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閱讀

首    頁

法師開示

法師介紹

人間百態

幸福人生

精進念佛

戒除邪YIN

最近更新

居士文章

寺廟介紹

熱點專題

消除業障

素食護生

淨空法師

佛教护持

 

 

 

 

 

 

全部資料

佛教知識

佛教問答

佛教新聞

深信因果

戒殺放生

海濤法師

熱門文章

佛教故事

佛教儀軌

佛教活動

積德改命

學佛感應

聖嚴法師

   首頁佛教知識

 

何謂世間快樂事

 (點擊下載DOC格式閱讀)

 

  佛在世時,一天有四個新學比丘討論“世間以何為最快樂”的問題。

  甲說:“春情美景,百花爭妍,身游其間,最為快樂”。

  乙說:“宗親冥會,大吃特吃,最為快樂。”

  丙說:“多積財寶,富貴做人,最為快樂。”

  丁說:“妻妾滿堂,誇耀鄉裡,最為快樂。”

  四人各執己見,爭論不休,則剛被佛聽見。佛告誡他們道:“汝等學佛,未循正道修養,誤以世法為樂!春景剛至,秋束摧殘,有何快樂?勝會不常,盛筵易散,有何可樂,錢是五共(水浸、火燒、賊偷、子敗、官沒)之物,得來辛苦,散去憂慮,有何快樂?妻妾滿堂,難免生怨死離,有何快樂?真正快樂,唯在解脫煩惱,證入涅槃!”

  佛又說了一個故事:從前有個信佛的普安王,請了鄰國四個國王來聚餐,討論到世間以什麼事為最快樂?

  甲王說:“旅游最快樂”;

  乙王說:“和愛人在一起聽音樂最快樂”;

  丁王說:“有大權力,控制一切最快樂”;

  普安王說:“各位所說的都是痛苦之本,憂畏之源,不是真正的快樂;須知樂極生悲,樂為苦數,得勢凌人,失勢被辱;唯有信奉佛法,寂淨無染,無欲無求,然後證道,才是人生第一樂事。”

  樂和苦是相對的兩面。樂的一面是天堂,苦的一面是地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可是,我們平常碰到的樂事,多分是暫有還無的相對的快樂,終是不能永久保存的。那麼,怎麼樣才是真正的樂,永久的樂,絕對的樂呢?

  一、五欲之樂

  世間的人認為最快樂的事,總括起來,不出五種:一是要錢財多,所謂“要錢不要命”;二是要妻妾美眷多,過著荒唐糜爛的生活;三是要名譽好,希望人人來恭維他;四是要吃得好,大吃而特吃,即使沒得吃的,也要對屠門而大嚼;五是要睡得多,睡得舒服,漫無節制。

  財、色、名、食、睡的五欲,是世間人的所共同爭取而要占有的;但爭取時是苦的,占有了失去或壞了,又是苦的。所以是有快樂,是暫有還無的,不能永久的絕對的存在。

  五欲之樂,更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指眼耳鼻舌身所接觸的相對的境界,那就是色聲香味觸五種,稱為五欲之樂。而凡夫的眾生,苦多樂少,往往樂是苦的果,苦是樂的果;相反的,苦是樂的因,樂是苦的因。

  例如有人以負債來先享受一番,還債之時必然有得苦吃,這是先樂後苦,樂成了苦的因了。相反的,有一些人修苦行,希望求升天國,或者拼了命辛辛苦苦賺錢,然後拿了錢去旅游、享受了,那就是樂為苦果。很多人為了肚子餓要吃飯而去工作賺錢,但是工作了一整天,吃的時候只短短幾分鐘就吃飽了,這不能不說是苦多樂少。

  在印度及中國,有苦行的宗教。有的把自己浸在水底,有的掛在樹上,有的囚處山洞不見天日,有的澗飲木食草衣石座,老死不與人間往還,這樣苦苦的修行,其目的是為了升天,為了羽化、蟬蛻。在他們主觀的感覺上,修行到最後,會享受到放下物欲的快樂,這是由苦行而得來的,但卻仍不究竟。

  二、禅悅之樂

  打坐修定而得到心的平靜安穩而產生禅悅之樂。禅悅之樂,沒有身體沉重的負擔,沒有雜念妄想的負擔,心中無事,感到非常輕安穩定,乃至時空感消亡。若跟五欲之樂相比,五欲之樂是從刺激獲得,而禅定之樂是從負擔的釋放獲得的。一旦獲得禅定的樂,便不會貪戀五欲之樂了。只不過這種禅定的樂,只有在定中才可以享受到,離開了禅定就沒有,所以仍是間斷性而不是一次樂便能永遠樂,所以不能稱作極樂。

  禅悅的快樂,還是相對的不能持久的快樂,因定力一衰,苦的境界依舊浮起。所以佛經說:“縱使修到非非想,不及西方一去來”。

  三、解脫之樂

  解脫之樂,不受五欲的引誘,沒有得失的煩惱,沒有安危的困擾,沒有生死的憂喜,沒有魔障的擾亂;既不被物質的環境所牽累,也不被精神的影響所動搖,所以稱為解脫之樂,就是最徹底、最究竟的快樂。

  這只是對未證究竟解脫前的一種方便說法,真正獲得解脫,則境智冥合,能所雙亡,不但生死這名不可得,就連涅槃之名也不可得了。因證悟的理境,是只堪自怡說,不可言說,所以這快樂是超然的,絕對的,永恆的存在。世間的欲樂固不足比擬。即天上的禅悅之樂也可不能比擬。唯有出世的解脫,才是絕對的永恆的快樂。

 

上一篇:正月初六恭迎​定光佛聖誕
下一篇:如果這次病毒​放過了人類,希望人類也能放過野生動物


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台灣學佛網 (2004-2012)