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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廣锠教授:印度佛教講座:比丘的衣食住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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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佛教講座:

比丘的衣食住藥

     編者說明:本文原擬在2004年第六期的“印度佛教講座”欄目發表,由於編輯部方面的原因,拖延至今,終得同讀者見面,雖有遺憾,仍復為喜,特此說明。

   本文討論的是古代僧伽的物質生活狀況。僧伽大眾自然包括比丘與比丘尼。因此,一般而論,我們用比丘眾代指整個僧伽。
   我們常說“以人為本”,從某種意義上,佛教就可以說是一種以人為本的宗教。初期佛教主張五道輪回,即一切有情都會依據自己在世間所造的業,在天、人、地獄、餓鬼、畜生等五種形態中不斷投胎輪回。部派佛教時代加上阿修羅道,變成六道輪回。有情形態雖有許多種,佛教於其中最為關注的還是人,認為人最珍貴。
   佛教不是主張人生有八苦,應該拋棄嗎?為什麼又說人最珍貴呢?
   佛教認為,有八苦的,不僅是人,一切有情都一樣。地獄等三惡道自然不必說,即使投生為天,只不過生活境遇比人好一點,能力比人強一點,壽命比人長一點,但照樣八苦纏身,照樣逃脫不了生死輪回的痛苦。各種有情中,只有人,才能夠通過修習,得到涅槃解脫,跳出輪回。三世諸佛,都是由人而成,沒有聽說哪個“天”可以成佛。無論哪種有情想要成佛,要想解脫,必須先投胎為人。只有人才有解脫成佛的機會,所以一切有情中,人最珍貴。
   佛教又認為,有情能夠在無數次輪回中得以投生為人,也是前世修善積德的結果,而且機會非常難得。佛教形容這一機會,好比一只盲龜,在茫茫的大海中隨波逐流,不停地把頭伸出水面呼吸。一次升上海面,脖子恰巧套在一塊在海上漂流的木板的一個孔洞中。人在無數次輪回轉世的過程中,能夠投胎為人的機會,就和那只盲龜偶爾套中木板上的孔洞一樣。成功的概率非常非常小。所以佛教常說“人身難得”。
   人身難得人已得。怎樣才能對得起好不容易才得到的這一人身呢?佛教認為,生死事大,八苦難捨,輪回難脫。一個人,應該利用“已得人身”這一稀有的機緣,努力修持,爭取解脫,這才是大丈夫。
   什麼叫解脫?有人把解脫解釋為死亡,說佛教認為,人死亡了,就解脫了。並由此把佛教稱為“死亡的宗教”。這是絕大的誤解。
   早期佛經經常用這樣一首偈頌來表述解脫:“生死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這裡的“所作已辦,不受後有”,意為過去的一切業報已經消亡,故而再也不會在三界中輪回。也就是說,如果過去的業報沒有完全消亡,則即使死去,依然會投入輪回,經受新的八苦,不可能得到解脫。佛經上說,釋迦牟尼教導弟子們用不淨觀來成就無我。有些弟子修習不淨觀後,無論看誰,都是骷髅膿血,於是厭棄生命,自殺身亡。釋迦牟尼知道此事,馬上制止他們這種錯誤的行為。過去的業報還在,自殺怎能得到解脫?只是白白糟蹋了無數次輪回中好不容易得到的人生,徒然造下新的業報。
   既然不能自殺,既然必須抓住投身為人這一稀有機緣來修持,那麼必須有維持今世生命的基本條件。這些基本條件,主要指衣食住藥四種,佛教稱為“四緣”。缺少這四種條件,人無法維持自己的生命,也就談不上修道。所以佛教常說:“四緣具足,安心行道。”
   就社會上一般人員來說,由於各有各的謀生之道,解決衣食住藥等四緣,基本上不會成為很嚴重的問題。但比丘是出家人,釋迦牟尼禁止比丘從事任何生產活動。所以,衣食住藥等四緣,便成為比丘保證自己能夠精進修持必須解決的大問題。
   在此,佛教一方面主張人生八苦,主張苦難的原因是人有各種欲望,主張抑制欲望,消除欲望;一方面又講人生難得,講必須設法解決四緣等資生具,以安心行道。消除欲望的最高境界,是沒有任何欲望;而必須得到資生所需的衣食住藥,本身就是欲望。那麼,如何在上述兩者中取得平衡呢?佛教為此制定了一系列戒律。

  衣
   除了耆那教那樣主張天衣的宗教,人總得穿衣服。即使是原來主張裸體的耆那教,其後也分出一派,穿上了衣服,被稱為“白衣派”。耆那教主張天衣,是因為從根本上講,耆那教比佛教更傾向苦行。而在生活戒律方面,佛教不象耆那教那樣極端。初期佛教教團主張以糞掃衣來解決穿衣問題。
   所謂“糞掃衣”,不同律本的具體解釋不完全相同。《十誦律》卷二十七稱如下四種為糞掃衣:
   一、冢間衣,指包裹死人而被棄於冢間者。
   二、出來衣,指包裹過死人而又拿來布施給比丘者。
   三、無主衣,指被人扔棄在聚落空地,沒有主人者。
   四、土衣,指被人扔棄在巷陌、冢間或垃圾堆中者。
   《四分律》卷三十九則列舉牛嚼衣、鼠嚙衣、燒衣、月水衣、產婦衣、神廟中衣、冢間衣、求願衣、受王職衣、往還衣等十種為糞掃衣。《五分律》卷二十一列舉王受位時所棄故衣、冢間衣、覆冢衣、巷中衣、新嫁所棄故衣、女嫁時顯節操衣、產婦衣、牛嚼衣、鼠嚙衣、火燒衣等十種糞掃衣。此外,《有部毗奈耶》卷十七、《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五等其他一些不同的典籍,也都有大同小異的種種解釋。總之,所謂糞掃衣,就是揀拾別人扔棄不要的衣服、破布,洗淨後裁制成的衣服。如《摩诃僧祇律》卷十六說:“糞掃衣者,裡巷中棄弊故衣,取淨浣補染受持,是名糞掃衣。”
   如前所述,佛教一方面要求比丘捨棄對現實世界一切事物的欲求,另一方面既不允許比丘從事生產勞動,又必須解決必要的維持生活的物質條件。因此,用糞掃衣作服裝問題是最好的選擇。因為得到這種衣服不必付出勞動;衣服雖然破舊,但已足以御寒遮羞;那種破衣爛布,也不足以引動人的貪求欲望。所以《十住毗婆沙論》卷十六說,穿著糞掃衣可以獲得十種利益:慚愧;防寒、熱等;表示沙門的儀法;天人恭敬;無貪好;隨順寂滅,無煩惱熾然;有惡易見;勿須余物之莊嚴;隨順八聖道;精進行道,無染污心。
   糞掃衣大抵是破布爛衣,必須一塊一塊縫綴起來,才能成型穿著。這種衣服,稱為“袈裟”。有的書籍解釋說:袈裟又稱“割截衣”,是把布割截成一塊一塊,然後仿照田地的摸樣縫綴起來,以表示如供養比丘,猶如播種福田,可以得到功德。這種解釋,應該是後起的引申義。也就是說,由於袈裟是一塊一塊破布縫綴而成,於是有人把它比作一塊一塊的田地,進而比喻為福田。而不是相反,為了表示供養比丘可得福田,特意把整匹布割截成塊來做衣服。
   隨著佛教的發展,得到越來越多在家信眾的支持。有些優婆塞、優婆夷在家設供以供養比丘。一般情況,飯後往往會作施捨,包括有時布施衣服、布匹等。據說,早期比丘得到這種施捨後,也會把整件衣服或布匹割截開來,做成衣服,以表示遵守糞掃衣的戒律。據說有的施主為了尊重比丘糞掃衣的戒律,會有意把衣服扔在墳間、土堆上,通知比丘去揀拾。
   為了防止比丘對此產生貪著心,即使是這種糞掃衣,佛教對它還有種種規定,比如它的顏色、它的形態、衣服的穿著法等等。印度佛教還規定,每個比丘只允許擁有三件衣服(即三衣)、對每件衣服的大小、制法,也有具體的要求。有關這些情況,不少書籍都有介紹,本文就不再敘述。需要指出的是,初期佛教的這些規定,都是依據當時當地的條件制定的,後來隨著佛教的進一步發展,有關比丘服裝的戒律難免發生一些變化。如部派佛教時期,不同部派對本派的服裝又有一些附加的規定。等到佛教傳到中國,因為氣候的原因,有關比丘只能擁有三衣的戒律便根本無法執行。
   從上述對糞掃衣的介紹可以看出,初期佛教一方面承認為了維持生命,必須具備一些基本的物質條件。另一方面,為了防止比丘對這些物質產生貪求的心理,也為了不至於為得到這些物質付出過多的精力,便把維持生命必須的物質條件壓到最低點。這既是初期佛教解決比丘所需服裝的基本態度,也是貫穿於解決衣食住藥等全部四緣的基本原則。

  食
   雖然談到“衣、食”兩者時,人們往往把“食”放在“衣”的後面,比如什麼“衣食無憂”,比如什麼“嫁漢嫁漢,穿衣吃飯”。但就維持生命而言,“食”顯然比“衣”更加重要。初期佛教時期,怎樣解決這個問題呢?
   前文曾經提到,釋迦牟尼在鹿野苑初轉*輪,初建佛教教團時,便以乞食為生。其實乞食並非釋迦牟尼的首創,印度不少出家的沙門、婆羅門團體,都以乞食作為維持生命的方式,佛教只是遵循了當時的這一社會風尚。在佛教看來,乞食既能自利,又能利他。所謂自利,就是乞食既不必親自參加生產勞動,又能方便地解決生活所需,可以讓自己安心行道。所謂利他,就是乞食可以給俗人一個布施的機會。通過布施,俗人可以破除吝啬,體會貪欲是妨礙解脫的障礙;還可以通過給比丘布施,積善積德,為來世的福報種下因緣。所以佛教認為乞食乃是比丘最正當的生活方式。
   佛教對比丘如何乞食,制定一系列規矩。《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七等典籍記載,比丘入城行乞時,不能在道路中央大模大樣地行走,而要沿著道路的邊側,左手持缽行進,表示謙恭與威儀。乞食時,要挨家挨戶逐一乞討,不能嫌貧愛富。乞討時,施主施捨什麼,就要什麼,不得挑挑揀揀。所乞討食物的數量,以可以吃飽,可以維持生命為限,不得貪心多要。為了戒貪,戒律還規定一次乞食以七家為限,不得超越。得到布施,不應喜形於色;得不到布施,也不應憂悲苦惱。佛教還制定有“過午不食”的戒律。制定這一戒律的因緣,據說是這樣的:有一個比丘,名叫迦留陀夷,皮膚漆黑。有一天黃昏雷雨交加,他肚子餓了,便入城乞食。一孕婦見到他,以為是鬼,大吃一驚,以致流產。從此,釋迦牟尼制定戒條,過午不得再去乞討。
   但我認為佛教“過午不食”戒律的制定,並非由於一次意外事故那麼簡單。首先,如前所述,佛教主張把主要精力都用來修持,而把維持生命的物質條件壓到最低點,如果一日三餐,每天三次從城外到城內乞食,無疑要花費很多時間。而每日一餐,既可維持生命,又最節省時間精力。其次,比丘生活全靠乞食,雖說可讓俗人“種福田”,亦難免“擾民”之嫌。實際上,確有居民嫌比丘上門乞討而怨言不絕的。每日一餐,就可將擾民壓抑到最低點。第三、古代勞動生產率比較低,一個地區,剩余生產品的數量有限,不可能養活許多不從事生產勞動的人,所以比丘也必須在飲食方面自我限制,不給居民增加負擔。第四,或者是最為主要的一條,與人們往往把美食當作一種享受,耽於其中相反,佛教要求比丘把饑餓當作一種病症,把飲食看作是醫療這種病症的藥物。既然飲食只是療饑,則只要不饑即可。日中一餐,過午不食,可以防止比丘對飲食產生貪求心,享受心。
   在印度,“過午不食”作為戒律,被遵守得十分嚴格,甚至到了挑剔的地步。比如,飯後不僅不准吃飯,連口中都不准留有殘食。如果留有殘食,午後不小心將殘食連同吐沫一同咽下,就算破戒。所以印度佛教比丘飯後必用嚼齒木剔牙,把殘食全部剔干淨,以免犯戒。這也就是今人刷牙習俗的起源。這樣嚴格的戒律,自然也帶來一些不便。比如午前如果沒有能夠乞討到食物,那就要餓一天。即使午前乞討到食物,如果來不及在午前吃完,那麼也只好眼睜睜看著食物,不能再吃。有這樣的故事,某個吝啬鬼,假說齋僧,故意讓妻子慢慢騰騰地做飯,直到中午,飯還沒做好。害得赴齋的比丘只好餓著肚子回去。正因為有這樣種種不便,後來比丘們對如何解釋“過午不食”產生爭執,成為第二結集爭論的焦點之一。
   據《十住毗婆沙論》卷十六等典籍說,乞食有十種利益。即:(一)所用活命,自屬不屬他。(二)眾生施我食者,令住三寶,然後當食。(三)若有施我食者,當生悲心,我當勤行精進,令善住布施,作後乃食。(四)順佛之教行。(五)易滿易養。(六)行破驕慢之法。(七)招感三十二相中無見頂相之善根。(八)見我乞食,則其余有修善法者亦當效我。(九)不與男女、大小有諸因緣事。(十)次第乞食,於眾生中生平等心。
   乞食雖有上述種種利益,但也存在種種不便。比如乞討不到食物,或乞討到的食物不夠,這時便會餓飯。經典記載,釋迦牟尼一次到婆羅門聚落乞討,結果無人施捨,只好空缽而歸。從此佛教留下“乞食空缽”這一掌故。此外教團中有老人、病人等無法參與乞討者,或由於種種原因無暇外出乞討者,便需要教團的比丘們互相幫助。根據《寶雲經》卷八記載,比丘所乞討的食物,必須持回教團,集中後分為四份:
   1.一份奉給同行梵行者。所謂“同行梵行者”,指同一教團,共同修持的人。因為乞食時,有時需要留人看守房捨,有的因老、因病無法外出。比丘乞食後,將一分奉給他們。
   2. 一份分給窮人、乞丐。即比丘乞得食物後,如果遇有窮苦求乞之人,應當慈悲憐憫。把別人的饑餓,當作自己的饑餓。分出一份食物施捨給他們,並勸他們修善。
   3.一份奉獻給諸鬼神,即將乞得之食物,以淨器盛貯一份,待日暮時,則燃香諷咒加持,普施一切鬼神。祝願鬼神出離苦趣,悉得解脫。
   4. 一份自食,即除前三份外,留下一份,或多或少,自己食用。
   上述規定,稱為“乞食四分”。
   由於是乞食,只能是施主施捨什麼,就吃什麼,不可能挑挑揀揀。所以印度佛教除了忌食吃後口中可能發出異味的蔥、蒜等五辛外,別無禁忌。忌食五辛,是因為口中如有異味,可能招致別人的討厭,更無法為人說法。由於別無禁忌,所以印度佛教不強調素食。不殺生是佛教的四大戒之一,而實際的乞食生活又無法完全避免肉食。怎樣解決這個矛盾呢?佛教提出“三種淨肉”的規定。即符合不見(沒有親眼看到該動物是為我所殺)、不聞(沒有從可以信賴的人那裡聽聞,得知該動物是為我而殺)、不疑(知道附近有屠戶,或有動物自己死了,該動物沒有為我所殺之嫌疑)三種條件的肉,可以食用。中國佛教起初也執行三淨肉的規定。後在梁武帝的倡導下,開始實行全素戒律。
   佛教教團既然依靠乞食為生,則教團的能否安立就看當地的信徒及其他俗人能否慷慨施食。有一部佛經,名叫《盂蘭盆經》,講的內容就是釋迦牟尼大弟子大目犍連的母親,因為吝啬,不肯向比丘施食,死後墮入餓鬼道。大目犍連在釋迦牟尼的十大弟子中被稱為“神通第一”,但即使具有他這樣大神通的人,也不能拯救母親。最後,還是聽從釋迦牟尼的教導,在佛教教團自恣日設齋供僧,才使母親得以解脫餓鬼道之苦。印度佛教出現這樣的經典,顯然是警示那些不願向比丘施食的吝啬之徒要小心來世的果報。這部經傳到中國,其主體由原來的強調“施捨”,變成宣揚目連救母那樣的“孝道”,這就是中國文化對印度佛教進行改造的一個典型的事例。
   應該說明,乞食是印度佛教,特別是初期佛教的主要求食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即使在初期佛教時期,已出現信徒在家中設供,邀請比丘赴供的情況,釋迦牟尼就曾多次赴供。這就不是乞食了。此外,乞食只適合那些居住在城市、村莊、聚落附近的比丘,而那些在深山中修行的比丘,由於周圍人煙稀少,其生活主要依靠野果等植物,也不實行乞食。
   由於乞食是印度佛教的主要生存方式,所以戒律中對此有許多詳細的規定,本文不能一一介紹。讀者如有興趣,可以自己參看。需要說明的是,隨著印度佛教的發展,佛教傳播的地域日益擴大,各地的情況不同,戒律的規定也有所差異。本文上面介紹的情況,主要來自部派佛教典籍的記載。其中是否完全符合初期佛教教團的情況,有些還需要進一步考證。大乘佛教時代,關於乞食的戒律又有新的變化。比如上文有“次第乞食,於眾生中生平等心”,亦即乞食時挨家挨戶乞討,對任何人都沒有分別心,平等對待。但後代為了避嫌等原因,對乞食對象開始做出一些限制。據《顯揚聖教論》說,比丘乞食,有五處不可往,以避嫌疑。(一)唱令家,歌唱曲令,但取歡娛,能亂禅定。(二)淫女家,其處行止不潔,聲名不正,色欲因緣為障道根本。(三)酤酒家,酒是起罪因緣,能生過失。(四)王宮,乃貴戚之處,嚴禁之所,非可干冒,故不可往。(五)旃陀羅,即屠者之家,此處殺心盛大,惱害眾生,見者傷慈,壞善根本,故不可往。
   《顯揚聖教論》是中期大乘瑜伽行派的經典,產生於公元四世紀以後。它所提到的五處不可往,前三處顯然是為了避嫌,防止比丘因此而破戒。不准往王宮,則可見當時國王、豪貴勢焰薰天,難以接近。不准往“旃陀羅”家,最值得玩味。所謂“旃陀羅”,就是婆羅門教中的“不可接觸的賤民”,南北朝我國僧人法顯在他的《佛國記》中對這些賤民的生活狀態有所記述。從公元四世紀印度笈多王朝起,婆羅門教在印度的勢力已經占據統治地位。《顯揚聖教論》的記載說明,在婆羅門教的影響下,此時的瑜伽行派同樣歧視賤民,連乞食也不准向他們乞討。這一規定與瑜伽行派主張的“五性各別”的理論是一致的;而與初期佛教時釋迦牟尼教導的“四姓平等”就有很大差距了。

佛教文化 2005年第2期 (總第76期)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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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台灣學佛網 (200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