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法律與道德關系
一:法律的特點就是國家制定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其堅強後盾,違者必究,這也是道德所缺乏的,如是觸犯法律,國家強制力保證違法者承擔責任,當違背道德可能就受點譴責而已,就社會安全來說,人民的人權財物,法律上有著最基礎的保障,也是最有力的保證。
二法律有清晰的體系概念條文,都有詳細而具體規定,這一點道德顯然都不具備這個特點了,道德缺乏統一的標准。
以上是法律角度來看道德,當法律也不是全能的,如果沒有道德,靠法律治理國家,等於國家沒有靈魂,只能讓人們心態麻木不仁,愚鈍,道德關系而言,胡總書記的和諧社會提倡,‘八榮八恥,以德治國’。胡總書記在一次演講報告中指出‘一個社會是否和諧,一個國家是否實現長治久安,很大的程度取決於全體社會成員的思想道德素質’。沒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沒有良好的規律為屏障,道德為主,法律去保障道德的圓滿實現。
柏拉圖的理想國是哲學王的道德之國,對於安定社會的理解,道德比法律優勢,真正的安定是社會人內心的安定,這是法律所不能給的,而要安定人心只能靠道德,法律是不能給人心靈的救贖,所以法律只是表而已,實質和關鍵的作用是道德完成。治理社會無非有三種形式,法治,人治,無為治,法治的表面社會,人治的安定社會,無為治的安心社會,將一步一步的完成社會格局。
釋常福20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