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擄掠(151)致富 (1)
譯文:有的人靠非法手段發家致富。
分析
在當今的社會中,金錢和物質財富成了許多人追逐的目標,人們都想拼命賺錢唯恐落後。看到有錢人的豪華消費,有的人在羨慕的同時,挖空心思利用不正當的手段賺錢,甚至是以非法手段劫奪別人的財產,自己發家致富。其實這種行為與偷盜沒有什麼不同,偷盜又稱為不與取,分析起來,不與取主要有以下幾種:權威不與取、盜竊不與取、欺诳不與取。
一權威不與取
所謂權威不與取,就是勢力強大的人以非法暴力劫奪或以兵力而行劫奪。比如,作為戰爭的發動者興師出眾之前,往往會找出各種堂而皇之的理由,然而其深處隱藏的真實目的,往往是為了掠奪對方的領土、資源、財富。他們想通過武力鎮壓的手段迫使對方屈服,進而占有對方的資源,這就是極其嚴重的權威不與取。權威不與取在官場表現的更為突出,這些手段表現在官場有以下幾種:
(一)、賣官
現在官員賣官已經不是新鮮事,時而見諸媒體。其實許多賣官的官員收入並不低,他們過著人上人的生活,位高權重,心卻不滿足,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利,做權威不與取——偷盜的行為。以貌似合法的手段掠奪財富。
事例一
2006年1月24日原江蘇省委常委、組織部長徐國健受賄641萬元買官賣官案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徐建國犯事那年57歲,是江蘇省阜寧縣人,曾在江蘇省揚州市,鹽城市工作,當過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等,一直做到江蘇省委常委、組織部長。開始他還很廉潔,因為兒子要買房子,老婆讓他在外面樹立好形象,私下裡要點小錢,從此徐建國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1998年鹽城市四大領導班子中,市政府、人大、政協的一把手因經濟問題相繼被抓,徐建國的事因證據不足沒有立案。後來徐建國當上了省委常委、組織部長。這時,章俊元通過徐建國的兒子認識了徐建國,他想當正廳級干部,出手就給二百萬元。徐建國考慮再三收下這筆錢,他給了那人職務。同時讓他關照兒子,為此,他的兒子不久就當上了副廳級干部,掌握實權。徐國健的特定職務決定了其為他人謀取利益方式的特殊性。在徐國健任職期間,他為別人謀利的25個事項中,僅有3項是其通過省委組織部工作人員或下屬組織部門給予辦理的,其余均是通過其有職務制約關系的省級部門負責人和市、縣主要負責人給予辦理的。他大搞權錢交易,從2000美元到200萬元人民幣,收受他人賄賂共計多達31次,金額高達640萬余元。章俊元被雙規後,徐建國怕暴露,忙找另一個送賄人王益民談話,表示他會關照他們,讓他們口緊點。他沒有想到,他們之間的談話會被王益民錄音。不久王益民也被雙規,他交待出了徐建國,徐建國最終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貪污受賄
在許多項目和工程建設上,一些握有實權的官員有審批權,民營企業為了拿到項目,就要付好處費,行賄賂,否則公司難以生存下去。這時候權力在他們手中就變成了金錢,權錢交易是走上犯罪道路的開始。據有關部門統計,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861917件,給予相關處分者846150人,在受處分的干部中,縣處級以上干部31516人。他們沒有經受住金錢的考驗,成為罪人。
事例二
2000年原江西省省長胡長清,87次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44.25萬元,被判死刑。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長清在擔任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副局長、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副省長期間,先後90次收受、索取江西奧特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總裁周雪華、江西金陽光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衛東等18人及江西省商業儲運公司的錢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44萬余元。其中人民幣280萬余元,美元8萬元,港幣94萬元以及價值97萬余元人民幣的貴重物品。胡長清還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為有關行賄人謀取利益,造成國家巨額財產損失。胡長清為自己職務提升及工作調動拉關系,從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先後5次向他人行賄共計人民幣8萬元。此外,胡長清還對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的價值人民幣161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胡長清以一個國家工作人員、政府高級領導干部,大肆收受、索取巨額賄賂,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壞。同時,胡長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並對其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分別構成了行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00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胡長清死刑,同時下達了執行胡長清死刑的命令。2000年3月8日,胡長清在江西南昌被執行死刑。
事例三
2009年,山西省和順縣原縣長崔保紅受賄人民幣286萬元案發被送上法庭。據調查,給崔保紅送錢的干部上百名,僅正科級以上干部就達61人,全縣單位主要領導除紀檢和組織部門外,無一人免俗。
他們說向縣長送錢是慣例,縣長收錢才辦事,沒有錢就不給辦事。這個縣的城建局局長,因為單位項目多,縣財政狀況不好,工程款由縣長點頭簽字才能拿到,為此,他必須和縣長保持良好關系,每到年節就到縣長家探望,用公款送上錢財。幾年下來,工程款撥付的還算順利。這個縣的農機局局長,2001年他單位欠取暖費、水電費、煤款,他找到崔保紅要經費,就是不給。後來人們告訴他要送錢才行,他在2001年至2005年期間,專門召開局班子會決定用公款送禮,送錢後,經費就正常撥下來了。和順縣的煤運公司也得給崔保紅送錢,因為他們在地方工作,雖是條管單位也怕刁難,他們最多一次送十萬元。那是2005年3月的一天,崔保紅打電話找經理到公辦室,說要跑跑官,讓他給准備十萬元,他無奈地答應,然後准備了錢,在第二天開車送到機關門口,約三、四分鐘,崔保紅出來把錢拿走。
事例四
江西省廣豐縣法院院長蘇如明,收錢的方法非常多。2004年他任法院院長,建築商姬某在取得廣豐縣法院大樓建築承建資格後,明白須有所表示。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蘇如明委托姬某在上饒市購買房屋車庫和裝修,各種費用共花費37萬元,但蘇有明僅付17萬元,讓姬某寫下了“房款已全部付清”的收條。做為報答,廣豐縣很快向姬某支付了大樓建設工程款265萬元。
周某為法院大樓裝修,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10月,他多次找蘇有明結算工程款,但都未給蘇找到投資項目而無法結算。無奈,周某答應將2003年預訂的店面,轉讓一間給蘇有明,看到店面後,蘇要求按預訂價格轉讓兩間店面,預訂價格是998元一平米,而當時的價格是2235元一平米。用這樣的差價,周某換來工程款698萬元。
蘇有明還借款給有求於他的商人,每月收取百分之三的月息,每年再支付百分之二十的固定回報。這樣,借一百萬元,一年利息和回報可達五十六萬元。而他向商人借錢,一分利息都不付。他就是這樣斂財的。
事例五
勞德容在任職期間,收受賄賂940多萬元,挪用公款1300多萬元,他擅自決定將公款港幣2200萬元借給香港某公司使用。個人擁有不明來源財產4300多萬元,勞德容共計涉案金額超過6000萬元,2003年,她被媒體稱為“廣東第一女巨貪”
她在任職期間,挪用巨額公款:從1995年至1998年,勞德容濫用職權,先後挪用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公款人民幣800萬元,供其個人及兒子享用;挪用港幣2200萬元,供給他人使用,至今無法追回,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她違反領導干部廉潔自廉的有關規定,以權謀私:至案發時止,勞德容共在9家下屬企業和相對控股公司領取兼職報酬計人民幣719.12萬元。在其兼任董事長的相對控股公司內部集資6.5萬元,獲利201萬余元。先後占用集團相對控股公司4套住房總共面積達399平方米,供其本人及兒子使用(她原來已按規定享有住房)。先後占用下屬及相對控股公司的6輛小汽車,供其兩個兒子使用。指使能源集團及下屬企業先後向其兩個兒子所供職的銀行支行和保險公司存款、投保,使其獲取暴利。冒用下屬公司名義,為其次子注冊成立私人美術廣告公司,並將能源集團及下屬企業的有關業務交其操作,使其子從中獲利。在其兼任董事長的下屬公司私設“小金庫”1000余萬元人民幣,亂支濫用。對下屬某企業違法拆借人民幣1500萬元、美金150萬元無法收回,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她的巨額財產來歷不明:至案發時,還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2002年9月28日,根據群眾舉報,深圳市紀委對勞德容進行立案調查。查明其確實涉嫌收受賄賂、挪用巨額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和嚴重違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等問題,並於2002年12月27日,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勞德容的大半生可謂一帆風順。1965年,勞德容畢業於武漢水利電力學院電力工程系,被分配到水電部西南電力設計院工作。1978年,勞德容調到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工作,憑著其出色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成功地從技術人員轉型為管理干部,歷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基建辦公室主任、計劃基建局副局長、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局黨委書記等職。1991年,勞德容南下深圳,奉命組建深圳市能源辦公室和能源總公司。她依靠自身努力,多方尋求支持,在短時間內解決了特區龐大電力建設面臨的資金問題、技術問題、干部問題、管理問題,使深圳電力事業後來居上,從一個“開三停四”的嚴重缺電城市,一躍成為全國人均裝機容量和用電量最高的城市。
經過10年的奮斗,深能源集團成為了一個總資產達135億元、淨資產達80.06億元的一類一級大型集團化國有企業,下轄兩個電力上市公司。在這10年中,該集團累計實現利潤55億元,累計上繳國家稅收超過28億元。伴隨著深能源集團的迅速壯大,勞德容聲譽鵲起,成為了全國知名的企業家,榮譽、鮮花、掌聲向她和她所領導的企業紛至沓來。1995年,勞德容作為中國婦女的代表,出席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2002年,全國評選出首屆33名“創業企業家”,勞德容也名列其中。而如今身陷牢獄的結局,則是自己在功成名就後,盲目自大、私欲膨脹、忘乎所以種下的禍秧。
據2006年新聞報道:三年來,全國檢察機關辦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9633人,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百萬元以上的案件4024件。三年來共立案偵察127285件146250人,其中貪污賄賂案件103139件,污職侵權案件241146件。
(三)、利用職務權利推銷
有實權單位利用職權巧立名目,設立各式各樣的不合理收費,靠發許可證、執照、先進單位牌子斂財。還有單位靠賣書、辦游山玩水的學習班掙錢,充實小金庫。就連火葬場都能讓人死不起,收種種不合理的費用,令老百姓辦不起喪事。
事例六
家人去世後,到火葬場火化是老百姓唯一的選擇,作為服務社會為宗旨的殡儀館,卻收取高額費用,令百姓死不起人。宮大軍是一個農民,他的弟弟宮建軍不幸車禍死亡,他們到本縣的殡儀館火葬,工作人員問他們,買不買骨灰盒?他們不買,被罰款二百元錢,無奈之下只好購買。交完一系列錢後發現,他們除正常交的費用外,還被收了休息費40元,車間加班費、行車加班費15元,抬屍費20元,花圈費10元,裝屍袋費100元。宮大軍說裝屍袋就是一個編織袋,收了100元。他們沒有用休息室,沒有看見花圈,屍體是自己家人抬的,都被收了費。在正常上班期間,卻收了加班費。有一戶農民李季庭,他家十分困難,親人去世後勉強湊了六百元錢。到火葬場根本不夠用,不買骨灰盒要罰款,急得直哭。幸虧遇見執法人員檢查,才免交罰款和各種用不著的費用,順利地安葬了親人。
(四)、拉贊助
公務員寫本書,要企業拿錢出版。一場文藝演出,要老板拿錢請演員。企業要想評先進,掛牌子得掏錢。想當理事掏錢,想出名,上媒體宣傳得掏錢,各種各樣的名利都和錢連在一起,令企業不堪重負,卻肥了某些個人。
事例七
某建築企業為了出名,同意給一單位出錢印一本根本就沒有人看的書。因為他答應出錢,這個部門給某建築企業評為先進單位,並讓其在市領導中心組學習時介紹企業先進經驗,一時名聲雀起。但是那個企業領導根本不把那個部門放在眼裡,到支付錢的時候拖著不給。於是這個單位又把某執法部門弄到這個企業,查出許多漏洞與失誤,受到批評與罰款,並且停業整頓,先進也被拿下。後來這件事被揭露出來,幾個當事人受到處分。
(五)、用公款炒股票、基金,買彩票
管錢的人受到利益驅動,把手伸向公款,盜竊公款自己炒股票、炒基金,買彩票。前幾年,南方某銀行競被盜去5000萬元被用於買股票。在這種高風險的領域中,有的人將錢賠進去,血本無歸,使國家受到巨大損失。
事例八
張某原是北京市塑料工業聯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據後來查明,他在1998年至2001年間,張某指使出納將300萬元公款挪用到股市炒股,並將贏利的87萬元,予以截留,除了部分用於公司項目支出外,其余近60萬元炒股贏利被張某裝進個人腰包。
2002年底,這個公司改制為北京塑料工業有限公司,張某兼任董事長和總經理。而在改制評佑期間,張某向評估部門隱瞞了上述炒股贏利情況,也未將贏利交給新成立的公司。2006年3月,張某被宣武區檢察院控制,並被公訴至法院,經查明,除了挪用公款炒股獲利外,張某還曾挪用20萬元公款,借給他人公司用以贏利活動,並侵占4.5萬元職工購房款。因其非法占用公款,被以貪污罪判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刑5年,以職務侵占罪判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
二、盜竊不與取
這種人沒有很多財富,又想不勞而獲,就以盜竊的方式從別人那裡偷取財物,並且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城市中公開進行。這些人雖然也取得了一些財物,卻無法正常享受,如果被捉,現世受牢獄之災,後世還將把自己送入惡趣的深淵。《增一阿含經》中說:“佛告比丘:若人作賊,偷盜他物,為主所執,縛送付王,治其盜罪,王即遣人閉著牢獄,或截手足,或刖耳鼻,或剝其皮,或抽其筋,或取倒懸,或時鋸解,或以火炙,或時湯煮,或以生革縛絡其頭,或復烊銅灌其身,或以長橛而刺其腕,或使惡象而以蹈殺,或開其腹抽腸伫草,或時反縛打惡聲鼓,將詣市所,標下斬首;或復節節支解其形,或以刀破,或時箭射。如是種種苦切殺之,以此偷盜惡業因緣,命終之後生地獄中。猛火燒身,融銅灌口,镬湯爐炭,刀山劍樹,煻灰糞屎,磨磨碓搗。受如是等種種諸苦,酸楚毒痛,不可稱計。百千萬歲,脫出無期。地獄罪畢,生畜生中,象馬牛羊駝驢犬等,經百千歲,以償他力。畜生罪畢,生餓鬼中,饑渴苦惱,不可具言。初不聞有漿水之名,經百千歲,受如是苦,惡道罪畢,出生人中,若生人中,得二種報:一者貧窮,衣不蓋形,食不充口。二者常為王賊火水及以惡賊之所劫奪。”
事例九
1月13號,成武縣伯樂派出所破獲一起盜竊案,沒曾想到的是,偷竊犯罪嫌疑人竟是一位有著50年盜齡的老小偷。偷竊人是郭某,今年有67歲,家住成武縣伯樂鎮大郭莊村。誰曾想到這位年近七旬的長者,從17歲就染上了盜竊的惡習,經當地公安機關多次教育後仍不思悔改,偷竊成瘾。大到腳踏三輪車,小到方便面、瓜果蔬菜,每日必偷,他家中的生活用品也基本上是偷來的。據郭某交代,從50年前開始偷竊到現在,他的偷竊習慣已經成瘾,一天不偷就心裡不舒服。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已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事例十
楊偉的知心朋友王強,約楊偉一起出去游玩,這一天楊偉正好發了工資,想到兜裡有點錢,楊偉就同意了。他們騎自行車出去的,王強帶路,楊偉跟著,騎到一條斷頭路的盡頭,楊偉發現無路可走,就准備返回來,這時出來四個男子叫他:“不許動,把錢交出來!”王強剛從地上撿起一塊石頭准備“防衛”,就被凶狠歹徒“踹” 倒在地,被迫交出二百元錢,而楊為保護辛苦賺來的六百元工資,更是被打得鼻青臉腫,最終不敵人多勢眾的歹徒,被搶走了六百元和一部手機。被搶後,楊偉的父親到公安部門報案,公安機關很快破案,這些人交待出王強是他們的同伙,是他在商量搶劫時提供情報:廠裡當天發工資,有一個同事很老實,到時把他引出來搶他的錢。這時,楊偉才知道曾經以為是知心朋友樂於助人的好同事,居然出賣了自己。後來王強他們被判刑。
事例十一
2005年遼寧省某市連山區有钼礦,朝陽市有一個曾憲雨,他組織了十九個人進入一個钼礦井去盜礦,找到事先聯系好的礦長史某,來到掌面上,發現礦石品位非常高,盜礦者先放了兩炮,將礦石炸松後,開始盜采天然钼精。他們一共采了十六袋,然後就一人背著一袋往外走,剛走出五十米,因為一氧化碳嚴重超標,幾個人先後倒下。一天過去了,被雇用的盜礦人員沒有上來,就有家屬自己下去看,結果發現死了人,曾憲雨見死了人,也下去看了看,知道事情不好,上來後就外逃了。史某也出逃不知去向。最後,十人死於非命,曾憲雨,史某等人被捉後判刑。
事例十二
孫某、范某等七個人想搶劫錢財去高消費,他們晚上在街上走,相中兩個女孩子,二個人跟著她們,把她們逼進樓道中,搶走手機,銀行卡,並逼著說出密碼,當時他們一個人去取錢,另一個人看著兩個女孩。他挾持著女孩上了出租車,被人發現舉報。民警立即巡察,最後在出租屋將幾個搶劫的人抓獲。他們幾個人一個月做案30多起,沒有錢就砍人,搶的錢都花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