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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如法師:敦煌結夏安居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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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結夏安居考察

作者湛如法師,北京大學東方學系博士後。

一、 問題的提出

P3541《張善才和尚邈真贊並序》載:“ 遂乃靈圖守行,冬夏不失於安 居”,這一資料顯示出,敦煌夏安居以外還並行冬安居。法國學者沙畹、伯 希和早年即已發見,中亞佛教的一個特色,即是在夏安居之外有冬安居亦即 “坐臘”。

而敦煌冬安居資料的發現,更有著重要意義。它證明,敦煌佛教不僅與 印度律儀有深刻的淵源關系,更與中亞佛教律儀有深厚的歷史關連。根據 P2807《七月十五日夏終設齋文》及P6005《釋門帖諸寺綱管》等內容的 記載,使我們得知敦煌佛教教團,同印度及中原一樣,在都司的組織及地方 官府的參與下,每年舉行管內僧尼結夏安居,並有解夏設齋活動。而冬安居 亦是敦煌佛教教團年中行事之一,六時禮忏等構成了敦煌佛教安居的主要內 容。

安居的梵文為Vārsika或Varsa、巴利文Vassa,意譯即雨季。亦稱為夏 安居、雨安居、坐夏、夏坐、結夏、坐臘、一夏九旬、九旬禁足、結制安居、 結制等。安居之制始行於印度古代傳統宗教,其中婆羅門教的出家者 (Parivrājaka),每年中的八個月以雲游的方式行腳於各地,其余四個月的 時間,由於雨季的影響,在固定的場所安住。[1]耆那教亦有在雨季止住 (pajjusan)的嚴格規定。後來在居家檀越的建議下,佛陀令比丘等五種弟子 結夏安居。據《善見律毗婆沙》卷三記載:阿育王之子摩哂陀與所教化的諸 比丘,在斯裡蘭卡的支帝耶山(Cétiyagiri)迦那迦房(Kan taka)坐夏三個月。[3]此後,南傳佛教國家 均按律制,而舉行安居策修的活動。

漢地佛教教團的結夏安居,與流行於Kaspira的薩婆多部(Sarvāsti vādah)的《十誦律》及昙無德部(Dharmaguptah)的《四分律》等廣律傳譯有 關。《出三藏記集》卷三載有秦司隸校尉姚爽欲請耶捨於寺中安居的記錄。 [4]《廣弘明集》卷二十四中的《帝令諸州眾僧安居講說诏》,是漢地國家王 權最早以诏令的形式來參與僧團安居的執行,並以僧B05C粟供備。 [5] 安居的資料還屢見於敦煌文書,P6005《釋門帖諸寺綱管》等系列文書 及S2911《四分律小鈔》S6644《略鈔 本》等律制略抄本,是我們研究 敦煌佛教僧團結夏安居的重要資料。依止上座、六時禮忏、為國祈福等成為 敦煌寺院安居的主要內容與特點。晚唐五代後的禅宗,同樣將結夏與解夏作 為宗門叢林的年中重要行事,宗赜在《禅苑清規》中對此作了詳盡的規定。[6] 關於結夏安居的研究,1925年,HVGlasenapp對雨季安住期間,婆羅 門教及耆那教的上座師(acaryopadhyaya)與沙門弟子的住處等問題作了系統 的探究。[7]1954年,早島鏡正先生出版了《初期佛教與社會生活》一書,專 論了原始佛教的園與精捨等問題,並指出比丘居住形態的變化,為安居說法 等提供了冥想禅修的固定場所。[8]1962年、S達陀在《印度佛教僧伽與寺院》 (Buddhist Monks and Monasteries of India)一書中,亦對印度傳統宗教 的安居等進行了研究,對我們理解原始佛教安居制度的形成等問題,給予了 一定啟迪。[9]1963年,佐籐密雄先生在《原始佛教教團研究》中精辟的指出: 安居為比丘一年中專心修學的最佳時機,同一住處的比丘相互誦說經典、討 論律制,並對各自的疑問進行交流。然而,由於地緣及所學、持律相同等關,在一定的地 區則漸漸萌發了部派意識。因此,安居成為部派形成的溫床。[10]

1966年,B166本啟祥先生推出了大作《初期佛教教團史研究》, 在第二 章《僧院構造變遷與比丘生活》中指出:三個月的結夏安居,促進了比丘團 體生活的發展。而布薩、自恣及迦纟希羅衣等儀式的制定 ,又為比丘僧團的律 制健全方面提供了契機。 同時結夏安居的規定,使比丘從雲游行乞的頭陀 生活向永久定住的生活形態轉變。[11]1980年,土橋秀高先生在《戒律研究》 一書中,對敦煌出土的律藏略抄本進行了綿密的考查研究。而S2911《四 分律小鈔》S6644《略抄本》等律典文書中,均有安居的若干規定。同時, 又對各種略抄的年代及諸種版本等均進行了判定,為我們使用與研究敦煌的 安居資料,給予了重要啟發。[12]

1985年,在季羨林先生的主持下,《大唐西域記校注》一書出版,在卷 二的《印度總述》中,季先生王邦維先生等對印度歲時等作了詳細的注釋, 並指出:各地的雨季不同而決定了各地安居時期的差異。[13] 關於敦煌的《夏安居帖》,先是1961年,竺沙雅章先生於《敦煌僧官制 度》中進行了錄文和研究。1992年,謝重光先生在《中國僧官制度史》一書 中,論及敦煌的僧官制度,並對P3100《夏安居帖》進行了錄文,認為敦 煌僧官在處理僧團內部事務時,有著一定的司法權。教團通過監督僧尼做好 夏安居等事宜,而體現了這一特點。[14]此外,中村元先生的《原始佛教成立》 [15]、竺沙雅章先生在《敦煌漢文文獻》[16]等著作中亦對安居等問題, 有過涉及與討論。

結夏安居作為佛教僧團一年中的重要行事,是佛教律制生活的根本內容 之一。國際學界對這一律制的關注,增進並激發了我們對敦煌佛教僧團安居 問題的進一步探討。即律藏對安居的時間、分配房捨、安居期間的修學內容 等規定如何?而安居制度在漢地流傳過程中出現了哪些變異?敦煌佛教夏安 居與冬安居的具體形態,反映了哪些敦煌佛教的地方色彩?敦煌的禮忏文與 安居行事的關系如何?這些問題時時引起筆者的思考,在前輩學者的基礎 上,茲就以上問題進行討論,並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二、律藏的《安居鍵度》與早期佛教的安居形態

(一)內律關於安居場所與時間的若干規定

1.1原始佛教安居場所的演變

由於印度每年的夏季,受喜馬拉雅山的自然環境的影響,恆河平原的降 雨量大增。河水上漲,對雲游行腳的出家沙門的生活構成了嚴重影響。加之 雨季外出乞食行腳,容易踩殺蟲類及草樹的新枝。故此,印度的婆羅門教及 耆那教等宗教均有雨季安居的習俗。佛教亦沿用了雨季安居的宗教行事。對 此,《五分律》卷十九載:

爾時諸比丘,春、夏、冬一切時游行,蹈殺蟲草、擔衣物重、疲弊道 路。諸居士見,譏诃言:此諸外道、沙門、婆羅門,尚知三時、夏則安 居。眾鳥猶作巢窟,住止其中。而諸比丘,不知三時,應行不行。常說 少欲慈愍,護念眾生。而今踐蹈,無仁恻心、無沙門行、破沙門法。諸 長老比丘,聞種種诃責,以是白佛。佛以是事,集比丘僧,問諸比丘: 汝等實爾不?答言:實爾世尊。佛種種诃責已,告諸比丘:不應一切時 游行,犯者突吉羅,從今聽夏安居。[17]

《四分律》卷三十七的記錄與《五分律》的內容大致相同:佛陀在捨衛 城B05C樹給孤獨園,六群比丘四季雲游,逢雨季水漲,漂失衣缽、臥具 、針筒 等,並傷及生命。在外道及檀越的議論下,佛陀令比丘雨季安居。[18]《十誦 律》卷二十三,亦對佛教僧團安居的情況作了記載,只是佛陀在王捨城令比丘安 居,而非捨衛城。

據《佛本行集經》卷三十九的記載,釋迦牟尼成道後最初安居的地點為 波羅捺的鹿野苑。如:“爾時世尊,成道之後,在波羅捺鹿野苑內,通及佛 身,合八人。六月十六日安居。至九月十五日,合九十三人解夏。”。[19]佛 陀的第一次安居的時間上,屬於後安居。而從結夏與解夏的人數所發生的變化 上看,安居期間的主要活動為剃度沙門。

律藏中對比丘安居場所,並沒有詳細的規定。除露地、及樹上等不能遮 擋風雨處之外,其它如樹下、小屋內、山窟、自然山窟、樹空中、依牧牛者、 依客壓麻油人、船上、聚落檀越房捨等地均為比丘安居的場所。[20]比丘的頭 陀生活,居無長處,在行腳中完善及莊嚴自己的道業。逢雨季來臨,即在那 裡安居。但安居期間的住處與飲食等問題,成為安居前首要考慮的問題。我 們從釋迦牟尼一生安居的地點看,幾乎以都會或聚落附近及故鄉安居。其主 要原因即食與住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現將佛陀一生安居的場所抄錄如下:《僧 伽羅剎所集經》卷下載:

世尊於波羅捺國,而轉*輪。初轉此法時,多饒益眾生。即於此夏 坐,有益於摩竭陀國王。第二,三於靈鹫頂山、第五脾舒離、第六摩拘 羅山為母故、第七於三十三天、第八鬼神界、第九拘苫毗國、第十枝提 山中、第十一復鬼神界、第十二摩伽陀閒居處、第十三復還鬼神界、第 十四本佛所游處、於捨衛礻氏樹給孤獨園、 第十五迦維 羅衛國釋種村中、第十六還迦維羅衛國、第十七羅閱城、第十八復羅閱城、第十九柘梨山、 第二十夏坐在羅閱城第二十一還柘梨山中、於鬼神界不經歷余處連四夏 坐、十九年不經歷余處、於捨衛國夏坐。如來如是最後夏坐時,於拔礻氏境界毗將村中夏坐。[21]

釋迦牟尼成道以來的安居地點,除鬼神界一時尚無法考證之外,幾乎以 幾大說法中心為主,以摩竭陀國、脾舒離、摩伽陀、捨衛城的癨樹給孤獨園 、 迦維羅衛、羅閱城等作為結夏的場所。其中,捨衛城的夏坐連續十九年。這 使我們看到,雨季安居的生活首先應得到檀越的支持外護。

同時,安居的行事也逐漸在改變比丘的生活形態。對擴大早期佛教的影 響及建立固定的佛教中心地,無疑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事實上,佛陀與比 丘弟子經常安居的場所,如捨衛城、靈鹫山、王捨城等地,均為印度佛教史 的著名聖地與佛陀的傳法大本營。

原始佛教的雨季安居,使僧團的住處從頭陀行腳向固定居住方面轉化。 摩竭陀國是佛陀成道以來最早安居的場所,而竹林園即是瓶沙國王(Seniya Bimbisāra)對佛陀的供養。[22]

佛陀與比丘則在園中的樹下(rukkhamūla)、山中(pabbata)、洞窟 (kandara)、山洞(giriguha)、墳間(susāna)、山林( vanapattha)、阿蘭若 (āranna)等地安居,這與竹林園距離王捨城較近有直接關系。據《南傳大藏 經》卷四《臥具鍵度》的記載:佛陀同意在王捨城的竹林園建立房捨,城中 的富有長者在一夜間,為僧團建立了六十處精捨。主要以精捨(vihāra)、半 覆屋(addhayoga)、殿樓(pāsāda)、樓房(hammiya)、地窟(guha)、五種房捨 (pancalenani)等。[23]《中阿含經》卷二十九亦有佛陀與五百比丘於王捨城 竹林園安居的記載。[24]

而捨衛城的給孤獨長者(Anāthapizdika)效仿前者,在捨衛城(Sāvatthi) 的B05C多林(Jēstavana)建造精捨(Vihāra)布施給僧團。精捨的構成已 經非常完備。如房(Parivena)、庫(Kotthaka)、勤行堂( Upatthānasālā)、火堂 (aggisālā)、食廚(kappiyakuti)、廁房(Vaccakuti )、經行堂(Cankamanasāla)、井(udapā na)、井堂(udakapāna sālā)、暖房 (Jantaghara)、暖房堂(Jantagharasala)、小池(Pokkharanīya)、延堂(Mandapa)等。[25]《十 誦律》卷三十四中,更有十六重閣的記錄。[26]印度佛教遺跡的考古調查等著 作,亦證實了早期佛教僧院建設的完善。[27]

安居的場所的建立,無疑使佛陀及比丘的說法修道的生活,得到了基本 保障。從中我們看出,原始佛教的教團的發展與國王、富有長者及檀越的外 護是密不可分的。南傳佛教的《長部涅B231經》載有佛陀在雨季安居對 比丘的 指示:尋找並依賴毗捨離(Vesali)近處的友人、知人、親友,來完成安居 策修生活。我亦將去Beluva村安居。(samanta Vesālim yathamittam yathāsandittham yathasambhattam vassam upetha,aham pana idh' eva Beluvagāmake vassam upaggacchami)[28]

這種分散式的安居生活,應是原始佛教僧團較早的安居形態。過分的集 中安居,對食住等問題的解決,都有一定的難度。而精捨的建設與富有長者 的歸依佛陀及國王的護持,則直接促進了集中式生活的產生。而集團性的生 活是僧院建立、僧團學處的制定、完善僧團的關鍵所在。自恣、說波羅提木 叉、分衣等制度均在安居中應運而生。

1.2安居的時間

據《律二十二明了論》載,安居需五種因緣:“一若處所有覆,二若夏 初十六日,三若東方已赤,四若人在別住中起安居心,五若此有覆中。無五 種過失,夏月安居則成”。[29]而《四分律》卷三十七則指出安居有兩種:即 前安居與後安居,前安居住前三月,後安居住後三月。[30]前安居始於四月十 六日,七月十六日終。後安居始於五月十六日,八月十六日終。同律卷五十 八又有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的的記錄。[31]

這裡的三種,應指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六日的後安居,其它同於前者。 南傳律藏中則有前雨安居(pūrmikavassāvāsa)與後雨安居(pacchimaka vāssavāsa),各共九十天。而由於印度各地雨季時期的不同,各地的安居時 間也不統一。[32]玄奘在《大唐西域記》卷二的《印度總述》中,對印度佛教 僧團安居的時間作了記載:

印度僧徒,依佛聖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後三月。前三月當 此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後三月當此從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 [33]

而《大唐西域記》卷八的《摩竭陀國》的記載,使我們對各種記載的差異, 有了明確的了解:

菩提樹南十余裡,聖跡相鄰,難以備舉。每歲比丘解安居,四方法 俗,百千萬眾,七日七夜,持香花,鼓音樂,遍游林中,禮拜供養。印 度僧徒,依佛聖教,皆以室羅伐孥月前半一日入雨安居,當此五月十六 日……解雨安居,當此八月十五日。印度月名,依星而建,古今不易, 諸部無差。良以方言未融,傳譯有謬,分時計月,致斯乖異,故以四月 十六日入安居,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34]

氣候與地理因素及各地時差的不同,使得印度佛教安居的時間也出現了差 異。玄奘的解釋認為,造成這種差別的原因為“方言未融,傳譯有謬”所致。 義淨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的五眾安居條載: 若前安居,謂五月黑月一日,後安居,則六月黑月一日。唯斯兩日, 合作安居。於此中間,文無許處 。至八月半,是前夏了,至九月半,是 後夏了,此時法俗盛與供養。從八月半已後,名歌粟底迦月。江南迦提 設會,正是前夏了時。八月十六日即是張羯纟希那衣日, 斯其古法。[35] 除了上述的四月十六日七月十五日、五月十六日八月十五日、六月 十六日九月十五日的三種安居的時間外,西域的羯霜那國亦有自十二月十 六日入安居,次年的三月十五日解安居的記載。對此玄奘的解釋為:“斯乃 據其多雨,亦是設教隨時也”。[36]

(二)結界安居與自恣說戒

2.1五眾安居與結界羯磨

關於安居者的身份及請求安居事宜,律藏中也作了記載。如《十誦律》 卷二十四載:

長老優波離問佛,誰應安居?佛言:五眾應安居。何等五?一者比丘、 二者比丘尼、三者式叉摩尼、四者沙彌、五者沙彌尼。雲何應受安居? 佛言:若上座欲安居,應從坐起,偏袒著衣,胡跪合掌,應如是語:長 老憶念,我某甲比丘,是住處夏安居。前三月依止某甲,可行處聚落, 某甲僧坊,孔破治故。第二長老憶念,我某甲比丘,是住處夏安居。前 三月依止某甲,可行處聚落,某甲僧坊,孔破治故。第三長老憶念,我 某甲比丘,是處夏安居。前三月依止某甲,可行處聚落,某甲僧坊,孔 破治故。下座答言:莫放逸。上座言:受持。若下座受安居,應從坐起, 偏袒著衣,胡跪、兩手捉上座兩足,應如是語:長老憶念,我某甲比丘, 是住處夏安居。前三月依止某甲可行處聚落,某甲僧坊孔破治故。第二 長老憶念,我某甲比丘,是住處夏安居。前三月依止某甲可行處聚落, 某甲僧坊孔破治故。第三長老憶念,我某比丘,是住處夏安居。前三月 依止某甲可行處聚落,某甲僧坊孔破治故。上座答言:莫放逸。下座言: 受持。後三月亦如是,若不安居,得突吉羅罪。[37]

《十誦律》的上述記載,突出了以下幾個問題: A:五眾安居,若不安居者,犯突吉羅罪。 B:安居前,應對上座或下座作三次羯磨表白。 C:依止某甲為師,在安居中問學問道。 D:為某甲上座修治房捨。 《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亦談到了安居的三種目的,即:為自行、 為利他、為料理三寶修治房捨。[38]在對首白安居,主要是讓僧團知道自己的 安居處與所依止者,稱為對首安居。《四分律》卷三十七亦有在無所依人的 情況下,心想安居即得成,稱為心念安居。[39]《十誦律》與《行事鈔》對修 治房捨等記載,都反映了僧團生活形態的變化與早期安居的主要目的。 與說波羅提木叉一樣,安居的場所需要結界羯磨方能成立。以山相 (pabbatanimitta)、石相(pāsānanimitta)、林相(vananimitta)、樹相 (rukkhanimitta)、道相(magganimitta)、蟻蛭相(vammikanimitta)、河相 (nadinimitta)、水相(udakanimitta)等界的標志,即安居期間的活動范圍, 以界相為限,超出界相者,則破安居。[40]內律中以白二羯磨成立結界的范圍, 《昙無德律部雜羯磨》載有結作淨地文。即: 大德僧聽:若僧到時僧忍聽,僧今結某處作淨地,白如是。大德僧 聽:僧今結某處作淨地,誰諸長老忍?僧結某處作淨地者默然。誰不忍 者說。僧已忍,結某處作淨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41]

2.2安居期間的規定事項

A:受日法

比丘五眾在雨季安居期間禁止外出,違反者得惡作之罪。但如有特殊的 需要,征得僧團羯磨同意,亦可外出七日、十五日等。《十誦律》卷二十四 載,佛陀規定為比丘、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彌、沙彌尼、優婆夷等七眾之 事,方能離界外出。[42]《四分律》卷三十七亦有安居者在定住期間,應檀越 邀請為式叉摩尼忏悔、比丘為沙彌授戒等外出白佛的記載。佛陀制定七日法, 令僧團遵行,事後返回者,亦有作羯磨的規定。現將其內容抄錄如下: 佛言:自今已去,聽有如是事,受過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 白二羯磨。如是差堪能羯磨者,若上座若次座,若誦律若不誦律,能作 羯磨者,應作如是白:大德僧聽,若僧到時僧忍聽。某甲比丘,受過七 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出界外,為某甲事故,還此中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受過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出界外,為某甲 事故,還此中安居,白如是。誰諸長老忍,僧聽某甲比丘,受過七日法。 若十五日、若一月出外界外,為某甲事故,還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 者說,僧已忍。某甲比丘受過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出界外,為某 甲事故。還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43]

B:分配房捨

義淨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記載了當時那爛陀寺的安居分房之情況。如: 未至夏前,預分房捨,上座取其好者,以次分使至終。那爛陀寺, 現行斯法,大眾年年每分房捨。世尊親教,深為利益。一則除其我執, 二普照僧房,出家之眾,理宜須作。然江左諸寺,時有分者,斯乃古德 相傳,尚行其法。豈容住得一院,將為己有,不觀合不,遂至盡形。良 由上代不行,致使後人失法。若能准教分者,誠有深益。[44] 在安居前,須先修理房捨,並將實物等安居所需品,分配給大眾。僧團 的上座優先分配。《四分律》卷三十七,[45]則更具體規定了分房得失注意事宜。

1 在安居前,先自看房捨,後聽受分房。

2 應差分房分臥具人白二羯磨。

3 有愛、嗔、怖、疑、不知可分不可分等五法者,不應差其分房。

4 沒有以上五法者可差分房。

5 堪能羯磨者。

6對眾羯磨:大德僧聽,若僧到時僧忍聽,差某甲比丘,分臥具房捨, 白如是。大德僧聽,僧差某甲比丘,分臥具房捨,誰諸長老忍?僧差 某甲比丘,分房捨臥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僧差某甲比丘 分房捨臥具竟。

7 統計比丘的人數及房捨、臥具的數量。

8 問幾房有人住?幾房空閒? 9 檢查每個房捨的設施是否齊全。

10 問清房捨的施主。

11 按照上座、下座的次序分房。

12 僧眾集處的公共空間,不應分配。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七,又列舉了雨季安居的八種利益有:界所得 利、立制所得利、依止所得利、安居所得利、僧伽所得利、艹必刍所得利、對 面所得利、定處所得利。[46]而在特殊的情況下,放棄安居並不破夏。《律 二十二明了論》上說:若人已受夏月安居,有八難因緣令棄捨安居而不犯罪。 一王難、二賊難、三人難、四非人難、五胸行難、六火難、七水難、八梵行 難。[47]

雨季安居房捨的分配,無疑為一年中行腳雲游的僧伽,提供了安定的修 學場所。為安居而興建的房捨等建築物,成為原始佛教僧團的聚集地,也是 早期僧院的雛形。據南傳佛教的律藏載,安居的時期過後,應有比丘在安居 所居住,使得安居後的自恣安居順延兩個月。[48]《五分律》卷十九記載三 個月的安居時間,有諸多比丘悟道而不願意結束安居,並得到了佛陀的首肯。 [49]安居後的分迦纟希羅衣與自恣,也是與安 居行事相關的主要內容,限於篇幅,此不贅述。

三、敦煌佛教夏安居與冬安居

(一)敦煌佛教教團的夏安居與冬安居

1.1敦煌僧尼的結夏安居

在張氏歸義軍時期,敦煌佛教僧團每年舉行結夏安居活動。P6005《釋 門帖諸寺綱管》等文書所載的內容就是例證。現據法藏原件將P6005錄文 如下:

1 釋門 帖諸寺綱管

2 奉都僧統帖,令僧政、法律告報,應

3 管僧尼、沙彌及沙彌尼,並令安居,住寺依

4 止,從師進業修習,三時禮忏。恐眾難齊,仍

5 勒上座、寺主,親自押署,齊整僧徒,具件如後。

6 諸寺僧尼,自安居後,若無房捨,現無居住,空房

7 捨仰當寺綱管,即日支給。若身在外,空閉

8 房捨,但依官申狀,當日支與。

9 諸寺僧尼,數內沙彌,或未有請依止,及後入名僧

10 尼並令請依止,無使寬閒。如不依師者,仰綱

11 管於官通名,重有科罰。

12 諸寺僧尼,夏中各須進業,三時禮忏,不得間斷。

13 如有故違,重招科罰。綱管仍須鉗轄散眾,如

14 慢公者,綱管罰五十人一席。

15 諸寺界牆及後門,或有破壞,仍須修治,及關鑰。

16 私家小門,切令禁斷。然修飾及掃灑,仰團

17 頭堂子所使,仍仰綱管及寺卿勾當;如不存

18 公務者,同上告罰。諸寺不異色雜人居住。

19 應管僧尼寺一十六所,夏中禮忏,修飾房捨等事,

20 寺中有僧政、法律者,逐須鉗轄。其五尼寺,緣

21 是尼人,本以性弱,各請僧官一人檢教。若人多事

22 即頻繁,勒二張法律檢教。其僧寺,仰本寺

23 禅律及上座勾當。若有哺慢,必不容恕。

24 右前件條流通

25 指揮,仰諸寺綱管等,存心勾當,

26 鉗轄僧徒,修習學業,緝治寺捨,

27 建福禳災,禮忏福事。上為

28 司空萬福,次為城隍報安。故勒

29 斯帖,用憑公驗。十四日

30 法律 威則

31 法律 辯政

32 法律

33 僧政 一真

34 僧政 威寬

從上引的資料中之“應管僧尼一十六所”、“司空萬福”、“仍仰綱管 及寺卿勾當”,可知此件文書屬張氏歸義軍時期,“寺卿”一語多見於吐蕃 管轄時期,僅張氏歸義軍時期有所殘留。從本件文書又可以看出,敦煌佛教 僧團在張氏歸義軍時期結夏安居,有以下若干特點:

A:敦煌佛教僧團統一舉行結夏安居 本件文書是敦煌佛教都司的僧政、法律等,奉都僧統的指示,在管內十 六所僧尼寺院進行組織安居策修活動。在安居臨近前,僧政法律將具體事宜 落實到具體寺院的綱管。而諸寺綱管在安居期間,須秉公辦 事,否則罰五十人一席。而結夏與解夏的時間分別為四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 日,從P2807《七月十五日夏終設齋文》來看,解夏之時亦有設齋供僧的 活動。

B:分房及修繕破舊房捨 《四分律》卷三十七中,對安居前的房捨分配等問題,作了詳盡的規定。 擔任分房的比丘亦須具備必要的條件,按照長老上座等次第分房。當時僧團 生活形態以雲游乞食為主,雨季安居僅僅為季節變化的需 要。因此,各種房捨往往均為自然的能遮雨之處、或為長者供養的場所。而 敦煌的佛教僧尼,則在固定的寺院居住,每個寺院僧尼均有僧籍管理。安居 的原因與印度的情況也不相同,更強調克期取證與精進 策修。所分配的房捨,由各寺的綱管負責掌握。安居中除了學律與禮忏外, 對破舊房捨的修繕,亦是安居期間的主要內容之一。

C:住寺依止、三時禮忏 據《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載: 問持律五種,定須何者?答《四分》雲:春冬制依四種,一謂誦戒 至三十、二至九十、三誦《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夏中多緣,故須 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謂廣誦二部律,所以須者?《五分》雲:又比丘自 不知律,有不依持律安居,夏中生疑又無問處,乃至佛言:往持律處安 居……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波逸提。[50] 《行事鈔》對結夏依止的說明,使我們知道,安居中修學內容以學律為 主,依止上座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對律典理解及行持儀軌的困惑。並且 規定,不依止者,犯波羅夷罪。而敦煌佛教僧團的情況則以教團的行政手段, 直接管理僧尼安居的依止問題。 安居依止律大德學律,成為敦煌佛教僧尼安居的主要目的。三個月的禁 足,在禅律大德的指導下,研究毗尼、精守律儀。如果說安居習律,與印度 原始佛教的安居活動內容頗為類似的話,三時禮忏則是敦煌佛教僧尼安居的 顯著特點。我們在以下的論述中將繼續討論安居與禮忏的問題。

D:關於尼寺安居的規定 律藏中有五眾安居的規定,比丘尼亦須安居。律藏中所規定的七日及一 個月的往還,即有應比丘尼的請求而為說法解疑的記錄。[51]而敦煌佛教僧團 在安居期間,“緣是尼人,本以性弱”的特點,派僧官一人檢校尼寺的日常 問題,如人數多者則令二張法律檢校。其主要職責為,如法指導尼眾在安居 中的各種事宜。 E:功德祈願 雨季安居中各種功德,回向司空萬福及為城隍保安。這種將僧團律制行事的 功德,回向給官府的作法,不見於原始律藏,原始佛教的安居是僧團的內部 律制。敦煌佛教僧團的律制行事,往往將功德回向為地方官府的祈福,並具 有避免“使主嗔責”的觀念,此類內容亦見於其它文書。如S1604《天復二 年四月二十八日都僧統賢照帖諸僧尼綱管徒眾等》: 1 都僧統 帖諸僧尼寺綱管徒眾等 2 奉 3 尚書處分,令諸寺禮忏不絕,每 4 夜禮《大佛名經》一卷,僧尼夏中則 5 令勤加事業。懈怠慢爛,故令 6 使主嗔責,僧徒盡皆受恥。大家 7 總有心識,從今已後,不得取次。 (後略)

敦煌佛教僧團的安居行事,突出了地方官府介入的特點。這種官府的影 響在律制行事中的出現,一直是敦煌佛教的主要性格。而漢地僧團安居活動, 也受到官府的直接管理。《廣弘明集》卷二十四上載有《帝令諸州眾僧安居 講說诏》,即明確規定安居期間的僧眾,大州三百人、中州二百人、小州一 百人,任其講說。亦是通過帝王诏令及地方行政政令來對僧尼安居進行管理。

1.2敦煌僧尼的冬安居

結夏安居在敦煌,已經成為僧團的重要定例行事。從安居前的准備到房 捨的管理與安居期間導師的安排等等,十分具體詳盡。而若干敦煌文書的記 載,又使我們得知,在敦煌不僅年中舉行夏安居,還有冬安居的貫例。如P3541 《張善才和尚邈真贊並序》中有“遂乃靈圖守行,冬夏不失於安居”。P3556 《張法律尼清淨戒邈真贊並序》亦有“普光寺內,廣展鴻資,冬夏不失於安 居,春秋無虧於舊積”。《邈真贊》中有關冬安居的資料較少,我們還無法 進一步對敦煌冬安居展開研究。但是在若干寺院經濟文書中提到了“冬坐”。 如P2049《淨土寺同光三年直歲保護牒》載:“麥兩碩五斗臥酒冬至歲,僧 門造設納官並冬座”。這裡的“冬座”是不是“坐冬”呢?但又據P3145《社 司轉帖》中的“右緣年支春座局席,此至曹保奴家”;P237、P237文書中 有“油陸升,秋座局席”等記錄。根據文書的上下文看,這裡的“春座”及 “秋座”應為季節性的齋會,“冬坐”應與此相同。 《邈真贊》的資料說明了敦煌年中有冬安居的史實。而關於冬安居的習 俗,較早流行於西域。玄奘在《大唐西域記》卷一中的睹貨邏國故地條說: “冬末春初,霖雨相繼,故此境已南,濫波已北,其國土並多溫疾。而諸僧 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解安居,斯乃據其多雨,亦是 設 教隨時也”。[52]

西域僧徒的冬安居,與冬末春初的霖雨相繼、疾病流行有關。沙畹、伯 希和指出:“佛教僧在印度有坐夏之事,而在中國則易為坐臘。其所以變坐 夏為坐臘者,蓋印度之坐夏,因夏日多雨。至在大夏、康居一帶,氣候不同, 一變而為坐臘。中國改為坐臘者,蓋受伊蘭地方之影響也。”[53]季節氣候的 變化,僧徒乞食或游化諸多不便,在冬季亦舉行安居策修。而敦煌的情況應 與此有關,漫長的冬季、干燥、寒冷,諸寺僧尼進行冬季安居。只是,冬安 居的行事,是否由都司統一組織,還不見文書的記載。而安居的事宜與夏安 居應沒有區別。

(二)敦煌僧尼的安居與三時禮忏

2.1忏悔與內律

忏悔在佛教僧團的應用,首先與戒律有關。戒律是隨著僧團的不斷擴大 而日漸完善的。部派佛教時期,律藏的不同是部派相異的重要標志。諸部律 藏不僅條目不同,而且在內容上也有所區別。但諸部律均系prātimoksa, 而pratimoks′a則是比丘的學處siks′āpada的規定。各部律藏均從重罪到輕罪,按順序進行了具體制定,此為 五篇七聚。

而諸部律藏的條目中,最大的不同為眾學法。此中,有的戒律如果違反, 將失去比丘的資格,這一點諸部皆同,即波羅夷法。而滅诤法則為消除僧團 內部的各種紛爭而制定的准則。其它律條的違反,通過忏悔則清淨,可以繼 續僧團的生活。而自己違反了戒律,則不知曉,由僧團指出時,亦當忏悔。 忏悔的用例在諸部律藏中亦隨處可見,如《十誦律》的某一沙門通過忏悔, 並得到阿難的認可,得以繼續留在僧團。[54]《五分律》卷一載: 時婆羅門,在高樓上五欲自娛。遙見世尊,即便憶悟。疾疾來下, 拭席迎座,五體投地。為佛作禮,悔過自責。我愚癡人,請佛安居,竟 不設供。非情中悔亦非無物,正自迷妄,不復憶念。惟願世尊,受我悔 過。佛言,汝實愚癡,請佛及僧竟不供養。理應悔過,今當與眾受汝忏 悔。又告婆羅門,我聖法中,知忏悔者,增長善法。[55] 《摩诃僧B05C律》卷八亦有: 尼薩耆波夜提者,是長衣應僧中捨 ,波夜提罪忏悔。不捨而悔者, 越比丘罪。[56] 《四分律》卷六: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爾所長衣,過十日犯捨墮。我今捨與 僧,彼捨衣竟當忏悔。受忏悔人,當作白然後受忏。如是白,大德僧聽。此 某甲比丘,故畜爾所長衣犯捨墮。今捨與僧,若僧到時僧忍聽。我受某甲比 丘忏悔,白如是。作此白已,然後受忏悔。[57]

以上的用例,均關於捨墮罪的場合之告白。律藏中的忏悔規定,主要側 重於對自身性質的反省。即清楚的認知犯戒的種類、性質,然後忏悔。而波 羅夷法系不可悔罪,五篇中的波羅提提捨尼patidesa niya,pr atidesaniya。從語義上即為忏悔。漢譯的律藏音譯為波羅提提捨尼。其意譯為悔過法、或 對首忏。而唐代的道宣在行事鈔中則將忏悔分為三類,即:

理忏:利根空觀般若無境滅罪招福

事忏:鈍根(道俗)行儀(忏法)方等律典伏罪除罪

律忏:道眾行忏(羯磨)律典現相伏罪僧寶久住[58]

理忏不分出家在家,凡屬上根利器之人,均為理忏的范圍之內。理忏的 思想核心為般若的空觀,觀罪性本空,罪性了不可得。這一點與《壇經》中 無相忏悔有關。我們將在以下的行文中論述。對於理忏,《行事鈔》卷中說: 理據智利,觀彼罪性,由妄覆心,便結妄業。還須識往本性無生, 念念分心業隨迷遣……言理忏者,即在智人,則多方便隨所施。為恆觀 無性。以無性故,妄我無托。事非我生,罪福無主,分見分思。分除分 滅。如人覺醒則不眠罪。然理大要,不出三種,一者諸法性空無我,此 理照心名為小乘。二者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此理照用屬小菩薩。三 者諸法外塵本無,實為有識,此理深妙,唯意緣知,是大菩薩佛果證行。 故《攝論》雲,唯識通四位等。以此三理,任智強弱,隨事觀緣,無罪 不遣。故《華嚴經》雲,一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若欲忏悔者,當求 真實相。如此大忏,眾罪雲消。[59]

而事忏同樣不分出家在家,屬於鈍根之人。事忏的具體實踐為禮忏、誦 經等忏法。通過系列的忏法行事,將所犯諸罪忏悔清淨。南北朝以來的佛教 各宗派的忏法體系,均屬於事忏的范圍。對於事忏,道宣在《行事鈔》卷中說:

若論事忏,屬彼愚鈍,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翳心隨境纏附。

動必起行,行纏三有,為說真觀心昏智迷。止得嚴淨道場,稱歎虔仰。

或因禮拜,或假誦持旋繞。竭誠心緣勝境,則業有輕重,定不定別,或

有轉報,或有輕受。並如《佛名》、《方等》諸經所明。[60]

比丘及比丘尼戒,共有六種罪名,即波羅夷、僧殘、偷蘭遮、波逸提、 悔過法、突吉羅,然而波羅夷罪,不能以作法的程式來忏除,因此悔罪的方 式也只有五種。部派佛教的律制幾乎以事忏與律儀忏為主。其中的理忏與大 乘空觀的結合,已經有著明顯的大乘律儀的傾向。從部派戒律到大乘律儀的 轉變,是印度佛教律制一個重要轉折點。我們在大乘佛教的經典中亦可看到 有關律制與忏悔的種種說明。如《華嚴經》中的《普賢行願品》即有:

我昔所造諸惡業 皆由無始貪嗔癡 從身語意之所生 一切我今皆忏悔

其梵文為:

yacca krtam mayi pāpu bhaveyya rāgatu dves ′atu mohavasena/

kāyatu vaca manena tathaiva tam pratidesayami āhu sarva///[61]

在四十華嚴裡的普賢十大行願中,其第四行願就是忏悔業障。普賢行願 可以說是貫穿整個《華嚴經》始終的主要內容。在《四十華嚴》中忏悔的內 容和方式,顯得十分具體。清淨身口意三業,至誠在佛像前發露忏悔。八十卷 本的《華嚴經》中忏悔則為空三昧即理忏悔、無相忏悔。《華嚴經》的忏悔 根源其終極目的是為普賢的行願成就。

《瑜伽師地論·戒品》中關於忏悔的記載有:

若諸菩薩,以上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失戒律儀,應當更受。 若中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應對於三補特伽羅。或過是數。應如發 露,除惡作法。先當稱述,所犯事名,應作是說,長老專志,或言大德, 我如是名違越菩薩毗奈耶法,如所稱事,犯惡作罪。余如比丘,發露悔 惡作罪法。應如是說。若下品罪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及余違犯。應對 於一切補特伽羅發露。悔法當知如前。[62] 《瑜伽師地論·戒品》中的忏悔法所指,以聲聞戒的形式導入,並重點 突出菩薩戒的優勝之處。[63]纏即為煩惱,忏悔的最終目的以斷除煩惱為所歸。在 漢傳佛教三系菩薩戒中,關於忏悔法的大同小異,在此從略。我們從上面的 敘述中不難看出,忏悔在轉染成淨過程中的重要性。

同時,忏悔的種類亦隨著所違犯的戒律而有所不同。而部派佛教的戒律 與大乘佛教的忏悔法也有所區別。部派佛教的忏悔著重於律儀的忏悔。即事 的忏悔多於理的忏悔。而大乘佛教的戒律則為理忏多於事忏。此中的區別, 使我們依稀得知,大乘佛教的戒律在完善過程中如何與大乘佛教空觀及般若 思想結合。自東晉以來所流行的忏法及敦煌僧尼禮誦的《佛名經》等,多屬 於事忏,而非理忏。 22夏安居與三時禮忏 在P6005及S1604文書中均提到安居期間,僧尼在僧官的帶領下進行 三時禮忏。而S1604更明確規定,每夜禮《大佛名》經一卷。敦煌僧尼的 結夏安居的主要活動內容為學律、禮忏及修治破舊房捨。其中三時禮忏是敦 煌僧團安居與律藏差異的焦點所在。可以說,漢地及敦煌的佛教,禮忏等系 列佛事活動的出現,是佛教中國化的標志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講,禮忏等佛 事的發展,與王權在教團中日益高漲有關。

漢地流行於敦煌的《大佛略忏》本,是從十六卷本《大佛名經》所抄出。 而現存的《大佛略忏》的寫本共有二十四件。[64]井ノ口泰淳先生在《敦煌本 佛名經的諸系統》中指出了《大佛略忏》與慈悲水忏法的相同內容。[63]鹽田 入道先生在《中國佛教佛名經性格及其源流》[65]一文中也指出:《大佛略忏》 的部分文字與《現在賢劫千佛佛名經》以及《過去莊嚴劫千佛名經》也有相 同之處。

關於十六卷本《佛名經》的情況,《開元釋教錄》卷十八載:

右一經,時俗號為《馬頭羅剎佛名》,似是近代所集,乃取留支所譯 十二卷,錯綜而成。於中取諸經名目、取後辟支佛名及菩薩名、諸經阿 羅漢名,以為三寶次第,總有三十二件。禮三寶後,皆有忏悔,忏悔下 仍引《馬頭羅剎》偽經置之於後,乃以凡俗鄙語雜於聖言。[66]

據此可知十六卷本的《佛名經》,在當時已經被視為偽經,其原因為在 忏悔文之後,引用了《馬頭羅剎經》。方廣钅昌先生則認為《佛名經》只在第 十二卷前部分末尾引有一段《馬頭羅剎經》,該經第十四至第十六卷引的是 《佛說罪惡應報教化地獄經》,但智升未作著錄。[67]

自《出三藏記集》到《貞元錄》等八種經錄中,所保存的佛名經類,共 有四十八種、六十一部。現存於藏經中的有十四種、十七部。而敦煌文書中 則有六種、八部。內容包括十二卷本《佛名經》、十六卷本《佛名經》、十 八卷本《佛名經》及《佛名禮忏文》等。

禮忏佛名經的習慣,自南北朝以來流行於佛教界。《佛名經》將大乘經 典中的諸佛名字編輯在一起,進行一誦一禮拜。由於它沒有繁雜的理論思想, 亦可以隨時禮拜忏悔,因此深受僧俗信眾所歡迎。敦煌僧尼安居中所禮忏的 《佛名經》,即是廣本《佛名經》中抄出的略本,內容以佛名與忏悔文為主。 敦煌本《佛名忏悔文》的標題,在各種寫卷中也不一樣。S345為《大 佛略忏》、S398V《略忏》、P3706《略忏》、北圖羽字34《大佛名略忏》、 S2141、S678V、P2042V《大佛名忏悔》、P2376《大佛名要略忏悔文》、 S2792《大佛名忏悔略文》、北圖冬字95《大佛名略出忏悔》、P2042V《大 佛名經內略出忏悔》、P2042《大佛名十六卷略出忏悔》等。歸義軍後期的 《佛名忏悔文》,不僅供僧尼禮誦、同時亦是僧尼的教科書。《佛名忏悔文》 的內容,主要由六個部分構成,表列如下:

A:煩惱障三毒

四識 五住地 六情根 七漏、八垢、九結、十纏、十一遍使、、十二入、十八界、 二十五我、六十二見、九十八使、百八煩惱等。 隨煩惱 一切煩惱障

B:業障總相

別相身業:殺、盜、YIN。 口業:兩舌、惡口等。 佛法僧間一切諸障 其它諸惡 C:果報障地獄、三惡道、人天余報等障。 D:滅罪方便:七種心:1慚愧、2恐怖、3厭離、4發菩提心、5怨親平 等、6念報佛恩、7觀罪性空。 二種心:1生命無常、2佛法難遇、為佛弟子。 四種觀行:1觀於因緣、2觀於果報、3觀於自身、4觀如 來身。 E:忏悔無邊罪 F:總忏悔諸罪 晚唐五代時期流行於敦煌的《大佛略忏》,是僧尼安居期間的忏法范本。 內容以禮誦大乘經典中的佛名及諸菩薩名為主,並夾雜忏悔文。其中,禮誦 佛名主要是一誦一禮,而忏悔文則歸依禮拜十方三寶,敘說上表所列的內容, P3706三界寺僧戒慈的忏文即是如此。因此,敦煌僧尼的忏悔范本,不僅 限於《大佛略忏》等佛名經系統的忏悔體系。而與觀音忏、彌陀忏、彌勒忏 等通行於佛教界。

四、後 論

通過對原始佛教安居制度的形成及敦煌佛教僧尼安居的探討,我們得出 以下幾點結論:

(一)安居原因及場所不同

原始佛教教團的安居,是由於氣候與季節變化有直接關系。僧尼在雨季 游行乞食多有不便,在傳統印度宗教習俗的影響及居家檀越的建議下,佛陀 令僧尼結夏安居三個月。安居的場所,多在能遮雨處及距離城市不遠的地方。 亦有在檀越布施的房捨、山窟、等地舉行。以方便檀越供給飲食及清淨為主。 在安居前,進行對首羯磨,報告僧團所安居的場所及環境等。敦煌僧尼 的夏安居則是年中的精進策修時間,並非受環境及季節的影響。在都司的統 一安排下,管內所有寺院均舉行安居行事,並由寺院三綱負責具體安居前的 各項事宜。

(二)安居期間的修學內容不同

原始佛教僧團的安居期間,以依止上座誦戒及禅修為主。而敦煌僧尼在 安居期間則以依止上座學律、禮忏及修治房捨為業。每夜禮忏一卷,並有綱管監 督進行,其功德回向官府與城隍等。這種忏悔在律藏中僅為事忏,而非理 忏。 自北魏的玄高為太子晃制定《金光明忏》以來,[68]漢地的忏法隨著佛教 的深 入傳播而不斷出現。唐代的忏法體系日趨完善,連不立文字的禅宗亦有獨立 的忏法系統。[69]漢地及敦煌佛教的忏悔行事,是佛教中國化的產物。原始佛 教的忏悔,主要在於自己及僧團的純潔及清淨,漢地及敦煌的僧尼忏悔則突 出對功德祈願的傾向。

(三)冬安居在敦煌流行,更突出了敦煌僧尼安居的特點 較早出現在西域的冬安居,對敦煌佛教僧尼產生了直接影響。然而,敦 煌僧尼的冬安居除了亦有冬季寒冷的原因之外,應屬僧團中少數人所實行。 在現存的敦煌佛教行事文獻中,還不見由都司所統一安排僧尼的冬安居的通 知,所見的資料僅限於淨土寺與邈真贊等若干文書。這一史實表明,冬安居 行事,在教團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個人克期取證的修學。

(四)敦煌僧尼在安居期間,有禅律諸大德負責律儀及修學方面的指導 禅律共同指導僧尼安居的消息,又使我們看到,敦煌佛教寺院禅律共住 的特點。同時,安居期間,修禅應是其中一項主要內容。

注釋:

[1]Arunikaupani1ad,II

[2]Jaina s(tra(SBE),Part I,PP296311

[3]《善見律毗婆沙》卷3,《大正藏》卷24,689bc。

[4] 《出三藏記集》卷3,蘇晉仁、蕭煉子點校本,117頁,中華書局,1995 年。

[5]《廣弘明集》卷24,《大正藏》卷52,272c。

[6]《譯注禅苑清規》,8592頁,曹洞宗宗務廳,1973年。

[7]HVGlasenapp,Der Jainismus,Eine indische Erlosungsreligion,nach den Quellen dargestelltBerlin, 1925,pp314345

[8] 早島鏡正 《初期佛教と社會生活》,39頁,巖波書店,1954年。

[9] SDutt,Buddhist, Monks and Monasteries of India 1963,p54

[10]佐籐密雄《原始佛教教團の研究》,561562頁,山喜房佛書林,1963 年。

[11]B166本啟祥《初期佛教教團史の研究》,307頁,山喜房 佛書林,1966年。

[12] 土橋秀高《戒律の研究》,669731頁,永田文昌堂,1980年。

[13] 季羨林等《大唐西域記校注》,170173頁,中華書局,1985年。

[14] 竺沙雅章《敦煌の僧官制度》,《東方學報》第三十一冊,京都,1961年。 謝重光、白文固《中國僧官制度史》,138140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15] 中村元《原始佛教の成立》,443447頁,春秋社,1992年。

[16] 竺沙雅章《寺院文書》,載《敦煌講座5、敦煌漢文文獻》,625頁。大 東出版社,1992年。

[17] 《五分律》卷19,《大正藏》卷22,129a。

[18] 《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830b。

[19] 《佛本行集經》卷39,《大正藏》卷3,835b。

[20] 《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832ac。

[21] 《僧伽羅剎所集經》卷下,《大正藏》卷4,144頁。

[22] Mahqvagga, I,22,1718《 南傳大藏經》卷3,7071頁。

[23] Ibid,VI,1,23《臥坐具鍵度》,《南傳大藏經》卷3,225226頁。

[24] 《請請經》,《中阿含經》卷29,《大正藏》卷1,610a。

[25] Ibid,VI,4,910同上,243244頁。 [26] 《十誦律》卷34,《大正藏》卷23,244c。 [27] GM Nagao,The Ancient Buddhist Community in India and itsCultural Activities,ed by the Commemoration Committee on the Occas ion of profe ssor Nagao's Retirement from Kyoto University ,Kyoto, 1971高田修《佛教美術史論 考》,89119頁,中央美術公論出版,1969年。

[28] Mahqparinibbqnasuttanta (DN, No16)II,22《南傳大藏經》卷7 ,66頁。

[29]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藏》卷24,669c。

[30] 《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831ac。

[31] 《四分律》卷58,《大正藏》卷22,998b。

[32] Ibid,III,2,1《安居鍵度》,《南傳大藏經》卷3,246頁。

[33] 季羨林等《大唐西域記校注》,169頁,中華書局,1985年。

[34] 同上,698頁。

[35] 王邦維《南海寄歸內法傳校注》,111112頁。中華書局,1995年。

[36] 同注[34],100頁。

[37] 《十誦律》卷24,《大正藏》卷23,173bc。

[38] 《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大正藏》卷40,38a。

[39] 同注[30],830頁。

[40] Mahqvagga,II,6,1《南傳大藏經》卷3,188頁。

[41] 《昙無德律部雜羯磨》,《大正藏》卷22,1047a。

[42] 同注[37],174頁。

[43] 《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833c834a。

[44] 王邦維《南海寄歸內法傳校注》,112頁。

[45] 《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831頁。

[46]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7,《大正藏》卷24,566c567a。

[47]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藏》卷24,670a。

[48] Ibid,IV,17,46《布薩鍵度》,《南傳大藏經》卷4,225226頁。

[49] 《五分律》卷19,《大正藏》卷22,133b。

[50] 同注[38],39b。

[51] 同注[42]。

[52] 季羨林等《大唐西域記校注》卷1,100頁,中華書局,1985年。

[53] 沙畹伯希和《摩尼教流行中國考》,馮承均譯《西域南海史地考證譯叢》 下卷,84頁,商務印書館,1北京,1995年。

[54] 《十誦律》卷26,《大正藏》卷23,188b。

[55]《五分律》卷1,《大正藏》卷22,2a。

[56]《摩诃僧B05C律》卷8,《大正藏》卷22,292b。

[57]《四分律》卷6,《大正藏》卷22,602c。

[58]《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中,《大正藏》卷40,96ac。

[59]《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中,《大正藏》卷40,96b。

[60]同上,96b。

[61]DSuzuki HIdzumi,The Gandavyuha Sutra Kyoto,1936p543

[62] 《瑜伽師地論·戒品》,《大正藏》卷30,521ab。

[63]汪娟《敦煌本大佛略忏在佛教忏悔文中的地位》,海峽兩岸敦煌文學研 討會提交論文,成都,1996年。

[64] 井ノ口泰淳先生在《敦煌本佛名經の諸系統》,《東方學報》第52冊, 京都,1964年。 [65] 鹽田入道先生在《中國佛教における佛名經の性格とその源流》,《東 洋文化研究所研究紀要》,東京大學,1966年。

[66] 《開元釋教錄》卷18,《大正藏》卷55,672a。

[67] 方廣《關於敦煌遺書佛說佛名經 》,《敦煌吐魯番研究論文集》,473 -475頁,漢語大辭典出版社,1990年。

[68] 《高僧傳》卷11,《玄高傳》,湯用彤校注本,411頁,中華書局,1996 年。

[69] 拙文《簡論六祖壇經的無相忏悔-兼談唐代禅宗忏法體系的形成》,《慧 能與嶺南文化研討會》,澳門大學,199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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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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