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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修平教授:什麼是八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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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八識?

“八識”是心法的基本內容。印度瑜伽行派和中國法相唯識宗將能夠變現萬法的“識”分為八種,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末那識、阿梨耶識。由於“識”能轉變生起一切萬法,或變現為心內主觀(見分)與客觀(相分)認識活動的主體,故也稱能變。八識根據它們能變的性質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前六識,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它們的主要職能是“了別”和認識。其中前五識相當於感覺,以色、聲、香、味、觸為對象,第六意識相當於綜合感覺所形成的知覺、思維等,以“法”為對象。

第二類是第七識,即末那識,它的主要職能是“恆審思量”,即不停歇地起思慮。根據《成唯識論》,其主要特點略說有三:第一,它的存在以阿梨耶識的存在為前提,“由有本識,故有末那”;它的活動以阿梨耶識為依據,“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它又與阿梨耶識一起成為前六識發生的依據,“依止心(阿梨耶識)及意(末那識),余轉識得生”;第二,它以阿梨耶識為“所緣”,即把阿梨耶識及其所變現的各種現象“恆審思量”為實我、實法,同時又是聯系前六識和第八識阿梨耶識的橋梁,“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生引故,令六識相縛不斷”;第三,在未成佛果之前,它的“恆審思量”表現在“所執我相”,當通過修行而至轉依位時,它便“審思量無我相”。因此,末那識在法相唯識宗的轉依理論中處於很重要的地位。

第三類就是第八識,即阿梨耶識,它是八識中最重要、也最根本的識,前七識皆依此識而存在並活動。這是八識中最根本的識,也是瑜伽行派著重闡發的識,在唯識理論中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阿梨耶識有多種含義,《成唯識論》將其歸結為“三相”,謂阿梨耶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即因相、果相和自相。阿梨耶識的因相是說此識能永恆執持產生世界一切事物的種子,是萬法的根本原因,故阿梨耶識又稱“一切種識”,萬法皆由此識所變現。果相是說阿梨耶識能按前世善惡之業引生後世相應的果報,保證精神主體的永恆相續。由於果報乃依過去善惡之因而有,果異於因而成熟,故果報新譯作“異熟”,阿梨耶識又稱“異熟識”。異熟詳說又有三義:“或異時而熟,或變異而熟,或異類而熟。”異時而熟,是說因與果隔世於異時而熟,即前世之因,後世成熟,招感果報;變異而熟,是說“因”發生變化而成熟為果,“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異類而熟,是說果與因性質有異,因有善有惡,果乃無記性(無善無惡)。阿梨耶識的自相是上述因果二相的統一。在瑜伽行派看來,第八阿梨耶識的種子和前七識的現行是互為因果的。阿梨耶識由前七識的雜染熏習而構成種子,這裡熏習為因,種子為果;阿梨耶識的種子又能生起前七識的雜染現行,這裡種子便成為因,現行即為果;這種連續不斷、互為因果的識體,被有情執為“內我”,即阿梨耶識的自相。阿梨耶識的自相表現在“能藏”、“所藏”與“執藏”三個方面。能藏意謂阿梨耶識能攝藏諸法一切種子,所藏意謂阿梨耶識為諸法一切種子的所藏之處,執藏意謂阿梨耶識原非自我而是識的流轉,但被第七識恆常地執為自我。瑜伽行派認為,正是由於上述種種原因,阿梨耶識是世界萬法的本源,也是輪回果報的精神主體和由世間證得涅的依據。

瑜伽行派和法相唯識宗認為,一切法的存在與現起都是這三類識共同變現的結果。初能變的是阿梨耶識,當某一業的種子成熟時,就有了能變的力量,遇到增上緣,便變現出境界,名為異熟能變;次能變的是第七末那識,業的種子雖然成熟,也需要依賴末那識不斷的執我,發揮它恆審思量的作用,然後境界才能存在,所以名為思量能變;第三能變的是前六識,七、八兩識,具有能變的性能,若沒有六識依六根了別六塵,則境界也不可能成立,所以名為了別能變。

八識的能變功能是如何展開的?“四分說”對此做了解釋。四分說的“分”,指的是“作用的分限”,四分,即四種作用的分限。瑜伽行派和法相唯識宗認為,認識發生的時候,要有認識的主體和認識的對象兩個方面,認識的主體為“能緣”,認識的對象為“所緣”,認識活動就是“能緣”慮“所緣”。八識分別有能緣與所緣兩個方面,即能見的“見分”和所見的“相分”。在見相二分的基礎上,又提出了關於心境關系的四分說。

第一為“相分”,指八識所緣的境,即認識的對象。瑜伽行派認為,八識的所緣之境並無實體,而是由相應的識變現出來的。八識的每一識體,都既有“能緣”的一面,又有“所緣”的一面,“所緣”即“相分”。八識的相分各不相同,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識的相分分別是色、聲、香、味、觸等五塵,它們是“如外現”的“內色”,是“似所緣相”;第六識的相分為“法塵”,它包括了五塵在內的一切認識對象;第七末那識的相分,乃第七識執著第八識而變現的似我的“相分”;第八阿梨耶識的相分有三個部分:其一為種子,種子本為第八識所藏而非第八識所變,但第八識的見分以種子為認識對象,故把種子也列為相分;其二為根身,指主體世界;其三為器界,指客觀世界。

第二為“見分”,指八識的緣境能力或作用。瑜伽行派認為,八識的自體生起時,一方面變現“似外境”的相分,另一方面又具有“緣慮”、“了別”這些相分的功能,這就是“見分”。所謂的認識活動,就是“能緣”緣慮“所緣”,亦即識體自身的“見分”去緣慮自身的“相分”,或者說,是識體自身的“相分”引起自身的“見分”。

第三為“自證分”,這說的是相、見二分能夠證知自己有認識活動的“識體”,它是見分和相分的共同所依,也是見分的見證者,見分的結果要由“自證分”來證知。如度量事物,既要有能量(見分)作為尺度,又要有所量(相分)作為對象,更應該有量果以得知大小長短,量果即“自證分”。

第四為“證自證分”,這是指對“自證分”的再證知,亦作為證知“自證分”的量果。按照法相唯識宗的觀點,為證知見分,立自證分;為證知自證分,立證自證分。倘若無“證自證分”,自證分緣境時就沒有“量果”了。那麼又由誰來證知“證自證分”呢?由“自證分”。這就是說,第三、第四兩分可以互證,因而不需再立第五分了。

在上述四分中,前二分被認為是“外二分”,後二分被認為是“內二分”。其實,內二分是由外二分“以理推征”而來的,外二分是四分說的基礎。四分說的建立目的在於論證並確立境依識起、唯識無境的基本觀點。作為認識對象的所緣之境並非離識而存在,而是“唯識所變”,因此,認識活動的過程其實是八識自己認識自己所變現的形相的過程,而對這認識活動進行證知的能力或作用也同樣並不超出“識”的活動范圍。對八識的體性相用的分析最終是為了導向“轉依”,也就是轉識成智的解脫論。

(摘自《佛學問答》洪修平、許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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