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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如居士:讓怨恨無法產生的緣起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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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的身體受到外在傷害而產生痛苦時,我們心中會非常自然地生起嗔心和抱怨。《入行論》、《菩提道次第廣論》等經論中給出了去除這種嗔心或抱怨的“緣起觀”,《瑜伽師地論》中也將這種去除嗔心的方法叫做“唯法觀”。

有形的外境可以傷害我們的身體,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卻不能直接傷害我們的心。因為心是無形無相的,而外境是有形有相的,以有形有相的物質根本無法對無形無相的心造成傷害,就像鋒利的刀無論在虛空中如何揮舞,根本無法對無形無相的虛空產生傷害一樣。

心受到的傷害其實永遠只能來自它自己,也就是說,除了心自己之外,根本不存在一個能直接對心產生傷害的物質。真正能傷害心的,其實是它自己所產生的想法、看法或態度。法國哲學家蒙田曾說過一句非常著名的名言:“傷害人的並非是事情本身,而是他對事情的看法。”他不僅這樣說,還將此話當做一生的圭臬去調伏自己的心。美國成功學之父卡耐基說過:“活了半百,如果我真學到了什麼,那就是——除了你自己,沒有別人能帶給你平安。”

我們應當對這個道理仔細觀察,這樣才有可能洞悉從痛苦輪回中解脫出來的方法。外境對身體的傷害,其實都是自己過去所作惡業在成熟,受過之後,這個業也就徹底消亡了。但是,如果我們的身體在受苦的時候,內心同時又產生諸如嗔恨等很多不合理的想法時,就在心中又同時播下了感受新苦的種子,這個種子成熟之後,將來還會再受苦。這樣,輪回中的痛苦就永遠沒有辦法止息。《法句經》中說:“於此世界中,非從怨止怨,唯以忍止怨,此古聖常法。”在此世間,用怨恨根本無法止息怨恨,只有用安忍來止息,這是古聖先賢都知道並實踐的常識。

什麼是緣起觀或唯法觀呢?也就是,當我們的身體受到某人傷害時,不要認為外境上的這個人具備傷害自己的屬性存在。其實,遍觀此人的內內外外與上上下下,都找不到一個對自己具備永恆傷害屬性的東西存在。此人對我的傷害,只是因緣聚合而有的現象,猶如一個機器人的機械運動一樣,在這種緣起的背後根本找不到一個永恆的對我具備傷害屬性的東西存在。

例如,正常情況下如果有人用水潑了你一身,你會勃然大怒;但是,如果你在雲南參加潑水節,即便身體被潑了很多水,也不會生氣,只會高興;如果是放在桌上的一盆水,因為你自己不小心被碰翻了而灑了自己一身水,你也不會生氣。我們仔細分析一下,同樣是自己的身體被水潑了,為什麼有時候會生氣,有時候又不會呢?如果“身體被潑水”這件事會導致生氣,應該在所有“身體被潑水”的情況下都生氣;但有時我們卻不會,這說明“身體被潑水”這件事,其實並不是我們內心生氣的真正原因。內心生氣的真正原因其實是對“身體被潑水”這件事的看法——當覺得外面的人對自己具備傷害屬性的時候,內心就會生氣了。“生氣”實屬眾生主觀上認為外境上有“對自己具備傷害屬性的東西存在”時的一種愚蠢的自我保護反應。“身體被潑水”時,當內心覺得外境上並無傷害自己的東西存在時就不會生氣,反之,當覺得外境上有傷害自己的東西存在時就會生氣;當覺得外境上有想取悅自己的東西存在時甚至會開心。

《法句經》中說:“彼罵我打我,敗我劫奪我,若人懷此念,怨恨不能息;彼罵我打我,敗我劫奪我,若人捨此念,怨恨自平息。”這句話的意思是說,“他罵我、打我、敗我、劫奪我”,當內心有這種想法時,怨恨就難以止息;而當內心並無“他罵我、打我、敗我、劫奪我”這種想法時,怨恨自然就會平息。緣起觀或者說唯法觀,其實就是一種智慧的眼光,用這種眼光去觀察時就會發現,其實外境上並沒有一個對我們具備傷害屬性的東西存在,某人“具備傷害我的屬性”其實只是我們的心貼在這個人身上的一個錯誤的標簽而已。這樣一來,“他罵我、打我、敗我、劫奪我”的想法也不會有,因而怨恨就無從生起。

《莊子》中記載了這樣一則故事:在一個霧蒙蒙的早晨,有一個人劃著小船逆流而上。突然他發現一只小船從順流方向直沖而來,而且就要撞上了他的小船,他高聲大叫:“小心!小心!”但那只船還是直接撞了上來。於是他暴跳如雷,向對方怒吼。但是,當他再仔細觀察時才發現,原來那條撞過來的船是條空船,船上根本沒有人,於是他的氣也就消了。這個故事也告訴我們,當傷害自己的事情發生的時候,如果認為有一個傷害我們的人存在時,我們就會生氣。這是因為我們將那個人執著成了“傷害”的屬性。

人是由身心兩部分存在的。身體是有形的物質,組成這個人身體的物質是否天生就具備傷害我的屬性呢?根本沒有,這個身體就只是一堆器官的組合物而已,只是暫時在對方心靈的驅使下,使用棍棒等對我的身體做了一些危害,他的身體是沒有什麼過失的。如果我們認為對方的身體對我具備傷害的屬性而生起嗔心,為什麼不認為身體所使用的棍棒也具備傷害屬性而對其生起嗔心呢?我們知道,棍棒自己沒有自主權,只是受身體驅使;同樣,身體也沒有自主權,只是受心靈驅使。

如此說來,對方的心應該是責任的承擔者且是可以生嗔的對境了?其實也不是。當他用棍棒等正傷害我的時候,心中確實生起過用棍棒打我的念頭;但觀察這個念頭生起之前以及這個念頭消失之後,他心中並沒有湧現過傷害我的念頭,或者即便湧現過,也不會時時持續,而只是偶然生起而已,只占據了他的念頭中的很少的一部分。對方的心是否對我具備傷害的屬性,應該由他一生中心中所生起的絕大部分念頭的屬性說了算,既然傷害我的念頭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可見“傷害我”並非是這個人的心靈的本有屬性。《入行論》中說:“設若害他人,乃愚自本性,嗔彼則非理,如嗔燒性火。若過是偶發,有情性仁賢,則嗔亦非理,如嗔煙蔽空。”如果一個人,他的心靈對你以及對其他人天生就具備傷害的屬性,嗔恨這樣的心靈,就像嗔恨火具有熱性一樣沒有意義;如果一個人,他的本性是好的,傷害你只是他心中一時的一些念頭,嗔恨這樣的心靈,就像嗔恨暫時障蔽天空的煙霧一樣沒有意義。

那麼,此人心中傷害我的那些念頭應該是嗔恨的對境了?其實也不是,此人心中傷害我及他人的煩惱念頭,也是因緣積聚而生,因緣消失而滅,生與不生,這些念頭本身也沒有自主權。當此人心中的煩惱習氣與外境相遇時,傷害他人的煩惱念頭就會不由自主地湧現,這個過程其實和機械運動並無二致。在這個運動背後,也根本沒有一個主宰這個運動的東西存在。《入行論》中說:“心雖不思嗔,而人自然嗔,如是未思生,嗔惱猶自生。”雖然不想傷害他人,但嗔心在心中生起時就會不由自主地去傷害他人;人也沒有想讓嗔心在心中生起,但因緣集聚時,嗔惱就會自然而生。又說:“所有眾過失,種種諸罪惡,彼皆緣所生,全然非自力。”人所作的種種過失和罪惡,都是因緣而生的產物,背後並無主宰者。又說:“彼等眾緣聚,不思將生嗔,所生諸嗔惱,亦無己生想。”對方心中的那些傷害他人的念頭,只是眾緣積聚的產物,傷害他人的嗔念自己並沒有“我要生”的想法,生起之後也沒有“我已生”的想法。

所以,當自己的身體等受到傷害時,應該想:“棍棒、驅使棍棒的身體、驅使身體的心念”這三者其實都只是因緣集聚而生的機械運動,這三者對我造成的傷害都只是當時一瞬間的事情,在那一瞬間的其它時間並無傷害之事,因此在對方“身心的聚合體”之上貼一個“對我具有傷害屬性”的標簽,其實是愚不可及的。這樣,“他罵我、打我、敗我、劫奪我”的想法就不會產生,因而內心的怨恨就不會生起。

        摘自《永不抱怨》(明如居士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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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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