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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元春教授:佛教慈善與社會服務三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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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慈善與社會服務三題

上海社會科學院宗教所  劉元春

慈善,是佛教服務社會的有效途徑之一。在佛教界,越來越重視,都在探討如何讓佛教慈善事業更加發展,讓佛教慈善服務社會更加有效,出現了諸多實踐模式。在社會,佛教慈善的關注度也越來越大,有關的討論也眾說紛纭,有期待有批評有建議,也有通過各種途徑參與佛教慈善的活動。不過,從總體上來看,目前佛教慈善事業的發展狀況,還難以滿足廣大社會人群的期待,還需要不斷的探索與成熟。造成這樣現狀的原因是復雜的,有歷史的、觀念的、政策的等等多種因素,因而不能對佛教界的實踐者責備求全,也不能完全歸咎於社會政策的因素。由此,我們應當在現有客觀條件與自身因素所許可的前提下,積極的推進佛教慈善事業的發展。

為此,提出以下三個方面的建議,供大家參考。

第一,佛教慈善要明確社會定位與目標,發揮自身特長。

佛教慈善,或者說宗教慈善,既然要服務社會,那就要明確自身的社會定位與慈善目標。宗教慈善活動,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活動,又不同於一般性的社會活動,是某一宗教信仰實踐的社會延展;但同時,宗教慈善活動,又類同於一般社會慈善活動,具有普世性的社會價值。長期以來,在我們的現實社會環境中,如何開展與如何對待、規范、管理宗教慈善活動,成為大家討論的熱點問題。這不僅牽扯到有關的宗教政策、管理機制,更重要的是牽扯到有關宗教問題的思想理念等。顯然,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對待宗教慈善的社會實踐活動,事實上存在“特殊性”問題,造成了宗教慈善事業發展的諸多“瓶頸”,目前還難以突破。比如,在宗教慈善活動中,社會上還不習慣甚至不允許有“宗教符號”,時常發生只是願意接受“慈善”而不願意接受“慈善者”的事情,根源於對慈善者“宗教符號”的恐懼。本人就直接聽說並核實過這樣的事實,在2008年汶川地震災區的救災中,當地有關人員就不允許宗教界人士穿著僧裝、道袍參與救災,擔心有損“形象”乃至“宗教滲透”。也許這是特殊時期的特殊個案,但是,投射出的卻是長期積澱來的觀念問題,也是不應當回避討論的社會問題。由此引發出來的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就是宗教慈善的社會定位與目標究竟如何明確,如何讓宗教慈善發揮其自身的特長?

社會慈善社會化,是社會慈善事業發展的需要。2006年10月18日,新華網發表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發展慈善事業,完善社會捐贈免稅減稅政策,增強全社會慈善意識。”,胡錦濤總書記十七大上再次明確提出:“社會保障是社會安定的重要保證。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近年來,中共中央與國務院有關領導更是不斷強調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制定有關政策加快推進社會慈善事業的發展。顯然,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把社會慈善事業提高到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策略上了。社會慈善不惟是社會公民的社會義務,更是社會公民的社會權力。作為一個國家公民,當義務與權力對等起來,才能激發出來道德的自覺,乃至信仰的崇高。社會慈善,只有在這種道德的自覺與信仰的崇高中,才能持續,才能健康的發展。換句話講,從事社會慈善的人,必須具備這種道德的自覺與信仰的崇高的,進而才能具有內在的慈善驅動力。這也就是宗教慈善越來越被廣泛關注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們知道,世界范圍內最知名的慈善性國際組織是世界紅十字會。紅十字會不是宗教慈善組織,但它的原則與理念還是具有宗教慈善的特質,與宗教慈善的精神有著異曲同工的意義。1965年,在維也納召開的第20屆國際紅十字大會上,決定將“人道、公正、中立、志願、統一、普遍”等七項原則作為紅十字運動的基本原則。而其中人道、公正、志願最能反映出紅十字運動的精神理念,特別是“尊重人類生命,為所有受難者提供救援”的人道原則,是紅十字運動的根本,也是其他各項原則的依據。關於“人道”的具體解釋是:“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視地救護戰地傷員。在國際和國內兩方面,努力防止並減輕人們的疾苦,不論這種痛苦發生的什麼地方。本運動的宗旨是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類尊嚴;促進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和合作;促進持久和平。”當然,紅十字運動所崇奉的人道主義與作為世界觀的人道主義有區別,是目標明確、內容具體、范圍較小的人道主義。它側重於幫助,救護那些在戰爭和災難中同到特殊困難,產生特殊痛苦的人群;在平時,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訓練,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推動無償獻血和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國際紅十字運動的基本原則中,關於“公正”的解釋是:“本運動不因國籍、種族、宗教信仰、階級和政治見解而有所歧視,僅根據需要,努力減輕人們的疾苦,優先救濟最緊迫的人。”這說明紅十字精神是超越分別敵我的世俗觀念,而使其人道主義具有廣泛性、寬容性、平等性。而這種超越民族差異、政治立場不同的“博愛”,需要普世的胸懷。因此,參加紅十字運動、發揚紅十字精神的最基本要求,是“志願服務”,即“本運動是個志願救濟運動,絕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處”。[1]國際紅十字會之所以能成為國際性組織,根源於它的普世性原則與價值訴求,可以成為宗教慈善社會定位與目標的參考,尤其是它的“志願性救濟”與人道、公正的原則,是特別值得重視的。

凡是對慈善問題有所研究的人都會知道,西方社會慈善事業之所以發達的原因之一就在於慈善參與者富有虔誠的宗教信仰,基此構建了他們的社會慈善文化體系,從而具有很強的生命力。即使在古代中國的社會慈善活動中,也大多根源於深厚的傳統文化精神,根源於優良的傳統價值觀和道德精神,其核心理念來源於佛儒道之思想體系。毋庸諱言,佛教等宗教慈善活動,是信仰者基於人性與信仰雙重需要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實踐形式,其扶貧濟困的慈善實踐,符合社會共通性價值追求的,仍然屬於“社會慈善事業的一部分”,應當給予尊重、肯定與支持。一方面,從社會管理與政策層面,要轉變思路,不能過分強調意識形態的差異,而漠視宗教界從事公益活動的社會價值共通性;其次,要積極引導宗教團體和個人開展切實有效的社會慈善活動,作為國家公民的權力與義務,而不單單是基於宗教信仰的要求;對於國家公民基於正常宗教信仰心理,而從事的慈善福利活動,給予他們應有的社會榮譽和地位,形成鼓勵先進的社會激勵機制,實現慈善公益活動社會化的目標。

當前,在佛教慈善活動中,有值得欣慰的一種良好現象就是,盡管一些佛教信仰者很自然地保持著對來世的憧憬和佛菩薩保佑的期求,但是,越來越多的人更加關注對自己精神的提升和陶冶,更加熱心對社會有益活動的參與,也就是說,他們期望通過佛教慈善活動改變自己的生命情態,確立自己人生的社會價值。把自己的信仰行為與社會人生價值聯系起來,並且積極尋求貢獻社會人群的途徑,是值得高度重視和熱情鼓勵、有效引導的大好事,是與當代社會發展要求相協調的良好行為,是大乘佛教精神的實踐趨向。回饋社會、服務社會和積極主動解決社會問題,是佛教界融入社會,積極參與社會變革,從而展現“人間佛教”社會價值的最有效途徑。

第二,佛教慈善要更加具備社會公信力,彰顯自身價值。

近來,中國社會慈善事業“事故”不斷,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慈善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青基會等具有“官方背景”的國家級慈善團體均被卷入其中,激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和討論,主題就是社會慈善機構與慈善活動的“社會公信力”的問題。綜合分析,不難看出這一問題產生的關鍵因素在於以下幾點:第一,管理與監督機制缺失,放任自流;第二,慈善資金募集與流向不清,運作失范;第三,慈善活動組織者品格缺陷,用人不當。簡而言之,就是目前我們的社會慈善機構與慈善活動存在不公開、不透明、不公正的大問題,因而不具備社會公信力,或者說社會公信力嚴重缺失。

公信力,是公民社會最基本的社會價值訴求,是現代社會事業成功與否的關鍵。社會公信力是指國家機關或公共服務部門在處理社會公共關系事務中所具備的為社會公眾所認同和信任的影響能力,也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對社會組織體系、社會政策實施以及其他社會性活動的普遍認同感、信任度和滿意程度,是公民對社會組織及其政策的一種評價。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把增強政府公信力作為完善公共服務政策體系,提高公共服務質量的一個重要途徑。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提升公信力:(1)執行政策要有前瞻性,處置危機要有高效性,制定政策要有可行性,分析預測要有准確性,公共關系要有親和性,塑造形象要有長效性;(2)要通過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綜合監督機制,即自律與他律,最終轉化為國家機關和公民的自我監督;(3)加強行政道德建設,把外在的道德准則變為內在的道德意識,把社會的道德要求變為內在的道德信念,並把內化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落實到政府行為上,有效發揮道德的社會管理功能。[2]顯然,以上的解釋重在“政府公信力”上,兼及其它“公共服務部門”。不過,所謂提升社會公信力的幾條途徑,還是具有普遍性價值的,對於包括佛教慈善在內的宗教慈善提升社會公信力也是很有作用的。

社會公信力,是佛教慈善成敗的關鍵。因為只有有了社會公信力,相關慈善組織才能夠很好地聚合社會資源,才能真正地走向社會、服務社會。目前,佛教慈善也確實需要提升社會公信力。目前,我們依據系統的調查,確實也看到有關的佛教慈善組織,出現了一些需要高度重視的問題:一是有些慈善組織的“私有化”,甚至有“家族化”傾向。也就是說,一些人和團體打著佛教的旗號“借佛斂財”。這種現象不僅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對佛教的傷害也將是嚴重的,應當從法制上、社會輿論上、信仰戒律上解決這個問題。二是由此衍生出來諸多問題,比如 不民主、不公開、不真實等問題,這正是一些群體對有關寺院的慈善活動質疑的焦點所在。概括起來講,佛教慈善由於運作體制的傳統化,沒有把現代的法制和管理模式結合起來,缺乏透明度。如果慈善組織在資金的來源上如果缺乏透明度,那麼就會缺乏大眾的支持。如果佛教慈善機構不被大眾信任,不但做不成慈善,而且會傷害到佛教信仰的群體的形象,玷污佛教的社會形象。

目前,相對來說,中國台灣、香港等地的佛教慈善活動比較成功,也富有成效,值得大陸佛教慈善事業借鑒和學習。在台灣,尤其是證嚴法師所創辦和領導的慈濟功德會,其慈善文化已經相當成熟,產生了廣泛的影響。慈濟的公信力與制度建設很值得大家重視。慈濟的成功,就在於他們既堅守佛教信仰傳統,又能夠結合現代管理理念,建立了嚴密的管理體系和嚴謹的運作機制。他們依據和發揮佛教“慈悲喜捨,誠正信實”的信仰理念,奠定了慈濟慈善的道德准則,引導慈濟人將外在的制度原則內化為內在的自覺的道德准則,凝聚成慈濟慈善精神。比如,他們在佛教本有的“五戒”基礎上,制定了慈濟“十戒”制度,以促進慈濟成員依靠自律自願規范自己的行為,從而確保慈濟作為一個宗教團體、非贏利組織的效率與形象。作為一個民間慈善團體,慈濟正是因為將“誠正信實”的組織宗旨真正落到了實處,取信於信眾,取信於社會,才具有巨大的社會公信力和影響力。具體來講,慈濟在慈善資金管理上有特別值得推廣的措施,可以成為我們佛教慈善達成社會公信力的榜樣:

1、善款善事公開。一是善款收支公開。早期慈濟就及時透過《慈濟》向社會公開交代捐款的來龍去脈,幾乎每期都會發布慈濟功德會的財務收支狀況。這在當時,是一個令人耳目一新的創舉。慈濟仿佛為佛教界注入了一股清流,刷新了佛教慈善的形象。為了進一步取信於信眾,慈濟在早期把善款交給德高望重的社會名紳負責保管。二是做善事過程公開。慈濟在做善事時的高效透明的管理運作,使信眾有了相當高的信任度。

2、善款專項專用。慈濟除了公開財務之外,始終堅持公私分明,善款專用,把善款交到真正的救濟對象手中,決不把善款挪用於其它之用。

3、產權與管理分離。在經營基金會的策略上,證嚴法師也是獨出機抒,她把“宗教性和非宗教性的慈善事業作區隔,讓事業體由台灣的主流精英來籌辦和管理”,[3]形成出資的法人產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這樣,一方面解決了慈善組織在經營事業體方面,由外行領導內行可能帶來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利於在信眾中樹立善款善用的信心,為善款建立起安全的使用通道,增強信眾對善款發揮作用的信心。 [4]

第三,佛教慈善要樹立社會品牌意識,推進慈善社會化發展。

考察當今大陸佛教慈善活動,存在零散甚至有些零碎,並且缺乏自己的獨立創意,有些跟風或者說是由別人牽著走的特點。從慈善的社會化發展需要來看,慈善不能盲目,也不能隨機,而應當有規劃性、系統性、長遠性、適應性,需要經過“項目”的長遠規劃與“品牌”的不斷塑造,產生“系統”的“產品”,才能“適應”社會慈善“市場”的需要。

當今社會,很注重“品牌意識”,如果有好的品牌,將事半功倍。綜合有關解釋,品牌主要是參照有關品牌文化要素來建設品牌文化。作為品牌必須有外在的物質構成,即要有統一的聲音、圖像和文字系統,構成品牌的物質外殼,主要是按照統一的要求進行品牌標示系統的設計,並把該品牌申請注冊,努力打造聯合募捐的品牌形象系統,同時還對品牌內在理念和價值系統進行完善,構造品牌的精神體系從內外進一步完善其品牌文化,從而提高社會對其認知度。有了品牌,就必須有與之相應的產品,實現品牌的產品化和項目化,完成相應的品牌系列。

慈善產品,一定意義上也是一種商品,只是這種商品不是用來營利,而是貢獻社會,是一個道德意義的良性產品。所以,我們的這種產品也必須考慮到市場的需要和要求,或者說這種產品也要讓購買者喜聞樂見、經久耐用。因此,我們要考察社會人群的需要,在互利的原則下通過慈善活動平台樹立良好的信譽,樹立良好的品牌效應。關鍵一點,就是這個產品一定能夠適應參與者慈善行為的意願表達,讓這個產品成為人們善良願望的適當載體,滿足他們奉獻愛心的精神需要。這裡要說的是兩個概念,一個是慈善理念,一個是慈善品牌。積極推廣,實際是慈善活動的方法或者模式。有了商品,有了產品,還必須能夠讓大家了解,讓大家理解,才能讓人們來參與來購買。為此,就必須讓人們理解這種慈善品牌慈善產品的內在精神價值,就是你的慈善理念是否能夠打動人心,被廣泛的接受。而這種讓人廣泛接受的活動模式,就是一種慈善營銷。

慈善,需要營銷,這是一種新的觀念。以往人們認為慈善是自己自發的一種自覺行為,不需要去營銷。其實,這裡的營銷,就是宣傳和鼓勵機制,只是比較過去多了具體的操作方法。如果從商品文化來看,就是我們要提高慈善活動的營銷水平,建立自己慈善文化體系。在慈善文化中,樹立營銷理念,運用營銷機巧,把各種慈善產品推向社會,獲取社會認可和了解,提高慈善收入。也就是說,我們不僅要有高尚的慈善理念,還有有高超的慈善勸募機巧,從而奠定自己慈善文化的運作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不僅要有大體系,還要有眾多相關的小體系,形成網絡體系,形成愛心網絡,延伸到社會的各個階層。凡一個組織能夠由小到大,從弱到強的生存發展,其背後必定有一強大而持續的精神力量,其組織制度必是其內在精神價值的體現。我們認為一定要在社會大慈善的前提下,突出佛教慈善的核心理念,打出不同於一般社會慈善的旗幟來。這裡,我們要有足夠的信心。第一,佛教慈善的理念有足夠的佛教思想作基礎,能夠形成一種慈善體系。第二,佛教慈善不會引發社會的反感,能夠激起廣泛的支持。第三,佛教慈善有歷史的脈絡和現實的資源,能夠形成契實的體系模式。第四,佛教慈善符合當今社會慈善的基調,能夠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從慈善社會化發展趨勢來講,以往的慈善觀念與傳統應該不斷地改變和完善。

為此,也應當厘清宗教慈善之“可為與不可為”的問題。從社會層面講,我們是不是應該開放社會慈善領域的某些行業,也留給宗教慈善一定的空間。我覺得這方面可以借鑒台灣佛教慈善的一些經驗和發展模式,比如允許一些佛教慈善團體,特別是允許以寺院為主的慈善團體抱著公益的目的,建立一些慈善醫院、養老院、學校等公益機構,可以推進社會養老、社會保障充分地社會化,發揮佛教慈善團體聚合社會資源的優勢。當然根據法律,在佛教慈善組織興辦教育的過程中,應該不與國家的憲法法律相違背,學習別人行之有效、有益於社會文明進步的經驗,注重輔助國民道德與信仰教育的健康發展。

[1] 參加拙作《紅十字精神與大乘佛教菩薩行》,《當代宗教研究》1999年刊。引文見亨利·杜南:《索爾弗利諾回憶錄》,山東友誼出版社1998年3月版。

[2]奚潔人主編:《科學發展觀百科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10月。

[3]參見鄧子美、毛勤勇:《慈濟運作模式研究》,楊團主編《和諧社會與慈善中華》,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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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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