同論),發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發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解:作善誤傷,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種種善事,本出好心,故不為過,然須忏悔資薦。
★籠系禽畜(一日為一過),見人畜死,不起慈心(為一過)。
★見鳏寡孤獨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一人為一過),(無財者非過)。
★欺弄損害盲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者(一人為十過)。
★見人有憂,不為解釋(為一過),反生暢快(為二過),更增其憂(為五過),見人失名失利,心生歡喜(為二過),見人富貴,願他貧賤(為五過)。
★荒年囤米不發,坐索高價者(為五十過),遏籴者(亦同此論)。
★逼取貧民債負,使受鞭撲罪名(為五過),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強役者(一時為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
★放火燒人廬捨山林者(為五十過),因而害人(一命為五十過),害畜(如前殺畜同論),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為百過)。
★掘人冢棄人骨殖者(一冢為五十過),平人冢(一冢為十過),(太古無骨殖者非過)。
★依勢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為十過),賤價強買(百錢為一過)。
★損壞道路,使人畜艱於行履(一日為五過),損壞義井涼亭橋梁渡船等(俱同論)。
★居上官輕壞卑職前程(一人為三十過),枉法壞之者(為五十過),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論)。
★幽系婢妾(一人為一過),謀人妻女(一人為五十過)。
善門 三寶功德類
☆造三寶尊像(所費百錢為一善),諸天先聖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費二百錢為一善),重修者(同論)。解:諸天,謂欲、色、無色三界梵王帝釋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聖,謂堯舜周孔等,正神,謂岳渎城隍等,賢人君子,謂忠臣孝子義夫節婦等。
☆刊刻大乘經、律、論(所費百錢為一善),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費二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印施流通者(同論)。解:賄,謂取價貨賣等。人天,謂佛菩薩所說五戒十善及世間正法、六經論孟先聖先賢嘉言善行等。
☆建立三寶寺院庵觀及床座供器等(所費百錢為一善),施地與三寶(所值百錢為一善),護持常住不使廢壞者(同論),建立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費百錢為一善,用葷血祭祀者非善)。
☆施香燈燭油燈物供養三寶(所費百錢為一善)。
☆受菩薩大戒(為四十善),小乘戒(為三十善),十戒(為二十善),五戒(為十善)。
☆注釋正法大乘經律論(一卷為五十善),卷數雖多(止千五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為一善),卷多(止三百善),(若僻任臆見者非善)。
☆自己著述編輯出世正法文字(一卷為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為十善),卷多(止百善),(若談說無益者非善)。
☆見偽造經勸人莫學者(為一善)。
☆為君王父母親友知識法界眾生誦經(一卷為二善),佛號(千聲為二善),禮忏(百拜為二善),(若受賄者非善),為自己(經一卷佛千聲忏百拜俱一善)。
☆為君父乃至法界眾生施食一壇(所費百錢為一善),登壇施法者(一度為三善),(若受賄者非善),為世間災難作保禳道場(所費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講演大乘經律論(在席五人為一善),人數雖多(止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為一善),人多(止八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圖名者非善,講演虛玄外道無益於人者非善)。
☆禮拜大乘經典(五十拜為一善)。
☆講演正法處,至心往聽(一席為一善)。
☆飯僧,因其來乞而與者(三僧為一善),延請至家者(二人為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為一善),若盡誠盡敬者(一僧為五善),(再三苦求而後與者非善)。
☆飯僧不拒乞人,平等與食者(二人為一善)。
☆護持僧眾(一人為一善),(所護匪人者非善)。
☆度大德賢弟子(一人為五十善),明義守行弟子(一人為十善),但明義、但守行弟子(一人為五善),(若泛濫度者非善)解:大德賢弟子,謂能續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義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過門 三寶罪業類
★廢壞三寶尊像(所值百錢為二過),廢壞諸天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錢為一過),(葷血邪神惑世者非過)。
★以言謗斥佛菩薩羅漢(一言為五過),謗斥諸天正神聖賢(一言為一過),(斥邪救迷,出言真誠者非過)。
★禮佛失時(為一過,因病因正事非過),葷、辛、酒、肉、觸欲、失時(為五過),六齋日犯者(加一倍論)。
★毀壞三寶殿堂床座諸供器等(所值百錢為一過),誘他人使之毀壞者(同論),見毀壞不谏勸(為五過),反助成(為十過),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值二百錢為一過),(葷血YIN祠惑世者非過)。解:誘,謂他本無心,我教彼為之,助,謂他先欲毀,我從旁贊之。
★占三寶地(所值百錢為一過),占屋宇等(同論)。
★新立葷血祭祀神祠(一所為五十過),神像一軀(為十過),重修者(祠像各減半論)。
★毀壞出世正法經典(所值百錢為二過),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錢為一過)。
★謗讪出世正法經典(一言為十過),人天因果(一言為五過)。
★吝法不教(為十過,因彼不足教者非過),阻隔善法,不使流通(為十過),(屬於邪見謬說者非過,雖屬善法時當韬晦,順時休止者非過)。
★無故殿上行,塔上登者(為五過),殿塔上葷酒污穢者(為十過)。解:故,謂燒香、掃地、禮佛、誦經等。
★誦經差一字(為一過),漏一字(為一過),心中雜想(為五過),想惡事(為十過),外語雜事(為五過),語善事(為一過),起身迎待賓客(為二過,王臣來者非過),不依式苟且誦(為五過),誦時發嗔(為十過),罵人(為二十過),打人(為三十過),寫疏差漏者(同論)。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為二十過)。
★著撰偽經(一卷為十過)。
★講演邪法惑眾(在席一人為一過),往彼聽受(一席為一過)。
★講演正法任己僻見違經旨背先賢者(在席五人為一過)。
★著撰脂粉詞章傳記等(一篇為一過),傳布一人(為二過),自己記誦(一篇為一過)。解:一篇,謂詩一首、文一段、戲一出之類。
★傳人厭魅墮胎種種惡方(一方為二十過)。
★僧人乞食不與(一人為一過),非僧人乞食不與(二人為一過),(無而不與者非過),不與而反加斥辱者(為三過),僧不飯僧而拒絕者(一僧為二過)。解:上謂俗不齋僧,其過猶輕,下謂僧不齋僧,其過尤重。
★畜養惡弟子不遣去者(一人為五十過),弟子有過不訓誨,小事(一事為一過),大事(一事為十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