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緣”是佛語,來源於梵文 Hetupratyaya。
佛家所說的“因緣”。有別於習俗慣用語的“姻緣”。當年張恨水先生的一部《啼笑因緣》家喻戶曉,卻總是被誤為《啼笑姻緣》。叫人哭笑不得。
佛法上對於“因”和“緣”,並不曾有過嚴格的定義。相對而言,“因”指內在的特性,“緣”指外在的“力用”。“因”指一件事物生滅的主要條件,“緣”則為輔助條件。就是說,宇宙間每一事物的生滅,必須具備某些條件。每一事物的存在,也必須與其他事物有著互相的關系和關聯。所以,凡是使一件事物生滅,或使之存在的條件或關系,就稱為這一事物的“因緣”。
佛家認為:宇宙間的一切事物,都沒有絕對的存在,它們都是以相對的依存關系而存在的。而這種相對的依存關系有“同時的”和“異時的”兩種。這,有點像語言學裡說的“共時性”和“歷時性”。
在四維時空中,如果我們取定了時間軸上的一個點,比如說,現時現刻,那麼我們就有一個現時現刻的三維空間。在這個空間裡“同時”存在的萬事萬物,都是相互依存的。相互依存之中,卻是有“主”有“從”。就是說,是“主從相聯”。“主”的旁邊還有“主”,並沒有一個絕對的中心;“從”的旁邊復有“從”,也沒有絕對的邊際。這,就是事物“同時的” 相對依存關系。
異時的依存關系,就是因果關系。此是“因”而彼是“果”。 例如一粒種子(因),經由播種的人把它埋入土中,經歷了一段時間,再加上陽光雨露的助緣,就會發芽生長。就這樣“因”、“緣”和合,形成了果子。不但事物的生成是如此,事物的“變異”與“壞滅”也是這樣。
佛家的宇宙觀,還是於凌波居士說得透徹:
“因此,所謂宇宙,在時間上說,是因果相續,因前復有因,因因無始;果後復有果,果果無終。在空間上說,是主從相聯,主旁復有主;沒有絕對的中心;從旁復有從,沒有絕對的邊際。以這種繼續不斷的因果,和重重牽引的主從關系,而構織成這個互相依存,繁雜萬端的世界”。
“宇宙的生成,不是神所創造,萬物的變異,也不是上帝支配。唯是假托眾緣(即是具備了該物生成或變異的各項條件)和合而生。。。。”
“宇宙萬有,既藉眾緣所生,自不免變化敗壞。所以,從有情世間至器世間,自精神現象到物質現象,都是在運動流轉,生滅變化,剎那不停。有情眾生的生老病死,器世間的生住異滅,都是表示萬法流轉,生滅無常”。
如同在經典力學裡,我們有“萬有引力定律”,描寫引力場中的運動規律一樣,在萬事萬物“流轉生滅”之中,佛家也有“萬有因果律”,作為描寫宇宙萬象生滅變異的基本法則。
因果,說全了應該說是‘因緣果報’。“因”是原因,“緣”是助緣。由因緣和合所產生的事物叫“果”。這一“果”,對於造因者來說,就是“報”。
因果律的要點:
1. 果由因生
無因不能生果,有因有緣則必然生果。
任何事物,決不能無因而生,但有因無緣,亦不能生。有因有緣則必然會生。
例如一粒種子,就是“因”,若不經播種者把它埋入土中,再加上陽光雨露的助緣。則不會發芽生長。而如果因緣和合,就必然形成果報。
2. 事待理成
萬事萬物的流轉生滅,固然有其“因果”。但是,“因果”之中,也還有普遍的理性。某因必生某果,乃是必然的道理。例如有生必有死,有成必有滅,都是必然的道理和法則。
3. “有依空立”
任何存在的事物或道理、法則,都必然以否定實在性的“本性”為依歸而成立。也就是說,凡是存在的,最初都是不存在的。凡是‘有’,必須依“空”而立。
注意點:
1.“因果”沒有“始終”
“因果律”中沒有“第一因”,也沒有“最後果”。因前復有因,推之無始;果後復有果,引之無終。比如:父為子之因,父復有父,父父無始;子為父之果,子復有子,子子無終。
2.“因”與“果”的相對性
“因”與“果”,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比如:棉紗是棉布的“因”,它卻也是棉花的“果”。棉布是棉紗的“果”,它卻也是衣服的“因”。如果由甲“因”產生了乙“果”,當然,乙就是甲的“果”。如果由乙又產生了丙“果”,那麼,乙又同時是丙的“因”。。。。
3. “因”的守恆不滅
首先應該說明的是:佛家所說的“三世”,並不是指一個人的前生今生來生,而是指時間上的過去現在未來。
“因”,是守恆不滅的。所以“因不自滅,不論時間久暫,遇緣則起現行”。就是說,因果貫通於“三世”, “因”,自己不會消滅。不管過了多少時間,哪怕經過了百千萬劫,只要遇到“緣”,馬上就會“和合”而化生出新的事物。
4. 因果的本質
因果本質為一。能生之因,必為所生之果;能生之果,必為所生之因。從物質現象(色法)說,種瓜得瓜,種豆得豆。豆種長不出瓜秧,瓜種亦長不出豆苗。從精神現象(心法)說,自作因,自受果。善因不生惡果,惡果不由善因。都是絲毫也不能假借的。
也就是佛經上的一條偈語所說的:
“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
它說明了:
一、 業因不滅。
二、 不論時間久暫,遇緣則起現行。
三、 自作業,自受果。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佛教的世界觀,乃是“緣生觀”。在關於宇宙萬有運行的法則上說,既不須上帝作為主宰,也沒有天神參與支配。而是:“果由因生,事待理成,棄因不滅,自業自受”的萬有因果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