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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偉宏教授:佛家邏輯通論 第五章 因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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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鄭偉宏 著

 

第五章 因三相

一、因三相的由來和發展

   1、因三相語,源出外宗
   如果說九句因為陳那首創,那麼因三相術語倒是古已有之。因三相的理論從提出到陳那對其進行改造分為三個階段:
   “因三相語,源出外宗,無著以降,內漸引用。迨及陳那,復事廣說,列因九句,真似大明。”
   因明源於外宗(古印度與佛教並列的有九十六種外道),因三相術語也非始於佛典。因三相說在漢譯中最早見於《順中論義入大般若波羅密初品法門》(通稱為《順中論》,為佛教大師龍樹所著,而由另一佛教大師無著廣為解釋)。因三相表述為:
   一朋中之法,二相對朋無,三彼自朋成。
   “朋”即宗之異譯。這裡二、三相秩序與陳那的不同。“朋中之法”意為因是宗上有法之法;“相對朋無”指異品不是因;“彼自朋成”指同品有因。龍樹是辯證法大師,他視外道的因三相說為異端而加以排斥。無著在解釋《順中論》時也把它當作虛妄凡庸的世間法,但他舉出因三相後,又以問者的口氣用實例來解釋了因三相。請看:
   宗 聲無常
   因 以造作故。
   喻 若法造作,皆是無常,譬如瓶等。
   合 聲亦如是
   結 作故無常
   此論式雖經許地山刪節而成,但仍不失為五分作法的珍貴而罕見的史料。其中喻支“若法造作,皆是無常”,等值於“凡造作者皆無常,譬如瓶等”。這種五支式與古因明常見的五支有一大不同,就是新因明產生之前的無著時代,古因明已經注意到了提高類比推理可靠程度問題。這對陳那創建新因明無疑是一大貢獻。
   在佛典中首先采用因三相說的當推無著的弟弟世親。據唐代文軌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後稱《莊嚴疏》)說,因三相說到世親手裡有性質迥異的兩種不同說法。在世親“未學時所制《論軌》、《論義》”中,“釋言相者體也。三體不同故言三相。初相不異陳那,後之二相俱以有法為體,謂瓶等上所作無常俱以瓶等為體故。即以瓶等為第二相。虛空等上常非所作俱以空等為體,故即以空等為第三相。”這是以體為相,而非以義為相,與前面說的外道的因三相比較,還是個倒退。但以於世親的成熟著作《如實論反質難品》(通稱《如實論》)和《論式論》,文軌評論說“此論似同陳那立三相義”。世親在反外道之質難中提出了因三相:
   “我立因三種相,是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離,是故立因成就不動。汝因不如是,故汝難顛倒。”
   這種說法與外宗相比,除詞句不同外,精神實質完全一致。從論式上看,喻支有增設喻體的,也有采用喻依形式的。《如實論》中還沒有看到三支作法,至少都是四支。難能可貴的是,世親已能全面運用因三相原理來反駁敵論的謬誤。這是陳那新因明之因三相說奠定了基礎。
   2、以九句因為基礎的新的因三相
   如果說因三相說始創於外宗,那麼它的改進則歸功於陳那。九句因是陳那的卓越貢獻,他用九句因祥細考察了因之正誤的不同情況。在九句因的基礎上,這位新因明開山祖在《門論》中提出了正因的三個條件:
   “若所比處,此相定遍;於余同類,念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遍無。”
   “若所比處,此相定遍”就是“遍是宗法性”;“於余同類,念此定有”就是“同品定有性”;“於彼無處,念此遍無”就是“異品遍無性”。
   《門論》中的提法,與外宗和世親雖無根本不同但在奘譯第一相中,有個“遍”字,在第三相中,有個“定”字,在第三相中,有個“遍”字。各相中,有沒有這個量詞限定是很有講究的,尤其是二、三兩相。《入論》是《門論》的入門階梯,這兩論關於因三相的表述從邏輯本質上說完全一樣,只不過《入論》敘述更為簡明。陳那把因三相當作檢驗因的正確與否的普遍原理,改五支作法為三支作法,從而一新了因明。
   由於陳那的因三相說以九句因為基石,要正確地把握因之第二、三相的實質,必須以九句因為依據。這一點至關重要。
   值得一書的是,玄奘的《入論》漢譯本將因三相翻譯為“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這種譯法比現存的梵文本和藏文本更能體現九句因的精神。由俄國學者和現代印度學者整理的梵文本以及西藏的藏譯本,“因初相缺此‘遍'字,又二、三相作定有定無”,與無著、世親的提法相同。

二、因與三相

   1、因有二義
   什麼是因三相?這在因家看來是不成問題的。但是進一步問因三相中的“因”指的是概念還是判斷,“三相”是指三支間的關系還是指因與其他概念間的關系,三相能否保證三支成為演繹推理,等等,問題就來了。
   在因明裡,“因”這個詞有兩種不同用法:一指因支,二指因法。前者表示判斷,後者則是概念。唐疏不加區分,混為一談。為便於說明,請看下面一例:
   宗:聲是無常(聲音是非永恆的),
   因:所作性故(因為是造作出來的),
   同喻:諸所作者,見彼無常,如瓶(凡造作出來的都是非永恆的,如瓶),
   異喻:諸是其常,見非所作,如空(凡是永恆的都是非造作出來的,如虛空)。
   “所作性故”因,從漢譯看省略了主詞,實際是一判斷。有人認為因支“在因明中通常只有述語,不作命題的形式”。說因支是一概念,這不妥當。有人據梵文語法指出,“所作性故”中的“故”在“所作性”這一語詞的語尾上表現出來,“所作性故”前不能加主詞,加了反使這話無意義。不管怎樣,因支是判斷而非概念。從語言上看,有人認為。漢譯省略主詞是為了突出因概念。
   2、什麼是相
   “因有三相”的“相”字,窺基的解釋說:“相者,向也”。又說:“又此相者,面也,邊也。”准此,因有三個方向,或三個面,或三條邊。因明稱為義三相。從因三相的具體內容看,應是因支中的因概念與宗上有法、同品、異品這三個概念的關系,而不是表現為因概念與宗支、與喻支裡的同喻、異喻這三個命題的關系。
   這兩種說法有聯系,因此《大疏》說因外無宗、因外無喻;但《大疏》不懂得這兩種說法又有不同,混淆了就會生出牽強附會之說。文軌認為,“初相為主,正為能立,籍伴助成,故須第二”。這是因支為正能立,喻支為助能立的最早說法。此說有兩點不妥。一是把義三相等同於言三支,換句話說是把元語言規則與對象語言混為一談;二是視因為正,視喻為助,沒有邏輯依據,不能因為因概念重要就說因支作用特別。因支裡有因概念,喻支裡也有因概念。它們都是支持宗的根據,都是不可缺少的。文軌的這一說法在現代以至今仍很流行,例如,有人說,“而能全其抉擇之效者,直接上唯因之力量大。故因獨和為正能立,……至喻之為助能立”。還有人說,“從因明看來,因貫通喻,喻支這所以成立,亦出於因支的力。……所以因明稱因為正成,稱喻為助成”。因此,本文提出一家說以供討論,還是有必要的。

三、因三相的邏輯形式

   1、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的命題形式
   在三相當中,對一、三兩相的命題結構沒有分歧,而對第二相的邏輯結構卻有著嚴重的對立。
   先說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什麼是宗法?《門論》在闡述九句因時,有“宗法與同品”語,宗法指因概念,又稱因法。因是宗之法性。因明裡的“宗”,是個多義詞。有時指總宗,即論題。有時指宗之有法,即論題的主詞(用S表示)。有時又指宗上的法,即論題的賓詞(用P表示),例如,“說因宗所隨”中的宗實指宗法,就是宗的賓詞。在藏譯中,“諸字各異,故無比弊”。可見,說因是宗之法性,還過於籠統。“遍是宗法性”之宗指宗上有法,因指什麼呢?遍即周遍。有法與因法,前者是體,後者是義。從體望義稱有,體為有,義為體有;從義望體,稱依,表示義依於體,體為義所依。所謂“遍是宗法”是從義望林,表示因對於有法須周遍依周遍轉,換句話說,有法的全體被因所依所轉。
   “遍是宗法性”的形式結構應是:凡S是M。如圖(略)
   5-2來表示。主詞S即有法是周延的,中詞M即因法是不周延的。我們以“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為例,有法聲(S)的外延全部為宗法所作性(M)的外延所包含。有法有很多屬性,例如聲有無常、所作等屬性,立論者主張聲有無常屬性,但敵論者不同意,因此立論者就要舉出理由為,又為立、敵雙方共同承認的,這便是“遍是宗法性”的要求。圖5-2為第二相所不允許。
   今人有一說:“‘遍是宗法性'相當於三段論中詞必須周延一次的規則,它在因三相中占有主要的地位,故因明學稱之為正因相。”本文不贊成該文的觀點,由於它涉及到因三相規則的評價問題,非常重要,特提出加以討論。
   在該文看來,“遍是宗法性”的意思是:“因必須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有法具有因法的性質。”這就承認第一相的邏輯結構是“凡S是M”。因法(M)既然是肯定判斷的賓詞,那麼它是不周延的。考慮到國內對肯定判斷的賓詞的周延問題仍在爭議,為避免橫生枝節,有必要重復前文所說,有法(S)和因法(M)在外延上重合的情形,是因明所不允許的,因為它不符合因的第二相。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即這種情況。從形式上說,具有“凡S是M”結構的因支中,其因概念總是不周延的,因支中周延的因概念決非正因。既然第一相中的因概念總不周延,第一相相當中詞至少周延一次的規則便無從談起。
   我想該文作者總不至於認為肯定命題的賓詞是周延的吧,那麼該文為什麼會作出這樣的比較研究來呢?該文強調因明的一個“特點”是:“因的媒介方式與三段論的中詞不同。三段論的中詞有兩個,其中只須有一個周延就能完成媒介任務。因由於處在相當於小前提賓詞的位置上,並且三支因明只取相當於三段論第一格AAA和EAE兩式,所以因總是不周延的。於是因明中因有自己獨特的媒介方式,即以包含有法來顯示自己的媒介職能。”這一段話也沒說出因與中詞有什麼不同來。因明中因支只有一個,但因概念在三支中卻出現了三次,除了在因支上,還在同喻和異喻上出現,只說因“處在相當於小前提賓詞的位置上”,這不能不是嚴重的疏忽。
   我們再假定該文所說“三支因明只取相當於三段論第一格AAA和EAE兩式”是對的,那也不能說“因總是不周延的”。因為既然相當於AAA和EAE,那麼喻體中的因便成為周延的。在因支中因概念不周延,並不妨礙它在喻支中周延。看來該文還是混淆了因支與因法這兩者的不同。該文後面接著說,“因介於有法與能別之間,既是有法的類概念又是能別的種概念”。我們再假定這句話成立。即如果不考慮同、異品除宗有法,則“又是能別的種概念”正好道出了因法在喻裡是周延的。
   總之,把“遍是宗法性”說成“相當於三段論中詞必須周延一次的規則”等說法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第一,因不是只“處在相當於小前提賓詞的位置上”,而是出現在三個不同位置上;”第二,說因明三支相當於“三段論第一格AAA和EAE兩式,那麼就不能說“因總是不周延的”;第三,如果“因總是不周延的”,那麼怎麼能想象三支作法會相當於作為演繹推理的三段論呢?第四,說“在因明中因有自己獨特的媒介方式,即以包含有法來顯示自己的媒介職能”,其實也沒有任何獨特的地方,因為第一相“凡S是M”與三段論第一格第一式AAA的規則之一“小前提總是肯定的”完全相同。大家都知道,第一格AAA式共有兩條規則,還有一條“大前提必須全稱”,這一條就是為了保證中詞必須周延一次。
   有人說,因明之所以稱因明,是因為它是關於因概念的學問。這樣說,強調了因的媒介作用。僅此而已。如果非要說第一相是正因相,因支是正能立,那就是蛇足了。
   2、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的命題形式
   下面我們再來討論第二相和第三相的邏輯結構。
   第二和第三相是對九句因中二、八正因的概括。在二、八正因的條件中,異品中完全沒有因,這被概括為“異品遍無性”。由於異品必須除宗有法,又由於九句因中的“異品無”(非有)以異品為主項,因此“異品遍無性”中的異品也必須除宗有法,也應成為主項。第三相的邏輯結構為:(略)
   讀作凡非P且非S都不是M。
   有很多論著在討論同、異品和九句因時都承認同異品除宗有法,但在表達二、八正因和第二、第三的邏輯結構時,都沒有很同品、異品除宗有法反映出來,這不能不是一個嚴重的失誤。
   3、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命題形式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對第二句因中的,“所有同品都是因”和第八句因中的“有一部分同品是因”的概括。第八句因中要求同至少有一個有因,有多少未說,而第二句因中同品全有因,將這兩句因中的同品與因關系結合起來,至少有一個同品是因,多少不定,甚至可以是全體,這正好是特稱肯定命題的邏輯意義。因此“同品定有性”的邏輯結構為:(略)
   讀作有P且非S是M。
   有不少論著認為第二相的結構是“凡M是P”,即MAP而非PIM。這是誤解。第一,沒有反映出同品除宗有法;第二,顛倒了同品與因在命題中的主、賓項位置。從句式上看,同品定有,異品遍無是省略句,略去了賓詞……因法。既然大家承認第三相是PEM,P是主詞,為什麼第二相P又為賓詞呢?這在句式上也是不能自圓其說的。第三,第三相的句式與九句因的句式理應相一致。九句因說同品有,同品是能有,因法為所有。“異品遍無性”的形式符合這一條,為什麼“同品定有性”就要例外呢?第四,MAP這一結構並沒有反映二、八正因的條件。二、八正因只規定了同品至少有一個有因,也可以全體有因,並沒有規定所有因是同品,這兩種說法是不等值的。
   為了證明“同品定有性”的形式是“凡M是P”,有的論文找到一條理由,說同品不是僅僅同於宗的後陳,文章說:“同品既有因同品和宗同品之分,就不應該只是說同品須同於宗。商羯羅主所說的同品‘與所立法均等義品',並不是科學定義,因為它只是揭示幕同品中比較寬泛的那個方面的內涵,如果作了定義來看,則有定義過寬的毛病。”
   商羯羅主關於同品的定義與陳那的定義是一脈相承的。該文不僅修改了商羯羅主,而且修改了陳那,修改了陳那新因明的整個體系。
   該文給人一種混淆論題的感覺。因為在《門論》、《入論》中講到九句因和因三相規則時,所使用的同品概念都是指的宗同品。九句因說“宗法於同品”,該“宗法”指的是因法(因同品),“同品”就是宗同品,分得清清楚楚,這是沒有疑義的。在因三相中,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中“宗法”也是指因法。這都是明確無疑的。在九句因和第二、第三相中,因法概念都是省略不陳的。如果“同品定有性”中“同品”是指的因,那麼直接說“宗法定有性”不是更好嗎?陳那、商羯羅主以及漢譯者玄奘不地故意要與讀者捉迷藏,不會存心讓讀者搞不清同品指什麼。
   誠然,在《入論》和《大疏》、《莊嚴疏》中有“因同品”一說。這樣,同品成了屬概念,宗同品和因同品就是種概念。
   九句因和因三相中的同品是指上述哪一個對象呢?作為屬概念的同品只是一般的抽象,只存在於人們的腦子裡,它不是個具體的對象,因此首先要排除。九句因、因三相討論的是宗同品與因(因同品)的關系,是討論這兩個種概念間的關系。在九句因、因三相中,同品必須除宗有法,要遵守除宗有法這一條件的只能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因同品是不能除宗有法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就規定全部宗上有法都包含於因法之中。因此,根據同品必須除宗有法這一條,可確定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品只能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
   該文為什麼老是在同品上混淆不清,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把“什麼是同品”與“什麼是同品定有性”、什麼是“同喻體”混為一談。該文還說:“不過同品以因同為主,因為凡同於因者必同於宗;異品則以宗異為主,因為凡異於宗才必異於因。”我們在論述同、異品一章中已經指出,是宗同品者不一定是因同品。例如第八句因,以“聲無常”為宗,以“勤勇無間所發性”為因,雷、電等宗同品就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因。又如第五句因以“聲常”為宗,以“所聞性故”為因,“所聞性”因法滿足第一相,此因法也不為除宗有法聲以外的宗同品常等所具有。
   再如,第四句和第六句因都滿足了第一相,但不滿足第二、第三相,是相違因。在這兩句中的因“所作性”和“勤勇無間所發性”都不具有同品“常”。對於同喻體來說,“說因宗所隨”,才可以說“凡同於因者必同於宗”,但對“什麼是同品”來說,就不可以這麼說了。打個不太恰當的比喻,給三段論中詞下定義,只要說它是在前提中出現兩次而在結率中不出現的詞就可以了,而不必說是否周延一次,因為那是規則問題,同樣,給大詞下定義,只要規定它們結論中的賓詞或謂詞就可以了,而不必說它在前提中不周延則在結論中也不應周延。

四、因的後二相不能缺一

   1、因的後二相不能互推
   按照數學的美學原則,在一個體系內所采用的公理、規則越少越美。因明學家自然要問:因三相缺一不可嗎?主張因三相之二、三兩相中可以缺一者在中、日學者中不乏其人。例如,日本歷史上著名的文學博士大西祝說過:“決定此宗之力,為在第三相,而第二相則寧為無用之條是也。”我國學者中也有人認為:“‘異品遍無性'這條規則實際上並沒有提出什麼新的邏輯要求。”“如果從邏輯的角度來看,同異二喻的命題形式分別為M是P和是,後者正好是從前者依據換質位法推出來的;或將同異二喻的邏輯關系表述為(P-q)—(-),則符合異質換位律的推異形式。”而如上所述,同異二喻是用來顯示因的第二相和第三相的……所以我認為第二相和第三相是等值的。據此,憑借因的第一相和第二相(或第三相),就能夠建立一個有效的論證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因之後二相(或同異喻)中當是可以缺一的。不過我並不主張真的去廢除哪一相或哪一支,因為“因明有它自己的風格”。
   根據我們在前面揭示的第二相的邏輯結構(p·)IM推不出第三相的邏輯結構(·)EM,從第三相也推不出第二相。
   2、從九句因看同有、異無的獨立性
   再從句因來看,九句因把因與同品、異品的九種情況都一一考察。當同品定有時,有兩種情況:一是同品全有,二是同品有、非有(即有的有,有的沒有)。先看同品全有時,異品相應有三種情況:全有,全無,有、非有;再看同品有、非有時,異品相應也有三種情況。總之,當因滿足同品定有性時,此因並不一定滿足異品遍無性,因為還有異品遍有、有非有兩種可能。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單單滿足了第二相,不一定能滿足第三相。
   下面我們再看從第三相能否推出第二相。當一個因滿足第三相異品遍無即異品無時,這因與同品相應也有三種情況:同品全有,同品全無,同品有的有、有的無。這說明當異品遍無時,同品不一定是定有,也可能全無。
   總之,在九句因中,除二、八句為正因,四、六兩句同時違反第二、三相外,第一、三兩句滿足了同品定有,不滿足異品遍無,第七、九兩句亦然,這說明從第二相推不出第三相;從第五句因看,滿足了第三相卻未能滿足第二相。這說明第二、第三兩相是獨立的,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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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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