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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中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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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民族報    作者: 魏德東

    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有過女權至上的母系社會,但在最近幾千年的歷史中,女性的地位總體低於男性,男女平等成為人類社會的重要追求目標之一。      

    總體來說,世界諸大宗教體系都是倡導男女平等、注重提升女性社會地位的。佛教強調眾生平等,男女平等也是題中之義。早在2500年前,釋迦牟尼佛就許可女性出家,此事看似平常,但考慮到直到今天還有一些大的世界性宗教沒有女性傳教士,我們就該理解佛教的包容與超前。在基督教中,女性與男性一樣,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的,具有與男性一樣的人的尊嚴,與男性一起管理世界。伊斯蘭教同樣主張男女是平等的偶伴,在教育、財產等方面具有同樣的責任和權利。

    不過,基於具體的歷史條件,各大宗教都在一定時期對女性作出過特別的限制,這常常被看做是宗教對待男女不平等的根據。以佛教為例,就有所謂的八敬法之說,具體指:尼百歲禮初夏比丘、不得罵謗比丘、不得舉比丘過、從僧受具戒、有過從僧忏、半月從僧教誡、依僧三月安居、夏訖從僧自恣。

    簡而言之,八敬法就是要求女性出家人需對男性出家人有更多的尊重乃至依賴。在天主教界,女性至今不能做神甫。伊斯蘭教方面,在很多地方,女性是不能進入清真寺禮拜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值此女權主義盛行的時代,這些條款自然會引起論爭。前些年,有台灣的比丘尼聯合某些社會人士,發起了“八敬法非佛說”的運動,宣布此法作廢。但在世界佛教論壇上,則有比丘尼公開聲明八敬法不可廢,倡導八敬法的清規戒律應該依然為今日之比丘尼所恪守。有關女性是否可以做神甫的討論,在天主教界內外則一直是一個尖銳的話題。而女性能否進入清真寺禮拜,各界、各地也出現了不同的觀點與實踐。

    平心而論,具體到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中,宗教中有些約束女性的條款本質上可能是對女性的保護。比如八敬法,它在字面上對比丘尼做了許多約束,比丘尼的地位似乎遠低於比丘。但是,結合佛陀生活的時代背景來看,女性在世俗社會的地位如此之低,甚至在今天的印度社會,婦女的地位仍然很低,就應當看到八敬法的根本精神是保護比丘尼的。沒有這些表面為約束、實則為保護的條款,比丘尼未必能長期延續與存在。這是我們今天理解宗教的性別思想需要注意的。就今天的視角來看,若說八敬法字字皆真理,永恆不能變,可能過於教條;但硬說八敬法不是佛說,或許理雖有余,但確證據不足。佛教以及所有的世界性大宗教,從根本上而言,都是愛護女性的,是倡導男女平等的。至於具體的文字條款,自應與時俱進、因地制宜,才能符合宗教的根本精神。

    就宗教現狀而言,至今在諸大宗教中依然存在著一個“位差”,即女性占信仰者的多數,並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男性信仰者擁有權威,占據高位。這種“位差”不僅存在於傳統宗教,甚至在新興宗教中也有這種特征。這種局面是與時代的要求不匹配的,有巨大的提升空間。

    就我國社會而言,宗教對於我國女性的解放具有積極作用。在近代歷史上,正是基督教界人士鼓勵了女性放足運動,使我國女性不再“裹足不前”。我國伊斯蘭教界則大規模地創建女寺,在女性參與宗教生活方面走到了世界前列。我國佛教女性也出現了像慈濟功德會創始人證嚴法師那樣的世界級的宗教領袖,為中國宗教與文化贏得了美譽。這些都是值得中國女性驕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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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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