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說梵網經講錄》
◎慧僧法師一九八O年講於
萬佛聖城法界大學養秋堂
開經偈
無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 願解如來真實義
第三十二.損害眾生戒
“若佛子。不得販賣刀杖弓箭。畜輕秤小斗。因官形勢。取人財物。害心系縛。破壞成功。長養貓狸豬狗。若故養者。犯輕垢罪。”
“刀杖弓箭”:是損害之具,能殺生奪命。“輕秤小斗”:是欺诳之具。譬如販賣經營,以輕秤(不足十六兩)、小斗、短尺賣出,或以重秤、大斗、長尺取入,均屬此類奸詐。若光是畜,沒往外賣,結輕罪。若移換詐取,令前人不覺,把人家騙了,自屬盜攝。“因官形勢”:即是硬性逼奪,恃強凌弱,以威力傷慈,結輕。若取非其有,把他人財物納為己有,自屬犯盜戒。
“系縛”:以繩索枷鎖,鐐烤腳鍵等系縛,乃至鞭撻前人,損其肢體。“破壞成功”:即是故意障礙,毀其道業。“長養貓狸豬狗”:貓狗能傷鼠類;畜豬者,終為食其肉而殺之,都無慈悲心。弘一律師在廈門住錫,曾作此項提倡:“以飼貓之飯,飼鼠,則可免鼠患。”當地居民嘗采用該方法,拿喂貓的飯去喂鼠,每到下午吃晚飯的時候,一開梆,老鼠就都出來了,給它飯吃,果然老鼠就不咬人的東西了。不養貓而能除卻鼠患,又不殺生,不是一舉兩得嗎?
具緣:此具性遮二業,隨事結罪。
五緣成犯:(一)非法物:如刀杖、弓箭、輕秤、小斗、貓狸、豬狗等。(二)以惡心:存有傷害眾生之心。(三)故畜之。(四)恃官勢:或仗恃官勢,有強權無公理,辄奪他人財物,系縛打罵,破壞其家業等。(五)損害眾生:傷其肢體,誅其生命,或毀其事業。此戒唯遮不開。
恭錄自《佛說梵網經》講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