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自性空而能生果報
劉嘉誠
關於業是自性有或自性空,是佛教內部重要的論題之一。學派間大多主張業是自性有,其主要的經證是《雜阿含經》第335 經佛說:「有業報而無作者」,可見業是有而非無。其主要的理證是如果業的體性非有,則業滅後將無法確保業的作用不滅失而於後世感生果報,可見業的體性應實有。
部派中有關業自性有的主張,如正量部認為,業果的聯系者就是不失法,已滅業在未感果前不會消失,就好像債券一樣,在未還債以前其效力是存在的。說一切有部認為,業的維系依賴屬於心不相應行的「得」,業力由於「得」的力量,在未感果以前,仍是系屬有情。經部譬喻師則主張,業果的聯系系建立在心相續上,有情的身、語、意業都離不開思心所,由於思心所的熏習,而使業習氣微細相續轉變,乃至感受果報。除了部派之外,大乘唯識學派的業論主要以阿賴耶識作為業果的聯系者,其認為已滅業由於有阿賴耶識的攝持,所以業功能不會消失,直到感受果報。
依大乘空宗的立場,空宗反對上述包括唯識學派在內的各種業論,而提出「業自性空而能生果報」的主張。空宗認為《雜阿含經》說「有業報而無作者」,依據該經,佛所說的「有業報」系指「因緣有」而非「自性有」,「無作者」則意指世俗中雖有緣起的業報,然第一義中作者與作業的體性卻畢竟空,是以佛稱該經為「第一義空法經」。業為什麼是自性空呢?龍樹於《七十空性論》論證說:「業若有自性,所感身應常,應無苦異熟,故業應成我。」意即:如果業有自性,則所感報之身應成為真實而常住的,如果身是常住的則應無有苦,若無有苦則應成為有我,如此一來,則違反了世尊「諸行無常,無常故苦,苦故無我」的教說。此外,龍樹於《中論.觀業品》批判部派各家業自性有的主張,並以如幻喻說明空不但不會令業失壞,反而是自性空的業才能生起果報,如該品說:「如世尊神通,所作變化人,如是變化人,復變作化人。如初變化人,是名為作者,變化人所作,是則名為業。諸煩惱及業,作者及果報,皆如幻與夢,如炎亦如向。」龍樹於此,有意借用《般若經》的幻化等喻,以回歸前揭佛於《雜阿含經》中所說的業無實體但有作用的意旨。
空宗另一位對業自性有提出批判的是應成派的月稱。月稱於《入中論》中除了引用上述龍樹的如幻喻,以說明業果宛然有故不須計阿賴耶識等,另引用《轉有經》夢覺猶貪之譬喻,指出已滅業之所以能生果,就如同愚夫夢見美女,醒後憶彼無實之美女猶生貪著一樣;同理,業滅雖無自性,但仍有生果的作用,故能感受果報。除了舉喻,月稱並於《入中論》以道理論證業滅猶能生果,如頌雲:「由業非以自性滅,故無賴耶亦能生,有業雖滅經久時,當知猶能生自果。」
月稱這裡的論證可以援引其《明句論》所說滅是有為故能生果來補充說明,其論述經整理大致如下:凡法有原因,則是有為;凡法是有為,則能生自果;依《緣起經》佛所說:「生緣老死」,故知「滅」(死)有原因(其原因為「生」);滅既是有原因,故是有為;滅是有為,故能生果。以上的推論如用三段論寫出,則可表示為:「大前題:凡是有原因的東西(有為法)能生出結果。小前題:滅是有原因的東西(有為法)。結論:所以,滅能生出結果。」經由以上的推論,可支持上述《入中論》業非自性滅故不須計阿賴耶識等亦能生果的主張。
以上扼要介紹龍樹與月稱對學派中有關業自性有的主張之批判,以說明「業自性空而能生果報」此一空宗不共他宗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