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本書對《七十空性論》的討論與诠釋所使用的方法中,有相當大的比重是傳統佛教經論解說中未曾使用的表述形式和知識。這些涉及物理、數學、集合論、邏輯、方法論等不同領域的內容,因讀者知識結構各不相同,參差不齊,或許部分讀者未全熟悉,為方便對頌文的討論,將這些內容中比較重要、可能會影響閱讀的部分,分為幾個題目,集中在導讀部分予以說明,以避免這些內容隨頌文解說而產生的零亂與重復。這些內容深淺不一,熟悉該領域的讀者可以徑行跳過。
1. 邏輯與因明
推理是思辨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是指從某些條件出發,經思維校驗,最終判定結論的過程,此過程可以非常復雜。
邏輯學誕生於西方,經兩千多年發展逐漸完善,成為現代認識論中基本推理要素之一,為現代讀者所熟悉。西方推理的傳統做法是,首先將推理過程分解為一步步最簡推斷形式的組合;繼而用邏輯對每一步最簡單形式的推斷,校驗其正誤;最後統觀全局保證整個推理過程沒有錯誤。為此邏輯提供了一系列對最簡推斷形式的正誤判定方法,例如正、逆、否以及逆否命題間關系,三段論推斷格式等等。
另一方面在東方,特別是印度,發展了類似而不同的推理體系:因明。而佛教,特別是唯識學與晚期的中觀學,大量地使用因明的推理形式作為判斷正誤的輔助手段。因明的基本結構是宗、因、喻三項。其中喻是具體案例,邏輯中不作為正式成分;宗,相當於邏輯中的結論。所以因明裡推理的最主要的部分在“因”,故稱“因明”。因與宗,對應於邏輯學的推理部分。
同是用來處理從條件到結論的推理過程,邏輯與因明有很多相似處,首先都涉及先決條件。
所謂先決條件是指,這些條件對推理部分來說被認為是不經檢驗先驗正確的。盡管先決條件實際上的正確與否會從根本上影響結論的正確性,但判斷這些條件的正確與否並不是推理部分的任務。就邏輯學來說,先決條件是明確給出的,以典型的三段論式為例,大前提與小前提是先決條件,而判斷大小前提的正確與否,不是三段論式本身的任務。在正確的三段論推論過程完成後,如果結論明顯錯誤,則可以回頭對前提質疑。就因明來說,沒有明確地標明使用了哪些先決條件,但因明推論是從共許出發,這些共許作為事實上的先決條件,其正確與否,也不是因明推理本身的任務。同樣,如果推理無誤,而結論明顯錯誤,問題往往是隱藏在先驗的共許上。顯然,在先決條件的正確可靠方面,因明與邏輯是對等的。
就推理本身來看,因明與邏輯也有非常多的相似之處。一個邏輯推理過程可以經過簡單包裝,轉化成因、宗的形式,再添加一個實例,則可以因宗喻三項構成完整的因明形式。而多數因明推理,也可以經過稍微復雜點的轉換,寫成邏輯的形式。
但因明與邏輯在其推理發展演化裡有一處初看不太明顯,實際卻相當深刻的不同。在依先決條件判定結論的過程中,邏輯學有一個近乎苛刻的條件,即要求此結論絕無反例,也就是說,只要能找到一個符合前提卻違背結論的例子,這樣的邏輯推斷就不能成立。符合上述要求的推斷在邏輯上才是“正確”的,反之就是邏輯錯誤,即,不能保證結論正確。故而,邏輯對其推斷過程給出了相對明確的,甚至可以機械化判定正誤的標准。以三段論為例,在大小前提無誤的先決條件下,在二百多種可能的三段論推斷格式中,邏輯明確指出哪些格式可以保證結論正確,而其它格式不保證結論正確,這就將每步推斷過程裡的錯誤完全排除。但因明學的推理中,雖然在絕大部分情況下也符合邏輯正確的要求,但因為缺乏同樣明確而嚴格的檢錯機制,即使共許條件是正確的,還是會發生推理本身出錯誤的情況。歷史上,因明辯論中判定對錯的主要形式是,辯論一方自己認負或者評判者判某方負。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樣的評判給出了正確結論,但也確實留下過錯誤。緣起法的原則之一是,任何事物都是由因緣條件和合而顯現,故沒有絕對。把這一原則用在推理方法上則可知,世界上不存在絕對、無條件正確、一切范圍通用的推理方法。邏輯學在西方的發展過程裡比較明確地劃分了其成立與不成立、可用及不可用的范圍,這是邏輯的優點。現代人如果要使用因明的形式,簡易的辦法就是使用邏輯推理,然後包裝成因宗喻的形式。這樣在知識背景、使用方便和避免錯誤三方面都更簡潔明確而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