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量論》提要
《釋量論》(梵Pram?na-V?rtika)法稱著,又譯為《量評釋論》。法稱曾三學陳那《集量論》,批判地繼承了陳那的因明思想。本論是對《集量論》的注釋,是頌體,一千四百五十四頌半。對《集量論》的注帶有批評性質,在繼承的基礎上有訂正和發展。陳那原書共六品(章),本論改為四品。其中成量品是根據陳那的皈敬頌擴展而來,其他三品為現量品、為自比量品和為他比量品。法稱晚年對為自比量品作了注,該品本為第三品,由於法稱作了注,後人把它更改為第一品。本論梵文原本僅剩殘篇,西藏存有該殘本並有藏譯全本。漢譯本是由法尊法師從藏譯中轉譯的。
(一)為自比量品(自義比量品)
本品(是為自開悟,講思維中的比量。對陳那因三相作了重要修改並提出三種正因。)第一頌為正因下定義時提出,“宗法,彼分遍,正因。此三種”。“宗法”是指因為宗中有法之法,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彼分遍”按照王森的解釋,“彼”指宗,“彼分”即宗中一分能別即所立法(謂項),“因”為“所遍”,能別為“能遍”。“彼分遍”意為“凡因是所立法”。這一表述,既不同於陳那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又代替了陳那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因為從“凡因是所立法”可推出“凡非所立法不是因”。這一修改在法稱的另一部提要性的著作《正理滴論》中也有反映,該論在論述似因時,講了不滿足第一相便有不成因過之後,直接講不滿足第三相有不定因過,這表明法稱的第二、三相可以互推,後二相實際可以缺一,不同於陳那三相不能缺一。這一修正,不僅對佛家因明而且對正理派和勝論等派都有影響。也就在這同一頌中,“正因。此三種”並非說因有三相,而是說正因有三種:自性因、果性因、不可得因。只有這三種因,才能確立因宗不相離的普遍聯系。本品還解釋了為什麼以因果聯系中的果作為正因,而不以產生果的因作為正因,這是由於在原因產生結果的過程中可能出現障礙,這就不能確定因與果的普遍聯系。法稱為對因果聯系的理解有其特殊的地方,果性因表明因果聯系是一一對應的,不包括多因一果的情況。
(二)成量品
本品內容反映了法稱發展量論的主要目的。是以量論貫穿佛教,與邏輯關系不大。本品詳細說明了釋迦牟尼本人就是“為量者”的道理,認為他是一切智者,無所不知,無所不解,是最究竟地體現了量的人,這樣就把量論貫串到佛教全體中去,實現了陳那的理想。
(三)現量品
繼承了陳那關於量只包括現量和比量的思想。陳那以“離分別”作為判定現量的標准,法稱加上“無錯亂”這一標准。現量亦分為五根現量、意識現量、自證現量、瑜伽現量四種。對於現量,陳那以唯識義為主,主張識外無境,因此以識中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為量果。法稱以經部義為主,主張境在識外,因此以外境為所量,以識中所帶境相為能量,以自證為量果。這是陳那、法稱因明學說在認識方面的根本不同。法稱的量論學說帶著揚棄瑜伽學系理論裡的唯心成分的意義。
(四)為他比量品(他義比量品)
論述真能立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宗、因、喻三支的過失。在為他比量中,宗支可以省略不陳,但能立因喻不能省,省了就不能完整顯示因三相。有法(宗的主項)不能拿來作為因法,如立“聲常”宗,“非一切非聲”即“聲”不能成為因。否則就有“不成”的這失。陳那九句因中第五句不共不定因“所聞性故”僅僅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法稱則認為既不滿足第二相“凡因是所立法”又不滿足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本品從思維與語言一致的要求出發,主張法差別相違過,與法自相相違過只是一種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