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視快語台灣】
昭慧法師第七次主講內容
(93.11.11華視晚間新聞)
動物保護法令,不應“一國兩制”
長期以來,台灣宗教界的許多儀式習俗,公然違反了動物保護相關法令,但大家久已見怪不怪,而且視作理所當然。於是,宗教在長期以來,形同動保法令的“化外之區”,動保法令在台灣,形同“一國兩制”。
日前已有立委提出動保法修正草案,意欲限制大量化、商業化的放生行為,我們認為修法有理。因為商業化、大量化與功利心態的放生手法,往往造成動物更大的痛苦、傷害乃至死亡;而強勢外來種的放生,甚至還造成了本土原生種動、植物或農作物廣受摧殘的後果,嚴重破壞著既有的生態環境。
其實,動保法早已明文規定,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更須科以罰锾。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准此,惡質“放生”所導致的“放死”效應,實已違反該諸法條。
部分“放生”活動雖已變質,然而無論如何,“放生”的歷史淵源,還是來自憫念動物處境的宗教崇高理念。有的宗教習俗,卻是為了自身利益而虐待、傷害、公然宰殺動物。例如:為了祭祀、參賽,將一般豬仔,硬生生養成胖到癱瘓的“神豬”,再予宰殺。又如:在國家公園開放祭典用途的狩獵行為,或是公然進行所謂的“殺豬教學觀摩”,將殺豬全程秀諸媒體,血淋淋的鏡頭,讓視聽群眾觸目驚心。
像這些宗教公然違反相關法令的情形,早已行之有年,但農政官員無人敢於聞問,甚至索性修法,以大開惡質儀式、習俗的方便大門。
涉及宗教、文化與族群的敏感議題,政治人物不敢開罪選民;動保人士的抗議,則被抹黑為族群歧視或政治陰謀。在一場又一場泥巴戰與口水戰中,轉移了動物保護的主題。
然而傳統文化的價值,不宜無限上綱;任何宗教或族群,更沒有自外於法律的特權。作為佛教徒,我們堅決反對佛教界部分團體不當的放生行為,這應該可以證明:我們不忍動物受苦的目標,是“一以貫之”的,與宗教、文化或族群歧視無關,更無關乎特定的政治立場。
我們當然贊同制訂更為完備的動保相關法令,但如果單挑“放生”一事來作修法,卻坐視其他宗教傳統習俗或儀式所導致的動物傷害,這將嚴重違反宗教平等的憲法精神。因此建議:朝野立委不妨將各宗教違反動物保護或生態保育精神的儀式習俗,都作通盤檢討,一次修訂完備,以免讓部分宗教,繼續擁有其作為動保相關法規“化外之區”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