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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學派的妄心熏習義 兩種熏習義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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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識學派的妄心熏習義

  (續前)在唯識學中,講到熏習義的經論很多,比較著名的,有二部論。

  第一部是無著菩薩的《攝大乘論》,此論以如來的十相殊勝殊勝語攝盡一切大乘佛法,所以名為《攝大乘論》。同時由此十相殊勝殊勝語,顯示了大乘真是佛語,為佛金口所宣;駁斥了小乘行者“大乘非佛語”的錯誤觀點。十相中的第一相“所知依殊勝殊勝語”,就是成立阿賴耶識的。關於熏習義的道理,就在此相中講得很祥細。

  第二部論典是《成唯識論》。世親菩薩晚年寫出了千古名篇《唯識三十頌》,還沒來得及作注釋便圓寂了。印度解釋《唯識三十頌》的注疏有幾百家,其中最具權威性的注釋家有護法論師等十家,號稱“十大論師”。

  三藏法師玄奘大師游學印度,學成歸國,便以護法論師的注疏為主,再綜合其他九家的不同見解而糅譯成一家,取名《成唯識論》,意思是此論是成立“唯識無境”道理的論著。此論又名《淨唯識論》,意即此論極為明淨地顯示出唯識無境之理。此二論在講到阿賴耶識受熏持種時,對“熏習”義的道理,都講得極為祥盡。

  熏習的定義

  熏習,通於染淨、善惡、有漏無漏等,所熏成的種子就有染、淨種之分。世出世間一切諸法的生起,都必須有其生起自體的親因緣——種子。種子是由熏習而有,若無熏習,亦無種子。無有種子,便無現行,正覺世間,眾生世間、器世界亦不得成立。若無熏習,在“因”沒有種子,在果沒有異熟,即是沒有阿賴耶識,一切法不成。

  轉染成淨,成佛作祖,由於熏習;輪回六道,沉淪生死,亦由熏習。沒有熏習,世出世界,精神物質,一法不成。熏習意義的重要性,由此可知。

  《成唯識述記》雲:“熏者,發也,或由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此文義說,熏是擊發義,習是數數義。謂一切法(即前七識,一切法均以識為體性故)生起現行時,力量強大的,於生起的那一剎那,就數數的擊發第八阿賴耶識;把這數數擊發所生起的功能勢用(即種子)放在阿賴耶識的自體分中,從而產生新的種子。

  同時,使本有種子的力量由弱變強,勢用增盛。熏習的道理,《攝大乘論》打了一個形象生動的比喻:“如苣籐中,有花熏習,苣籐與花,俱生俱滅,是諸苣籐,帶能生彼香因而生”。苣籐,即是胡麻,相當於中國的芝麻。印度人民喜歡用香油塗身,便用胡麻和香花一起埋入土中,使香花腐爛,然後取出胡麻柞油,經過香花的熏習,使原來不香的胡麻油變成了香油。

  阿賴耶識熏習的道理也是這樣,阿賴耶識與一切雜染品法,俱生俱滅,在受熏的阿賴耶識裡,就有了能生彼雜染法的“因性”(種子)。《成唯識論》亦說,所熏和能熏,各具備四個意義,能生起“本無今有”的新熏種子,又能增長本有種子的力量,這樣才能成立熏習的意義。如上述中的苣籐,喻阿賴耶識,是所熏;香花譬前七轉識(一切染淨法),為能熏;香油之香,喻新熏的種子。因此,所熏和能熏,是構成熏習意義種的兩大重要部件。

  所熏四義

  所熏四義,所熏之所以名所熏,要具備四個條件,否則,就沒有資格作所熏:

  1、堅住性

  是說作為所熏這一法,從無始之始到究竟之終,它的性質必須是一類的相繼不斷,沒有極大的變異,有相對的穩定性,只有這樣才能執持習氣令不散失,才可以作為所熏,不然就沒有作為所熏的資格。象那前七轉識及其相應的心所法,都不能為所熏。因為它們容易轉變而間斷,沒有堅住性,沒有所熏那樣的有持執種子的作用。如五無心位,前七轉識便被滅除,即使能執持種子,到此五無心位時,所執持的種子也散失得無影無蹤,因此前七轉識不配為所熏。又如色法,拿我們最常見的花和風來說,花雖然執持香氣(種子),但很短暫,不能持久。而風根本就一點不行,流動性過大,不能保護香臭,即使有,也是一剎那便過。

  2、無記性

  為所熏的法,不但要符合第一個條件的堅住性,而且還要有第二個條件的無覆無記性。只有勢力劣弱的無覆無記性,才不與能熏的善惡、染淨諸法互相違背,不拒絕他們而接受它們的熏習。惡來惡熏,善來善熏。如果所熏是善性的,便與惡法相違,拒不納其熏習;亦不容受自類善法的熏習。假設所熏是惡性的,又與善法相違,也拒不容納其熏習,更不容忍自類惡法的熏習。因為善惡二法的力量強盛,不能容納它法的熏習,只能熏習它法。如極香的檀香與臭極的大蒜,便不會接受其它味道的熏習。而不香不臭的衣服,用檀香熏便成香衣,用大蒜熏便成臭衣。因此,只有無覆無記的第八阿賴耶識,才能接受善惡諸法的熏習,才能為所熏。此無記性,就區別了如來的第八淨識不能為所熏。如來第八淨識,雖有堅住性,卻是純善至善純淨至淨的無漏法,違背有漏的善惡二性,故不能受熏,不能為所熏。正如《成唯識論》卷二所說:“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

  3、可熏性

  是說作為所熏的法,要有接受習氣的可能性,這可能性就是自在義,是有體的實法而不是無體的假法,體性虛疏而不堅密,能夠容納習氣,方能接受其它法的熏習。譬如心所法恆依心起而不自在,不是所熏。無為法是常住法,沒有生滅變化,其體性堅密而不虛疏,亦不是所熏。唯第八心王,有自在義,體實非假,亦非如金銀銅鐵等體性堅密,故是所熏。

  4、與能熏共和合性

  作為一個所熏法,不但要具有堅住性、無記性、可熏性的三個性質,而且要與能熏同一時間、同一處所、不即不離,和合一體方是所熏。假使所熏與能熏不同時同處亦不和合,也成熏習,那麼就有他身為我所熏,我身為他所熏。也就是自己作壞事他人受罪,他人作善事我可以享受善果的嚴重過失,這樣一來,這個世界便亂套了,因破壞了“自作自受“的公理。事實上世出世間都是自作自受,公修公得、婆修婆得,因果次第,絲毫不亂。因此,不能與能熏同時同處,便不能成所熏。

  具此堅住性等四義的,只有第八異熟識,是所熏,其他心王及諸心所等,不具此四義,不是所熏

  能熏四義

  能是說作為能熏的法,必須具足如下四個條件,不然就不是能熏:

  1、有生滅

  有生滅,是說要有生滅變化之法,才有熏習的作用,方能熏生新種,或熏習本有種子令其力量增盛,所熏成的種子作為彼法當來生起的親因緣。這樣的法才是能熏。如不生不滅的無為法,常住不變,沒有生長他法的作用,不是能熏。

  2、有勝用

  有勝用,就是為能熏法者,不僅要是生滅之法,而且要有殊勝的作用,以引生習氣(才能熏成種子)。勝用有兩種:一是能緣勝用;二是力量強盛勝用。色法雖有力量強盛勝用,卻沒有能緣勝用;無覆無記的異熟識及其相應心所和第六識業果無記心,有能緣勝用,而無強盛勝用;不相應行法,是色心二法的分位假法,二用均無。都不是能熏。

  3、有增減

  僅有生滅、勝用二性之法,還不足以為能熏,還需要可增可減的性質,才是能熏法。否則,無增無減的佛果亦成能熏。佛果是圓滿不增不減的純善無漏法,若是能熏,便不圓滿,成佛以後,仍需修習善法,前後佛果便有勝劣圓缺之差別,果真如此,成大過失。

  4、與所熏的合而轉

  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三種意義的法,還不是能熏法,還要有與所熏的合而轉的特性,並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的法,才是能熏法。不然的話,便犯“所熏法不與能熏共和合性的過失”。具足有生滅等四種意義的法,是前七轉識及其相應心所,是能熏,其它不具此四種意義的法,不時能熏。”

  熏習的意義,正如《成唯識論》卷二所說:“如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籐,故名熏習。”(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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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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