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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寂尼師:佛教「學戒」的意義 優婆塞五戒義 2、不偷盜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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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偷盜戒

甲、何謂偷盜罪?

沒有經過別人的同意,私自拿取他人的物品,離開本位,任自己想用,這就是最初以人為本的私心偷盜行為。

乙、何謂助盜法?

凡是運用各種方法,幫助自己達到偷盜目的地行為,乃至用手盜取物品,尚未將物品移動本位之際,都稱為助盜法。

丙、如何守持不偷盜戒?

(甲)財務問題

關於財務有兩種,一種是他人所有,一種不屬於他人所有。凡是偷盜他人所擁有的財物,就是犯下偷盜罪。而屬於他人所有財務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在眾生所居住的地方,一種是指他人名義下所擁有的空地(如田地、山地、建築地等)。凡是看見財物在這兩種地方,都不應生起:四處無人,私自拿取、偷盜的行為,而增長自己自私、貪取之心。

(乙)人命問題

關於人命問題,也分為兩種:一是內命,一是外命。內命就是指眾生的性命問題;外命則是指眾生賴以維生的衣食問題。如果我們劫奪了眾生的民生父母,無異是截斷了眾生生命之源。

在今天功利社會的時代裡,偷盜戒是最容易觸犯的。諸如倒會、玩股票、玩大家樂、玩彩券、玩六合彩、賭博…..等等都是直接或間接涉及他人的民生問題,乃至社會問題。今天你贏了,明天他輸了,真是幾家歡樂,幾家愁!?俗話說:「人為財死,鳥為食亡。」這句話在「投機」風氣興盛的今天,正說明了一般人臨死仍然愛財的通病。

丁、反省偷盜的因果問題

(甲)現世因果問題

偷盜的居心與行為,有輕有重,當然所獲得的因果也有輕有重。先以現世我們可以看到的因果來說:

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志趣相投」的人,大都聚合在一起。善惡因緣的差別,就由此區分出來。從此,你的「人格有缺陷」,善友遠離,內心不再「光明正大」。如又入黨入派,犯有重大偷盜行為的人,想要洗手不干,卻又受到舊識牽制,力不從心。人生從此劃下定位,想要擺脫這種「自作自受」的重重因緣纏結,恐怕要多費一點功夫了。

(乙)來世因果問題

犯下偷盜行為,就為我們自己種下來世的貧窮果報與勤苦求財的因果。惡行重者,甚至墮入地獄受苦。地獄罪畢,投生為人,貧苦下賤,六根不全,可不警惕!?

戊、偷盜戒不可悔罪的意義

如『戒經』說:「以三種方式偷取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離本處。用心者,發心思惟欲為偷盜;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離本處者,隨物在處,舉著余處。」

又說:「復有三種,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三者遣使取。自取者,自手取離本處;教他取者,若優婆塞(以男居士為代表)教人言:盜他物,是人隨意取離本處時;遣使取者,語使人言:汝知彼重物處不?答言:知處,遣往盜取,是人隨語取離本處時,犯不可悔罪。」

由此可知,犯偷盜戒不可悔罪的基本道理,有兩種意義,一種在於偷盜者「心念」的啟動,想要偷盜,而真的付諸行動,犯下偷盜的行為,一種是被偷者對「遺失財物」的情緒感受問題,甚至涉及全家生計問題。

如果偷盜者用心深重,不論是自己動手、或者教人家動手,或者輾轉派遣別人去偷盜,只要將受害者的財物取離本處,而且受害者重視此物,令其內心產生極度不安、焦慮、瞋怒,便已經使雙方來世結為冤親債主,近則今世雙方識知,冤家結深,甚至因此而報復對方,造下謀殺偷盜者的滔天大禍。遠則今世雙方不識知,但是來世一定相遇,冤冤相報,無有了期,雙方都會因今世的「偷盜怨結」,而使來世有喪失人身,墮落悪道,及轉生為人時,六根不全的危險。

從偷盜者與受害人雙方面的用心處、感受力、報復心的強弱問題,及未來果報輕重、先後、快慢等問題,而將犯下偷盜罪的輕重標准,判為可悔罪,或不可悔罪。茲舉出數種情形,來說明犯下偷盜罪的輕重現象。

己、不可悔罪或可悔罪的偷盜情形

(甲)不可悔罪的偷盜情形

甲一、有五種情形私取他人重物犯下不可悔罪

此五種情形即:

1、當你在急需財物救助時,不得已犯下偷盜行為(苦切取)。

2、當你私自拿取他人財物時,因為輕慢對方,而不肖這份財物,用輕視心、傲慢心拿取(輕慢取)。

3、或者你詐稱你是某某人,向對方騙取財物。

4、或者別人不願給你財物,你卻強奪他人錢財。

5、或者你藉稱這是他人寄托之物,要你前去領取。

凡此種種都是犯下不可悔罪的偷盜情形。

為何稱此「五種私取他人重物」為「不可悔罪」?最主要是針對「偷盜者『惡意傷人』的深重用心」以及「被偷盜者」產生「極度的焦慮、痛苦、嗔恨、報復……」,乃至因此形成「生活困窘、三餐不濟……」的緊急情況而言。

這種雙方未來所產生的「罪業因果」及「冤冤相報」的情況最為嚴重,甚至因此輾轉加劇形成生生世世相互加害、仇惡的「誓不兩立」、「無可解結」的「罪業因緣」,而這種雙方互相「纏結」的罪業因果,不是用今生事相上(諸如心性上、行為上的在佛像前忏悔)就可以滅除雙方未來世中「所糾纏、難解的罪業因緣」,所以判為不可悔罪!

再則「用這種惡意傷人」的「深重用心」犯下「偷盜行為」之「深惡偷盜心性」,會因在屢次「偷盜時皆得手的『得髓知味』的情況下,不知悔改」,而將這種「偷盜習性」延續至未來世中,繼續犯下「用深重惡心」造作「偷盜行為」,而於未來世中,因為經常「用深惡心偷盜」而與「無數被偷盜者」形成無數冤冤相報、無有止盡的情況。因此「在今世及未來世中」甚難悔改的「深惡偷盜習性」一定會阻礙你往學佛道路前進,不是今生在佛像前短暫的禮忏就可以扭轉其「偷盜的習性」,因此判為「不可悔罪」。

甲二、材木

如果你看見有人在河岸,正在搬運材木至竹筏上,木頭不慎掉入水面,隨水流下,而你用偷盜心私自撈取,只要你將木頭舉離水面時,就是犯下不可悔罪。(其他物品亦同)

而為何會稱此偷盜行為,為不可悔罪?原因是如果因此「偷盜私取行為」,而令「對方」當下產生「嗔惡心、報仇心……」,甚至因此「對簿公堂」、「大打出手」……,雙方絕對因此結下今世及未來世中不可解結、互相仇恨、互相報復的「罪業因緣」,而成為未來世中的「冤親債主」,冤冤相報,無有了期。縱然你今世已經學佛,但是未來世中與類似這種無數「冤親債主」相逢之時,他們一定會障礙你往學佛道上前進……,所以這是判為「不可悔罪」的原因之一。

甲三、飛鳥

如果你看見有鳥飛過來,只要辯知是有主之鳥,不論它飛到那裡,都不應私自偷取。或者你看見有鳥(不論是有主之鳥,或者野鳥),將他人家中的物品或財寶沖飛而去,只要用偷盜心以種種方法私自奪取鳥口中或爪裡所銜抓之物,都是犯下不可悔罪。(其他動物亦同)。

而為何亦判此種偷盜行為為「不可悔罪」?原因是只要「飼主」因此對你生起「譏嫌心、嗔恨心、敵對心……」,在「今世」及「未來世中」一定成為「冤親債主」,互相敵對、互相傷害,無有了期,而這種雙方面互相「糾葛」的罪業因緣,不是用今生事相上(諸如不是在佛像前禮忏,也不是用各種誦經、念佛、持咒、超渡……方式,回向對方),就可以滅除雙方未來世中「所纏結、難解難了」的「互相瞋惡、對立」不願化解的「重罪因緣」,所以判為「不可悔罪」!(以下「不可悔罪」之意皆同)

甲四、賭博

如果你正在與別人賭博,而私自在賭牌上或賭具上動手腳,因而贏了許多財物,只要價值五錢(依戒經所說:即所取之財物令對方生起嫌疑心、瞋恨心、報復心,而形成今世及未來世中不可解結的「罪業因緣」),便是犯下不可悔罪。以上所說價值五錢之意皆同。

甲五、經書

如果你在別人沒有同意時,私自用偷盜心拿取他人的經書,依經書的輕重(即對方視經書的輕重價值,或因此對你產生輕視、瞋恨、仇視心態的輕重……),而判為可悔罪或不可悔罪。

甲六、田地房屋

如果你與他人平分田地,而你過份貪得,對方不願;或者別人租借田地、房屋給你,而你過期不還;或者當地主、屋主需要用田、用屋時,向你討回田地、房屋,你借故不還;或者運用種種關系、方法,霸占人家田地、房子,而因此令雙方結下今世及來世的種種互相嗔恨、互相敵對、互相傷害乃至「殺害」的「罪業因緣」,就是犯下不可悔罪。

甲七、稅捐

如果當你應繳稅金時蓄意逃稅,或者到了關稅之處,賄賂官員,托人帶物….,等等制造逃稅的情形,只要價值五錢(依戒經所說:即所取之財物令對方生起嫌疑心、瞋恨心、報復心,而形成今世及未來世中不可解結的「罪業因緣」),都是犯下不可悔罪。

甲八、分贓

如果你與盜賊共同謀奪某村落財物,而分得贓物、贓款,只要價值五錢,因此令對方對你產生嗔恨心、惡毒心、仇恨心……,而形成今世及未來世中的雙方敵對的種種「罪業因緣」,就是犯下不可悔罪。

甲九、生物

不論你偷盜有主飼養的蟲類(無足眾生);或者偷盜籠子裡有主飼養的鵝、雁、鹦鹉、鳥等(二足眾生);或者偷盜有主飼養的象、馬、牛、羊等(四足眾生);或者偷人、盜人,只要取離本處,而因此令「飼主」對你產生嗔恨心、報復心、敵對心……,而形成今世及未來世中的雙方互結的種種「罪業因緣」,都是犯下不可悔罪。

(乙)可悔罪的偷盜情形

相對的,不論你自己動手或者教人家動手,或者輾轉派遣別人去偷盜「有主」的財物,只要沒有超過「五錢」,換句話說,受害者不會因你的偷盜行為,生起苦惱心、瞋怒心、報復心惡劣的偷盜心意,而且你自己也沒有惡劣的偷盜心意,就判為「可悔罪」,是可以用禮忏的力量轉變你的罪惡感成為清淨心,乃至「對方」並不會因此而對你產生「仇恨心」,而不會因此形成今世及未來世中的種種「雙方互結」的「罪業因緣」,所以判為「可悔罪」。茲舉出幾個例子來做說明:

甲一、欲謀

譬如說你想偷盜有主的金錢或物品,只要你正在欲謀偷盜的計劃,生出想要偷盜的動機,雖然還沒有行動,就已經犯下偷盜的心地戒,乃是中罪可悔。

甲二、失竊

或者有人向你問路,你卻不懷好心,讓他繞遠道而去,如果對方因為你的報路,而在那條道路上失竊,若是失竊的財物只是「輕物」,而「對方」並不會因此怪罪你,但是你仍然犯下中可悔罪。

甲三、破壞

如果你在與人交易菜價時,因為價錢沒談妥,而心生不悅,於是你用種種方法,令對方的菜田或菜種干枯(如用咒術、農藥、噴劑等),輕則犯下可悔罪,重則犯下不可悔罪。

亦即是說,對方不會因此「責怪你」,則是犯下「可悔罪」。相反的,如果對方因此「深深責怪你」,又對你產生「嗔恨心、報復心……」,雙方便因此結下今世及未來世中的種種「罪業因緣」,所以判為不可悔罪。

甲四、另有七種情形也是犯下中罪可悔

再說有七種情形亦是犯下中可悔罪:

第一、不是自己財物的想法(非己想);

第二、沒有經過他人同意(不同意);

第三、沒有暫時使用的想法(不暫用);

第四、知道這是有主的財物;

第五、沒有發狂現象(不狂);

第六、沒有精神失常、散亂的情形(不心亂);

第七、沒有嚴重生病的情形,導致精神恍惚(病壞心)。

如果你沒有以上七種現象,而偷盜人家視為貴重之物的財物,因此而令「對方」對你產生「嗔恨心、報復心……」,結下今世及未來世中種種「罪業因緣」,就犯下不可悔罪。

退一步說,假使你偷盜的財物是對方認為可有可無、不看重的財物(輕物),便犯下中可悔罪,乃是就你的「偷盜心性」而在佛前求忏悔、行禮忏,誓言不再犯過而判為「中可悔罪」。否則這種「偷盜習性」今世不深切反省、悔改,來世仍然會繼續「偷盜下去」……,無有止息!

庚、偷盜無罪的情形

(甲)佛捨利

如果你用偷盜心偷取佛捨利,便是犯下中可悔罪;如果你對佛捨利心存恭敬、贊歎,急欲請回禮拜、供養,而在某種特殊情形下,(如於無人看守佛捨利時),用恭敬心、贊歎心請回佛捨利虔敬禮拜、供養,再於事後將其用心告知對方,對方亦願成全其人,便不犯偷盜戒。但是並不是鼓勵大家可以用恭敬心去私取佛捨利及任何聖者捨利。事實上,在對方沒有同意時,就去私取,於一般的情形下,內心會沒有「偷的念頭」是很難令人相信的。甚至你「偷回的佛捨利」,正在「佛寺及精捨中」受「信眾禮拜、忏悔……」,令「信眾」頓時無所依持!若是在「偷回去後」不知「恭敬送回佛寺」,不但「護法神不悅」,亦是犯下極大的過失!

(乙)又有七種情形私取他人財物不犯偷盜戒

第一、你肯定私自拿取的東西,是你自己的財物;

第二、你是經過他人同意才私自拿取他人的財物;

第三、你有暫時使用他人財物的想法;

第四、你確定私自拿取的物品是沒有主人的;

第五、你有發狂的病症;

第六、你有精神異常、心神雜亂的現象;

第七、你有嚴重的疾病,使你喪失分辨有主、無主的能力;

如果你有以上七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現象,就沒有違犯偷盜戒。

但是如果因此令「對方」對你仍然產生「嗔恨心、報復心……」,今世不願意原諒你,未來世中仍然因此與對方結下無數不可解結的「罪業因緣」,不會因你今世「病症」犯下「偷盜行為」而於未來世中不用受報。除非「對方」因此同情你的「病症」,今世不願與你計較,不會結下未來世中的無數「罪業因緣」,可以判為沒有犯下「偷盜戒」。

(丙)以為無主物

如果你已經受持不偷盜戒,有一天,在某處看見一件衣服,丟棄於地(如在田間、山野、地面),非常喜歡,以為是無主之衣,便隨手拿走。當主人看見你拿著他的衣服,認為你是私自偷取他的衣物,但是他並沒有因此「怪罪你」,在這種情況下,佛說,因取者以為「無主」,對方又無責備之意,不犯偷盜戒。

事實上,財物放在地上時,有的是人遺失的,有的是人不要的,已經受戒者,不可以為只要心想「這是無主之物」,便可在四顧無人下,私自拿取,此乃一般人常犯的毛病。不要看只是小小的「私取心」,卻足以一點一滴的串連成生生世世「偷心不斷」的果報現前。

再說,雖然是無人守護之物,而你明知這一定是人家遺失的,卻私自拿取,如果對方因此譏嫌你、責怪你、瞋恨你…,當然犯下偷盜戒,縱然只是有「想要拿取之心」而沒有行動,卻已經在八識田中種下「偷心的種子」。

楞嚴經說:「偷心不斷,塵不可出。」這即是開示佛弟子為何要根本的戒除「偷盜心」的最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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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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