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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曉法師:《因明正理門論》講記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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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正理門論》講記十二

  示現異品故  由同法異立
  同法相似余  由異法分別
  差別名分別  應一成無異
  顯所立余因  名可得相似
  難義別疑因  故說名猶豫
  說異品義故  非愛名義准

  這三個頌子說了十四過類的七種:同法相似、異法相似、分別相似、無異相似、可得相似、猶豫相似、義准相似。解說在下邊兒。

  此中“示現異品故,由同法異立,同法相似”者,顛倒成立,故名異立,此依作具、作者而說。同法即是相似,故名同法相似。一切攝立中相似過類故。言相似者是不男聲,能破相應故,或隨結頌故。

  上邊兒的頌子,雖然是規矩的頌子形式,其實咱們都知道,頌子的意思不是絕對按頌分,甚至有時候是半頌、半句。“示現異品故”,是對同法相似、異法相似兩種似能破的概括,這一句貫通同法相似、異法相似兩種過失。“‘由同法異立,同法相似’者,顛倒成立,故名異立”,在“同法異立,同法相似”這兩句頌文中,“異立”就是顛倒成立,比如,同法相似就是把把異法喻當作同法喻來成立一個式子,以這個式子來破斥對方。咱們都知道,1+1絕對等於2,但反過來,你要是說2絕對可以分解成1+1就不行了,我分解成3-1、5-3等都是對的,根據實際需要,需要分解成啥我就分解成啥。現在同法相似就是把異法喻當作了同法喻,想這樣來成立相反的宗,這就不對了。在後邊兒陳那論師在《因明正理門論》原文中舉有例子,到時候咱再說。“此依作具、作者而說”,前邊兒說過,作具就是工具,如斧子;作者就是使用工具的人。就是說這要看你立論的人與所立的論式而具體說,就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在丘檗的《因明正理門論斠疏》裡說,“此依彼為作具、作者而說”,鄭偉宏先生給彼字兒後邊加上了括號,裡邊兒是“現比”,在作者前邊兒加上括號,寫上“及憶此因宗不相離為”。這樣呢,就是說,現比是作具,憶此因宗不相離之念是作者,就是說,異立是依照現量、比量因為作具以及憶念此因、宗不相離之念為作者而進行辯破。在呂澄的《集量論略釋抄注》裡,把“依作具、作者而說”改成了“依能作因說”,什麼是能作因?佛教不是有六因嗎?能作因就是六因之一。六因是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能作因就是能使有為法生起,不障礙有為法的生起,並且能助有為法的生起。這能作因有親有疏,親是可以使有為法生起,疏是不障礙有為法的生起。
  “同法即是相似,故名同法相似”,這是說異立同法就是相似過類,就叫它同法相似。同法異立就是相似,以異法喻依代替同法喻依就是相似。“一切攝立中相似過類故”,說一切過類都是按辯破者強加給立論者的過失而取名字的,比如說這個同法相似,本來人家立論者的論式是沒有毛病的,你辯破者把人家立論者論式的異法喻換成同法喻來破,你辯破者說的同法喻實際上是強加給立論者的,這就是同法相似。或者說,一切過類都是從對正能立的破斥中產生的。
  “言相似者是不男聲,能破相應故,或隨結頌故”,這一句話很難說是什麼意思,因為在我看來,這一句話有點兒跑題。本來你在說論證,怎麼忽然來這麼一句語法上的問題。我記得最開始時我還以為是玄奘法師在翻譯時順口講時別人記的,在印的時候給混同於原文了,可是在義淨法師的譯本中間也有這一句,所以,就很難說是混同。而且下邊兒還有一句“過類相應,故女聲說”,是在說十四過類的第六過類--猶豫相似時說的。梵文文法中有三數八格三性,三數是:單數、雙數、復數;八格是:體格、業格、具格、為格、從格、屬格、依格、呼格;三性是:陽性、陰性、中性。三性一般說是陽性、陰性、中性,而現在日本人一般說是男性、女性、中性,男性就是陽性,女性就是陰性。“不男”,是中性,這是六離合的有財釋,作形容詞用。
  問:能不能給說說六離合?
  不必了吧~~蕅益大師有一本《六離合釋》你下去看一看,另外我的主頁上有一篇《掌中論大意》,在外邊兒也發過,中間從翻譯的角度對六離合釋有一點兒補充,你們也可以看看,當然,我也是按別人的說的,因為我自己本來還是半瓶子醋。
  問:不男是不是應該包括陰性和中性?
  據呂澄《證文》說,這個詞在《集量論》中是ma-nin,我問過韓老師,他給我說,若是ma-ninī的話,就是陰性,現在它是ma-nin,則只有兩種可能,一是陽性,一是中性,現在既然說是不男,則就只剩中性了。“能破相應故,或隨結頌故”,“相似”是中性,與“能破”相應,因為“能破”是中性。能破梵文是寫作dūsana,是中性。或者是隨順結頌的短韻。這是梵文文法上的事兒,不多說。
  我是這麼想的,比如說咱們現在人在寫文章的時候或者說話的時候,中間用到了一個冷僻字兒,就解說一下,這個字兒是怎麼個讀法,是什麼意思。我說話常有河南方言,方言的字兒就不通用,就得注釋一下。這《因明正理門論》中也是這樣,有好幾處出來什麼不男聲、女聲,前邊兒還有一句“依第五顯喻”,這都是一樣的。

  雲何同法相似能破。

  到底什麼是同法相似能破呢?

  於所作中說能作故,轉生起故,作如是說。後隨所應亦如是說。

  同法相似作為一種過失,本來是要破對方的,卻自己出了毛病,反而成了能破的對象。“於所作中說能作”就是,同法相似能生起能破,同法相似是所作,就是所诠,能破是能作,就是能诠。前邊兒的“同法相似”是從能诠得所诠名,現在“同法相似能破”是前後展轉相應而生起,就是是從所诠得能诠名,所以有了“同法相似能破”。“後隨所應亦如是說”,後邊兒的其他相似過類也都可以這麼說。

  今於此中由同法喻顛倒成立,是故說名同法相似。如有成立“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以虛空為異法喻。有顯虛空為同法喻,“無質等故”立“聲為常”,如是即此所說因中瓶應為同法,而異品虛空說為同法,由是說為同法相似。

  這是又說了一下同法相似的定義,就是“同法喻顛倒成立”--人家的異法喻你拿來說是同法喻--下邊兒是舉例說明。立論者佛教徒立了一個論式“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同喻如瓶,異喻如虛空”,這個式子中沒有毛病,宗、因、喻都對,是正能立。我聲論師說了一個論式來給佛教抗衡,說“聲常,無質礙故,同喻如虛空”。大家看聲論師的式子,宗後陳是“常”,則異品就是所有具有無常性的事物,如瓶、高興等,對於高興來說,具備因支“無質礙”的屬性,可見聲論師的式子就是違背了因三相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聲論師的式子就是不對的。聲論師的所立就是似能立。聲論師的錯誤在於把佛教徒的異法喻虛空代替了同法喻瓶而引起的,這就是同法相似。聲論師的辯破就是同法相似能破。《莊嚴疏》中對這問題有相當詳細的說明。裡邊兒還分析了佛教徒立“聲無常”的正確論式後,聲論師立“聲常”式子“有二意:一、不立自宗;二、成立自宗。”不立自宗是聲論師想顯示佛教徒的論式有共不定的過失,說聲到底是象瓶那樣勤勇無間所發而無常,還是象虛空那樣因為無質礙而常?《莊嚴疏》中說,不立自宗的例子只是似共不定,因為真共不定是不能換因的,必須以佛教徒原來立的因“勤勇無間所發”來看同品、異品的有無,可聲論師卻把佛教徒的“勤勇無間所發因”換成了“無質礙”,以“無質礙”來看同品、異品的有無,這是似共不定。關於第二的成立自宗,是聲論師想顯示佛教徒的論式有相違決定過,不過也是相似相違決定。因為聲論師的因支是“無質礙”,而虛空無質礙、樂也無質礙,這就是不定,因為虛空與樂都是異品,異品中一部分有一部分沒有,就是不定。文軌法師啰哩叭索說了好半天,下邊兒還有,我就不說了,你們下去自己翻翻。
  同法相似說完了,咱們給同法相似下個定義:同法相似就是以異法代替同法來顛倒成立矛盾宗的辯破。

  “余由異法”者,謂異法相似是前同法相似之余。

  剛剛說的“示現異品故”,包括以異法喻代替同法喻和以同法喻代替異法喻,說完了以異法喻代替同法喻,“余”下來就是以同法喻代替異法喻,也就是說說完了同法相似,只剩下異法相似。

  示現異品,由異法喻顛倒而立,二種喻中如前安立瓶為異法,是故說為異法相似。

  這是解說第二過類--異法相似。說,這異法相似就是把立論者的同法喻作了自己的異法喻,顛倒成立相反的宗。注意,因支也換,這給同法相似一樣。接著陳那論師舉了例子,例子還是前邊兒的例子。人家佛教徒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同喻如瓶,異喻如虛空”,我聲論師反過來立了這樣一個式子,“聲常,無質礙故,異喻如瓶”。陳那論師只說這是異法相似,並沒有說明為什麼異法相似是過失,文軌法師在《莊嚴疏》中作了說明:佛教徒以為,因為虛空常、非勤勇無間所發,聲既然勤勇無間所發則一定常;瓶勤勇無間所發是無常的,聲也是勤勇無間所發怎麼能常呢?聲論師說,虛空是常、非勤勇無間所發,聲是勤勇無間所發所以無常;瓶是無常、有質礙,聲既然無質礙所以應該是常;聲給瓶一樣是勤勇無間所發,所以應該給瓶一樣是無常;聲不同於瓶一樣有質礙,所以,應該給瓶不一樣,應該是常,就是說,你佛教徒的說法是扭勁兒的。佛教徒說,不對,“但是常者非勤發,故得勤發證無常,無常有礙、有無礙,何得無礙證其常?”
  咱們看聲論師的式子,“聲常,無質礙故,異喻如瓶”,瓶雖然有質礙,也不是常的,是個合適的喻依,但整個式子是不對的,因為同喻體是“無質礙者皆常”,異喻體是“無常者皆有質礙”,可“高興”無質礙但無常,所以,聲論師的同、異喻都不成立。
  啥是異法相似?就是以同法為異法來顛倒成立矛盾宗的辯破。

  “分別差別名分別”者,前說示現等故,今說分別差別故,應知分別同法差別。謂如前說,瓶為同法。於彼同法有可燒等差別義故,是則瓶應無常;非聲,聲應是常,不可燒等有差別故。由此分別顛倒所立,是故說名分別相似。

  這是第三過類--分別相似。“分別差別名分別”是頌子的第四句最後兩個字兒以及第五句。“前說示現等故”,前邊兒說過了同法相似、異法相似,“今說分別差別故”,現在說分別相似,“應知分別同法差別”,分別相似就是分別同法喻中的差別義。下邊兒用例子來說明分別相似。佛教徒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同喻如瓶,異喻如虛空。聲論師說,不對,瓶因為可火燒、可看見,所以瓶是無常的,但聲是不可火燒的、看不見的,所以聲應是常的。聲論師的式子可以這麼寫,“聲常,不可燒、不可見故,如虛空”。“謂如前說”,就是前邊說的式子,“於彼同法有可燒等差別義故”,因為式子中的同法喻瓶有可燒等的屬性,“是則瓶應無常”,所以瓶應是無常的,“非聲,聲應是常”,“非聲”,就是“聲則不同”,據呂澄《正理門論本證文》說這裡的“非聲”應該是“聲則非是”,就是說聲不是這樣,所以聲應該是常的,“不可燒等有差別故”,聲是沒有可燒等的屬性。“由此分別顛倒所立,是故說名分別相似”,“顛倒所立”就是成立與原宗相反的宗,佛教原本立的宗是“聲無常”,現在破斥時的宗是“聲常”,就是顛倒所立。這“顛倒所立”是分別相似、同法相似、異法相似的共同特點兒,分別相似和同法相似、異法相似的不同之處在於分別相似是想通過分別差別義來達到顛倒所立的目的。象這樣的情況,把同法差別作為因,從而顛倒成立相違之宗,就是分別相似。分別相似的因是通於同品、異品的,是不定過。在《莊嚴疏》中文軌法師又用了大段的話來說明分別相似:他是先說了一下立論方和辯破者的論式--佛教徒說“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譬如瓶”;聲論師說“聲常,不可燒故,不可見故,如虛空”。接著說了一下分別相似和異法相似的差別,後說了一下聲論師用不可燒、不可見作因是不定因,通於同品、異品,佛教徒的立量是定量,聲論師的辯破是不定量,以不定量破定量,就是似破,最後佛教徒還與聲論師有個討論--佛教徒說,“瓶是勤勇無間所發的,也是無常的,聲也是勤勇無間所發的怎麼能夠是常的呢?”聲論師說,“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的,瓶也是勤勇無間所發的,你就說聲應該與瓶一樣是無常的,然而瓶是可燒的,聲是不可燒的,為什麼不說聲應該與瓶不一樣是常的呢?”佛教徒說,“所有勤勇無間所發的,都是無常的,所以我說聲是無常的。而不可燒呢,則是通於常與無常,所以憑不可燒是不能夠證成聲常的”。
  所謂分別相似,就是辯破者通過分別同喻的差別義來辯破。

  所言“應一成無異者”,示現同法前已說故,由此與彼應成一故。彼者是誰?以更不聞異方便故,相鄰近故,應知是宗。成無異者,成無異過。即由此言義可知故,不說其名是誰與誰共成無異。不別說故,即此一切與彼一切。

  這是第四種過類--無異相似。“應一成無異”是頌子的第六句,這是啥意思呢?“所言‘應一成無異’者”,下邊兒解說“應一成無異”。“示現同法前已說故”,“示現”所表現出來的,指這個無異相似所舉例子所用的。“同法”就是同法喻。“前已說故”,前邊兒已經說過了。“由此與彼應成一故”,“此”指同法喻依瓶,“彼”指宗有法聲。“一”指一個整體,沒有分別,這裡是說瓶與聲是一體,沒有分別,瓶就是聲,聲就是瓶。這是說聲論師說,以瓶為同喻。就應該瓶與聲的一切屬性皆相同,因為瓶與聲一切屬性皆相同,所以,瓶與聲就沒有法子區分了,它們是“一”。“彼者是誰?以更不聞異方便故,相鄰近故,應知是宗”,聲論師說,以瓶為同喻,就表示瓶與聲都有“勤勇無間所發”性,則它們也就應該在其他屬性上也相同,所以,一切事物既然都有相同之處,則應一切事物在一切屬性上都完全相同,這樣的話,也就不需要異法喻了,因為異法喻所起的作用是止濫,這樣一看,根本就沒有濫可止,因為一切事物在一切屬性上都是相同的,這就是“更不聞異”--沒聽說事物之間有不一樣的屬性。還有一個“相鄰近故”,是指宗有法聲與同品瓶都有勤勇無間所發這個屬性,在這個屬性上是相鄰近的。為什麼“更不聞異”呢?因為“相鄰近故”,這就是外人把同相推至極端,沒有掌握好度。“成無異者,成無異過”,辯破者說聲與瓶應在一切屬性上相同,聲與瓶就成了一體,成了一回事兒,二者就沒有差異可言了,聲是宗有法,瓶是喻,聲與瓶無異,就是宗與喻無異,宗與喻沒有區別,就是無異相似。“即由此言義可知故,不說其名是誰與誰共成無異”,因為宗與喻根本就是一體,根本就是一回事兒,所以在屬性上也就沒有差異,所以,根本就用不著說誰的屬性與誰的屬性無異。“不別說故,即此一切與彼一切”,用不著分開說,只要說瓶的一切就是聲的一切就可以了。這幾句就是說,瓶與聲既然是一體而無異,這就成了宗喻無異之過,因為無異,所以二者在一切屬性皆相同,既然一切屬性皆相同,所以,根本就不必一一指出是哪一點兒與哪一點兒相同,只要說瓶的一切就是聲的一切就行了。

  如有說言,若見瓶等有同法故,即令余法亦無別異,一切瓶法聲應皆有,是則一切更互法同應成一性,此中抑成無別異過,亦為顯示瓶、聲差別,不甚異前分別相似,故應別說。

  “如有所言”,假如立論者這麼說,“若見瓶等有同法故”,“同法”就是宗、因雙同,就是瓶既有勤勇無間所發性又有無常性,如果是宗、因單同的話,就叫同品。這句是說,瓶與聲都有同法,瓶是勤勇無間所發的也是無常的,聲也有勤勇無間所發性,所以我說聲也是無常的。“即令余法亦無別異,一切瓶法聲應皆有,是則一切更互法同應成一性”,這是辯破者說的,辯破者說,在其他一切法上也沒有別異才行,瓶上的其他一切屬性比如說可見、可燒等,聲也應該具備。“更互法同”就是說,反過來,聲的一切屬性如不可見、不可燒等瓶也應該具備,總之就是聲與瓶不應有差別。“此中抑成無別異過”,“此中”是指辯破者的說法,“抑”是抑制,說辯破者為了抑制立論者,故意說勤勇無間所發因會造成宗與喻一切屬性相同,使得宗、喻成了一體,使得有這無別異過,宗、喻一體是無論立論者還是辯破者都不能接受的。“抑成無別異過”就是抑止、遏制而使得成了無別異過。“亦為顯示瓶、聲差別,不甚異前分別相似,故應別說。”辯破者用無異來抑制立論者的正能立,這樣呢,與前邊兒說的分別相似過類就有點兒不同。分別相似是第三種過類。無異相似與分別相似是從不同的角度來破斥立論者的,所以,應該單立出來。
  我們再來看看辯破者的論述。本來立論者的式子是正確的,“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如瓶”,可辯破者卻說勤勇無間所發因會使得聲與瓶不但同具無常性,還要同具可燒性、可見性等。辯破者根據這個而說,聲與瓶現在成了完全相同的東西,所以,立論者的式子是錯的。實際上呢,從立論者的式子中,是推不出聲與瓶一切屬性皆相同的。辯破者的理由是,兩個事物只要有一個屬性相同,則一切屬性皆相同,這理由實際上是不成立的。所以,辯破者的辯破只是似能破。
  在《莊嚴疏》中,對於無異相似的宗、喻無異,文軌法師用“所作性”代替“勤勇無間所發”,把雙方的爭論進行了分析,當然了,給剛才咱們說的意思是一樣的,但更詳細,所不同的地方只是《莊嚴疏》中還說了辯破者從立論者的式子中推出無異的目的還是為了返顯瓶與聲的差別,推出聲與瓶無異,根本就是違背世間常識,是明顯的錯誤,辯破者也不敢“強抑立無異宗”,也不敢把荒謬的觀點兒立出來,辯破者只是通過無異來返顯聲、瓶的差別,又回到分別相似這一過類上了。
  在陳那論師以前,沒有喻體,無法顯示因與宗的不相離性,使得外人的反駁--分別相似、無異相似--顯得理直氣壯,陳那論師創制九句因、改造因三相後,就破斥了差別相似過類並且避免了處處類比。文軌法師在《莊嚴疏》中對於這無異相似還用因三相來判斷,也很詳盡。

  若以勤勇無間所發成立無常,欲顯俱是非畢竟性,則成宗、因無別異過。抑此令成無別異性,是故說名無異相似。

  無異相似還有一種情況,是宗、因相似,剛才說的是宗喻無異。
  “若以勤勇無間所發成立無常”就是論式“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欲顯俱是非畢竟性,則成宗、因無別異過”,就是說,想顯示因支勤勇無間所發和無常都不是常住的,那麼就會出現宗法和因完全相同的過失。“非畢竟性”就是不是至極恆常之性,也就是無常性。“宗、因別無異過”就是宗義一分為因(宗包括宗前陳和宗後陳兩個宗依,“宗義一分”就是宗的一部分,“宗義一分為因”就是把宗的一部分--或者是宗前陳,或者是宗後陳--當作因支),就是把“聲無常”宗的宗後陳“無常”作了因支,就是以“無常”證“無常”。這是怎麼回事兒呢?本來因支是“勤勇無間所發”,這個因是具足因三相的,可辯破者非說它因、宗無異,因、宗無異就是“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等於“聲無常”,宗是立論者許而辯破者不許的,就是聲的無常性是立論者許而辯破者不許的,現在“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等於“聲無常”,則“聲是勤勇無間所發”也成不共許了,則正因就變成了似因。立論者說,凡勤勇無間所發者皆是無常,可並沒有說“勤勇無間所發”就完全等同於“無常”,辯破者根據立論者說勤勇無間所發因與無常宗法有相同點兒,就說勤勇無間所發完全等同於無常,是不對的。“抑此令成無別異性,是故說名無異相似”,辯破者抑制正能立使得宗、因沒有了差別,所以稱為無異相似。
  問:辯破者憑什麼說“勤勇無間所發”等於“無常”?
  因為立論者以勤勇無間所發來證無常。

  有說此因如能成立所成立法,亦能成立此相違法,由無別異,是故說名無異相似。

  無異相似還有一種情況:等成二宗。
  “有說此因如能成立所成立法”,“有說”,還有人說,就是又一種情況;“此因”,就是立論者立的式子“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如瓶”的因支“勤勇無間所發”。“所成立法”,就是宗法無常。“亦能成立此相違法”,也能夠成立與“聲無常”相違的宗“聲常”。辯破者是這麼說的:聲與瓶都有勤勇無間所發性,但是瓶可燒而聲不可燒,所以說,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則常,瓶是勤勇無間所發則無常。這樣一來,你立論者用勤勇無間所發因可以證明聲無常,我辯破者也可以用勤勇無間所發因證明出聲常來。咱們看,同樣一個勤勇無間所發因,卻證明出了兩個相反的宗,這就是等成二宗。“由無別異,是故說名無異相似”,因為一個因證明出了兩個相反的宗而沒有差別(沒有差別是指因證宗的能力沒有差別),這種過失叫無異相似。
  那麼,外人的這個等成二宗錯在哪兒呢?文軌法師在《莊嚴疏》中說“內曰,‘我立無常之宗,違他不違自,汝立可燒之義,他、自兩宗並違,故是似破非能破也’。”就是說,我立的證“聲無常”的論式,宗支符合違他順自,因支“勤勇無間所發”符合雙方共許,而你證“聲常”的論式,其因支實際上不單是“勤勇無間所發性”,還有可不可燒,不說勤勇無間所發性,單說可不可燒,誰都不會承認聲音具備可燒性的。因為雙方都不承認聲可燒,所以因支不符合共許原則,你的辨破只是似能破。
  記住:無異相似就是辯破者或者以宗、喻的屬性應無差異、或者以宗、因的屬性應無差異、或者以二宗的屬性應無差異來辯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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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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