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十八重戒之十八退捨菩提心(二十五相)
《集頌》:“1、恃怙國王大臣力。2、自言智慧達時宜。3、自恃財寶為名施。4、輕戲毀辱善比丘。不隨世流無方便。5、斗爭惱亂勸王臣。勸說沙門共官爭,更相破壞興斗訟。6、法說非法立相似。7、非法為法正法棄。8、背棄聖言經論律。9、顛倒論儀違法印。10、不依般若勝善巧。11、遠離慈悲隨倒理。
12、不信如來所說經。13、善巧方便諸戒乘。14、虛心橫遘(gou)違佛制,自立制法亂僧倫。15、擾亂淨行善比丘,廢於坐禅讀經論。16、不堪修行三摩地,正行正念令生忿。心住煩惱不靜寂,失正信心壞威儀。17、乖違法式邪見生。18、懈怠正法世念尋。
不堪持戒隨凡情。19、常思棄戒或反俗。
20、不復能住沙門儀。21、毀戒破戒無慚恥。22、非實沙門稱沙門。23、實非梵行乘梵行。24、不解經典為他說。25、邀致四眾供養等。
此惡比丘王大臣,朋互惡作壞菩提,
一一各得根本罪。”
此條重戒是指退失菩提心,主要有二十五種表象。
1、攀權附貴,借用他人的勢力,做有違佛制的惡言惡行;
2、自我標榜,隨順世間的(不如法行為);
3、雖自有財,但為名而施;
4、輕毀侮辱正修行的比丘,認為他們不隨順世流;
5、調撥官員干涉修行人的生活或在僧團裡制造是非,引發爭斗;
6、把佛教正法誹謗為非佛說、非佛意、非正法,借用佛教的名詞、形象以自己的意思宣說似是而非的“佛法”;
7、捨棄正法,宣講“非法、邪法”;
8、不但捨棄佛說的“經、律、論”,言行也完全違背了佛陀的要求;
9、無根無據、信口開河,“違反佛教三法印或一實相印”地“顛倒論儀”佛教經、律、論。
10、沒有空性理念攝持的所謂“善巧”行善;
11、背捨、遠離了“慈悲心”、菩提心,甚至隨順了不正確的“顛倒之理”;
12、雖然身為佛教的修行人,但是對佛教的經教並無信心、誠信、正信;
13、捨棄“善巧”調服行者的“方便戒律、戒條”;
14、毫無根據地虛構一些違背佛意的條條框框來擾亂正常的修行制度;
15、擾亂正常的修行人的修行計劃,比如迫使坐禅觀修的人改作他行;
16、不能堪忍修行止觀(定),不能行正行、不能安住佛法正念,乃至,常常被煩惱所勝,對佛法、善知識失去信心,言行舉止有違“威儀”的要求;
17、違背佛制要求或生起(可以不安佛的要求去做之類的)邪見;
18、對了脫、成佛的正法放逸懈怠,對世間的欲望貪求無度。
19、比如:“出家人”不想持戒,或捨戒還俗等;
20、“出家人”不再能持住出家戒律、不再隨順出家的威儀;
21、毀犯戒律威儀而不生慚愧心;
22、自己不是出家人,或已毀犯大戒不在僧數,為名聞利養裝作真修行的出家人;
23、或不持戒的裝作持戒清淨的;
24、自己不懂經典的含義,或沒能圓融理解經意,而好為人師,為他講說;
25、為名聞利養進行的攀權附貴、拉幫結派。
凡此種種,不管是出家人、在家人,王臣還是平民,獨自所做還是“朋黨互為”,“若自做、若教他做、見做隨喜”,“一一各得根本罪”!
——摘自仁清法師《佛教大乘正覺道之戒律、戒相疏義》之 菩薩戒十八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