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2經(眼內入處經):
本經重點講六內處、外六處的可見與不可見、有對與無對。
我們知道,眼等六根為六內處,色等六境為外六處。有比丘對這些問題不是很了解,於是向佛陀請教:“雲何眼是內入處?”佛陀回答說:“眼是內入處,四大所造淨色,不可見有對;耳、鼻、舌、身內入處亦如是說。”後來這位比丘又問:“世尊!如世尊說,意是內入處,不廣分別。雲何意是內入處?”佛陀回答說:“意內入處者,若心、意、識非色,不可見無對,是名意內入處。”
上面這段話的重點在於“不可見有對”、“不可見無對”。什麼叫“有對”,什麼叫“無對”?有對與無對彼此相互對應,“對”,是“障礙”義,通俗地講,有對就是有障礙,無對就是無障礙。在上面的一段經文中,佛陀將六根中的前五根,即眼耳鼻舌身,喻為可見之物,即有對;而將意(或心、識)喻為不可見之物,即無對。有對是占用物質空間,而無對則無有占據物質空間。在本經的後面,佛陀將六境中的前五境(色、聲、香、味、觸)納入有對,而將第六境(法)納入無對,即是說前五根與前五境為有對,意根對法境為無對。從有對上講,眼等為四大所造,這個好理解。如果我們認為眼等為四大所造,便認為它們是實有(有障礙性),這便是錯誤;而意法無形無色,看不見摸不著,但是我們卻不能認為它們非四大所造,便認為他們是虛無(無障礙性)。而所謂的“內”,是針對我們眾生自身而言;所謂“外”,是相對於自身之外的各種物體而言(有形或無形)。
有對分為三種,第一,障礙有對,指五根、五境等十色界皆為物質,故如手礙手,石礙石,二物不能同時於同處生,稱為障礙有對。第二,境界有對,指心、心所唯於自之所緣境而轉,即為各自所緣之法所拘束。第三,所緣有對,指心、心所唯於自之所緣境而轉,即為各自所緣之法所拘束(此三種分類參考於《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在本經的結束處,當比丘問到“雲何法外入處”時,佛陀回答說“法外入處者,十一入所不攝,不可見無對,是名法外入處”。這裡的十一處,是指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加上色聲香味觸五境,共為十一。《俱捨論》稱法境處乃攝除了五根五境,及心王外的余法。可見法處范圍極廣,凡是十一處以外的一切物體,均可納入法入處的范圍。順便說一句,本經從表面上意句平平,然實際上卻十分艱深難懂。坦率地說,我本人也是一知半解,對經中所表述的義理,半天也理不出個頭緒。(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