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的僧官制度
業露華
一、北魏僧官制度的設立
北魏僧官,始於太祖道武帝(拓跋硅)之時。據《魏書·釋老志》記載:“皇始(396—398年)中,趙郡有沙門法果,誡行精至,開演法籍。太祖聞其名,诏以禮征赴京師。後以為道人統,绾攝僧徒。”
魏晉時期,佛教徒被統稱為“道人”,統攝僧人之官,則被稱為“道人統”;這是北魏設立管理僧務官員之始。首任道人統沙門法果,原為趙郡沙門,受到北魏皇室優遇,據《魏書·釋老志》載:“每與帝言,多所惬允,供施甚豐。至太宗,彌加崇敬。”他曾先後被授以輔國、宜城子、忠信候、安成公之號,可謂榮極一時;死後還被追贈為“趙胡靈公”、“老壽將軍”等。
法果之後,有沙門師賢亦曾任道人統。師賢為廚賓人,先入涼州。北魏太延五年(439年),太武帝滅北涼,遷涼州居民於平城,“沙門佛事皆俱東”,師賢亦於此時來到京師。不久,太武帝滅佛(446年),師賢“假為醫術還俗”,暗中仍然堅持佛教信仰。至高宗文成帝復興佛法之時(452年),即出為沙門,由文成帝親自為之落發,並被任命為道人統。
至沙門昙曜之時,北魏僧官道人統改名為沙門統。據《魏書·釋老志》記:“和平(460—465年)初,師賢卒。昙曜代之,更名沙門統。”昙曜,少年出家,原在涼州修心禅業,並以禅業見稱,得北涼太傅張潭賞識,敬以師禮。後人平城,受到太子拓跋晃的禮遇。太武滅法之時,昙曜“誓欲守死”,暗中“密持法服器物,不暫離身”。師賢死後,昙曜繼師賢而任沙門統。
昙曜任沙門統時代,經歷了文成、獻文,到孝文帝太和年間(460—479年)。北魏僧官制度在此期間,有了極大發展。
首先,昙曜奏設僧祗戶、粟,為北魏寺院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奠定了基礎。這是昙曜一生中最顯著的事業,和北魏佛教發展有密切關系。僧祗戶、粟創立初期,這部分財物的掌握、運用權在僧官手中,這就加強了僧官的經濟力量,使之在僧團中地位更加鞏固。
其次,在昙曜任職期間,進一步改進北魏僧官制度,完善管理僧務的機構。佛教初傳中國,沒有專門管理僧務的機關,僧尼管屬始隸鴻胪寺。據北宋贊寧《大宋僧史略》言:“教傳東漢,時歷魏朝,信向未臻,伽藍全少。僧既有數,事亦無多。及無前言,則須關白,關白何所,還在鴻胪寺焉。故知沙門始隸鴻胪也。”
經漢魏兩晉數百年間,佛教在中國漸漸流傳,僧尼亦日漸增多,這就需要有統一的管理機構。後秦時始置僧主(或稱僧正)、悅眾、僧錄。e此後至南北朝時,南北政權先後設置僧官,並形成了管理僧務的機構。
北魏管理僧務的機構,在昙曜時,日趨完備。這一機構原名“監福曹”,後改稱為“昭玄寺”。昭玄寺“備有官屬,以斷僧務”。e據《隋書·百官志》:“昭玄寺,掌諸佛教。置大統一人,統一人,都維那三人。並置功曹、主簿員,以管諸州郡縣沙門曹。”除京內設立管理僧務的中心機構及中央僧官外,各州、郡、鎮一般設有維那、上坐、寺主等職,管理地方僧務。這些中央和地方的管理僧務的機構和僧官,組成了完整的北魏僧官系統,並為隋唐僧制所沿襲。
二、北魏僧官的職責
沙門統、都維那等僧官的職能,主要是在中央政府統轄之下,管理全國僧徒,以更好地擔負起北魏統治者所期望的“巡民教化”的任務,並具體地處理有關僧務,包括制定和執行僧律,決定和批准僧尼資格,掌握管理僧祗粟等。
三國時,天竺沙門昙柯迦羅來洛陽宣譯戒律,這是中國內地傳譯僧律之始。後來,有些中國僧人也曾因時因地制定了一些適當的戒律條文,用以節制僧尼的行為,調節僧伽(僧團)內部可能產生的矛盾,如晉釋道安的《僧尼軌制》,廬山慧遠的《法社節度》等。北魏時期,有關制定、監督執行僧律的任務,已由政府管轄下的僧官來承擔。北魏曾先後數次制定“僧禁”,至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年)沙門統僧顯又一次刊定“僧禁”,立“僧制”四十七條。孝文帝為此下诏曰:“自像教東流,千令已半。秦漢華俗,制禁彌密。故前世英人,隨宜興例,世輕世重,以裨玄奧,先朝之世,嘗為僧禁,小有未詳,宜其修立。近見沙門統僧顯等白雲:欲更一刊定。朕聊以淺識,共詳正典,事起匆匆,觸未詳究。且可設法一時,粗救習俗。須玄白一同,更茵厥衷。”
除了制定“僧禁”,即宗教法令之外,僧官還有責任協同政府共同監督這些法令的實施,對於不遵守律令的僧尼,僧官有權加以處置。北魏宣武帝永平元年(508年)秋,诏曰:“缁素既殊,法律亦異。故道教彰於互顯,禁勸各有所宜。自今以後,眾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余犯悉付‘昭玄’,以內律僧制治之”。就是說,僧人犯法,除殺人以上之罪,均不必按世俗法律處置,而是由僧務管理機構——昭玄寺按照僧律加以處治。
北魏時期制定的僧制內容,現已無法知其詳。但從《釋老志》所載當時沙門統惠深上言中可以略知一二。
(一)“出家之人,不應犯法,積八不淨物(按指田宅、田園、谷粟米麥、奴婢、群畜、金銀財寶、象牙刻镂、釜鍋)。”
(二)“車牛、淨人(按指奴僕)、不淨之物,不得為己私畜。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限聽一乘。”
(三)“出家捨著,本無凶儀(按指葬儀),不應廢道從俗。其父母三師,遠聞凶問,聽哭三日。若在見前,限以七日。”
(四)僧尼平時應安居於寺院中,“或有不安寺捨,游止民間,亂道生過”者,必須脫服還民,取消僧籍。
(五)必須有僧五十以上,才能營造寺廟,若有違犯,處以“違敕之罪”,將寺內僧眾驅出外州。
僧官不僅統轄本國僧尼,即使對外國來的僧尼,也要經過鑒定,決定去留。若有德行夠三藏條件者才能留住,若無德行,遣還本國。若其不去,也要依僧律治罪。
僧官的另一重要職責是決定和批准僧尼的資格。北魏度僧,主要由朝廷控制。早在高宗文成帝復興佛法之時,帝曾為師賢及其同伴五人親為剃發,並下令諸州“好樂道法,欲為沙門者,不問長幼,出於良家,性行素笃,無諸嫌穢,鄉裡所明者,聽其出家”。e文成帝時,度僧尼三萬許人,“釋門廣被,始自文成”。e此後北魏歷代帝室均有度僧之舉,致使僧尼競濫。至元魏末期,僧尼大眾已逾二百萬人之多。如此巨大的僧尼隊伍,不免“清濁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別”。這就需要不斷進行簡別沙汰。而這一工作,常由中央和地方各級僧官負責。
延興二年(472年),高祖孝文帝曾下令對無籍僧尼“精加隱括”。對“為三寶巡民教化”者,需要州鎮維那的“文移”(證書)或是都維那的“印牒”,然後才能通行。太和十年(486年),又因“愚民僥幸,假稱人道,以避輸課”,下诏嚴加清檢,罷遣無籍僧尼。令各地寺主、維那進行審核,凡“道行精勤者”,仍許保留僧籍;而“為行凡粗者”,不管有無僧籍,一律罷遣歸俗,取消僧尼資格。
掌管僧祗粟,亦是北魏僧官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僧祗粟即由“僧祗戶”上繳的粟米。此原由昙曜任沙門統時創立。設立僧祗粟,本來一方面是為了施給僧尼,保障僧尼有較穩定的日常生活來源,使他們能安心出家修行。另一方面是遇到災荒之年,亦可赈濟出貸,救濟災民。e僧祗粟原由各級僧官機構掌握運用,但後來由於“主司冒利,規取贏息”,成了僧官們放高利貸的資本。甚至“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貧下,莫知紀極”,引起了民眾憤怒,最後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預。永平四年(511)诏曰:“自今以後,不得專委維那、教統,可令刺史共加監括”。僧祗粟也不再是僧官機構獨家管理,而是由地方官吏共同監管了。
三、北魏僧官制度形成的原因及歷史地位
設立僧官以及管理僧務的機關,是為了使國家便於對僧尼的管理。據記載,北魏道武帝攻略黃河北岸,所過僧寺,見沙門道士均加禮敬。道武帝“好黃老,頗覽佛經”,曾遣使致書泰山僧朗,並於京城“建飾容范,修整宮捨”。太武帝平涼州後,佛教在北魏更加迅速發展。涼州為中西交通要道,佛教早已盛行。北涼王沮渠蒙遜,子毛千,從弟安陽侯沮渠京聲均信·佛。當時廚賓沙門昙摩谶在北涼譯經,所譯《大集經》、《悲華經》、《金光明經》等計六十余萬言,其中最重要的是《大般涅檠經》四十卷。這些經或談佛性,涅檠境界;或講密咒效驗;或為菩薩本生,都帶有濃厚的宗教實踐性,在北方極有影響。北魏太武帝曾指名求索昙摩谶。後太武帝平涼州,將涼州沙門俱遷往平城,於是“沙門佛事皆具東,像教彌增矣”。隨著佛教的發展,僧尼越來越多。統治者鑒於僧尼多濫的情況,著手加以清理整頓,如涼州滅後不久,太武帝就因“沙門眾多,诏罷五十以下者”。同時,采取措施,加強對僧尼的管理,並設立了僧官和僧務管理機構。
另外,北魏起於代地,自道武帝開始進入中原,經過連年不斷的兼並戰爭,逐漸統一了中國北方。北魏統一北方主要是憑借武力,但是,要穩固地統治這一地區,光有武力是不行的,必須有一種適用的思想武器。早在北魏建國初,道武帝天興二年(399年)就設置了五經博士,開始有意識地汲取漢族文化,並任用了一些漢族出身的官員。除了儒家思想學說外,佛教也是北魏統治者極為重視的。當時佛教已在北方各少數民族中流行,它所主張的滅欲、忍辱、無爭和因果報應的理論,可使被統治地區的各族人民放棄反抗,這正符合鮮卑貴族的要求。太宗明元帝時,曾“令沙門敷導民俗”,選擇佛教擔任了“巡民教化”的任務。而為了更好地利用佛教,必須將其牢牢地置於統治集團的控制之下,這樣,便在繼承以往僧官制的基礎上,建立了完備的僧官系統。
北魏僧官制度的形成,實際上確立了與封建制度相適應的佛教的封建教階等級制,在僧團內部明確了互相統轄關系。特別是昙曜任沙門統之後,部分上層僧侶掌握了全體僧眾的財產(僧祗粟),占有了為數眾多的僧祗戶和佛圖戶。他們結交官府,大放高利貸,欺壓廣大民眾,並奴役實際上淪為寺院奴隸的佛圖戶。
北魏的僧官制度為以後中國佛教僧官制度的確立和完善奠定了基礎。從北齊到隋唐,僧官制度得到不斷發展和完善。以後歷代雖有演變,但都采取在中央政府控制下以僧官管理僧務的方式。僧官制度加強了佛教與封建政權的聯系。封建統治者往往以個人好惡挑選僧官,僧官也更緊密地依靠統治者,這樣,佛教更加依附於封建統治集團,形成了中國一千多年來佛教受歷代封建王朝控制,而又為封建統治階級忠實地服務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