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別與顯現
周貴華
一、法相與唯識區別
本世紀20年代,支那內學院歐陽竟無先生首先將瑜伽行派學說區分為法相與唯識兩部分。歐陽先生認為,“法平等曰法相,萬法統一日唯識:二事可相攝而不可相淆,亦復不可相亂,此彌勒學也”,法相與唯識應是二。
歐陽先生從教與理兩個角度來立’說。教者,他舉《楞伽》、《密嚴》經,二者“既立五法三自性之法相宗矣,而又立八識二無我之唯識”;復舉無著的《攝大乘論》:“若有欲造大乘法釋,略由三相應造其釋。一者說緣起。二者由說從緣所生法相。……”此中,前者指種子緣起之唯識,後者則指一切法之法相;理者,分三:一、法相,辨諸法性相、染淨、因果等,“三乘皆法”,是“平等”義;二、其不但統攝大乘,且統余二乘,有“廣大”義;三、眾生聽法樂略,樂廣,廣者即為法相,略者,只談尊勝唯識以一統諸法,有“受用廣詳”義。《集論》序說,“菩薩乘體亦有其二,一者,深義殊特義,簡別於聲聞,(為)菩薩增上學,是乘名唯識、二者,廣義平等義,通攝於一切,(為)菩薩道相智,是乘名法相”。於《百法五蘊序》亦說,“約緣起理,建立唯識宗廣;……,約緣生理,建立法相宗”。並將《瑜伽師地論》之本事分、《集論》、《辨中邊論》等歸為法相學,將《攝大乘淪》、《瑜伽師地論》抉擇分等歸為唯識學。推“無著發唯識之轫作《攝論》,全法相之成作《集論》”。因此,歐陽先生主要從全體佛教的立場旗幟鮮明地剖瑜伽行派的菩薩乘體為唯識、法相二分。
印順法師從學說的歷史發展角度來分析,贊同歐陽先生的二分。他認為無著、世親起初造論√匝小乘阿毗昙論的方式,以蘊、處、界之科攝一切法,明共三乘的法相;後來唯識的思想圓熟,建立起以心為主的唯識大乘體系,發揮大乘不共的唯識思想;由順古、創新二方面將法相與唯識分開,有道理。
進一步,即使不從全體佛教與歷史的立場出發,亦有所區別。按照緣起論的道理,方法唯識,即一切法都為識的顯現,皆是唯識性,一切識皆由阿賴耶識的種子生起。這樣可立唯識學。但如果以認識論為主來分析,討論能所、自性差別、染淨、因果等,則亦應該成立法相學。即法相與唯識分為二是無可非議的。更重要的是,如果從法相學與唯識字的理論核心來考察,二者的區別更清楚地顯現出來了。可選擇《集論》與《攝大乘論》來討論。此二分別是法相學與唯識學的代表著作。《集論》以三科“蘊、處、界”來組織內容,主要以認識論的方式論述,其核心是能、所問題。《攝大乘論》以“唯識”貫穿全篇,主要討論阿賴耶識的種子生識的緣起問題。在《集論》中,能、所地位相當(能指根、識,所指境),境作為所緣,可引生識,而識作為能緣,能了別境。在這裡,識即“了別”義(此“識”藏文為rnampars'espa,而“了別”為rnamparrigpa);識的生起為受用緣起;在《攝大乘論》中,遮除外境,唯有“識”(藏文為rnampar rigpa,直譯為“了別”)。而此“識”即“顯現”(藏文為sangha)義,非是《集論》中的“了別”義,“識”的生起為阿賴耶識的種子緣起。顯然,無著的這兩個著作間表現出了很大矛盾,這一方面損害了法相學與唯識學理應有的統一性,在另一方面,卻突出了法相學與唯識學的區別。
二、法相學:“識”即“了別”
法相學中諸法主要從認識論的角度來安立(施設),如《集論》的三科。三科中,蘊者,即五蘊,色、受、想、行、識(rnam par‘'espa),色即前五識(rnamparsrespa)所認識的境,行蘊的一部分是意識所對境即法:余者可統攝為識(rnamparrs espa)。如此,I蘊最終亦落實在能、所二方面。處者,即十二處:眼、耳、鼻、舌、身處,主要是五根;色、聲、香、味、觸、法處,即五識所對境;意處即諸識(rnamparrsespa);亦可歸為識(rnampar'sespa)(及根)與境的能、所的關系。界者,即十八界,同樣可歸納為根、識與境的能所關系。
有情是五蘊和合的假體,亦即能、所二法和合而成。在十二處及十八界的安立中,主要反映根、境相對,而識生起。這樣,三科皆可概括為能所問題,能(根、識,主要是識)與所(指識所對境)這種關系即是《攝大乘論》中所說的受用緣起的關系,識(根作為增上)領略、受用、了別境故。識(還有增上的根)與境相對,作為能、所不可分離的二方,互相依待,地位相當,具有相同的實在性。境作為所緣能引生識,而識作為能緣,能了別境。
“識”(rnamparrsespa)對境了別(即rnamparrigpa),是“了別”義,或即“分別”義。故可說,《集論》中識即了別,分別即了別;識的生起是受用緣起,根、境相對,識就於境了別而生起。此“識"(rnamparsgespa)可稱“了別識”(rnamparrigpa)。
由識所了別之緒法,其法相(韓鏡清先生譯相"mtshannid為
能相,實應譯為性相,以區別於相“mtshanmar,;後者韓先生譯為所相,應譯為相)可概括為三自相,或三自性,即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其中依他起性在唯識學中即是唯識性;遍計所執性即於依他起性上的增損執著;圓成實性即於依他起性上究竟遠離遍計所執者,是真實法性。
按照此理論,由遍計所執性的顛倒執著,凡夫起惑造業,沉淪於生死輪回的苦海;由依他起自性,修行者可遠離遍計所執性,人於圓成實性,而解脫菩提。
三、唯識學:“識”即“顯現”
《攝大乘論》以十相殊勝語為綱,而綱中之綱即為唯識(此中“識”,即rnamparrigpai“唯識”即rnamparriapatsam)性。由唯識性建立一切法,或者法相;由唯識性作為修行的依據,以此對治遍計所執,即染污性,證清淨圓成實性而人於聖道,乃至多分修習圓滿成佛。
此中的“唯識”義,乃根本唯識義,後來之一切唯識思想,應看成對無著思想的發揮和發展。此“唯識”,即“唯識無義(“義”藏文為don,即外境)”,意思是,唯有“識”(rnamparrigpa),無“義(外境)”。換言之,沒有凡夫認為的客觀存在自性不變的外境,只有由阿賴耶識種子所生起的幻識。凡夫的心識,顯現為“義(外境)”,即是顛倒執著幻識為“義(外境)”。此時猶如正在夢中。如果得到正聞熏習,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則可無倒認識乃至證悟圓滿成實性,猶如從夢覺醒而知真相。
“唯識”的識(rnamparrigpa,直譯為“了別”),為顯現(snangba)義,如《攝論》中說,無義(外境),顯現為義(藏文“dontusnangba”),“識”(rnam par rig pa)即“顯現”,不同於“集論》中“識”(rnampars’espa)即“了別”。換言之,在《集論》的漢文譯本中的“識”(即能所關系中的識),在藏文中為rnampars’espa;《攝論》裡的“唯識”的“識”,在藏文中卻是rnamparrigpa;在漢文譯本中這二者沒有得到區分(在梵文中瑜伽行派的著作裡對二者進行了區分,只不過《集論》、《攝論》梵文原本沒有,不便比較。而在另外的著作裡,可看到這二種識的區別與藏文的一致);原因在於,前者的rnamparstespa識,為對境了別(rnamparrigpa)之義,即“了別”義;後者的rnamparrigpa直譯亦為“了別”,漢文本由此而不加區分(這點可在護法的“唯識”中把“識”解釋為了別而不加區分看出):在藏文中,無著的“唯識”的“識"(rnamparrigpa)雖直譯為“了別”,但實際上是“顯現”義,與《集論》中的能所關系中的“識”(rnslllpars’espa)的“了別”義完全不同,二者應在漢文中予以,區別。
呂激先生看到了藏文中對“識”在這二種情況下的區分(當然也注意到梵文的區分),但認為二者在意思上一致而沒有重視;霍韬晦先生、韓鏡清先生亦看到了二者的不同;特別是韓鏡清先生很注意,將二者能所中的“識”(rnampar'srigrigpa)譯為“辯別識”,將無著的“唯識”的“識”(rnamparrigpa)譯為“了別識”,但也存在問題;因為所謂“辨別識”即為“了別識”義,故還是沒有將二者分開,正確的譯文是:《集論》中的“識”(rnampars’espa)仍可譯為“識”或“了別識”,《攝論》中唯識的“識”(rnamparrigpa)可譯為“顯現”或“顯現識”。
《攝論》以“唯識”組組學說,包括八識的識(rnampars’espa)亦是唯識的識(1'narllparrigpa)。這樣一切唯識(rnamparrig patsam)。在此意義上《攝論》把一切分為身身者受者識、彼所受識、彼能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自他差別識、善趣惡趣死生識。此中“識”者是tllalTlparrigpa,即“顯現”,前三識分別對應跟等六內界、色等六外界、及眼識(此“識”即rllampars’espa,)等六識(rnampars*eSpa)界,如十八界說;其余諸識(rnamparrigpa)為此三識(rnamparrigpa)上的進一步施設。那麼,“身身者受者識”即是“身身者受者的顯現。”“彼所受識”等亦如此。
依他起相,《攝論》雲,是阿賴耶識(rnampars’espa)為種子、虛妄分別所攝諸識(此“識”是“顯現”。從中可以看出,虛妄分別亦即“識”(顯現);於“無義(外境)”分別執著為“義(外境)”,被解釋為“無義(外境)顯現為義(外境)”;如遍計所執性雲,“於無義唯有識(rnamparrigpa)中,顯現為義”,更明確地說明了“分別執著”即是“顯現”。故有結論,“分別”(虛妄分別)即“顯現”;這不同於《集論》中“分別”即“了別”之說。
藏文的《攝論》中,“唯識”的識(rnamparrigpa)與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賴耶八識的識(rnampars'es pa)從文字上被區分開了,後者識即能、所中的識。但從前面的分析看出,在《攝論》裡,能所關系中的八識的識(rnampar’ses pa)與“唯識”的“識”(rnamparrigpa)一義,即“顯現”義,即在《集論》中的能、所之識由“了別”在此處被改換成了“顯現”義。
因此,《集論》中的能、所中的識(rnampars'es pa)是“分別”義;《攝論》中的能、所關系中的識(rnam par’s es pa)是“顯現”義,與“唯識”的識(rnamparrigpa)同義,而與《集論》中的含義根本不同。從而,《集論》中的識(rnampars’espa)仍可譯為識或了別識,但在《攝論》中的識rnampars'es pa與rnamparrigpa同義,皆可譯為“顯現識”。此“顯現”之識由阿賴耶識中的種子生起,是依他起性(“他”即阿賴耶識的種子),不得自在,生已不能停留,剎那即滅;從“有”的方面說,“雖非實有而如是顯現”,從“無”的角度說,“雖如是顯現而非實有”;故是“幻有。”
四、無著與護法的“唯識”:顯現識與了別識
呂激先生曾區分古唯識與今唯識。前者指無著、世親及忠實於他們的學說傳承,其特點是“無相”說,即“有見分而無相分”或“既無見分亦無相分,只有識體”的唯識;今唯識者,指“相、見分皆有”的唯識說,如陳那、護法等,尤以護法的學說為代表。
從《攝大乘論》考察,無著的“唯識”的含義,為“唯顯現”。在此“顯現”中,“能顯現”的識體有,但“所顯現”的“義(外境)”無有,即,如果稱“能顯現”的識體在“顯現”時為見分,而“所顯現”之義(外境)為相分,則相分定無有,而見分為有。但由於“相分”無有,“見分”就不能再保留“分”了,可安立假名“見”(韓鏡清先生將“見”,藏文latba,譯為“能見”,就“能顯現”角度而言,可以;但如就能、所的“能”來說,就不妥了。同樣,“能顯現”由無“所顯現”,“能”字亦無“能”義。傳統的“相分"rgyumtshan韓先生譯為“原由”。從構詞法看,rgyu是因,mtshan是相,韓先生取“因”義,而過去的譯法取“相”義,各有道理。取“因”義時,與無著的唯識說相順;“相”義與護法的“相、見分俱有”的唯識學一致。韓先生進一步認為“原由”者,即是阿賴耶識種子,並解釋“有原由有能見”的識為“具種子和能見”的識。我認為,rgyumtshan可譯為“因相”)。此“見”已無“見”的含義,是“顯現”而已。
按無著的根本唯識說,唯識的識(rnamparrigpa)、能所關系中的“識”(即八識的識,rnampars ges pa)、“見”、“分別”義同,皆是“顯現”,而識(rnam·pars'es pa)之對境、見之對境、所分別三者,即“所顯現”之“義(外境)”,無有,是遍計所執。把緣起與顯現統一陳述,則有:阿賴耶識種子生起識體,識體顯現為義(外境),即種子生(生起)識體(見)旦(顯現)義(外境)。識體就由種子生起而言,是依他起;就顯現而言,是“顯現”。故識體可由“緣起(依他起)”與“顯現”二門解說。
護法的唯識論雲,“識謂了別”,即能所中的識“八識”與唯識的“識”皆為“了別”義,並以八識為中心組織學說,“唯識”即“唯(Jk)識”,五位法中的余四法色等被解釋成為識之所緣等,而被攝人“唯識”。當識體從阿賴耶識種子生起時,見分(與識體同體)變帶相公而生起,或似義(似外境)轉變;此中見分、相分皆是依他起性,非遍汁所執,分別為能緣與所緣;“似義”(似外境)即是相分。於相分上的顛倒執著,即將似義(似外境)分別執著為義(外境)。由此,可有邏輯過程:阿賴耶識種子生起見分(即識體),見分變帶相分而生,又於相分上執為義(外境),表為:種子——識體(見分)——相分——義(外境)。故識體可用“緣起(依他起)”、“變帶”、“分別”三門解說;
顯然,護法的學說裡,唯識的“識”、能所中的“識”、“見分”、“分別”同義,皆是“了別”。而“識”、“見分”、“分別”所對境為相分,即所了別境,是依他起性,與無著的“唯識”義大相徑庭。
呂澂先生雖認識到古、今唯識之別,但僅以有無“相分”來區分,沒有認識到二者的根本分歧在於對“識”的解釋上。識是了別還是顯現才為二者的分水嶺。
另外,護法的唯識說,在傳承了無著唯識說的八識、種子等的同時,把無著唯識中唯識的“識”(rnamparrigpa)與能所的“識”即"八識的識,rnampars'es pa)的“顯現”義,重新換成了《集論》中的識(rnam-pars'es pa)的了別義,即將其唯識的“識”、能所的“識”(八識的識)理解為“了別”,形成了無著的法相與唯識學思想的一次綜合。
五、結語
作為瑜伽行派奠基人的無著的主要著作《集論》、《攝大乘論》,代表了其學說的兩個方面,歐陽先生孤明先發,首先予以揭示。但歐陽先生沒有參透二者區別的樞機是對“識”的解釋不同。無著的“唯識”闡明“識”即“顯現”,其“法相學”則說明“識”即“了別”。後繼的瑜伽行派學者們,對“法相”與“唯識”二者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融合,特別是護法派,將無著的“唯識”即“顯現”轉換成“唯識”即“了別”,對唯識思想進行了完全全新的解釋。此派經玄奘法師弘傳後,在中國的唐代曾興盛一時。不過,護法的“唯識”見解大大偏離了無著的思想,肯定是玄奘法師沒有想到的。
(作者單位:北京理工大學物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