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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略論原始佛教和諧消費思想(譚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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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原始佛教和諧消費思想
譚苑芳

  “和諧消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消費和諧”是指在社會再生產的環節中,與生產、交換、分配相匹配的消費。狹義“和諧消費”主要是指在消費均衡的條件下,不存在外部不經濟或者盡可能地減少外部不經濟的個人消費過程和消費行為,簡而言之,是合理而科學的消費。本文談論的是狹義的“消費和諧”。
  關於消費觀,“尚儉”還是“尚奢”的爭論由來已久,早在佛陀時代就流行著苦行主義和享樂主義。佛陀用自身的經歷說明完全放棄物質消費的苦行主義和放縱欲望的消費主義都無法成就人生追求,從而提倡一種符合人類健康發展的和諧中道消費觀:個體消費,從思想到行為,都須以般若智慧為指導,量入而出,既不過於吝啬也不奢侈,既能滿足消費者個人及家庭的生存發展需要,又不使人放縱欲望,沉湎於物欲之中,從而達到消費和諧的狀態。

一、和諧中道的消費觀
  1、兩種極端的消費觀
  佛教認為,奢侈者和吝啬者對於幸福和享樂的理解各執一端,奢侈者把錢財花盡、無度消費視為幸福和人生價值的實現。吝啬者把積攢錢財、避免消費視為幸福和人生快樂的滿足,兩者殊途同歸於拜金主義。在他們的眼裡,金錢具有偶像的特殊價值,生活的目的就是快快裝滿自己的錢袋,人成為金錢、財富和欲望的奴隸。對於奢侈者,佛教用無種之“優昙缽果”作為比喻,而吝啬者,則被譏為餓死狗:
  若善男子無有錢財而廣散用,以此生活,人皆名為優昙缽果,無有種子,愚癡貪欲,不顧其後。或有善男子財物豐多,不能食用,傍人皆言是愚癡人,如餓死狗。[1]
  超出個人收入或財力所能承受限度的消費支出,就是奢侈性消費,這種消費可能是為了滿足個人的貪欲,而毫無節制,入不敷出;也可能是在某種資源的社會供給量有限的條件下,對該種資源過度消費。無論哪一種奢侈消費,都是只關注自己眼前物欲的滿足,沒有對未來長遠的籌劃,更沒有對人生意義和價值的審視。一旦過分沉溺於物質財富的占有和消費之中,則必然是精神的貧乏和心靈的空虛。奢侈的消費,通常會引發負債或其他社會問題,因此佛教稱之為“無有種子”。
  吝啬則是珍愛金錢超過生命,即使擁有再多,依然捨不得以財富去幫助他人,不但捨不得造福社會,也捨不得給自己享用。佛教稱這種人如“餓死狗”般不知自己受用,不知供給家屬,不知供施作福,一味悭吝。殊不知當錢財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時,不過是些毫無意義的金屬和紙片。吝啬不但無益於後世,現生家庭與社會中也不會安樂。
  吝啬是丑惡的,但奢侈則更危險。吝啬使一切高尚的志趣消失,最終會對自己、他人和社會一切美好的東西都產生妒忌,視為無意義。與此相反,奢侈雖然有慷慨的表現,但對個人和社會的生活完全是破壞性的,他在揮霍中或者喪失了獲得生活資料的手段,以及後來不得不在不利的情況下铤而走險,導致不正當的、違背道德的獲取金錢的手段和行為;或者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由過度消費而損害他人獲得基本消費的權利。
  2、和諧中道的消費觀
  奢侈和吝啬是兩種消費中的缺德,這兩種缺德的和諧中道就是消費倫理的節儉。奢侈者該節儉的不節儉,吝啬者該消費的不消費。而按照個人的收入條件、經濟地位所形成的需要和義務,及社會道德和責任來管理自己的經濟行為的中道,是佛教所提倡的消費倫理:
  謂善男子所有錢財出內稱量,周圓掌護,不令多入少出也,多出少入也。如執秤者,少則增之,多則減之,知平而捨。如是,善男子稱量財物,等入等出,莫令入多出少,出多入少。[2]
  善男子,所有錢財能自稱量,等入等出,是名正命具足。[3] 
  “等入等出”的消費原則符合中道智慧,是一種既不奢侈、也不吝啬的節儉型的消費倫理。首先,它與奢侈者相區別,具有合乎道德的慷慨的德行,卻不會在欲望的操縱下浪費金錢;其次,它與吝啬者相區別,依靠自己的努力體面地生活著,而對需要幫助的他人則熱心幫助。它認識到財富只有通過正當的使用,才會體現出它的價值。
  對於個體而言,節儉的消費觀念是與其勞動觀念和勤勞觀念相聯系的,節儉表現為對艱辛勞動所創造的成果的珍惜和愛惜。《長阿含經》雲:“一食知止足,二修業勿怠”。 [4]財富是通過“修業勿怠”的辛勤和“食知止足”的節儉而來的,既勤勞又節儉,是創造和積累財富的有效途徑。這不僅是佛教消費觀的核心內容,也應該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消費觀所應汲取的合理成分。亞當·斯密就曾肯定節儉在資本積累中所起的作用:
  資本增加,由於節儉;資本減少,由於奢侈與妄為,誠然,未有節儉以前,須先有勤勞,節儉所積蓄的物,都是由勤勞得來。但是若只有勤勞,無節儉,有所得而無所貯,資本決不能加大 。[5]
  財富的積累不僅在於勤勞,更在於節儉的美德。節儉的消費倫理要求節制個體的欲望,將人的欲望節制在合理的、道德的尺度之內,對於人的欲望而言,不僅有正當與不正當之分,也有滿足與不滿足之分。節儉的消費觀不僅是對不正當的欲望的節制,也是對不能滿足的欲望的限定,所謂:“少欲最安樂,知足大富貴” [6]。在生產力不發達、社會物質產品短缺的時代,提倡節儉、節制,對於緩解物質生產與消費需求之間的矛盾,強國富民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社會發展來看,過度的奢侈享樂不僅是個體財富衰敗的原因,也是關系民族興亡的道德根源。特別是在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佛教節儉的消費思想對於克服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的傾向是一劑有效的良藥;對於我們重新審視人與資源、人與自然的關系也有一定的啟示;對於我們減少對資源的浪費、對環境的掠奪、對生態的破壞也是最好的警示。

二、理性的消費模式
  1、消費的原則
  就消費目的而言,消費首先是為了滿足人的生存和發展的需要。而消費需要的滿足,在消費過程中,往往表現為消費需要的無限性與消費對象(資料)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即消費需要經常處於相對不足和匮乏狀態。當消費需要受到一定條件限制而不能得到滿足時,人們就會以精神、道德和法律的力量加以控制,這時人的消費行為就超越了純粹的、生物性的自然沖動而成為一種理性的行為。其次,消費需要的基本前提是獲得消費資料,人們能否獲得消費資料、獲得多少消費資料、獲得何種消費資料、如何獲得消費資料以及如何使用消費資料等等,實質上反映了人們消費活動中的利益要求;反映了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各種利益關系。這就決定了人的消費行為與動物界的弱肉強食和野蠻沖動式的非理性消費行為有著本質不同,即人的消費行為“應該”以不損害他人的正當利益和社會利益為根本原則,而“應該”即是指人們在消費過程中應該遵守的道德規范。
  於佛教之基本精神中,所謂德,自獲其利之意;所謂道,利益他人之意,如七佛通戒偈雲:“諸惡莫作,諸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 [7]即可理解為佛教之人倫道德觀,要求自利和利他因素滲透於消費過程,並自覺地對消費行為起著規范、控制和調節作用,從而使消費行為更具理性色彩。在《佛說屍迦羅越六方禮經》中,佛陀就曾批評一些既不理性、亦不道德的消費方式和行為:
  復有六事,錢財日耗減,一者喜飲酒,二者喜博掩,三者喜早臥晚起,四者喜請客,亦欲令人請之,五者喜與惡知識相隨,六者驕慢輕人。犯上頭四惡,復行是六事,妨其善行,亦不得憂治生,錢財日耗減。[8]
  不論是大吃大喝、花天酒地、賭博、奢靡不羁,還是沉迷於風月場所、性消費,或者與惡友為伍胡作非為等等消費,都是非理性的。它消解了消費者的主體意義和道德責任感,導致悖論式的消費模式:即一方面是日益膨脹的物質消費欲望,另一方面卻是低級消費文化渲染下的精神空虛和道德淪喪。非理性消費行為不僅對消費者本人帶來傷害,也可能導致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惡化,社會矛盾叢生,並嚴重危害著人類的生存與安全。醫學研究表明,艾滋病、肥胖症、糖尿病、高血壓、心血管等疾病都與人們沖動的、不節制的行為有關。特別是2003年春季SARS病毒的肆虐,更是與人們的非理性消費行為和不良生活習慣有著直接的關系,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反思。
  2、理性的消費行為
  理性消費首先涉及到消費的計劃,在《中阿含經》中,佛教有理性的“四分法”之消費原則:
  後求財物已,分別作四分:一分作飲食,一分作田業,一分舉藏置,急時赴所須,耕作、商人給,一分出息利。[9]
  即對個人收入所得應合理籌劃:一份為家計費用,一份為營業費用,一份儲藏於家中,備不時之需或用作商業現金周轉,還有一份用今天的話來說,即為購買股票、債券、或存入銀行而獲得利息。在《雜阿含經》也有類似的記載:
  得彼財物已,當應作四分:一分自食用,二分營生業,余一分藏密,以擬於貧乏。[10]
  即財富的四分之一要用於日常生活的消費,另四分之一用於儲蓄,另外將財富的一半,用以投入再生產,所異者唯少利息運用一項。然營生業實已包含投資出息一項。
  佛教之“四分法”可謂是非常理性之消費原則,四分之一的收入作為生活資料,既保證了家庭生活的質量,又不至於奢侈浪費;四分之一儲備起來或作周轉及備急時之用,這可以理解為社會保險之消費,使個人或家庭無後顧之憂,利於家庭的健全和社會的穩定;剩下的一半收入,佛教認為應用以投入再生產或各種投資,創造更大的利潤和價值,此舉使得大量的個人閒置資金可以轉化為社會流通領域內的經濟資本,對社會經濟的繁榮非常有價值。如馬克斯·韋伯所言:“一旦限制消費與謀利行為的解放結合起來,不可避免的實際結果顯然是……導致了資本的積累。在財富消費方面的限制,自然能夠通過生產性資本投資使財富增加。”[11]
  佛教對於資本的理解,在佛陀時代已顯其進步性,認為資本的累積猶如蜜蜂之采蜜,集少成多:“積財從小起,如蜂集眾花,財寶日滋息,至終無損耗。”[12]並且提倡通過再生產把自己的私有財富轉化為社會資本,使其產生更大的社會價值。因為金錢的意義不僅在於維持家庭生計,而且在於它可以用來造福於人類社會。《長阿含經》裡關於消費倫理有比“四分法”的消費支出,多了“起塔廟、立僧房捨”一項:
  一食知止足,二修業勿怠,三當先儲積,以擬於空乏,四耕田商賈,澤地而置牧,五當起塔廟,六立僧房捨,在家勤六業,善修勿失時。如是修業者,則家無損減,財寶日滋長,如海吞眾流。[13]
  起塔廟,建僧房捨,既是一種精神消費:通過布施佛僧的消費獲得精神的提高和滿足,又是一種投資生利(消費),只是其所獲得的利是非實物形態的利,是更高層次的精神利益、終極幸福的長遠利益。這也代表著佛教所提倡的一種更高尚、更有價值的消費:利濟眾生,廣種福田。一方面回饋社會大眾,一方面為自己耕耘福田。《佛說善生子經》言:“凡人富有財,當念以利人,與人同財利,布施者升天,得利與人共,在在獲所安。”[14]利人即是利己,度人亦即在自度。愛人利物,皆為自己後世福報的基礎。佛陀曾因一婆羅門舉行無意義之祭祀,而教以祭如次之三火替代婆羅門之三火,即根本火、居家火、福田火[15]:根本火即方便得材,供養父母,令得安樂;居家火即手足勤苦,如法得財,供給妻子、宗親、眷屬、僕使、傭客等;福田火即奉事供養諸沙門,如散播布施、供養等之種子,則能結福德之實:“種勝福田,廣收大利”。[16]
  ( 本文獲征文精進獎。作者單位: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注 釋】
  [1][2][3]《雜阿含經》卷4,《大正藏》冊2,第22頁。
  [4]《長阿含經》卷11,《大正藏》冊1,第66頁。
  [5]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310頁。
  [6]《天請問經》,《大正藏》冊15,第124頁。
  [7]《增一阿含經》卷1,《大正藏》冊2,第550頁。
  [8] 《佛說屍迦羅越六方禮經》,《大正藏》冊16,第250頁。
  [9]《中阿含經》卷33,《大正藏》冊1,第632頁。
  [10]《雜阿含經》卷第48,《大正藏》冊2,第348頁。
  [11]馬克斯·韋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2頁。
  [12][13]《佛說長阿含經》卷11,《大正藏》冊1,第66頁。
  [14]《佛說善生子經》,《大正藏》冊1,第252頁。
  [15]參見《雜阿含經》卷4,《大正藏》冊2,第24頁。
  [16]《雜阿含經》卷46,《大正藏》冊2,第3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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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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