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觀法師
大乘百法明門論今注47
「二命根」:依業所引,於第八識種子上,令色心連持不斷,假立「識、暖、壽」為命根。換言之,命根即是識暖壽具在,三者和合的狀態之假名,在此「命根尚在」時,能令色心不分離,識不離身、執持色身,令身不散壞。又大乘光法師百法明門論疏雲:「謂依於阿賴耶識能持眾同分(及令)四大諸根不壞,則於阿賴耶識相應心心所法上假立命根。」
「三來同分」:一類物中,其中分子都有其共通、共同之處,如人類有人類的眾同分;黃種人有黃種人的眾同分;男人有男人的眾同分;天道有天道的眾同分;凡夫、菩薩,皆各有其眾同分。雖言「同分」,但也不是絕對百分之百相同,只是類近而已,大同之中亦有小別,故言眾同分是依人、法之類近而假立之名。
「四異生性」:舊譯為凡夫性。「凡夫」指六道中,尚未證得三乘聖道的有情。「異」,有異身及異見二義;㈩異身:因凡夫輪回五趣(或六道),受種種別異身之果報;c異見:凡夫由種種異見,而生諸邪見、造諸惡業,故稱異生。由此,異生性即指令眾生成為凡夫之本性,此性為從「見惑」的種子而來;此異生性令眾生不能證「得」聖道(聖道之「非得」),屬三界系,為「修道位」所斷者。大乘唯識於分別所起的「煩惱障」及「所知障」之種子上,假立為異生性。此「異生性障」(即凡夫的煩惱、所知二障) ,為於初地時斷盡;以斷「異生性」故,得永離凡夫位,登於聖位。
「五無想定」: 藕益大師言:這是外道人所修的定。外道人由於厭惡想心,以想心為煩擾,故作意求滅一切想;以其定力,功用淳熟,壓令前六識及一切心所皆不起現行,只有第七識的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無想定」即是依此身心分位(依身心在這種狀態下)假立,以其所謂「無想」 ,並非真實已除滅「想」,令盡皆無,而只是以定力壓伏不起而已,定力若盡,或是出定,其「想」仍再生起:若實已滅,不應更生;故知但是假立。
為令學者能分別凡外之定與內教聖定,故特引成雌髒鼢而釋此定之相: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徧淨貪,未伏上染;由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此定唯屬第四靜慮,又唯是善;下、上地無……此由厭離想,欣彼果入,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茲將這段論文解釋如下:
「異生」:即凡夫。
「伏徧淨貪」:「徧淨」,即徧淨天,是第三禅的三天中之最高天(三禅三天為:少淨天、無量淨天、徧淨天)。謂此類凡夫,久入第三靜慮,且對於第三禅的貪著心已伏滅,不再貪著。
「未伏上染」:「上」,上界,指第四禅。但仍未伏滅對第四禅天之染(貪愛)因此便想由第三禅,上升到第四禅。
「由出離想作意為先」:「出離」,這裡是指從第三禅升到第四禅。「出離想」,此類凡夫把出離到第四禅,當作「涅槃」想,亦即把第四禅的境界,當作真實出離、真實涅槃,若作如是念,即稱為「出離想」。「先」,先導。以這樣的出離想之「作意」為先導,亦即:先起如是「作意」。
「令不恆行心、心所減」:「不恆行心:心所」,指前六識心王及心所。因為第七識「恆審思量」,故是恆行,而第八識亦是恆行。所以, 「不恆行」的唯有前六識。因為前六識並不恆行,故其行相為剎那生滅,因此其生滅相比較粗顯;由於其相粗顯,故此類凡夫厭患之,而欲減之。
「想滅為首,立無想名」:此類異生要減前六識心心所法,所起定力,以令「想蘊」減,為其行之首(第一個要目),因為欲令想減,故名其定為「無想」。
「令身安和,故亦名定」:因為此定確能令其身心安住和悅,所以也能稱為一種「定」。
「此定唯屬第四靜慮」:「第四靜慮」,即第四禅。謂這無想定,只有第四禅天才有,其它地中則無。
「又唯是善」:無想定在三性中屬於「善性」。
「此由厭離想,欣彼果入」:這無想定是由於凡外對於「厭離想」的謬解,而欣求彼無想果,所入之定。
「故唯有漏,非聖所起」:因此此定只屬於有漏的境界,而非三乘聖人所起的無漏定。
「六滅盡定」:又稱「減受想定」或「第九次第定」,為三乘聖人所修之無漏定。依藕益大師釋雲:聲聞乘三果以上聖人,為了想暫時止息其心「受想」二蘊之勞慮,而依於「非想非非想定」,游觀無漏以為加行,乃得趣入此定。入此定已,前六識之心心所法,一切皆不起現行,連第七識的俱生我執及其心所,也都不現行,唯獨第七識的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仍不離根身;以其幾乎滅盡了六、七識,故依此而假立其名為滅盡定。又以其所滅者為以「受想」二蘊為首要,以受想二蘊為令眾生生死流轉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名此定為「滅受想定」。又以此定居於四禅八定(色界四禅及無色界四定之總稱)之上,故稱為「第九次第定」。
注者有鑒於此定在佛法中十分重要,為令大家對此聖定能稍微深入了解一些,故再引成唯識論而說明之:
「滅盡定者,謂有無學、或有學聖,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恆行染污,心心所滅,立滅盡名。令身安故,故亦名定;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此定初修,必依有頂,游觀無漏為加行入;次第定中,最居後故。雖屬有頂,而無漏攝。若修此定已得自在,余地心後亦得現前。雖屬道谛,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斷有頂心心所故。此定微妙,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
茲釋此論文如下:
「謂有無學、或有學聖」:「無學」,小乘第四果,阿羅漢。「有學聖」,原指四果以下的初、二、三果;此處僅指第三果聖人(阿那含)而舌,而不包括初果、二果。
「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伏」暫伏。「離」,永離。「無所有」,無所有處天,即無色界第三天,僅次於最高的非想非非想天。謂聲聞第四果及第三果聖人,已能暫伏或永離對無色界的第三天(無所有處天)的貪著。
「上貪不定」:「上」,指無所有處天之上地,即非想非非想處天。「不定」,不一定。謂但對於無色界的最高天(非想非非想天)之貪著,則不一定已除減、或非已除滅。
「由止息想作意為先」—由「止息想心」的這種「作意」為先行,亦即首先起止息想心的作意。
「令不恆行、恆行染一信,心心所減,立減盡名」:「不恆行」,指剎那生減的前六識,以剎那生減故「非恆」。「恆行」,指第七末那,以末那識「恆審思量」故是「恆行」。「染污」,指第七識之「俱生我執」,以俱生我執是染污性;而「俱生法執」則性非染一污,故仍不減之。此句即謂起作意後,然後起定力,令不恆行的前六識、及恆行的第七末那染污識之心、心所法,一切皆滅,故稱為「滅盡定」。此但假立為「滅盡」 ,而實未盡滅,因為第八識及第七識之俱生法執仍在,故實未盡滅,但假立其名。
「令身安故,故亦名定」:以此定能令身心安住,故也稱為一種定。
「由偏厭受想,亦名減彼定」:因為偏於(側重)厭患受想二蘊,故亦稱此定為「滅受想定」。
「此定初修,必依有頂」:「有頂」,為有頂天。有兩種「有頂天」:
1.色界有頂天——此「有」,為有形色之「有」,,此天為有形質的「色界」之頂,因此天系在色界四禅天之頂,故稱「有頂」(有形色之頂),又稱阿迦尼咤天。
2.無色界有頂天——此「有」為三有之「有」,以此天位於無色界之頂,即是三有(三界)之頂,故稱「有頂天」,是即非想非非想處天:論中的有頂天,是指此天而言,而非色界的阿迦尼咤天。此句謂:行者初修滅盡定時,必須依於無色界有頂天的「非想非非想定」 ,亦即:必須先入「非想非非想定」 ,然後以非想非非想定為基礎,才能入滅盡定。這是指最初修習的時候才這樣,若久修此定純熟者,則不在此限。
「游觀無漏為加行入」:游觀於無漏境界,因為前六識及第七識的俱生我執(染污)心心所皆滅,故無煩惱起;以無煩惱,故是無漏。「游」 ,旅也,履也。「觀」,照矚。游履照矚無漏境界,以此為加行,而入於滅盡定。
「次第定中,最居後故」:「次第定」,三界諸定,其次第是有一定的,例如須先入初禅,然後才能入二禅:先入二禅,才能入三禅,不能跳級而入:這是凡夫及聖人初修定者,必由如是次第入於諸定,故稱「次第定」。三界中共有九個次第定:色界四禅、無色界四定、再加上滅盡定,共九個。因為此「滅盡定」居於最後一個次第,故滅盡定又稱為「第九次第定」。
「雖屬有頂,而無漏攝」:滅盡定雖然是依無色界有頂天的「非想非非想定」而起,但它的定體是屬於無漏所攝,因為於此定中,煩惱不起故,故是無漏定。「若修此定已得自在,余地心後亦得現前」:因為前面說:初修此定時,須先入非想非非想定,再依於「非想非非想定」入於「減盡定」;那是指初修者而言。若是久修淳熟,於此定已得自在,便得自在出入,而不必先入非想非非想定,亦即在其它下地之任何定中,皆能直接超入滅盡定,而令此定「現前」,故雲:「亦得現「雖屬道谛,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雖然滅盡定是屬於「道谛」所攝之法(屬八正道之「正定」),但卻不一定是專屬「有學道」或「無學道」 ,因為有學之第三果及無學之第四果聖人都可以入此定,而且此滅盡定僅「似涅槃」 ,但非真入涅槃;若真入涅槃,則唯有無學四果能入,第三果則不能入。「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這是說要入此定的另一個資格:必須先斷了三界的「見所斷惑」(簡稱「見惑」) ,才能入此滅盡定。
「異生不能伏斷有頂心心所故」:「異生」,凡夫。「有頂」,指無色界有頂天(非想非非想天)。因為尚未斷見惑的凡夫,沒有能力伏斷無色界非想非非想天仍有的染污(煩惱)心心所法;以不能伏斷微細煩惱,所以無法入滅盡定。
「此定微妙,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二空」,人空與法空。「隨應」,隨其所應,亦即隨其各別之義。「後得」 ,即「後得智」 ,為「根本智」之相對。「根本智」為無分別智,是為體。「後得智」,為起於根本智之後,是有分別智,此智為依「根本智」所引,故是「根本智」體之用,相當於十波羅蜜之方便波羅蜜,亦即方便勝智。謂此滅盡定之行相,微妙殊勝,若是二乘,則須證到人空,若是菩薩,則須證到人法二空,然後各隨其所證之後得智,才能引發此定。滅盡定與無想定,合稱「二無心定」,二者之差別為:無想定是凡夫定或外道定,而滅盡定則為聖人所修定。故窺基大疏雲:「無想唯凡,滅盡唯聖。」以上為釋「減盡定」。(誠願此甚深聖法之理解與事證,重現世間,廣傳於世,久住世間,利樂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