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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師:能不能以放生款做赈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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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以放生款赈災,則是轉濟疏輕之財,以濟親重之急。因果固有,當不致因此獲罪。十三年,黃涵之在道尹任,募開放生園。江浙打仗後,彼即告退。馮夢華知彼尚有放生園款數千,與光書,令光勸彼,以此款濟災民。光極力勸彼移赈。彼與谛法師書,說所以。谛責以錯因果。彼以谛書見寄。光論因果固有,若謂閻老子加以刑罰,則光願相代。其事遂不至中止。

  近來放生者多多不得其道,名曰放生,實無放生之益。以張名揭曉,令捕生者多捕,以故光絕不贊成定期放生。西湖,若不是不知事務者提倡復放生池,何至冤枉花萬數千元淨資,猶令多少生命得莫救之災。切願認真勸人戒殺吃素,較此勸人集資放生,仍舊吃肉,了無所減者,利益多多也。

  節選自印光大師:“復駱季和居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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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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