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居士,不能由於信佛而破壞了家庭的和樂,應該由於信了佛的緣故,而使家庭更加和樂起來。
一個居士,雖然皈依了三寶,但他仍是在家的俗人,既是俗人,就該照著俗人的生活軌范去生活,而且要比沒有信佛的俗人生活得更積極、更和諧、更美滿、更有朝氣、更有活力。
唯有如此,才能使得自己愉快,使得他人敬仰,並使他人樂意來接受自己的影響。
俗人生活的第一要務,便是建設和樂的家庭。對父母要盡孝,對子女要慈愛,敬與養,教與育,做到自己最大的可能,才算盡了父母與子女的責任。
夫婦是家庭的重心,彼此之間,一定要堅守貞操,要敬愛對方,要體貼對方,夫婦間的感情融洽了,縱然是菜根布衣的生活,仍是一個可愛的家庭。
家庭和樂,主要是建立在夫婦之間的感情上;家庭的幸福,主要是賴於經濟收支的平衡。
居士應當從事各種正當的職業,來謀求生活的所需,除了屠業(包括漁業及葷菜館等)、盜業(包括賭業及走私等)、YIN業(包括酒家、舞場、妓院等),其他的或農、或工、或經商、或公教,都是可以選擇的。
有了收入,必須量入為出,在《善生經》中,佛為居士的收入,分作五份來處理:一份為做功德(包括贍養父母慈善布施);一份為飲食(家計的生活);一份為田業(營業的資本);一份為貯藏(家中的儲蓄);一份為給予耕作商人而生利息(放款的利潤)。以這樣的經濟計劃,來計劃家庭的經濟,實在是最安全也是最科學的分配。
但是,經濟的作用是在促成生活的幸福,是在達成道德的目的。所以,佛陀責斥收入超過支出的守財奴,把他們喻為餓死狗;更責斥支出超出收入的人,把他們喻為沒有種子的優昙缽果。
先把家庭經濟的基礎鞏固了以後,除了家庭正常生活的所需,如果仍有余力的話,就該用於家庭以外的福德──供養三寶及公益慈善等的事業中去了。
所以《雜阿含經》中也說,居士的財產,應該分作三種用途:一是供養父母;二是養育妻子兒女乃至周濟親屬、朋友、僕從等;三是供養沙門、婆羅門(三寶即在其中)。
一個居士,應該時常親近三寶,但如不顧家庭的事務,放棄了對於父母子女及夫婦的責任,專來親近三寶,那不是佛所希望的事,除非已經盡了對於家庭的責任。
一個居士,應該無條件地供養三寶,但如克扣了父母的所需,減少了子女的營養,節省了丈夫或妻子的生活費,降低了僕人的工資等等,拿來供養三寶,那也不是佛所希望的事。除非得到了對方的心許,或者是出自各人的自動。
因為,一個居士,不能由於信佛而破壞了家庭的和樂,應該由於信了佛的緣故,而使家庭更加和樂起來。
否則的話,你的家人,因為不滿你的不顧家庭而只顧三寶,他們不但對你起反感,也連帶著對佛教起反感。這樣一來,你本為了恭敬三寶,卻使你的親人變成了三寶的反對者,這是非常不幸的事。
我在前面說過,居士是理想的菩薩道實行者,菩薩是以救度眾生為要務。如今,你把自己的親人,拒之於三寶的千裡以外,還談什麼救度眾生呢?
作為一個凡夫,總還是要為自己打算,不能連自己的身分立場和生存的立足點都沒有。有的人在當初心甘情願地對你付出時,沒有講什麼條件,沒有表示他要什麼,你也沒有存心要欺騙他什麼,結果他卻要你的一切,包括要你的生命,要你為他去死,否則,就指你是負心人。我想,若到這種程度,負心也是對的,因為對方要求太多,不合情理。連人家的命都要,叫人家連站的地方、活的權利都沒有了,這就太過分了。
以付出者的立場而言,待人好的時候,不要存有太多幻想,不要有太多要求。“真正的愛心是純粹的付出,不是交換,更不是占有”,不論把這句話放在那裡,都是對的,施不望報,才是做了好事。
站在公平的立場而言,父母對兒女的愛是親情的關懷,不是投資;男女之間的愛是互惠的感情,不是投保。
付出的一方應該想:我的付出便是我的目的,就是我的愛;我的愛心的付出,就是我的心靈的收獲。他能接受我的關懷,我已經很滿意了,至於他能不能回饋我,那是對方的事,我不必寄望太高,否則,將來失望也會很大。
站在受恩者的立場,必須知道不能隨便接受人家的恩惠,不得已要受恩惠時,也要感恩、要回饋。如果對方不需要回饋,那我可以轉回饋給另外需要幫忙的人身上,那我也不算是負心人。
以夫妻感情的事來講,相處是雙方同意的事,一個願意給,一個願意要。對方願意接受,你應該感謝他,你的目的已達到;如果是用條件來交換,那是最痛苦的事。
把別人當作負心人,往往是自己制造出來的,一個是自己負了別人,一個是自己制造別人變成負心人。自己如果少一點期待,比較不痛苦,也不會覺得對方是個十惡不赦的大壞人,是要被打到十八層地獄去的人,這樣就能少制造一些負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