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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偉宏教授:佛家邏輯通論 第十三章 探幽發微 闡發宏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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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鄭偉宏 著

 

第十三章 探幽發微 闡發宏富

一、因明研究的指導原則

     ——陳大齊的因明思想
   如果說呂澂的因明研究是得力深通佛典、廣研諸論,充分利用梵、漢、藏文資料,從而使漢傳因明別開新生面的話,那麼可以說陳大齊的因明研究是以邏輯為指南,在因明與邏輯的比較研究上作出了超越前人的實出貢獻。他們揚已之長,各領風騷,其成果似星月交相輝映,全面地把漢傳因明研究的水平提到一個新的高度。  呂澂的因明研究在國內外素享盛譽,而陳大齊則鮮為人知,但是,呂澂的不足又恰恰為陳大齊所彌補。
   陳大齊,當代邏輯學家,主要邏輯著作有《理則學》、《實用理則學八講》等。“五四”前後曾任北京大學代理校長,約於1948年去台灣。在1970年他84歲高齡時,台灣中華書局出版了他的新作《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一書。
   《因明大疏蠡測》集中地反映了陳大齊的因明思想。該書於1945年8月在重慶鉛印出版,1938年曾以油印本分贈。
   本書作者娴熟地運用傳統邏輯的工具。研究了因明的體系,探幽發微,闡發宏富,內容博大精深,處處顯示出作者的創見,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可以說,在邏輯與因明的比較研究方面,至今沒有一本著作可以與之媲美。
   《因明大疏蠡測》(以下簡稱《蠡測》)是一本12萬余字的論文集。它由42個專題外加序和跋組成。從文字方面看,此書的嚴重不足是仍用文言文,而且完全模仿《大疏》的行文格式,大多以四字一句,不少地方文字過簡,於初習者帶來不便。
     一、因明研究的指導原則
   陳大齊在《蠡測·序》中概括了該書的寫作指導原則及寫作的特點,其實也就是他進行因明研究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研究的方法。
   關於寫作的指導原則,他在序言中說:
     遇有艱疑,深思力索,但遵因明大法,不泥疏文小節,參證其他疏記,間亦旁准邏輯,期得正解,以釋其疑。
   1、遇有艱疑,深思力索
   首先,作者表明了自己的刻苦鑽研精神和嚴謹的寫作態度,“遇有艱疑,深思力索,”決不浮光掠影,淺嘗辄止。因明論、疏,晦澀艱深,學人視為畏途。心氣精浮之人難於登堂入室,往往半途而廢。按照熊十力的經驗,須要有大心、深心、靜心,沉潛往復,從容含玩。陳大齊對因明的研究就經歷了艱苦的旅程。玄奘嫡傳弟子窺基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內容富贍,為諸疏之冠。陳大齊“取讀此書,格格難入,屢讀屢辍,何止再三。然研習志,迄未有衰”。他拿來日籍《因明入正理論方隅錄》作為入門工具,“悉心誦讀,粗有領悟”,寫成《因明入正理論淺釋》,但自覺“殊不惬意”,對因明理論尚未澈悟。於是,又細讀《大疏》,用數載之功,才寫成這本巨著《蠡測》。陳大齊治學因明的成功之路,是有普遍意義的。他的攻堅精神,值得每一位因明研習者學習。沒有刻苦嚴謹的治學態度,是很難得的因明正果的。
   2、但遵因明大法
   其次,作者恰當地把握了對專題研究和對因明體系研究的關系。“但遵因明大法”,就是要讀原著,要准確地理解因明理論的本來意義,從整體上把握因明的理論。“因明大法”的主要依據是奘譯之大、小二論。大論是指陳那新因明代表作《因明正理門論》(簡稱《門論》或《理門》),小論指陳那弟了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簡稱《入論》)。《蠡測》所包含的42個專題都是在因明大法的統帥下寫成的,對因明本來體系的整體把握促進了對因明專題的深入研究。
   3、不泥疏文小節
   第三,不應該全盤接受唐疏的解釋。玄奘沒有自己的因明著述,他的思想當保留在眾多弟子的疏記中。要習因明,唐疏便是入門階梯,捨此無由。作者對《大疏》的成就與不足有恰當的評價。《蠡測·序》中說:“探源窮委,博征繁引。於因明理,闡發尤多,內容富贍,為諸疏冠,……大疏精神,堪為楷式。”同時,作者對《大疏》的不足也揭之甚明,“名言分別,界限不清,後先闡述,不相符順。義本連貫,散見不聚。理有多端,掛一漏余。積此諸故,益復難解。且令因明體系,失其嚴謹,損其貫通”,鑒於上述,作者主張“不泥疏文小節。”陳大齊學習前人,又不迷信前人並且收於糾正前人的錯誤,這是非常可貴的。
   4、參證其他疏記
   第四,作者主張在研讀《大疏》的同時,還要參閱其他疏記。神泰的《因明正理門論述記》(簡稱《述記》)、文軌的《因明入正理論疏》等都成書於《大疏》之前,《大疏》與其一脈相承,又不乏新見,而日籍《因明論疏瑞源記》又是對《大疏》的集注本,其中引用各家注釋有幾十家之多,以上各書可資相互發明。陳大齊認為,研讀《大疏》,“參證其他疏記”也是十分必要的。
   5、間亦旁准邏輯
   第五,把因明與邏輯作比較研究。西方邏輯是一門成熟的科學,邏輯理應成為耙梳、整理因明論、疏的思想武器。因明研究有沒有邏輯科學作借鑒,是大有差別的。這是今人勝於古人的地方。中國的名辯、印度的因明和西方的邏輯三者之比較發端於“五四”之前,大成於“五四”之後。因明、邏輯比較研究成績卓著者要算陳大齊,《蠡測》的最主要的貢獻也就在於上。作為邏輯學家的陳大齊,時時自覺地運用邏輯眼光來看待因明理論,甚至還嘗試用數理邏輯的觀點來對照因明的特點,在漢傳因明中實屬鳳毛麟角。他比較了因明與邏輯之短長,指出:“因明邏輯,二本同理,邏輯未說,如是無體,如自他共。因明發揚光大之可期者,與夫足補邏輯所不逮者,其或在斯。故於此二,尤致力焉。”作者對有體、無體兩個重要術語的研究,對自、他、共三種比量的研究,詳密精審,至禽仍有指導離議。
   以上幾條原則,在研究和寫作中往往兼而用之。例如,窺基《大疏》中出現了因同品、因異品概念,有無必要,這是現代因明家十分關注而又分歧較大的一個問題。呂澂、熊十力都認為《大疏》誤解了《入論》,杜撰了因同品、因異品二名詞,帶來矛盾。陳大齊根據上述前四條原則,從五個方面充分論證了因同、異品一說存在之合理性。

二、因明研究的具體方法

   作者在序言中提出了該書寫作的六個特點,也就是研究因明理論的六個方法:
     “紊者理之,似者正之,晦者顯之,缺者足之,散者合之,違者通之。”
   1、紊者理之
   以有體、無體兩個語詞的解釋為例。有體、無體是因明術語中最復雜難解的語詞。古今因明家異說紛呈,頭緒繁多。《大疏》也未集中論述,而是散見各處,顯得紊亂。《蠡測》把它們匯集起來,經過耙梳整理,讀來便覺條分縷析。該書剝筍錘釘,層層深入,全面、明確地解釋了這兩個語詞的各種含義。
   大該書《有體無體表诠遮诠》一節中解釋說:“疏言有體無體,其義似有三類。”這在古今因明著作中,第一次明確指出《大疏》中有體、無體兩個語詞的多義性。
   第一種含義的有體、無體,“指別體之有無。言有體者,謂因言所指,於有法所指之處,別有其體。如煙與火,各為一物。言無體者,謂因所指,附麗有法所指事物,不於其外自成一體。如熱與火,熱依火存,非於火外別有熱體。是故有體雲者,意即物體,無體雲者,意即物體所具屬性。”《大疏》在解釋因三相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時,解釋了這種含義的有體、無體。只要因法遍及有法,即因法能包含有法,此因法即滿足了第一相,而不論此因法與有法是同事物體還是別一物體。此所謂“非無體是,非有體非”之含義。
   第二種含義的有體、無體是指“謂言陳之有無。言陳缺減者曰無體,不缺者曰有體。”《大疏》是在談及三支的阙過時使用這一含義的。《大疏》說:“若談阙過,阙有二種,一無體阙,二有體阙。無體阙者,謂不陳言,但在三支,非在三相。若陳因言,必有體阙,三相既義,故非無體。”意思是三支是否完整,完整的為有體,不完整的稱無體。所謂不完整,不包括以宗、因、同喻依組成的正確的省略式。
   第三種含義的有無體是討論最多的一種。例如《大疏》說:“故此過是兩俱有體一分不成,余無體兩俱一分一種不成。”此言有體、無體,與上二義又異。古今因明家對第一、二種類有體、無體的理解都一致,而對這第三種的理解大有不同。陳大齊對有、無體之三義加以簡別,持取第三“疏言有無,多屬此類”。這就為有、無體的討論確定了論域。這第三種含義的有、無體是討論三支內部各概念的,涉及宗之有法、法、因法和喻依,“立敵不共許其事物為實有者,是名無體”,反之為有體。各概念間的有體、無體還須遵循一定的關系,才能無過失,《蠡測》也一一加以討論。此外作者還討論了有、無體與有、無義以及表诠、遮诠的關系。
   2、似者正之
   《大疏》對《入論》的解釋多為真知灼見,但也不乏誤解,有的誤解甚至在今天仍有回響。例如,《大疏》對宗與能立的關系的解釋就是錯誤的。《入論》“宗等多言名為能立,”是指宗、因和喻三支為多言合為能力,《大疏》卻把宗排除在外,違反《入論》之本意。《蠡測》詳細分析了《大疏》的錯誤。又如《大疏》釋同品時,把同品解釋成同喻依,熊十力的《因明大疏刪注》因循此誤,直到今天,有的著作也在此失足。《蠡測》對《大疏》的這一誤解也作了詳細剖析。
   3、晦者顯之
   例如,《大疏》解釋了宗同品的數種含義,其中之一是同品同於不相離性。《蠡測》認為“說欠明暢,易滋誤解”。《大疏》說:
     且宗同品,何者名同。若同有法,全不相似,聲為有法,瓶為喻故。若法為同,敵不許法於法有,亦非因相遍宗法中,何得取法而以為同。此中義意,不別取二,總取一切有宗法處名宗同品。
   又說:
     是中意說宗之同品,所立宗者因之所立,自性差別不相離性,同品亦爾,有此所立中法,互差別聚不相離性相似種差,即是同品。
   《蠡測·宗同品》認為《大疏》說宗同品不同有法,這好理解,因為聲有可聞性,瓶則可燒可見,二者差異多於相似。說不同能別,同於不相離性,這不好理解。按照《入論》的說法,“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即是說,宗同品者,同所立法。《大疏》解釋說:“所立謂宗,法謂能別。”宗是所立,是由宗依有法及法(能別)結合而成的。所立法是指能別。所立與所立法是不同的。如果說同品同於有法與能別不相離性“謂法有法屬著不離”,那就會把所立與所立法等同起來。它們本來“義各有別,今以合釋,自相抵觸”。
   再則,《蠡測》認為,聲是無常,瓶等無常,此二宗體,顯有差異。又瓶無常與聲無常,離體說主,其義雖一,依體說義,為體所限,即有小異,不復盡同。《大疏》說宗同品既不同於有法,也不同於能別,“總取不相離性”,便有過失,稱作“一切同品皆有一分所立不成”。這是因為同喻瓶空,但成無常,不成聲無常。可見,如果《大疏》所說宗同品是“總取不相離性”的話,那麼就會導致嚴重後果:是上面這種意思。那麼,宗同品之間,究竟同於什麼呢?《蠡測》引用《纂要》的話說:“即以瓶上無常與聲無常法法相似,名為同品”。陳大齊認為此說“與論相契,且符至理……疏亦應許,法法相似,是宗同品”。既然《大疏》認為宗同品同於能別有法,同品但取於義,但《大疏》又把同品之品釋為體類,“瓶等之上,亦有無常,故瓶等聚名為同品”這又作何解釋呢?陳大齊認為,這一“矛盾”並不是《大疏》杜撰出來的。
   《入論》本身就既把同品釋為義類,又把同品釋為體類。《入論》說,“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陳著認為,並非《入論》自相矛盾,其實是“宗同品者,正取於義,兼取於體”。正如《大疏》所說:“正以所作無常為喻,兼舉瓶等喻依。”根據以上解釋,《蠡測》得出結論說:“因明設宗同品,……欲以證實所作無常屬著不離。然無常性散在瓶盆,依體以存,不能離體。……是故同品舉瓶,意本不在於瓶,借此所依之體,以顯能依之法。是故疏雲‘不相離性',殆謂他處有法及法不相離性,非謂宗中有法及法。”意思是說,宗同品指宗以外的法與有法不相離性,如聲無常宗,同品為瓶,瓶體是有法,無常是瓶之法(屬性),屬性是依物體而存的,此所謂“不相離性”也。
   4、缺者足之
   作者在《蠡測·三十三過與自他共》中指出:“論(指《入論》)說三十二過,但以共比為例,未及自他。《大疏》說過,條析益明。然舉過類,猶有未盡,判別正似,間有未當,且說有體無體,未分自他與共。用是不揣簡陋,妄作續貂之計。”
   例如,《大疏》在講解“共不定”因過時,分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依次解釋,但在講釋共比量時,又只說及“共共”一種。舉個例子說,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常宗,所量性因,立敵雙方對聲、常、所量等概念都共許極成,因此是共比量。其共同品瓶有所量因,其共異品空亦有所量因,立敵俱許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故曰共共。“共共”意為立敵雙方共同承認所量性因為共不定因。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令宗不決,故名不定。
   陳大齊指出,共比量中的自共不定、他共不定的情況“疏略未說,今試足之。二元論者謂世間一切可別為精神物質,兩個相同。唯物論者但許物質總攝一切,不許精神違此有別。今唯物論者立量雲,電波得以數理計算,是物質現象故。風力熱力,是共同品,文學藝術,是共異品,敵論於物質現象外,尚許精神文化現象,其共異品文學藝術,非物質攝,故非有因。立者物質,總攝一切,其共異品,隨亦有因。將如風力熱力,是物質現象故,得以數理計算耶,將如文學藝術,是物質現象故,不得以數理計耶。是故此因,自共非他。”意思是說,這是自共不定,而非他共不定。
   《蠡測》還補棄說,如果把上例看作是二元論者對唯物論者所立之量,則成為“他共非自”,即他共不定而非自共不定。還指出,《大疏》明言共共、自共為不定過。但“他共何收,疏未及說”,便使得後世釋者遂多異解,有說是過的,有說非過的。陳大齊認為“今此他共,異品他有,其第三相,未臻極成,若謂非過,有違理門。是故他共,與自共同,應是共比中過。”意思是,在他共不定中,異品有因,雖然是“異品他有”,也沒滿足異品遍無性,如不算作過失因,便與《門論》相違。因此,《蠡測》認為他共與自共、共共一樣,是共不定中共比量裡的一種過失因。
   5、散者合之
   這是《蠡測》常用的一種研究方法。關於有、無體之解釋,關於能立之解釋等等,都具有“散者合之”的特點,“散者合之”的研究方法體現了作者對論和疏所作的整體研究,避免了一孔之見。
   6、違者通之
   例如,在《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一節中,陳大齊指出,九句因中“第五句同品非有異品非有,衡以邏輯直接推理,應非可能。同品若果非有,異品必有或有非有,定不同為非有。……異品非有,同品必有或有非有,不能同時亦為非有”。但是“因明設比,蓋別有故,且亦不與邏輯相違”。例如,聲論派對佛弟子立“聲常,所聞性故”,世間一切,其可聞者,除聲以外,更無別物,因此,常無常品,皆離此因。作者指出:“立宗之始,聲常無常懸而未決,故自常宗言之,聲是自同品而非共同品,亦是他異品而非共異品,同異未臻共許,是故因明通例,言同異品,除宗有法……故此雲同品非有,在形式上雖曰一切甲皆非乙,立者實質上之意義不爾,僅曰若干甲非乙。至於敵論,未謂聲為常品,故其實質形式兩義相符。異品非有,亦復如是。聲為他異品而非共異品,立言異品非有,本無可除,故於立論,形式實質,同為一切非甲者皆非乙。敵說異品,定除其聲,故於異品非有,其實質意義僅為若干非甲者非乙,立者同品非有之實質意義既為若干甲非乙,而一部分甲非乙者,其余分這甲必為乙無疑,是故若干甲非乙,亦必若干甲是乙,……敵之異品非有,曰若干非甲者非乙,准諸前說義理,必若干非甲者是乙。……綜上所述,其第五句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分析言之,在立為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在敵為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與邏輯理亦復相符。”
   又如,在《宗因喻間有無體之關系》專題中,陳大齊指出,《大疏》論宗因喻間有體無體之關系,計有三則,“第一、第二兩則之間,顯有不相符順之處,在第一、第三兩則之間,雖無明顯的自相矛盾之處,但作詳細探討後,也可見不盡符順之處。”作者認為,“推其原故,則以泛說有無,未分自他及共,且於隨一有無,或說為有,或說為無,不盡一致。又於無宗,或說其總,或但一分,不兼其余,名實不一,遂滋混淆。有體無體,有義無義,……應各分四。”

三、因明基本理論研究方面的主要貢獻

   由於《蠡測》的寫作是以上述五條指導原則為准繩,又具有上述六個特點,這本文集稱得上是一部全面、系統研究《大疏》的具有很高理論水平的力作。陳大齊的因明研究指導思想及研究方法在今天仍值得借鑒,他在因明基本理論研究方面的許多突破和貢獻都極待發掘和研究。下面我們擇其要者加以評介:
   1、關於能立二義
   最全面地論述了“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的含義,糾正了《大疏》關於宗只能所立而不屬能立的錯誤。
   《大疏》對《入論》“宗等多方名為能立”作兩種解釋。第一釋為:“宗是所立,因等能立。若不舉宗,以顯能立,不知因喻,誰之能立。……今標其宗,顯是所立。能立因喻,是此所立宗之能立。雖舉其宗,意僅所等一因二喻為能立體。若不爾者,即有所立濫於古釋。能立亦濫彼能立過。為簡彼失,故舉宗等。”
   《蠡測》把定解釋概括為“顯所立而簡濫”。如果說在“宗等多言名為能立”一句中“舉宗”是為了“簡濫”,那麼會“適得其反”。《蠡測》認為有兩點不妥。第一,“蓋誤以此能立之立解同成立”,意思是,《大疏》誤作此“能立”為證宗之理由,即宗是所立,而因喻為能立。實際上此能立別有意義。第二,“既言宗等能立,宗益濫於能立,其所立義,更無由顯。簡濫益濫,應非論旨。”意思是,照《大疏》說,《入論》的本意是要把宗與能立(因、喻)區分開來,如果是這樣,那就不應該說“宗等能立”的話。既然說“宗等能立”,把宗放到能立中去了,又怎麼來顯示它是所立呢?如此非但不能簡濫,反而違背初衷,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蠡測》認為這種自相矛盾之說不會是《入論》的本意。
   《大疏》之第二釋:“陳那等意,先古皆以宗為能立,自性差別二為所立。陳那遂以二為宗依。非所乘诤,說非所立。所立即宗,有許不許,所诤義故。……因及二喻,成此宗故,而為能立。今論若言因喻多言名為能立,不但義旨見乖古師,文亦相違,遂成乖競。陳那天主,二意皆同。既禀先賢而為後論。文不乖古,舉宗為能等。義別先師,取所等因喻為能立性。故能立中,舉其宗等。”《大疏》的意思是,“宗等多言名為能立”從字面上說順古,實際所表達的意義卻不同。
   《蠡測》認為《大疏》“曲為解釋,於理亦有未順”。其一,有自教相違過。“文以顯義,應與義符,今文謂此,義則指彼,文與義違,何以悟人。自教相違,誠為過失”。其二,《大疏》“文不乖古”之釋未能一以貫之。疏釋宗為樂所成立時,說過“又宗違古,言所成立以別古今”與“文不乖古”相抵觸。其三,“夫惟別創新義,尤應闡述明顯,庶令墨守之徒,知新是而舊非。隱約其詞,且不足以闡揚新義,暗違明順,徒為舊說張目而已。”
   《蠡測》將《入論》中十五處涉及能立的說法逐一考察,指出“並攝宗者有九”,“指因法者有六”,並進一步提出能立二義的觀點。“其一與所立相對望,能者對所而言,立者謂成立義。此雲成立,意即成宗,亦即今語所謂證明。……若約此義,因喻所以證宗,自是能立,宗為因喻所成,應是所立。亦可釋言。宗與因喻對望,宗是所立,不得亦稱能立。能立之第二義,與似立相對望,能者謂其非似,立者謂申自宗。如疏言:‘立謂能申自',故此能立之立,意即立破之立,亦即立敵之立。……由此言之,宗是所立,亦是能立,貌似抵觸,義各有當。”
   2、關於表诠、遮诠
   第一次直接對新因明中的表诠、遮诠作出正確的解釋,指出因明中的遮诠近似於邏輯之負概念,糾正了遮诠相當於邏輯否定命題的觀點。
   因明中表诠、遮诠是就概念而言還是相當於肯定、否定命題,能否正確回答這個問題,事關重大,倘若發生誤解,則因明、邏輯比較研究的大廈便失去基礎。
   《蠡測》廣集論、疏眾說,求其意義,認為“遮”或“遮诠”都是就概念而言的,“故此遮義,與邏輯中所雲負名,約略相當。”“遮诠雲者,不僅謂其不爾,且亦非有所目,非有所诠之體。如曰無有,但遮其有,不必世間別有無有之體,指而目之而後始得言無。……表诠返此,必有所目,其所诠者必有其體。如曰常住,表有常體,如曰無常,表有滅體。准因明理,遮诠不兼表,表诠必兼遮。”
   《蠡測》引用了《莊嚴疏》的一段話:“若诠青共相,要遮黃等方顯此青,謂非非青,故名之為青。若不遮非青,喚青應目黃等。故一切名欲取諸法,要遮余诠此,無有不遮而顯法也。然有名言但遮余法,無別所诠,如言無青,無別所顯無青體也。”
   《莊嚴疏》把一切名即概念分為兩類,一類相當於邏輯上正概念,如青,另一類相當於負概念,如非青。诠釋、闡明“青”這一概念的涵義,必須亦遮亦诠(表),而要诠釋、闡明負概念“非青”,只須遮去青,其本身卻“無別所顯”,“非有所诠之體”。《蠡測》指出,神泰的《述記》的說法與《莊嚴疏》的觀點是一致的。《蠡測》還引用了《大疏》的說法,宗法有二,一者但遮非表,二者亦遮亦表。所謂宗法,指宗之後陳法,即邏輯上命題的謂項,也是指概念,而不涉及整個命題。陳大齊認為“名言表诠之分,不以著非無語與否為斷。”意思是,一個名言(概念)是表是遮,不能以有無否定詞“非”、“無”等來判定,這一點與邏輯負概念的判別是有不同的,“依立敵所許而異”。
   3、關於全分、一分
   把因明之全分、一分與邏輯之全稱、特稱作比較,提出因明全分下邏輯全稱有同有異,而一分不同於邏輯之特稱,糾正了全分等於邏輯之全稱,一分等於邏輯之特稱的錯誤。
   陳大齊認為:“疏雲全分,可有二義,一就一名就其所指事物全體,他則聯系多名總說其為全分。”他舉例說,如所別的極成全分四句這中“我是無常”,“神我實有”,如自語相違全分四句中“一切言皆是妄”。陳大齊認為:“就我名與言名,說其全分,此與邏輯全稱,最相切合。”這是一名之全的例子。多名之全,實際是指復合主項的聯言命題,這種聯言命題可析成若干個全稱的簡單命題。《蠡測》舉例說,其現量相違全分四句中,“同異大有,非五根得”,“覺樂欲瞋,非我現境”,前例之有法成自二名,後之有法成自四名。此之多名,非必關帶,……第一例可析為二種全稱命題,第二例可析為四種全稱命題。陳大齊認為:“聯系多名,以說全分,此與全稱,義已稍異,第其所聯本屬全稱,多全說全,亦尚無違。”
   《蠡測》認為:“至若一分,異於特稱。”該書引《大疏》說比量相違一分四句之說,“有違共一分比,如勝明論師對佛法者,立一切聲是常。彼宗自說明論聲常,可成宗義。除此余聲,彼此皆說體是無常,故成一分。”《大疏》說兩俱不成曰:“三有體一分兩俱不成。如立一切聲皆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因。立敵皆許此因於彼外聲無故。”《蠡測》指出:“以上二例,雖標一分,察其宗言,皆是全稱。”另外一種情況是復合主項的聯言命題,亦可析成若干個全稱的簡單命題。如所別不成一分四句,“有自一分所別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許有,我自無故。”又如相符極成一分四句,“有符他一分非自,如薩婆多對數論立我意實有。說意為實,兩個相符,立我實有,符他一分。”《蠡測》認為:“此二亦是聯系判斷,其宗有法,曰我曰色,曰我曰意,且皆全分,分別立之,各得二宗,皆屬全稱而非特稱,其所以標一分言者,謂多名中之一名耳。”同時還指出:“疏於宗因二法,亦說全分一分。”邏輯的量項,只涉及謂項的范圍。這又是二者的不同。《蠡測》還認為:“邏輯全稱特稱,偏重形式,因明全分一分,偏重實質。其言全分,或謂一名之全,或謂多名之全,一分亦爾,或謂一名之分,或謂多名之分,皆屬內義,無關外形。”
   4、關於有體、無體
   第一次清楚地解釋了有體、無體語詞的多義性,對使用最我的第三種含義的有、無體作出正確的定義,並闡明了有體、無體與有義、無義和表诠、遮诠的聯系,同時也闡明了宗、因、喻間在有、無體關系上所應遵守的規則。
   陳大齊《有體無體表诠遮诠》專題中指出,對於《大疏》所說有體、無體之判別,“後世解者,說本紛纭。”日本的《因明入正理論疏方隅錄》加以綜結,凡有四種,一以共言為有體,以不共言為無體。二約法體有無,以判有體無體。三以表诠為有體,以遮诠為無體。四以有義為有體,以無義為無體。有義者有可表之義,如聲無常,即是表诠,無義者無可表之義,如立我無,亦即遮诠。故第四種可攝於第三之表遮,無煩別立。此三有體無體,就宗因喻三支分別言之,非定一種。宗之有體無體,意取表诠遮诠。因之有體無休,取共言不共言,共言有體之中,復分有無二種,以表诠為有體,以遮诠為無體。喻體之有無體,亦取第三表遮,喻依之有無體,以遮诠為無體。喻體之有無體,亦取第三表遮,喻依之有無體。謂物體之有無,有物者是有體,無物者是無體。……陳著認為《方隅錄》的缺點是“不依一義,且依宗因喻三,分別判定”。
   陳著將散見各處之無體實例九則,加以歸納,“大疏說無體之理由,不外二義。曰無,曰非實有,即謂無此法體,亦即無此事物。曰不許,曰不立,謂立敵不共許。曰不成,則雙舉二義。……立敵不共許其事物為實有者,是名無體。雲不共許,非共不許,故若立敵隨一不許,亦是無體。”
   陳著從無體的定義出發,又提出了有體的定義。“有體為無體之矛盾概念,若非無體,便是有體。是故有體之義,可從無體推衍而得,有體者謂立敵共許其事物為實有。”
   作者還指出,有、無體這兩概念與極成、不成兩概念是完全一致的。“是則疏雲有體無體,以法體有無及共不共許為分別之標准。真極共許合成極成。故亦可簡言曰,有體者謂極成之體,無體者不極成之體。”
   陳大齊又進一步指出極成所包括之二義即真極和共許的關系:“然自立敵言之,共許者必共信真極,共信真極亦必共許,故極成言,尤重共許。”這樣,又可以說:“立敵共許者是有體,不共許者即是無體。”
   該書根據以上對有、無體的理解,作為衡量標准對照檢查《大疏》中明確說到宗(宗之有法因)、(因法)和喻依有體、無體的大量實例,結果是“殆無有不相切合者”。
   為便於理解,這裡分別略錄幾例:
   有體有法之例:
     “聲無常”——勝論對聲論——有法聲,立敵俱許。
     “聲常”——聲論對佛弟子——有法聲,立敵俱許。
   無體有法之例:   
     “虛空實有”——勝論對無空論——有法虛空,立許敵不許。
     “我常住”——薩婆多對大乘——有法我,立敵俱不許。
   有體因之例:
     “是眼所見性故”——勝論對聲論——立敵俱許。
     “勤勇無間所發性”——聲論對佛弟子——立敵俱許。
   無體因之例:
     “實句攝故”——聲論對佛弟子——立許敵俱不許。
     “以是神我故”——數論對佛弟子——立許敵不許。
   有體喻依之例:
     “如瓶”——聲論對勝論——立敵俱許。
     “如空”——外道對佛法中無空論——立許敵不許。
   無體喻依之例:
     “如空”——聲論對無空論——立許敵不許。
     “如前五句”——佛法對勝論——立不許敵許。
   陳大齊認為在《大疏》中明確論述有無體者除一例外,皆相切合。這一例外是指有體喻依之例:“如空”——外道對佛法中無空論——立許敵不許。而在無體喻依之例中“如空”——聲論對無空論——立許敵不行。同此無空喻,同對無空論,且同是立許敵不許,一作有體,一作無體,豈不自相矛盾?《蠡測》認為,根據《義纂》關於有無體宜分自、他、共的說法,這個矛盾是由於《大疏》沒有分自、他、共比量而造成的。“按諸實際,亦非必爾。蓋無體中,有立敵俱不許者,亦有隨一不許者。凡屬隨一不許,同時必隨一許,或立許敵不許,或敵許立不許。是故同此事物,立敵分別言之,有無適正相反,在許者為有體,不許者為無體。就前例言,許者許空為有,是自隨一有體。敵者不許空有,是他隨一無體。故隨一有與隨一無,文雖相反,義實相通。泛言有體無體,既已含混不清,宜以自他共言分別合說,庶幾眉目疏朗而免含混。”
   陳大齊根據上述標准考察了宗之謂項即能別(宗上有法之法)的有、無體問題。“能別與因同為宗法,因法既分有體無體,能別義准亦可有二。且若以極成為有體,而以不極成為無體,能別有極成與不成,應亦可作有無之分。”准此,疏中各例,除了別實例之解釋偶有失誤外,大多數都符合。
   有義、無義,表诠、遮诠,有體、無體三組概念有密切的聯系。《大疏》中沒有有義、無義的說法,但在其他疏記中常常出現。《蠡測》匯集文軌、義纂、篠山三家之說,加以探討。“三家之說,義相一致,有義雲者,亦遮亦表,無義雲者,唯遮不表。是故有義無義,同於表诠、遮诠。”
   文軌和篠山二家在有義無義之外,別立第三種通二法,既通有義,又通無義。例如《莊嚴疏》說:“三通二法,如言諸法皆是所知,若有若無皆所知故”。《蠡測》認為,這是不能自圓其說的,“有義無義,本屬矛盾概念,既入於有,不得復歸於無,有無不共,豈得通二。”並且指出,文軌、篠山二家提出通二法,是另立標准。因為有義無義之判別,在於本身是表還是遮,而通二法判別之由在於有法,無關表、遮。陳大齊認為,“大疏不設,獨具灼見”。
   在《有本無體表诠遮诠》專題的最後,作者研討了表、遮诠與有、無體之關系,“有體亦表亦遮,無體唯遮不表,與有、無義相同。是故有體無體,有義無義,表诠遮诠,三雖異名,義實相通。有無言其體,表遮述其用,此其別耳”。
   《蠡測》在《有體宗無體宗》這個專題中討論了區分宗支有體、無體的標准,在《宗因喻間有體無體之關系》專題中又根據自、他、共三種比量詳論了各概念間有、無體之相互關系。這樣,對有、無體的解釋就完全了。
   5、關於因同品、因異品
   充分論證了《大疏》增設因同品、因異品兩術語的合理性。因同異品是現代因明家呂澂、熊十力主張清除的術語。
   作者從五個方面加以論證。
   第一,《入論》之中,可資以助因同品之說者,於“顯因同品”外,復有二處。一者說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曰:“此因以電瓶等為同品故,亦是不定。”金陵刻經處版窺基的《因明入正理論疏》、商務印書館版《因明論疏瑞源記》皆作同品,他本亦有作同法者。二者說同法喻曰:“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同法喻者,謂宗隨因,宗有能隨,因是所隨。今言隨同品,同品是所隨,故應是因同品。且如是釋,與《門論》“說因宗所隨”正相符順。是故此文,可為一助。
   第二,《莊嚴疏》釋“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亦雲“因者,謂即遍是宗法因。同品謂與此因相似,非謂宗同名同品也。”又曰:“謂若所作,即前顯因同品也。”可見,《大疏》說因同品必有所本,非其始創。縱或《大疏》誤讀,遂以別創新名,然有此名目,於闡述義理,益增方便,亦復可取。
   第三,指出《大疏》關於因同異品定義有二。“惟疏說因同異二品,義涉歧異,不作一解,為可惜耳。”《大疏》一方面說“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許之法,若處有此名因同品。”又言:“有此宗處,決定有因,名因同品。”是則因同兼及宗同,與同法喻一而不二。其言因異品,亦作如是二解。
   第四,《大疏》因循《入論》之說,“疏謂論多說因之同品為同法,其因之異品為異法,而論之說同異二法,兼作二解,疏遂因之”。陳大齊認為如果因同異品是同異二法別稱,何必增設新名,以益繁瑣,而且說因同異品同異宗因,即因同品既同宗又同因,因異品亦既異宗又異因,有名實乖離之嫌。
   第五,陳大齊認為,所貴乎別創新名者,意義確定,不可游移,庶足資闡述之方便。《大疏》嘗言:“又因宗二同異名法,別同異名品。……次下二因同異,及上宗同異,並別同異,故皆名品。”這裡《大疏》規定了宗因又同、異為法,宗因單同、異為品。陳大齊認為,誠能守此界說,以解因同異品庶幾義無混淆,而有助於闡述。
   6、關於同品定有性與同喻體
   陳大齊在漢傳因明史上第一次明確指出同品定有性不同於同喻體,指出同品定有性是邏輯上的特稱命題,而同喻體是全稱肯定命題。
   在《因後二相與同異喻體》中認為:“二相既具,隨可證明,同異喻體確定無誤。然若謂同喻體為第二相單獨所能證明,或竟謂同喻體不過第二相之顯諸言陳,此違事理,定非確論。”理由如次,其一,“同品定有,出九句因。理門論曰‘宗法於同品,謂有非有俱。'大疏釋雲:‘於同品者,宗同品也。'故同品定有者,謂宗同品有因。同法喻體,先因後宗,其所顯示,說因宗隨。是故論雲‘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因有宗,非宗有因。前者自果求因,後者自因求果,其在言陳,主謂位置適和顛倒。”其二,主張從同喻體“一切乙是甲”可換位成“若干甲是乙”,即同品定有,但從同品定有所包括的兩種情況“一切甲是乙”或“若干甲是乙”,換位後,但得“若干乙是甲,”不同於同喻體“一切乙是甲”。因此《蠡測》認為“同法喻體,必攝同品定有,同品定有非必能證同法喻體。”其三,“同品定有性既無力單獨證明同法喻體,故必合異品遍無性,積極消極雙為之證,而後始收能證之功。……至若異法喻體第三相得獨立證明,不煩第二為之協助。”並且認為“第三相雙證同異二喻體,故於因明,尤關重要”。
   7、關於因的後二相
   明確提出因的後二相不可缺一。
   現代許多因明著作把同品定有性等同於同喻體,而同異喻體可以互推,因此勢必得出因後二相可以缺一的結論。陳大齊根據他自己提出的關於同品定有性不同於同喻體的獨到見解,認為因後二相不可缺一。再從九句因來看“同品定有,其異品之或有或無,至不一定,無可推知,故必遍集異品,別為檢察,以定第三相之能否完成。復據異品遍無言之,同品亦三,非有一定。……衡於常理,同異二品,不和兩俱同時遍無,應可據異品遍無,以推定同品定有。然因明法,同異除定,如聲無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故異品雖遍無,同品亦遍非有。異品遍無,無以推知同品定有,故必別就同品檢察,始足確定第二相之能否完成。此之二相,各別建立,故須並存,不可偏廢。”
   8、關於三十三過中的三種比量
   最完整地闡述了因明三十三過中自、他、共三種比量的不同情況,彌補了論、疏的不足。
   作者在《三十三過與自他共》專題中指出“論說三十三過,但以共比為例,未及自他”。而《大疏》說過,條析益明。然舉過類,猶有未盡,制別正似,間有未當,且說有體無體,未分自他與共。《蠡測》根據自、他、共三種比量詳細分析了三十三過。
   例如,《大疏》在講解“共不定”因過時,分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依次解釋,但在講解共比量時,又只說及“共共”一種。《蠡測》補足了自共不定和他共不定的情況。
   以上八條是陳大齊因明理論中最主要的貢獻。

四、因明基本理論研究的不足

   1、關於陳那三支作法的推理性質
   陳大齊教授對同、異品除宗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發表了許多精到的見解,可惜他未能將這一對點貫徹到底,因而在整體上對三支作法的性質作了錯誤評價。他在論同、異品除宗有法時談到其利弊,利在無循環論證之嫌,弊在未能跳出“比論”即類比推理之窠臼。他說:“同品除宗,既未盡舉,自同品定有性而言之,三支作法,僅知特殊以推知特殊,非自普遍以推知特殊,亦即但有比論之力,應無演繹論證之功。”但在《宗因寬狹》這一專題研究中又說:“因明二種正量,宗因及同喻體,俱屬全稱肯定判煩惱,故為邏輯AAA式。”既說同品除宗但有類比之力,又說相當於三段論第一格第一式AAA,豈不自相矛盾?統觀《蠡測》全書,講到異品遍無性和異喻體、同喻體時都沒有貫徹同、異品除宗的觀點。對陳那三支性質未能作出正確評價,這是《蠡測》的最大缺陷。
   2、關於因的後二相與同、異喻體
   陳大齊教授認為要由因的後二相共證同喻體,又主張單由因的第三相便可雙證同異二喻體,這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承認後者必然否定前者。由此可見,陳大齊對同、異品除和因三相理論的理解有其合理性,但並未把這種合理性貫徹到底。我們在前面已經論述過,因的第二、第三兩相不能互推,同、異二喻體也不能互推。
   3、關於因的後二相與歸納推理
   他把因的後二相說成是歸納推理,這是沒有根據的。因的後二相只是作為正因的條件提出來的,至於這兩個條件是怎樣來的,特別是異品遍無性這個除外命題怎樣得到,陳那的因明理論中沒有回答。正如不能把三段論第一格的規則“大前提必須全稱”本身當成歸納推理一樣,也不能把因後二相說成歸納推理。從認識論角度來說,要得到一個除外命題,當然要通過歸納。但是,在三支論式之外,陳那並沒有任何關於歸納推理的論述。
   陳大齊的《因明大疏蠡測》稱得上是一座豐富的寶藏,可惜,幾十年來湮沒無聞。筆者不揣愚陋,僭談妙義,倘拋磚引來美玉,“不獨作者之幸,抑亦因明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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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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