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嚴五教止觀>講義》釋“法有我無門”之二
釋華梵 著
(續釋:第一、法有我無門)
【然十八界中各有三種,謂內界、外界、中界。又就三種中各分為二:一者病三,二者藥三。言病三者:一、內執六根總相,為我者是也;二、外執六塵總相,為我所者是也;三、總計中間六識總相,為我見者是也,謂我見、我聞、我覺、我知者是也。】
十八界已如前文所釋,然十八界中,各有三種,即內界、外界、中界。內界即是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外界即是色聲香味觸法六塵,中界即是眼耳鼻舌身意六識。
於此內、外、中三界中,又各有病、藥。今先言病三,病三者,謂:
一、內執六根總相為“我”,是一種病。
二、外執六塵總相為“我所”,是第二種病。
三、總計執著於中間六識總相為“我見”,是第三種病。所謂我見者,展開來說即我見、我聞、我覺、我知是也。
【次言藥三者:一、分內六根為六界,謂眼界等是也,治前計我之病也;二、分外六塵為六界,謂色界等是也,治前計我所之病;三、分中間我見聞等為六識,識謂眼識界、耳識界等者是也,治前我見聞等病。】
前文已說病三,今繼說藥三,用治計我,計我所,計我見之三病也。藥三者,謂:
一、分內六根為六界,以治前計執“我”之病。分六根為六界者,即眼界、耳界、鼻界、舌界、身界、意界者是也。此處意謂:既然內六根分之為六根界,而六根界各各區別,則當有六我,雲何可執之為一我耶?若解此義,一切眾生自當不復計執內六根總相為“我”也。
二、分外六塵為六界,以治前計執“我所”之病。分外六塵為六界者,即色界、聲界、香界、味界、觸界、法界者是也。此處意謂:既然外六塵界各各分別,雲何可外執六塵總相為“我所”耶?若明此義,一切眾生自當不復計執外六塵總相為“我所”也。
三、分中間我見、我聞、我覺、我知之六識為六界。以治前計執“我見、我聞、我覺、我知”之病。分中間我見、我聞、我覺、我知之六識為六界者,即眼識界、耳識界、鼻識界、舌識界、身識界、意識界者是也。此處意謂:既然中六識分之為六識界,而六識界各各功用差別,,雲何可執之為“我見、我聞、我覺、我知”耶?若解此義,一切眾生自當不復計執中六識總相為“我見、我聞、我覺、我知”也。
文中“分中間我見聞等為六識識”,當系傳抄之筆誤,若據上下文義應改為“分中間我見聞等為六識界”。
【是已上三處合明,帶數標稱,分齊差別,彼此不同,總舉題綱,名為十八界法也。所言界者,別也;十八者,數也。故言十八界。】
“是已上三處合明”者,承上啟下之文也。“三處”者,根塵識三是也。“合明”者,前文約六根總相、六塵總相、六識總相以明法義者是也。
“帶數”者,根界、塵界、識界各有其六也。“標稱”者,即眼界、耳界、鼻界、舌界、身界、意界,色界、聲界、香界、味界、觸界、法界,眼識界、耳識界、鼻識界、舌識界、身識界、意識界等諸稱也。
此根塵識三處合明,各有分際,各有差別,各有不同。若總舉其題綱,即名為十八界也。“綱”者,提綱挈領之謂也。
所言“界”者,即界別、界分之義。亦即說“界”包含有分際義,差別義,不同義。
此等界之分別,其數有十八,即六根界,六塵界,六識界,故名“十八界”。
【即於前一一法上,各有六重:一者名,二者事,三者體,四者相,五者用,六者因。所言名者,眼根,口中是說言者是也。所言事者,名下所诠,一念相應如幻者是也。所言體者,八微事也。言八微者,堅、濕、暖、動、色、香、味、觸者是也。所言相者,眼如香[卄/綏]華,亦雲如蒲桃埵是也。所言用者,發生眼識者是也。又有四義:一、眼識作眼根,二、發生眼識,三、眼識屬眼根,四、眼識助眼根者是也。所言因者,賴耶識根種子者是也。】
前文三處合明,已總釋不可於十八界中總計執“我”“我所”“我見”。今文則於十八界展開來詳釋之。
“前一一法”者,即六根界,六塵界,六識界,合之亦即十八界。於此十八界一一法中,各有六重也。“六重”者,一名,二事,三體,四相,五用,六因。
今首先就“內六根”而予以解說之。文中解說內六根各自六重時,是約眼根為例,余根例此,可推而知之。
第一、所言“名”者,通俗的說,即是說由口中說出來的有所指謂的概念名稱,便呼之為名。譬如“眼根”即是能指謂此色身上與“眼目”相關的器官組織的概念名稱,故“眼根”二字即是名。
自然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色塵、聲塵、香塵、味塵、觸塵、法塵,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在口為言,有所指謂的概念名稱皆呼曰名。
第二、所言“事”者,通俗的說,所謂的“事”即是說名言概念所指謂的事物與事法。故“名”和“事”之間,名為能指、能诠,事為所指、所诠。文雲“名下所诠,一念相應如幻者是”。“诠”者,诠釋也;“一念相應”者,例如眼根,即是由吾我(心)於一念相應之間所成之事法也。
何故言“事”乃“一念相應如幻”呢?以“眼根”為例,於佛法而言,淺而言之,眼根乃八微因緣假合而成,如幻如化,故無實體,是即“如幻”。深而言之,八微亦不過是眾生一念無明心動而幻現,故無自性。
第三、所言“體”者,即是八微事也。“體”者,通俗的說,即是一切事物、事法的實體或體性,為一切法之本質,亦即法存立之根本條件。何謂“八微”呢?“八微”者,謂堅、濕、暖、動、色、香、味、觸者是也。換句話說,即地(堅)、水(濕)、火(暖)、風(動)四大,及色、香、味、觸四塵。這裡所說的“微”,猶現代語之“基本元素”。於小乘佛法謂一切諸法皆因緣所生,故所言事物之體者,亦不過系八種因緣——八微假合所成,無有自性。於大乘終教而言則認為即此八微亦不過是真如理體的顯現,其先非如是八種分別,故言八微是前五根之體者,亦是無明分別。
第四、所言“相”者,即是說事物事法的形狀、相貌。如舉眼根為例,即指眼根之形狀相貌。文中言“眼如香荽華,亦如蒲桃埵”即是言眼根之相狀。下文並詳說其余諸根之相狀。
第五、所言“用”者,通俗的說,“用”即是說名言概念所指謂的事物與事法所具有的作用與功能;亦即是說這個事物與事法它是干什麼用的。具體以眼根為例,則謂能“發生眼識”即是眼根的功能與作用也。此中有四義:
一、眼識作眼根。謂若無眼識因緣,便不成眼根。識是其用,根為其體,用必依體,體必起用,無眼識之用,便不成眼根之體也。所以稱為眼根者,是以眼識而得其名,故曰“眼識作眼根”。
二、發生眼識。第二種義者,謂以眼根因緣,發生眼識也。若無其體,必不能起用。所以由眼根之體,而發生眼識之用。
三、眼識屬眼根。謂眼根主宰眼識,眼根攝眼識也。
四、眼識助眼根。謂眼識助成眼根之用,眼識攝入眼根之用也。
總而言之,用之與體,識之與根,相緣而成,互因而生。小乘執為有法,大乘則知緣生無性。
第六、所言“因”者,通俗的說,謂產生一切事物與事法的最初的種子,即是因義。故文雲阿賴耶識中能引生“眼根”的種子,即是眼根“因”義。這裡提到一個佛教中很重要的名相概念“阿賴耶識”,下面我們就對此名相作些必要的解釋與說明。
依唯識而言,識有八識,即眼、耳、鼻、舌、身、意六識,及第七、末那識,第八、阿賴耶識者是也。“阿賴耶識”譯為“藏識”。藏,為“含藏”的意思,宇宙萬有種子盡納入此識,因此得名。
今要想深入正確的理解弄明白“阿賴耶識”的意思,就一定要先弄明白“種子”的意思,所以這裡我們預先解釋介紹一下“種子”的概念。依法相宗而言,種子乃對於現行法之稱。指在阿賴耶識中生一切有漏無漏有為法之功能,而謂之種子。猶如草木之種子也。種子者,是為有為法之正因,四緣(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中因緣之實體也。《唯識論》(二)曰:“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唯識述記》(二本)曰:“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
種子有二類:一、本有種子,這是無始以來,第八識中,十法界種子俱全,此類種子皆是本有的,故又名“本性住種”;二、新薰種子,這類種子,不是原來有的,而是由前七識的現行為因,回薰第八識,又成為新的種子藏入於阿賴耶識中,故又名“習所成種”。
又依《成唯識論》所雲,種子雖依第八識體,然只是此識之相分;第八識之見分,則恆取之以為境界者也。
“藏識”,有能藏、所藏、執藏等三義。其中:
“能藏”,謂能含藏發生諸法潛勢力的種子,即所藏為種子,能藏為第八識現行,此為“種現相望”。
“所藏”,謂第七識熏諸法的種子,故以受熏義名第八識為所藏,能熏為第七識的現行,此為“現現相望”。
“執藏”,謂被第七末那識執著為實法、實我,故以所執持之義名第八識為執藏,能執為第七識,此亦為“現現相望”。
如上,“藏”雖具三義,然若以第八識為一切諸法緣起之根源觀之,則應以“能藏”義解釋阿賴耶識最為中肯。關於第八識,尚有“毗播迦(vipaka,異熟)”、“阿陀那(adana,執持)”等種種異名。
於八識而言,因眼識至末那識系由阿賴耶識之所生起,故前七識總稱為轉識或七轉識;而阿賴耶識為七轉識之因,故稱為根本識、種子識。又若分八識為三能變,則阿賴耶識名初能變,末那識名第二能變,前六識名第三能變。又若就其性而言,眼等前六識以了別為其性,緣色、聲、香、味、觸法六境,通善、惡、無記三性;末那識以恆審思量為其性,乃有覆無記性,唯緣阿賴耶識之見分為自之內我;阿賴耶識為無覆無記性,以微細之行相緣自所變現的器界、種子、及有根身。
有一點我們需要弄明白的是,這裡言阿賴耶識中根種子為眼根(余五根及下外六塵、中六識亦同)之因者,乃是約大乘始教義而言,若就大乘終教,方便而言如來藏才是萬有之因。具體等下面談到“如來藏”時,再詳加解釋。
【耳根,如斜跋窠相;鼻根,如覆爪甲;舌根,如偃月刀相;身根,如立地蛇相;意根,據小乘,如芙蓉相;若據大乘,以四惑俱生為相。四惑者:我貪、我慢、我癡、我見也。意根體者,阿賴耶識是也;事者,名下所诠與意識內緣,一念相應執我者是也。除意根體、事,余根准眼根,思之可知。】
前文“眼如香荽華,亦如蒲桃埵”已言“眼根”之相,今文則一一說余五根之相。
其中:耳根,如斜跋窠相;鼻根,如覆爪甲;舌根,如偃月刀相;身根,如立地蛇相。
意根(第七識末那識即是意根)“相”者,則大、小乘所說不同。據小乘而言,意根如芙蓉相。言如芙蓉相者,乃是譬喻。“芙蓉”乃蓮花之別名,蓮花浮出水面而其根深藏水底,人所不見,猶小乘人,僅知第七識我執,而不見第八識。然第七識之體即第八識也,以小乘人不見,故以“芙蓉相”譬第七識,意根即第七識也。
文雲:“若據大乘,(意根)則以四惑俱生為相。”也就是說根據大乘法義,意根即是以與生俱來的四種不正知正見的心理狀況為其相狀。具體而言,四種不正知正見的心理狀況即是“四惑”,即“我貪、我慢、我癡、我見”四者是也。《成唯識論》中雲:“此意(第七末那)相應有幾心所?具與四種煩惱常俱,謂我癡、我見、我慢、我愛。”此中“我愛”者,即今文中之“我貪”是也。“四惑”乃與第七末那識相應而起之四種根本煩惱。下面對四惑分別解釋如下:
“我貪”者,謂對於所執之我,深生耽著,根深蒂固。
“我慢”者,即倨傲,謂恃所執之我,令心高舉,凌慢於人。
“我癡”者,即是無明,謂執我心昧,不知我空。因愚於我相,故亦迷於無我之理。
“我見”者,即執我之見。謂於諸法無我,而妄計於我。
若論意根之體,即是第八阿賴耶識。何故?意根者,即是第七識末那識,末那識及前六識皆系由阿賴耶識之所生起,是故今文雲:“意根體者,阿賴耶識是也。”
意根“事”者,謂意根(第七識)內緣第八識,一念相應即執第八識為我者是也。簡單的說,意根“事”者,即是第七識末那識。
“末那識”者,即《唯識論》所說八識中第七識,以由第八識為所依,以第八識之見分為所緣而生之識也。“末那識”譯為意。“意”有思量之義,此識常緣第八識之見分思量,我為法,故名末那。此識乃我、法二執之根本也。
然則第六識名為意識,與第七識末那識有何分別耶?此中第六意識為依第七末那識(即“意”)而生之識,故曰意識,此乃依主釋也。又此末那識稱為第七識者,是作“持業”釋也。如《唯識論》(四)曰:“是識(第七識)聖教別名末那,恆審思量勝余識故。此名異第六意識,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識即意故。彼依主釋,如眼識等,識異意故。”《同述記*四末》曰:“末那是意。”
除意根體事以外,其余根如名、相、用、因等,准於眼根,思之可得。如以意根為例,意根“名”者,口中言說者是。意根“相”者,小乘謂如芙蓉相,大乘以四惑俱生為相。意根之“用”,發生意識者是。意根之“因”,與余根一樣,皆以賴耶識根種子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