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閱讀

首    頁

法師開示

法師介紹

人間百態

幸福人生

精進念佛

戒除邪YIN

最近更新

居士文章

寺廟介紹

熱點專題

消除業障

素食護生

淨空法師

佛教护持

 

 

 

 

 

 

全部資料

佛教知識

佛教問答

佛教新聞

深信因果

戒殺放生

海濤法師

熱門文章

佛教故事

佛教儀軌

佛教活動

積德改命

學佛感應

聖嚴法師

   首頁居士文章 :原創

 

太上感應篇新證 第六章 諸惡 18

 (點擊下載DOC格式閱讀)

 

正文:賞及非義,刑及無辜63

譯文:有的人做官,不能賞善罰惡,只要是迎合自己肯送錢財的人,做了不道義的事也要獎賞。但如果有人不向他獻媚,即使無罪也要遭受刑罰。

分析

獎賞,是對勤奮工作,對百姓有益的人一種鼓勵,樹立了一個好的典型,是為了眾人樹立了一個行善立功者的榜樣。有的人做官,大搞任人唯親,把提職提薪和各項先進都送與自己的親信。至於貼身秘書提職已經不是新聞,個別地方,連只會開車,不會干任何別的事領導專職司機都可以當縣級領導。也就出現了不該提職的提了,不該獎勵的獎了的現象。這種種做法,違背了人們的是非標准,廢馳了國家的獎懲制度。一方面助長了惡行,另一方面讓人們形成了不用勤奮工作,只要把領導關系搞好,就可以得到官位,就可以得到獎勵的認識,從而人們不再努力為百姓服務,不再努力工作,卻把精力放在鑽營,溜須拍馬,逢迎送禮上。凡是有賞及非義事情發生的地方,定然風氣不正。因為獎賞了惡人,自然貶低和壓制了善人好人,誰還肯奉公守法,忠於職守,認真做事呢?所以,為官者不可不慎,這是干犯天怒的事情啊。

事例一

某市的市委副書記李某,主管干部,他做事大方,敢作敢為,特別是肯賣官位。這個市的某鎮一個大款,叫劉海,他想走上政壇。某區領導收錢後以企業家可以為鎮裡還欠款,辦企業的名義聘請其為鎮長。因為那個鎮礦產豐富,劉海上任後大力搜刮民財,以數百萬元買到一個縣去當副縣長。他走上在仕途後,真是春風得意,一路順風,如魚得水。誰知不幾年的時間,那個鎮偷稅漏稅案被揭發,把劉海的事扯出來,劉海又交待出李某,李某又交待出眾多行賄者,這些人都在仕途中落馬。人們說,劉海還不如自己辦企業,錢又不少掙,何必定要當官,進監獄呢?

事例二

某市市委書記,兩任貼身秘書都派出去任地方官。一個秘書因貪污公款,養女人被人檢舉揭發,受到處理。一個秘書因為才疏學淺,又目中無人,蠻不講理,在群眾評議中獲得不稱職票,而被免職。市委書記的工作無什麼建樹,也沒有什麼大的失誤。但兩任秘書都下馬,造成了不好影響。

再析:

刑罰,是對作惡犯罪的人一種懲誡,也是警惕世人不要作惡犯罪的手段之一。做司法工作的人,如若不謹慎斷案,明察秋毫,稍一粗心,就會刑罰到無辜的好人,使他們含冤受屈,甚至誤傷人命。從而導致終身飲恨後悔,而且無辜被殺的人,一定會怨怨相報,緊追不捨,果報極其嚴重。

文化大革命中冤案遍地,寫一篇文章,說一句話,都有可能掉腦袋。“文革”結束後,國家用一段時間專門平反冤假錯案,使眾多的冤假錯案得以昭雪,而造成冤假錯案的人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這只是幾十年前的事情,親身經歷的人對一些人和事還歷歷在目。其實果報就在我們身邊發生,教訓是十分深刻的,有智慧的人一定要清醒頭腦,吸取這裡面的經驗和教訓。

前些年,個別機關為了完成罰款任務,故意設賣YIN場所,讓女人地外邊抓住男人往屋裡拉,然後去抓嫖娼。所以,有的人因為沒有嫖娼,而不承認嫖娼被活活打死。某地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件,為了破案,竟然抓幾個應屆高中畢業生屈打成招,關了幾年案情大白,才放出來。天保佑沒有判死刑,卻誤了幾個孩子的錦秀前程。辦這樣案件的人,一定會受到天的懲罰,結局會非常慘。

刑罰罪犯,刑罰的年限與其所犯的罪應當相稱,如果因私心加重刑罰,或索要財物,已經是十分惡劣的行為。如果不小心弄錯案情,使無辜人受害,這不只是工作失職的問題,而是違背了上天有好生之德的美意。因為,“果報還自受。”這個偏差有可能會導致判案者家破人亡,子孫衰敗。做司法工作的工作人員絕不能掉以輕心。

事例一

屈打成招,最易造成冤死,故現行法律嚴禁用刑逼供。解放前,杭州浙江省立第一師范學校,發生師生中毒的慘案,經公醫鑒定結果,系飲中含有砒霜中毒所致。該校學生俞爾衡,曾負責學生自治會伙食,經刑警隊認有嫌疑而予拘捕,俞爾衡在刑警逼供之下,屈打成招,自承是在飯中放砒霜的凶手。刑警將俞移送檢察官起訴,法院受刑警隊供詞影響,將俞爾衡判處死刑。俞不服上訴,向法官說明被刑警屈打成招而受冤枉的經過,但浙江高等法院仍予判處死刑。俞爾衡在法庭上勵聲地對承辦法官說:“這件事並不是我做的,你判我死刑,我做鬼也不放過你的”。果然,承辦的浙法高等法院熊庭長在俞爾衡執行絞刑後的半年,忽得急病而死。這是漸江司法界發生過的事實。

事例二

有位修行人看了冤獄報應之後十分感慨,發願說,一定要告誡子孫,如果對善惡因果不能有清醒認識,盡量不要做司法工作。如果避不開,一定要做,對每一個案子都必須慎之又慎,錯一個命案,對自己是殺身之禍,後世也將進入惡道。對後代是衰敗的開端,家族的未來不知將到何處去了。所以,寧可沒有工作,也盡量不要去這樣的單位去工作。這位修行人以預防為前提,說出這樣話來,也不是沒有道理。他的一個朋友講了一件實事:朋友的妹夫姓冬,是學法律的,在司法部門工作二十多年,後來在勞動教養院做領導。在那裡工作平時很是實惠,有勞動教養人員的家屬給他們送錢送物。冬不是很貪,彼此都過得去,人們都認為他是一個好人,肯辦事。但是他在職的時候,發生勞動教養員斗毆致死事件。雖然不是他親自打人,但他在管理上不嚴。勞動教養人員中有稱霸或者虐待的事情,他明明知道,認為讓他們自己管自己,省得管理人員費心,再說當時各地都這樣,為此他不但不制止,反而放縱。出事後他為了隱瞞事情真相,報意外死亡,扯個謊掩蓋過去了,勞教人員家屬和上級一點都不知道,對他的工作前程一點影響也沒有。但就在事情發生不久,他就生病了,因膽結石而不能上班工作,一病休竟然是七、八年。因結石位置特殊,本地不能手術,後來到上海做的手術,連手術費、陪護費、吃住花了近十萬元,雖然單位給拿一部分,醫保報銷一部分,自己也要掏錢。回去還要休養,仍不能上班。因為他離開工作崗位多年,除了真朋友外,也沒有人去看他。工資百分之幾十開,子女也沒有工作,家庭生活竟然進入困難行列。他自己感慨萬端地說:司法工作不好做,一不小心就造惡業,果報實在太大了。

事例三

於偉在某市檢察院工作,做筆跡鑒定。在審理一個殺人案中,他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從犯”交待說,“主犯”威脅他參悟綁架殺人。勒索書是“主犯”逼其寫的,但人名是“主犯”填的,並在涵洞中由“主犯”把人殺死。“主犯”也承認“從犯”的交待。按理說可以判案了,但於偉進行筆跡鑒定時發現,盡管表面看人名的寫法與其它字不太一樣,實際卻是一個人寫的,都是“從犯”的筆跡。為此,他與同事特意到那個涵洞查看,發現那裡根本不具備作案的條件。於是他提出疑點,讓有關部門重新偵察審理。原來綁架、殺人都是“從犯”一個所為,他被抓後,想找個替死鬼。他知道村裡某人膽小怕事,一害怕連話都說不出來。於是就編造情節,交待那個人是“主犯”,而自己是“從犯”。那人被抓後,果然一切承認,但被細心的於偉給看出來了,那人得以昭雪釋放,於偉因此立功受獎。

 

 

上一篇:太上感應篇新證 第六章 諸惡 17
下一篇:我是來忏悔的 邪YIN很多年 現在晚嗎?


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台灣學佛網 (200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