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種無我
二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
一、無我:這是正顯一切法無我之義。以於前面所游的五位百法之中,一一去推求,都找不到有此二種我相可得。我者,主宰、自在之義。如果有我,則應能作得了主、應能自在,則人應能於自身心及一切法,作得了主,不受生老病死等無窮之苦,應能長生、常住不滅、來去自如。但實在的情況是:人對自己的身心及一切法都不自在(不能令它不病、不老、不死、不煩惱),都作不了主,故知「人無我」。乃至一切諸法,不論有情、無情,各個也都無法令本身離於生、住、異、滅,且都依於因緣,而在「生住異減」中流轉。因此,一切法中亦皆無我,此即是法無我。
二、補特伽羅無我:此又稱為人無我。補特伽羅,義為有情、或數取趣,因為一切有情皆「數數起惑造業,而取諸趣」,故稱有情眾生為數取趣。數數是屢屢、多數、經常不斷之義。趣,六趣,即六道。人無我,即是從前面所說的五位百法中去推求,則我實為色法、心法、心所法等五蘊假合,其中無有凡夫所執的能自主、自在之我相可得,亦無外道所計執之種我可得,故是「人無我」。若達人無我,即是「生空」:證「生空智」即解脫俱生我執。
二法無我:法無我即是法空。依於俗谛,而假說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等種種差別之法:然而以真谛究竟之理而觀,則諸法毫不可得:一切法但自心現,如幻如夢,非有似有,有即非有。又對有為,而假說無為:有為既虛,無為豈實?空若是有 ,空即非空—空若是無,則無此虛空,豈再能言空華?因此可知五位百法,無一法而有實自體性,唯心現故,唯識性故,故說若能於五位百法中,通達二無我理,證二空智,即是得百法明門。
大乘百法明門論今注竟
——二oo二年一月四日完稿於台北•大昆盧寺
——二oo二年五月十二日二校於美國•遍照寺
——二oo二年七月廿四日三校於美國•遍照寺
◆回向愒
願以此功德
莊嚴佛淨土
上報四重恩
下濟三塗苦
若有見聞眷
悉發菩提心
盡於未來際
修行無上道
大乘百法明門論令注
注者:釋成觀法師
倡印者:大昆盧寺(台灣),遍照寺(美國)
發行者:昆盧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