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正宗分
經之正宗分,如人之身軀,心肺各髒皆備於是。本經以第二品至十一品為正宗分。十種行持、六印一咒、諸聖師范、世尊誓言、十二相貌、隨心咒印等等,皆攝於此。故不但為全經之主體,實亦可為一部密宗妙法之綱宗也。
證修十持品第二
爾時一切大眾白佛言:世尊,我從所修因緣及佛妙教,未曾聞有如是贊歎功德大威神力,唯願如來為我等輩,宣說此句證修覺地,唯願使我於中修行。
與會大眾,聽佛贊歎心中心功德大威神力,皆言此心中心法,與大眾所修因緣及世尊妙教,未曾聽聞,故生渴法心,求法心,請佛宣說,願能修行。
爾時如來告諸菩薩:諸善男子,今當宣說,證修佛地有十種持,必定成就。何等為十?
俗語雲:“萬丈高樓平地起,靠的全是牢地基。”心中心法,無上殊勝,猶如寶塔頂尖,菩提心、慈悲心、平等心則如寶塔塔基。塔基彌堅,則塔尖彌高,若捨基而求尖,則必塔塌而無成。如毗盧遮那佛於《大日經》因金剛手秘密主問“世尊如是智慧。以何為因?雲何為根?雲何究竟?”而答言“菩提心為因,大悲為根,方便為究竟”。
菩提心為一切諸佛之種子,淨法長養之良田,若發起此心勤行精進,當得速成無上菩提。故知菩提心乃一切正願之始、菩提之根本、大悲及菩薩學之所依。菩提心謂有緣事與緣理二種,
(一)、緣事菩提心,以四弘誓願為體。
(1)、眾生無邊誓願度,此乃應身菩提之因,是為饒益有情戒、恩德之心、緣因佛性。
(2)、 煩惱無盡誓願斷,乃法身菩提之因,是為攝律儀戒、斷德之心、正因佛性。
(3)、法門無量誓願學,乃報身菩提之因,為攝善法戒、智德之心、了因佛性。
(4)、無上佛道誓願成,由具足成就前三行願,而證得三身圓滿之菩提,更亦廣利益一切眾生。
(二)、緣理菩提心,謂一切諸法本來寂滅,安住於此中道實相,而成上求下化之願行,是為最上之菩提心。
《大智度論》曰:“慈悲是佛道之根本”。慈悲謂有三種:
(一)、生緣慈悲,又作有情緣慈、眾生緣慈。即觀一切眾生猶如赤子,而與樂拔苦,此乃凡夫之慈悲。然三乘(聲聞、緣覺、菩薩)最初之慈悲亦屬此種,故亦稱小悲。
(二)、法緣慈悲,指開悟諸法乃無我之真理所起之慈悲。系無學(阿羅漢)之二乘及初地以上菩薩之慈悲,又稱中悲。
(三)、無緣慈悲,為遠離差別之見解,無分別心而起的平等絕對之慈悲,此系佛獨具之大悲,非凡夫、二乘等所能起,故特稱為大慈大悲。
佛陀於此經反復叮咛修持平等心。平等心者,乃證悟諸法平等之理,於一切眾生不起怨親等差別見解之慈悲心。
《瑜伽師地論》四十六卷講五種平等心:“又諸菩薩由五種相,當知普於一切有情,其心平等。何等為五?
一者、菩薩最初發心,願大菩提;如是亦為利益一切諸有情故,起平等心。
二者、菩薩於諸有情,住哀愍俱平等之心。
三者、菩薩於諸有情,深心發起一子愛俱平等之心。
四者、菩薩於從眾緣已生諸行,知是所想有情事已;知一有情所有法性,卽是一切有情法性。以法平等俱行之心,於諸有情,住平等心。
五者、菩薩如於一有情,行利益行;於一切有情,行利益行,亦復如是。以利俱心,於諸有情,住平等心。由此五相,是諸菩薩,於諸有情,其心平等。”
諸菩薩眾,請佛說法,佛先宣說證修佛地十種行持,寓意欲修心中心法,必先發菩提心,修慈悲心、行平等心也。菩提心、慈悲心、平等心是十種行持的要旨,須信滿具足,修法方得力。
第一持心,於法無礙,於佛生信,於心平等,於眾生生慈,於色無著。
“於法無礙”,法者,萬事萬物之統稱也,若必欲分析之,有無數種類,如有世間法、出世間法;正法、邪法;大法、小法;色法、心法;有為法、無為法等等。佛說“於法無礙”,要旨在於教育學人對種種諸法,應不起偏執,不落一邊,而生諸法無礙解。比如學佛修行不應偏廢世間法,學大乘不應輕視小乘,學顯教不應誹謗密宗,參禅不應忽視習教,念佛不應死執己宗等等。
然須知,亦不可將“於法無礙”作為放任煩惱習氣,不肯察過去習之借口。如有魔子濫行YIN欲,嗜好酒色,直說行YIN飲酒無礙;如有魔子濫行誅殺,直說殺生無礙心性;如有魔子欺世盜名,牟取利養,直說日消萬兩黃金無礙,如此種種魔說,層出不窮,毀人慧命,破之不盡,非為正解,持此邪解者,因緣會遇,惡果自受!
“於佛生信”有兩重含義,第一,“於他佛生信”,佛為福慧圓滿,果證世尊,其功德、智慧、光明、神變,真實不可思議,佛為“真實語者,不妄語者,不異語者”,故佛語決定可信,《大明度經》雲:“佛語不欺,當作是學,當作是求。”,故其說心中心法亦無上殊勝,不可思議。第二,“於自佛生信”,如大手印所說,應知傳承諸上師與我心無別。心佛眾生,平等無別。諸佛所證無量功德,吾為凡夫,亦本來具足,但皈依三寶,聞思修證,勤勉實行,畢竟得證。
“於心平等”亦有兩重含義,第一,證悟諸法平等之理,第二,於一切眾生不起怨親等差別見解之慈悲心。《瑜伽師地論》四十六卷雲五種平等心:“又諸菩薩由五種相,當知普於一切有情,其心平等。何等為五?一者、菩薩最初發心,願大菩提;如是亦為利益一切諸有情故,起平等心。二者、菩薩於諸有情,住哀愍俱平等之心。三者、菩薩於諸有情,深心發起一子愛俱平等之心。四者、菩薩於從眾緣已生諸行,知是所想有情事已;知一有情所有法性,卽是一切有情法性。以法平等俱行之心,於諸有情,住平等心。五者、菩薩如於一有情,行利益行;於一切有情,行利益行,亦復如是。以利俱心,於諸有情,住平等心。由此五相,是諸菩薩,於諸有情,其心平等。”
“於眾生生慈”,慈者,願給一切眾生安樂,於眾生生無緣大慈,是為佛教。如《佛地經論》五卷雲:“平等救濟一切有情。非但於彼少分與樂。普於一切有情諸法無我真如平等性轉,恆常現行,救度一切;故名大慈。非如聲聞及異生等,暫時少分與樂行轉,不能救度一切有情。”
“於色無著”,色差別多種,《瑜伽師地論》三卷雲:“或立一種色。謂由眼所行義故。或立二種。謂內色,外色。或立三種。謂顯色,形色,表色。或立四種。謂有依光明色,無依光明色,正不正光明色,積集住色。或立五種。謂由五趣差別故。或立六種。謂建立所攝色,覆藏所攝色,境界所攝色,有情數色,非有情數色,有見有對色。或立七種。謂由七種攝受事差別故。或立八種。謂依八世雜說。一、地分雜色,二、山雜色,三、園林池沼等雜色,四、宮室雜色,五、業處雜色,六、彩畫雜色,七、鍛業雜色,八、資具雜色。或立九種。謂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粗,若細,若劣,若妙,若遠,若近。或立十種。謂十種資具。”然無論色差別多種,佛於本經教導,皆應無著。
第二持戒不阙,常攝在定,修不妄語,好施眾生,斷除憍慢。
“持戒不阙”,受持戒律而不犯觸。持戒是菩提根本,入道要門,六度之一。《法華經》曰:“持戒清潔,如淨明珠。”《維摩诘經》曰:“持戒是菩薩淨土。”菩薩能堅守護持,則獲十種利益:
(一)、滿足智願。謂修菩薩行者,能持禁戒,則身心清淨,慧性明了,一切智行,一切誓願,無不滿足也。
(二)、如佛所學。謂佛初修道時,以戒為本,而得證果,菩薩修行,若能堅持淨戒,是亦如佛之所學也。
(三)、智者不毀。謂修菩薩行者,戒行清淨,身口無過,凡有智之人,喜樂贊歎,而不毀訾也。
(四)、不退誓願。謂修菩薩行者,堅持淨戒,求證菩提,誓願弘深,勇猛精進,而不退轉也。
(五)、安住正行。謂修菩薩行者,堅持戒律,則身口意業,悉皆清淨,而於正行安住而不捨也。
(六)、棄捨生死。謂修菩薩行者,受持淨戒,則無殺盜YIN妄等業,而能出離生死,永脫輪回之苦也。
(七)、慕樂涅槃。梵語涅槃,華言滅度,謂修菩薩行者,堅持戒律,絕諸妄想,故能厭惡生死之苦,而欣慕涅槃之樂也。
(八)、得無纏心。謂修菩薩行者,戒德圓明,心體光潔,一切煩惱業緣,悉皆解脫,而無纏縛之患也。
(九)、得勝三昧。梵語三昧,華言正定。謂修菩薩行者,持戒清淨,心不散亂,則得三昧成就,定性現前,而超諸有漏也。
(十)、不乏信財。謂修菩薩行者,持守戒律,於諸佛法,具正信心,則能出生一切功德法財,而不匮乏也。
“常攝在定”,此言勤修禅定波羅蜜也,菩薩行者,善能修習禅定,則萬緣俱息,定性現前,故獲此十種利益也。
一、安住儀式。謂菩薩習諸禅定,必須整肅威儀,一遵法式,行之既久,則諸根寂靜,正定現前,自然安住,無所勉強,是為安住儀式。
二、行慈境界。謂菩薩習諸禅定,常存慈愛之心,而無傷殺之念,於諸眾生,悉全安穩,是為行慈境界。
三、無煩惱。謂菩薩習諸禅定,諸根寂靜,則貪嗔癡等,一切煩惱,自然不生,是為無煩惱。
四、守護諸根。謂菩薩習諸禅定,常當防衛眼等諸根,不為色等諸塵所動,是為守護諸根。
五、無食喜樂。謂菩薩習諸禅定,既得禅悅之味,以資道體,雖無飯食之奉,而自然欣豫,是為無食喜樂。
六、遠離愛欲。謂菩薩修習禅定,寂默一心,不令散亂,則一切愛欲之境,悉無染著,是為遠離愛欲。
七、修禅不空。謂菩薩習諸禅定,而獲諸禅功德,雖證真空之理,而不隨於斷滅之空,是為修禅不空。
八、解脫魔罥。謂菩薩習諸禅定,則能遠離生死一切魔網,悉皆不能纏縛,是為解脫魔罥。
九、安住佛境。謂菩薩習諸禅定,開發無量智慧,通達甚深法義,於佛知見,自然明了,心心寂滅,住持不動,是為安住佛境。
十、解脫成熟。謂菩薩習諸禅定,一切業惑,不能撓亂,行之既久,則無礙解脫,自然圓就,是為解脫成熟。
“修不妄語”,妄語為十惡業之一,又作故妄語、虛妄語、虛诳語、妄舌、虛偽等,妄語有三種,《瑜伽師地論》第六十卷曰“若為利養而說妄語;或怖畏他損己財物,或為稱譽,或為安樂,而說妄語;如是一切,名貪所生妄語業道。若有依止九惱害事,而說妄語;名瞋所生妄語業道。若作是心:為諸尊長,或復為牛,或為祠具,法應妄語。如是妄語,從癡所生。若作是心:諸有沙門,若婆羅門,違背諸天,違梵世主,違婆羅門;於彼妄語,稱順正法。如是妄語,名癡所生妄語業道。若作是計:於法,法想;於毗奈耶,毗奈耶想。以覆藏想,妄語破僧,無有非法。如是妄語,亦從癡生。如妄語業道,離間粗惡二語業道,隨其所應,當知亦爾。”妄語有十種的罪報,即口氣臭、善神遠之非人得便、雖有實語人不信受、智人謀議常不參預、常被誹謗丑惡之聲周聞天下、人所不敬雖有教敕人不承用、常多憂愁、種誹謗業因緣、身壞命終常墮地獄、若出為人常被誹謗。故在家出家小乘大乘一切戒中皆制之,其中若不得聖道,言我得聖道,或受天龍鬼神之供養等,總說過人之法,是大妄語。如謂其他一切不實之言語,是小妄語。佛於本經教導,應修不妄語。
“好施眾生:布施有三種:一財施,以金錢財物給濟貧困,以資益其身。二無畏施,以大無畏精神救人脫離險難,解除其恐怖心理,以資益其心。三法施,隨宜說法,以資益其善根。《月燈三昧經》雲布施十種利益:布施乃破悭貪之前陣,入道之初門。菩薩行能此者,則獲十種利益也:
一、降伏悭吝。謂修菩薩行者,若能布施,則悭鄙吝惜之心,自然降伏,不復萌動矣。
二、捨心相續。謂修菩薩行者,行於布施,財雖匮乏,而喜捨之心,無有間斷也。
三、同其資產。謂修菩薩行者,施心無量,觀諸眾生,與己無異,所有財產,平等受用,無有彼此也。
四、生豪富家。謂修菩薩行者,於一切財物,常行惠施,心無吝惜,則當來果報,必生豪富之家,財寶具足,受用無窮矣。
五、生處施心現前。謂修菩薩行者,此生既能行於布施,則感後世隨其所生之處,而他人施與之者,皆無悭吝之心矣。
六、四眾愛樂。謂修菩薩行者,既能常懷惠施,無所悭嫉,則四眾之心,常生愛樂,而無嫌恨也。
七、入眾不怯。謂修菩薩行者,既能布施,而為四眾之所愛樂,故入大眾之中,自無畏怯之心也。
八、勝名流布。謂修菩薩行者,能無所求而行布施,則人多稱贊,勝妙名聞,流布遐迩也。
九、手足柔軟。謂修菩薩行者,好行布施,濟人缺乏,能感手足柔軟,相好圓滿之報也。
十、不離知識。謂修菩薩行者,自初發心行施以來,常得親近諸佛菩薩善知識等,獲聞法要,未嘗遠離也。
“斷除憍慢”,憍慢即驕慢,自高凌物之心也。俱捨宗以憍為小煩惱地法之一,慢為不定地法之一、十隨眠之一。唯識宗則以憍為隨煩惱之一,慢為根本煩惱之一。二者之別,在憍以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即對自己之長處產生傲慢自大之心理;慢以稱量自、他德類之差別,心自舉恃,凌懱於他,即對他人心起高慢。若憍慢生,則長養一切雜染之法,心不謙下,由此則生死輪轉,受無窮苦。《大乘義章》五末曰:‘自舉凌物,稱曰憍慢。’《俱捨論》四曰:‘慢對他心舉,憍由染自法,心高無所顧。’《大集經》二十曰:‘摧憍慢山,拔生死樹。’佛於本經教導,斷除憍慢。
第三莫行惡,修不殺戒,勿食惡食,慎莫自贊,莫見他過。
“莫行惡”,惡者,不合情理,能招苦果之思想行為,惡有十種,(一)殺生。(二)偷盜。(三)邪YIN。(四)妄語。 (五)兩舌,即說離間語、破語。(六)惡口,即惡語、惡罵。(七)绮語,即雜穢語、非應語、散語、無義語。乃從染心所發者。(八)貪欲,即貪愛、貪取、悭貪。(九)嗔恚。(十)邪見,即愚癡。
眾生造十惡業能得十惡果報,即:(一)殺生果報,於人中得短命、多病二種果報。(二)偷盜果報,於人中得貧窮、共財不得自在二種果報。(三)邪YIN果報,於人中得妻不貞良、不得隨意眷屬二種果報。(四)妄語果報,於人中得多被誹謗、為他所诳二種果報。(五)兩舌果報,於人中得眷屬乖離、親族弊惡二種果報。(六)惡口果報,於人中得常聞惡聲、言多诤訟二種果報。(七)绮語果報,於人中得言無人信、語不明了二種果報。(八)貪欲果報,於人中得心不知足、多欲無厭二種果報。(九)嗔恚果報,於人中得常被他人求其長短、常被他人所惱害二種果報。(十)邪見果報,於人中得生邪見家、其心谄曲二種果報。
菩薩畏因,眾生畏果,故佛於本經教導莫行惡。十種惡業,以殺業為最,殺有三種,《瑜伽師地論》六十卷雲:“若為血肉等、殺害眾生。或作是心:殺害彼已,當奪財物。或受他雇,或為報恩,或友所攝,或希為友,或為衣食、奉主教命、而行殺害。或有謂彼能為衰損,或有謂彼能障財利,而行殺害。如利,衰、毀、譽、稱、譏、苦、樂、隨其所應,當知亦爾。如是一切,名貪所生殺生業道。
復次若謂彼於己,樂為無義;而行殺害。或念彼於己,曾為無義;或恐彼於己,當為無義;或見彼於己,正為無義;而行殺害。廣說乃至於九惱事,皆如是知。如是一切名瞋所生殺生業道。
復次若計為法而行殺害。謂己是余眾生善友;彼因我殺、身壞命終,當生天上。如是殺害、從癡所生。或作是心:為尊長故,法應殺害。或作是心:諸有誹毀天梵世主、罵婆羅門,法應殺害。如是心殺、從癡所生。或計殺生、作及增長、無異熟果。為他開演,勸行殺業。彼由勸故,遂行殺事。時彼勸者、所得殺罪、從癡所生。此後所說從癡所生殺業道理,諸余業道、乃至邪見、當知亦爾。或有妄計以其父母親愛眷屬、擲置火中,斷食投巖,棄於曠野,是真正法。如是一切、名癡所生殺生業道。”
《楞嚴經》雲“殺心不除,塵不可出”,依《大智度論》卷十三之說,諸罪中殺罪最重,諸功德中不殺第一,世間惜命亦為第一。佛於本經特別強調“修不殺戒”。
“勿食惡食”惡食即酒肉五辛,據《大佛頂首楞嚴經》卷八載,此五種之辛,熟食者發YIN,生啖者增恚,十方天仙嫌其臭穢,鹹皆遠離,然諸餓鬼等則舐其唇吻,常與鬼住而福德日銷;大力魔王現作佛身為其說法,毀犯禁戒,贊YIN怒癡,令人命終為魔眷屬,永墮無間地獄,故求菩提者當斷世間之五種辛菜。
關於五辛有諸多異說,然可約略歸為如下兩說:
(一)指大蒜、革蔥、慈蔥、蘭蔥、興渠等五種,此為《梵網經》卷下等所舉。
(二)指蒜、蔥、興渠、韭、薤等五種,為《菩薩戒義疏》卷下、《宋高僧傳》卷二十九慧日傳、智周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四、法藏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四等所舉。
佛雖制酒肉五辛。而有病患或利益事時,則許飲食之。如《四分律》四十二等,為病比丘,許啖諸種肉,飲諸種汁漿,《十誦律》二十六僧祇律三十二毗尼母論三等,許食離見聞疑之三種淨肉,《五事報應經》謂有病聽於伽藍外白衣家食五辛,《分別功德論》四說佛許病比丘飲酒,《文殊師利問經》上說佛許食肉啖蒜,皆是也。
“慎莫自贊”,贊歎己德,非不謙虛謹慎,往往同時譏毀他人。故菩薩十重禁戒之第七為自贊毀他戒。《瑜伽師地論》八十八卷雲:“復次略有二種自贊毀他。謂唯語言及說法正行。若唯語言而自稱贊毀呰他者,彼但由於非善士法,纏擾其心。是名自毀,非勝賢善。若由說法行正行者,雖無贊毀;而是真實自贊毀他。”
“莫見他過”,六祖雲:“若真修道人,不見世間過。若見他人非,自非卻是左。他非我不非,我非自有過。但自卻非心,打除煩惱破。憎愛不關心,長伸兩腳臥。”莫見他過,不理世間人我是非,得自在解脫,然而,莫見他過非不辨他過,應明辨是非而心無所住,不生煩惱,不為之所動。若不辨是非,顛倒黑白,則屬愚癡,非真智慧。
第四於諸求法莫生譏嫌,於諸佛教遮護過惡,於師僧中如父母想。
“於諸求法莫生譏嫌”,求法者,志求無上正法也。人身難得,佛法難聞,正法難遇,明師難值。故於諸種求法學人,無論高低貴賤、貧富美丑、賢愚閉達,士農工商,一律等視,普皆化導,離苦得樂,全屬利他,而不應心存偏見,帶有譏嫌。如《大方廣十輪經卷第七.遠離譏嫌品第九》雲“於聲聞乘辟支佛乘不生譏嫌。及二乘人亦無譏嫌。乃至大乘亦復如是。於大乘人能令增廣熾然三寶。於諸如來聲聞弟子。成器及不成器者亦無譏嫌。”天親之《淨土論》謂二乘之人、女人及諸根不具之人,此三者乃修行佛道者之所厭,因其能生種種譏嫌,其體為譏嫌體,其名為譏嫌名,合為二種譏嫌。
“於諸佛教遮護過惡”,此言遮戒,指對輕罪之禁戒。又可作息世譏嫌戒、新戒、客戒。此為相對於‘性戒’而立者。所謂性戒,乃不論當初佛陀是否制戒,原本即須持守之戒,例如殺、盜、YIN、妄等四戒。所謂遮戒,系佛陀因事、因地所制之戒,通常較性戒為輕,即一般社會不認為罪惡,而佛教為防止世人譏嫌,避免由此引發其他犯罪,故制此戒。例如飲酒、輕秤販賣、掘地傷生等;蓋以飲酒多有過失,能犯諸戒,故佛陀特意遮止,令不毀犯,乃能守護其余之律儀。若犯遮戒則稱遮罪。
“於師僧中如父母想”,學人智慧、功德皆由上師慈悲教授而生,故《大智度論》曰“雖智德高明,若不恭敬供養,則不能得大利,譬如深井美水,若無绠者無由得水,若破憍慢高心,宗重敬伏,則功德大利歸之。又如雨墮不住山頂必歸下處,若人憍心自高則法水不入,若恭敬善師則功德歸之。復次佛說,依止善師,持戒禅定智能解脫皆得增長,譬如眾樹依於雪山,根莖枝葉華果皆得茂盛以是故,佛說於諸師宗敬之如佛。”故須敬師如父母。
佛、法二寶,賴僧寶扶持,若無僧寶,佛法二寶無人流布,善根無處培植,僧如大地,能長養一切善法功德,故須敬僧如父母。
第五若行願教慎莫遺失,於諸貧富等心觀察,須懷世谛而順諸人。
“若行願教慎莫遺失”,行願指修行與誓願,又作願行。據智顗之《釋禅波羅蜜次第法門》卷一上所載,若有願而無行,則猶如一人要度到彼岸,而不肯預備船筏一般,當知此人必常在此岸,而終不得度;菩薩雖發四弘誓願,若不修四行,亦復如是。此即言修行與誓願猶如鳥之二翼,若不能兼備,即不能到達所期之境。佛陀教導學人發大誓願,真實修行,二法相資,方成大事,故叮囑慎莫遺失,以自耽誤。
“於諸貧富等心觀察”,窮乏謂之貧,充裕謂之富,諸人貧富際遇,全由過去世布施因果所感。等心者,乃證悟諸法平等之理,於一切眾生不起怨親等差別見解之慈悲心。又為諸行等修之心。
《金光明最勝王經疏》卷二末:‘“直心以何為本?”答:“以於一切眾生平等心為本。”
既悟諸法平等之理,豈可因貧窮而心生譏嫌,豈可因富貴而面谀谄媚?若人格品節且缺陷,如何成佛做祖?故佛曰“於諸貧富等心觀察”。
“須懷世谛而順諸人”,世俗人所知之道理,謂之世谛。又曰俗谛,世俗谛,覆俗谛等。《涅槃經》曰:“如出世人所知者,第一義谛。世間人所知,名為世谛。”
六祖慧能曰“佛法在世間,不離世間覺。離世覓菩提,恰如求兔角”;《中論》雲:“涅槃與世間,無有少分別,世間與涅槃,亦無少分別”。故大乘行者,須懷世谛,而順諸人,既不離群索居,孤芳自賞;亦不舉止乖張,標新立異。如普賢菩薩十大行願之第九,隨順十方剎海所有眾生之種種差別,種種承事供養,如敬父母,奉師長,乃至敬奉如來,皆無所異。對眾生饒益平等,於病苦者作其良醫,於失道者示其正路,於闇夜者作其光明,於貧窮者令得伏藏。以大悲心隨順眾生,故能成就供養如來之功德,念念相續,永無窮盡。
第六於佛句偈常須警察,所修諸法必須遍持,有所乞求應心即施,慎莫觀察上中下根。
“佛句偈常須警察”,佛教中之文句、偈頌為佛句偈。文句者,解釋經文,謂之文句,或雲章,疏,述義,記,釋解等。以文句為題之書名有天台智者之《妙法蓮華經文句》、《金光明經文句》等。一般文句系以釋者之句,分別解析本經經文之義。
偈有通偈、別偈二種。通偈者,即首盧偈。不論經之長行與偈頌,但令三十二字滿即稱為偈。別偈者,謂四言、五言、六言、七言等,皆由四句所成。
佛偈往往能涵蓋經論佛法之要義,故經中雲,以四句偈教人,或持受某四句偈,皆有甚大功德。《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二:‘勸諸眾生,同發此心,以真實法一四句偈施一眾生,使向無上正等菩提,是名真實波羅蜜多。’《摩诃止觀》卷七“一一句偈,如聞而修,入心成觀。”故佛曰“佛句偈常須警察”。
“警察”指須警覺、明察佛句偈真實義,而莫錯解佛法,冤枉如來。
“所修諸法必須遍持”,佛說八萬四千法門,皆為開示悟入諸佛知見。遍持諸法者,非謂法法皆須通遍修持,乃是一門深入,一通百通,法法無礙,故成遍持。如參禅悟見本來面目即常寂光土,秘密寶藏等等。若明此理,則於佛說八萬四千法門皆應贊歎隨喜,廣學多聞,而切莫少行生足,受一非余。
“有所乞求應心即施”,請求給予,是為乞求。《瑜伽師地論》七十二卷雲:“言乞求者,略有五種。一、求飲食。二、求衣服。三、求房捨。四、求病緣醫藥資具。五、求救護”。此句與上文“好施眾生”義同。因布施有諸多利益,故佛反復叮咛“有所乞求應心即施”。
“慎莫觀察上中下根”,根性敏利者為上根,遲鈍者下根,不利不鈍者為中根。《法華經》卷三藥草喻品載,猶如卉木叢林及諸藥草中,有小根小莖小枝小葉,有中根中莖中枝中葉,有大根大莖大枝大葉,其上中下隨樹之大小而各有所受。上根者(又作利根),根性伶俐,速發智解,堪忍耐難行,能證妙果;中根次之,下根(又作鈍根)最劣。《摩诃止觀》卷六下:‘下根斷惑盡,方能出假,佛於法華中破其取涅槃心,勸發無上道,起方便慧。(中略)中根者斷見惑已,生死少寬,思任運斷。(中略)上根者初心聞慧即能體達見思即空。’
此句與上文“於諸求法莫生譏嫌”、“於諸貧富等心觀察”義理類同,皆強調以平等心,接人待物,上中下根,有教無類,而莫有私心偏愛或冷眼歧視之邪心。《六祖壇經》雲“欲學無上菩提,不得輕於初學。下下人有上上智,上上人有沒意智”。
第七所持契印,莫不淨行,莫非時結,莫為名聞利養而用,有所行法亦不得捨非眾生。
契印為身密,其功德意義,不可思議,故此句極言尊重契印。《大日經疏》卷十三引述善無畏三藏之說雲“西方尤秘印法,作時又極恭敬。要在尊室之中及空靜清潔之處,當澡浴嚴身,若不能一一浴者,必須洗淨手,嗽口,以塗香塗手等方得作也。又作時須正威儀,跏趺等坐。不爾得罪,令法不得速成。”
“不淨行”,又雲非梵行。梵者清淨之義。非梵行謂YIN事也。愛染污心,故名不淨行。《梵網經疏》下曰:‘YIN戒名非梵行。鄙陋之事,故言非淨行。’佛說莫不淨行者,狹義而言,叮囑學人莫行YIN事;廣義而言,不可為貪嗔癡慢疑,財色名食睡等等不淨心行而妄為之。
“莫非時結”者,叮囑學人不可於不當時處妄結契印,以遭疑謗,或洩密印等等過失。
“名聞利養”與‘名利’同義。即名聲遠聞與以利養身之意。亦即指欲求名聲遠聞及貪求財富之利益。《菩提心論》:‘凡夫執著名聞利養資生之具,務以安身,恣行三毒五欲;真言行人誠可厭患,誠可棄捨。’蓋名聞與利養皆為修道者之障礙故。“莫為名聞利養而用”者。叮囑學人修法應發菩提心,上求下化,而莫為個人名聞利養而妄用之。
“有所行法亦不得捨非眾生”,“非眾生”乃指“非器眾生”,《大寶積經》<普明菩薩會>曰“菩薩有四錯謬。何謂為四﹖不可信人與之同意,是菩薩謬。非器眾生說甚深法,是菩薩謬。樂大乘者為贊小乘,是菩薩謬。若行施時,但與持戒,供養善者,不與惡人,是菩薩謬。”
佛於此句極言尊重契印,不可為非器眾生妄自行法,以生謬誤,然因發心平等大悲故,有所行法亦不得捨非器眾生。
第八於一切所有莫生偷竊,斷非理惡,莫行谄佞,於佛法要護如己命,乃至良賤莫存二心。
“一切所有莫生偷竊”,不與而取,稱為偷盜。為十惡業之一, 亦為根本五戒之一。偷盜為戒律所嚴禁,若犯偷盜,嚴重者如盜五錢以上,則犯波羅夷罪(如斷頭之重罪),在十惡、五戒中,為僅次於殺生之重罪。《正法念處經》雲:“雲何偷盜樂行多作?報有三種:謂地獄受,若現在受,若余殘受。彼偷盜業樂行多作,墮於地獄、畜生、餓鬼;若生人中,則常貧窮;若得財物,畏王、水火、劫賊因緣,具足失奪,不曾得樂。彼偷盜業,得如是等三種果報。”偷盜有如是惡報,故佛鄭重強調於一切所有莫生偷竊。
“斷非理惡”,違背情理之種種身口意業,為非理惡,故學人時時觀照自心,如貓捕鼠,凡有一非理惡念,稍微萌發,即便化之,久久心淨,斷非理惡。
“莫行谄佞”,花言巧語,阿谀逢迎,是為谄佞。好為谄佞,心不光明,人品掃地,與道相違,故佛言莫行谄佞。
“於佛法要護如己命”,護持佛法有大功德利益,如《佛說海意菩薩所問淨印法門經》雲:“一者得佛攝受。二者得天攝受。三者得福攝受。四者得智攝受。”且佛法為普渡眾生之寶筏,利益有情之良方,萬世黑夜之明燈,故真佛子應於佛法護如己命。
“良賤”者,指社會種族貴賤,如古印度社會以梵天創造人類之順序,分為婆羅門、剎帝利、吠捨、首陀羅、賤民五個等級。
“二心”者,對眾生分別歧視,不平等心也。
“乃至良賤莫存二心”此句與上文“於諸求法莫生譏嫌”、“於諸貧富等心觀察”、“慎莫觀察上中下根”、“有所行法亦不得捨非眾生”義理類同,佛視眾生平等,故重勉無論良賤,皆一視同仁,不存二心。
第九所救諸苦際不至誠者,實莫退心,莫自輕法,莫使他輕,須斷己謗,莫使他謗,必須質直,常行軟語,勸存善道,起大慈悲。
“所救諸苦際不至誠者,實莫退心”,苦際者,為苦的最終之際,亦即受生死苦最後之身。《法華經》序品:“若人遭苦,厭老病死,為說涅槃,盡諸苦際”。然佛法雖有大利益,多有學人行菩薩道,雖有悲願,熱情教化,無奈五濁惡世,眾生德薄業重,雖有妙法寶方,不肯至誠信受,佛陀於此叮囑學人實莫退心。
“莫自輕法,莫使他輕,須斷己謗,莫使他謗”,此句講行菩薩道,須有大志,站穩腳跟,莫因挫折而退初心,莫因冷遇而自輕法,莫因惑亂而自疑謗,非僅如此,尚須有善巧方便,莫使他輕,莫使他謗,以護持正法,續佛慧命。
“必須質直,常行軟語”,此句講行菩薩道,利益眾生,須人格質直,方能以德服人,質者,正也,正直之心,無谄曲也,此心乃是萬行之本。《維摩诘經》<佛道品>曰:“直心是菩薩淨土,菩薩成佛時,不谄眾生來生其國。”又須常行軟語,溫順適人情,指歸第一義。《大集經》卷六:“於眾生中常柔軟語故,得梵音相。”
“勸存善道,起大慈悲”,善道有三,即由三品善業轉生趨向天道、人道、阿修羅道等三種善處。此句言教化眾生常修十善,起大慈悲。十善者,不殺生而慈心於仁,不偷盜而義利節用,不邪YIN而貞良守禮,不妄語而誠實無欺,不兩舌而無爭是非,不惡口而出言慈和,不绮語而言說有禮,不悭貪而慈心捨施,不嗔恚而慈忍積福,不愚癡而多聞增智。
第十斷除邪行,莫損虛空,志信堅固,不辭疲苦,常勸不捨,慕善知識,或於林泉清淨之處發廣弘願,慎莫怯弱,念念存攝,勿令邪見。常住大乘,有善知識,承迎禮拜。
“斷除邪行,莫損虛空”,邪行即十惡行,因能感召惡果,故佛曰斷除之。虛空喻清淨心,此言學人應時時觀照,正念昭昭,莫損清淨,曹洞曰“如經蠱毒之鄉。水不得沾著一滴”。
“志信堅固,不辭疲苦,常勸不捨,慕善知識,或於林泉清淨之處發廣弘願,慎莫怯弱,念念存攝,勿令邪見。常住大乘,有善知識,承迎禮拜”,
此句要旨有三:
一者,於林泉清淨之處發廣弘願,如四弘誓願“法門無量誓願學,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盡誓願斷,佛道無上誓願成”;如普賢十大行願“禮敬諸佛、稱贊如來、廣修供養、忏悔業障、隨喜功德、請轉*輪、請佛住世、常隨佛學、恆順眾生、普皆回向。”發願則易,踐行甚難,必經歷種種艱難困苦,方得玉成大願大行。故佛言志信堅固,不辭疲苦,慎莫怯弱,念念存攝。
二者,慕善知識。善知識指正直而有德行,能教導正道之人。又作知識、善友、親友、勝友、善親友。反之,教導邪道之人,稱為惡知識。善知識有如下三種: (一)、外護,指從外護育,使能安穩修道。(二)、同行,指行動與共,相互策勵。 (三)、教授,指善巧說法。
《法華經》<妙莊嚴王品>曰:‘善知識者是大因緣,所謂化導令得見佛,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有部毗奈耶雜事》曰:‘阿難陀言:諸修行者,由善友力,方能成辦。得善友故,遠離惡友,以是義故,方知善友是半梵行。佛言:阿難陀勿作是言,善知識者是半梵行。何以故?善知識者是全梵行,由此便能離惡知識,不造諸惡。常修眾善,純一清白,具足圓滿梵行之相。由是因緣若得善伴與其同住乃至涅槃事無不辦,故名全梵行。’
親近善知識有如是功德利益,故佛言慕善知識,有善知識,承迎禮拜。
三者,常住大乘。佛為二乘種性說回小向大,於此經受法大眾則直言常住大乘。大乘者,能將無量眾生從生死此岸運載至覺悟彼岸,成就佛果,故名大乘。大乘佛法為如來正傳,阿難尊者在窟內與諸大聲聞集結完成四阿含後,又發心會同彌勒菩薩等“賢劫中諸大菩薩”,集結更深邃難明的大乘菩薩道經典,“世尊所說各各異,菩薩發意趣大乘”, 贊歎“方等大乘義玄邃”,“難明難了不可觀”。然有迷人,心生邪見,不解佛意,誹謗大乘,斷人善根,故佛制曰“勿令邪見”。
如是十事,能斷除者,是持法證,決定直至無上菩提,更不退轉。欲修菩薩及金剛身,滿足不難。
菩提有三等,聲聞緣覺佛是也,此中佛所得之菩提,無有過之者,故雲無上菩提。《寶積經》二十八曰:“於無上菩提,堅固不退轉。”
“菩薩身”有二種,(一)、生死肉身,三賢位之菩薩未證法性,乃為惑業受三界生死分段身之菩薩。(二)、法性生身,乃證得無生法性,捨三界生死肉身,受不生不死、不思議變易身之菩薩。此法性生身,經論所說多謂系初地以上,或以為八地以上。《大智度論》卷七十四:“菩薩有二種,一者生死肉身,二者法性生身;得無生忍法,斷諸煩惱,捨是身後得法性生身。”《往生論注》卷下:“平等法身者,八地已上,法性生身菩薩也。”
“金剛身”,全稱金剛不壞身。以金剛之堅固比喻如來法身之不壞。《大寶積經》卷五十二:‘如來身者,即是法身、金剛之身、不可壞身、堅固之身。’
佛說此十種行持,學人若能依教奉行,斷除惡業,心證心淨,是名為持法證,如此,則決定直至無上菩提,更不退轉。乃至欲修菩薩身及金剛身,滿足不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